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犯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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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犯罪
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犯罪的认定与定罪量刑分析
第一部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一、什么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宪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对这些权利的行使,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年l0月3l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l992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从而使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有法可依,在法制轨道上运作,既保证了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实现,又保证了对滥用公民自由权利的限制,维护了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会,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同之处,则是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些差异,由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公共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对社会影响较,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又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由和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9条规定: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第15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于本条将之明确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非法集会的,构成非法集会罪;非法游行的,构成非法游行罪:
非法示威的,构成非法示威罪。
1、非法举行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条的规定,非法举行是指下述三种表现方式:
(1)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而举行。
这里的法律即指《集会游行示威法》。
该法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实行申请许可原则。
这项原则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明理由,不经申请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为非法。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1)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2)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需要申请的游行、集会、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会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
(2)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许可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举行。
虽申请而未获得公安机关的许可举行的,也是非法。
这里的"未获许可"的原因可能在于多方面,有的是基于申请事项为法所禁止从而不被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2条规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3)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
这里的主管机关,是指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具体而言,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这里的“起止时间”,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之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除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以外,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
就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而言,下列场所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迸人主管机关为维持秩序而临时设置的警戒线以内:
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
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违反上述规定即为"非法举行"。
就路线而言,如果游行队伍行进中遇有前面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及突然发生其他不时预料的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路线进行,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进行路线。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行为人不遵守上述规定的,不依照人民警察临时改变后的行进路线进行游行活动的,视为"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路线进行"。
2、拒不服从解散命令
就是指对违反许可规定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依法发出解散命令,拒不服从命令仍予以进行的情形,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的客观特征。
行为人虽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但在主管机关依法作出解散命令后,行为人听从解散命令,服从管理的,不构成本罪。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1)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2)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3)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即予以拘留。
作出解散命令的主体应是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而非其他任何公民。
解散命令,即指使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的人离开及分散的命令。
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既可以有关人员直接传达,也可以通过他人告知,但解散命令应为合法,必须对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发出并能为他们所认识、知悉。
如果行为人因未接到解散命令的通知没有解散的,不构成拒不解散,所谓不解散,即指不离开、不分散,比如行为人已接到解散命令后,仍聚集众人原地不动,或虽然离开原地点,但仍然不散去。
如果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群的一部分已经解散,但其余的人未解散的,则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仍应负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罪责。
另外,解散须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思,意味着主动地脱离集会、游行、示威的状态,如果行为人被强制力驱散或者为避免逮捕而逃跑的,不能认为是解散。
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行为方式,多表现为暴力、威胁方式。
行为人若以暴力或威胁方式对正在执行解散命令的相关人员进行阻挠的,足以表明行为人对待解散命令的对抗性及严重程度,已构成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行为,但并不以此为限。
3、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构成本罪,不仅要求行为人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且拒不服从解散命令,还要求行为造成社会秩序严重破坏的结果。
并发生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的,不以本罪论处。
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混乱,致使生产、工作、生活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比如致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致使工厂、企业生产停工,造成交通瘫痪;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只有举行集会、游行、示厉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所谓负责人,是指《集会游行示威法》中所规定的提交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载明的负责人。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负责人以外的策划、组织、指挥集会、游行、示威的人;不服从负责人或者现场组织者的指挥,自行其是,因而直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不是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一,要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具体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情节或者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是非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本罪。
第二,要划清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它们的区别是:
一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而后两罪侵犯的客体则不然,而是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二是本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广泛,可能是某一个公共场所、交通线路,也可能是机关、团体、单位的门前、院内,还可能没有单一的地点,而是涉及若干地点、场合、路线;而后两者发生的场合范围没有这样广泛。
(一)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三罪都是聚众性犯罪,且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秩序罪都以阻碍公务的执行为共同特征,但后二罪是刑法意义上的聚众犯罪,一般具有人数不确定性、随时可增可减的特征,而本罪由于其行为性质决定了聚众人数一般具有确定性,另外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后二罪侵犯的客体分别是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2、本罪虽然在客观上扰乱了社会秩序,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之结果发生在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并由此决定本罪实际发生场合范围的广泛性,可能是某一个公共场所、交通线路,也可能是机关、团体、单位的门前、院内,还可能没有单一的地点,而是涉及若干地点场合、路线,从而既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也可能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或者二者兼有之。
而后二罪不具有上述特点。
(二)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上都扰乱了公共秩序,而且在涉及国家机关时,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样,都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后罪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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