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的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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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的是
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的是
篇一:
赠与协议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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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协议可以撤销吗?
《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交付来认定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但对于房产的赠与,因房产是以进行房产登记确认所有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行过户手续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篇二: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中国人大网日期:
2002-04-22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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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一、赠与的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
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二、赠与的法定撤销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
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
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必要内容。
1.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项: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
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
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其要点在于:
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
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
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
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
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
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条件
赠与的撤销权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已无法行使。
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与意愿。
同时,也只有在赠与人不能行使其撤销权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才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因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必须基于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致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法定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
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一经撤销权人行使即发生效力,使赠与关系解除。
在赠与的财产未交付时,赠与人可以拒绝赠与;在赠与的财产交付后撤销赠与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篇三: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篇一: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否被撤销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否被撤销
在合同法中规定附条件是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附加一定条件作为合同生效或解除的条件。
但是在赠与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它是一种单务、实践合同,在赠与合同中附条件是一种赠与方单方赠与财产时附加的条件,要求受赠方在接受财产时必须履行所附条件。
不仅包括合同生效或解除要件还包含了义务性赠与合同。
一、附条件赠与合同的含义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
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一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为“负担“但它仍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
二、附条件赠与合同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目的性赠与合同的区别:
1、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
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2、附义务赠与合同与目的性赠与合同区别。
主要是在于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受赠方必须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如果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请求撤销赠与。
目的性赠与的受赠方行为不存在给付一定义务,在受赠方做出不接受行为时,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而只能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
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三、赠与合同中所附条件与义务范围区别
实践中,赠与方在赠与财产时往往会在赠与合同内容中约定一定条件或义务要求受赠方接受财产时履行,但在赠与合同中附加条件与约定义务早某种范围中存在交叉、融合态势,因此有必要区别赠与合同中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区别:
能够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未来发生的不确定、合法的事实。
在附条件赠与中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
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合同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且赠与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后,由受赠人履行的附随于赠与人履行给付行为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1、赠与合同中所附条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等范围,内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是不确定的。
2、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是应该是非法定义务,因为法定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义务,赠与人约定与否,受赠方都必须履行,所附义务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如果所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所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而且所附义务是在合同形成时就可以履行的义务,二不是合同生效后形成的义务。
若果赠与合同生效后该义务不能履行受赠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四、赠与合同撤销权
1、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行使一种权利,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
一般可分为两种,即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的无偿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
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赠与,主要有三种情形: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有严重侵害行为。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和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行为必须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这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声誉的行为。
如果赠与人对损害没有过错,实属意外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养义务而不履行。
扶养义务不仅指法定义务还包括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否则赠与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受赠人在没有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导致不能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就不能撤销赠与。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对所附义务,受赠人须按照约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义务。
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仅负有履行赠与的义务,而且要在合同所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由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赠与人当初设定义务的目的不能实现程度时,赠与人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人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但也并不是意味着只要受赠人有轻微违约的情形时就可撤销赠与。
我国《合同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赠与的撤销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已无法行使,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和意愿。
赠与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由于受赠人对赠与人直接或间接地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的。
如果赠与人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死亡,且有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可否撤销赠与,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继承人撤销赠与。
但在受赠人的行为严重违背所附义务和赠与本意或者妨碍了赠与人撤销赠与时,赠与人死亡后,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五、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1、赠与财产交付前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其他的赠与,赠与人都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肯定了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2、赠与财产交付后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发生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三种情形的,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
合同法除了确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同时还确定了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
六、在实践中赠与合同所约定条件和义务种类
1、现在大多数父母为了解决自己年老生活赡养问题,在将房屋赠与子女时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人将房产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负责赠与人的生养死葬”条款:
该条款是附义务还是附条件?
“生养死葬”条款不是赠与人要求受赠人因取得房产而支付的对价。
该义务是受赠人在赠与人履行完交付房产义务后,履行的附随义务。
这是附义务赠与,生养死葬也就是通常所说赡养,但赡养不仅仅是生养死葬,包含了其他日常生活照顾、治病护理等在内。
附条件、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受赠人都是通过在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来表示意思的。
如何界定赠与合同所附条件或是义务呢?
一般来说,能够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未来发生的不确定、合法的事实。
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
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合同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且赠与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后,由受赠人履行的附随于赠与人履行给付行为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但是这种赠与合同中义务往往难以实现,由此是死葬,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拒绝办理此类赠与合同,应建议当事人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方式处分财产。
2、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人赠与财产后,赠与人或赠与人其他近亲属享有居住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是附义务赠与,该赠与合同赠与人约定此条款是出于对自己或他人居住权利的保护,同时可以避免赠与房屋被受赠人处置,
3、赠与合同约定“男女双方互赠对方财产,是为了结婚。
该条款是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出于结婚为目的,相互赠与房产、财物等,是目的赠与,目的赠与同附义务的赠与的区别在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即给对方不得因给付而要求对方必须与其结婚。
赠与人在目的不能实现时,可请求受赠方返还其给付的财物,但对于权利人返还财物的请求权的性质,笔者同意后者,并认为此请求权是一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4、以捐助、赞助、捐款等名义建立的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法律关系,当从属于某一法律关系,以某一法律行为的实现为前提条件时,即使具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时,也不当然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受赠人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赠与人交付。
篇二:
关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不履行该条件可否被撤销
律师:
该协议可以认定为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合同系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法186、190、192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受赠人未尽主要义务,该赠与合同可以被撤销。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附义务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要求受赠人需履行一定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那么,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可撤销呢?
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一种权利,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自始无效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了一般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要件,也同样适用于附义务赠与合同。
1.一般合同撤销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此,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以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赠与合同撤销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
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即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在财产转移之前均可撤销赠与。
另外,赠与财产转移之后,赠与人仍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因此,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仍可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撤销的规定撤销合同,并不因附义务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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