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调价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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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调价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方法
商品调价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方法
在商业批发企业里的调价有:
(1)国家订价商品的调价,指属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订价的商品调价。
按有关规定,在统一调整供应、调拨价格时,一律按调价前一天实际库存数量和新的订价,调整企业库存商品帐面价值。
其会计分录:
①价格调高时的商品增值部分:
借(增):
库存商品
贷(增):
国家流动资金
②价格调低时的商品减值部分:
借(减):
国家流动资金
贷(减):
库存商品
(2)国家订价以外的商品调价,指属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订价以外的商品价格调整以及由于实行浮动价、超产供应价和临时削价而使企业库存商品发生的新老价格差额,应随时销售随时处理,在企业经营损益中核算不作增减国家流动资金处理。
其会计分录:
①商品销售时:
借(增):
银行存款(新价格)
贷(增):
商品销售收入(新价格)
②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增):
商品销售成本(帐面原价)
贷(减):
库存商品(帐面原价)
在商业零售企业中。
商品调价的增减值由企业承担的,应调整“库存商品”和“进销差价”帐户,其会计分录:
①调价时的商品增值部分:
借(增):
库存商品
贷(增):
进销差价
②调价时的商品减值部分:
借(减):
进销差价
贷(减):
库存商品
如果调价商品同时调低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按规定批发价格调低部分由批发企业承担时,零售企业应将新批发价与原批发价减少的差额通过“应收货款”帐户核算;新售价与原售价的差额冲减“库存商品”帐户;新差价与原差价之间的差额冲减“进销差价”帐户。
商品调价直接关系到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商品流通和国家财政收支等等,因此,必须在稳定物价的前提下,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决定。
预算外往来款项的核算如下所示:
财政部门经管的预算夕惟来款项,是指在收付预算外资金过程中,发生的暂存、暂付等借垫或代管款项。
为了核算和管理这部分往来款项,各级财政总会计应设置“预算夕阶存”和“预算外暂付”两个总帐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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