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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
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
一、引言
本文的目的是分析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及其监督和激励机制。
我们首先将公有经济描述为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代理人之间的双重等级结构,然后分析"正宗"公有经济中公有化程度和公有经济规模对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工作努力水平的效应。
我们的分析得到的一个基本命题是,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工作努力水平随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公有经济规模的扩大而递减。
这一命题意味着,一个由200万人拥有的国有企业与一个由12亿人拥有的国有企业是不可类比的;类似地,一个总共只有10个国有企业的国家的国有企业与一个拥有数万个国有企业的国家的国有企业也是不可类比的。
这里的主要原因是,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公有经济规模的扩大导致委托一代理层次的增加,从而拉大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代理人之间的距离,使得监督变得更加缺乏效率。
在分析了"正宗"公有经济后,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变形"公有经济。
这里,"变形"指的是,代理人而不是初始委托人实际上索取剩余。
分析表明,代理人索取剩余是对正宗公有经济的一种帕累托改进,因为它提高了剩余索取者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工作努力水平,从而创造出经济净剩余。
在本文的最后部分,我们应用上述理论解释与中国经济改革有关的如下问题:
为什么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
为什么财政"分灶吃饭"会刺激经济发展?
为什么"放权让利"会导致国有企业经营效率的改进?
二、公有经济中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的特征
我们用剩余索取权来定义企业的所有权。
①企业的公共所有制可以定义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
剩余索取权被授予由一个以上的个体组成的共同体;每个个体享有相同份额的剩余索取权;没有人有权将其剩余索取权有偿转让给他人。
这一定义将公有企业同股份公司区分开来,后者也是为多个个体组成的"公众"所有,但每个所有者可以按照其股份索取剩余,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将其剩余索取权转让给他人,从而获得个人报酬。
据此,我将公有企业的单个所有者称为"共有人",以便和股份公司的持股人相区分。
同私有企业一样,从运作的观点看,公有企业同样是由"经营"成员、生产成员和资本所有者成员组成。
生产成员总是内部成员,而资本所有者成员既可以是内部成员,也可以是外部成员。
但是,和私有企业不一样的是,公有企业的"经营"成员可以不是内部成员。
实际上,对公有企业来说,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经营成员应处在什么位置上。
由团队工作和不确定性引起的激励问题也是公有企业组织设计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但是,公有制本身便构成了组织设计的重要约束。
在剩余索取权平等分享的前提下,唯一具有选择自由的机制便是直接监督。
从理论上讲,企业的公共所有制并不一定和资本的公共所有制相对应。
例如,公有企业的资本可能是通过向私人所有者支付一定的报酬而借来的;公众所有的资本也可能出租给私人企业。
但是,在现实中,企业的公共所有制通常和资本的公共所有制结合在一起。
一种可能的原因是公有企业是通过模仿私有企业而创建起来的。
二者完全的结合意味着公有企业的剩余索取人和它的资本所有人是相同的。
此点的一个重要含义是,如果共同体很大,就会有许多公共企业归同一个共同体内的许多所有者所有。
所有这些公有企业共同构成了公有经济。
我们现在就来分析其制度结构特征。
让我们把公有经济中的剩余索取人称为"委托人",企业中领取固定报酬的内部成员称为"代理人"。
②和私有企业一样,公有企业的委托人也拥有监督代理人的权力。
但是,根据定义,公共所有制意味着"用手投票"是委托人行使监督职能的唯一方式。
换句话说,由于监督只有通过以"一人一票"和某种代表制度为基础的个人行为的加总程序才能实施,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典型的"公共选择"。
由于信息交流问题和组织成本,当共同体很大时,一种等级结构的代表制便是必不可少的。
一般地,共同体包括许多基层共同体;每个个体均属于某一基层共同体;每个基层共同体将监督权授予其选出的代表;从某些不同的基层共同体选出的代表共同组成一个委员会,并再次将委员会的权利授予其代表;从某些委员会选出的代表组成一个高级委员会,并再次授权给它的代表;如此继续,直至"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代表整个共同体对所有公有企业行使监督和控制职能。
由于控制面的局限,如果企业很多,中央委员会要直接监督所有这些企业是不可能的,因此,另一套等级结构也是不可避免的,中央委员会授权给它的下级委员会,每个下级委员会又授权给一些更低一级的委员会,如此继续,直至企业的内部成员。
概括起来,公有经济中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的典型特征是两大等级体系。
第一等级体系是通过从剩余索取人到中央委员会的授权链而形成的,它的委托人-代理人方向是向上的。
第二等级体系是通过从中央委员会到企业内部成员的授权链而形成的,它的委托人一代理人方向是向下的。
应该注意的是,除了两类特殊的局中人,每个局中人均扮演着双重角色:
他既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代理人的委托人。
为方便起见,我们称剩余索取人为初始委托人,称企业的内部成员为最终代理人。
"上游代理人"和"下游代理人"则分别用来指有关代理人之前和之后的代理人。
在现实中,公有经济中的第一等级体系是和政府的管理结构相重叠的。
这种政府管理结构看起来似乎与私有经济中的政府管理结构并无太大的不同。
这种重叠使公有企业有了另一个名称:
"国有企业",而重叠的原因可以从组织成本的节约方面得到解释。
三、公有化程度、公有经济规模与监督积极性和工作努力水平
现在我们来分析个体的所有权意识和公有经济的公有化程度对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及最终代理人的行为约束的影响。
用n表示公有经济中初始委托人的个数的个数,m表示公有企业的个数,H1表示第一等级体系的层数,H2表示第二等级体系的层数。
为简单起见,我们假定,第一等级体系中的代表面恒等于t
个初始委托人。
每个下游代理人代表t个直接的上游代理人,直至中央代理人),第二等级体系中的控制面恒等于s。
根据这一假定,下述关系式成立:
或
根据定义,在公共所有制下,只有初始委托人有监督代理人的自我积极性,所有代理人为初始委托人服务的积极性只能来源于监督。
假定初始委托人及所有处在同一等级中的代理人都是相同的,则在均衡状态下所有的初始委托人会选择相同程度的努力去监督直接代理人;且所有处在同一等级的代理人会对其直接委托人的监督作出相同的反应。
用Ip表示代表性的初始委托人监督其直接代理人的积极性,Ih表示第一等级体系中第h级的代理人出于初始委托人的利益监督第h+1的代理人的积极性;h=1,2…,H1;I1表示第二等级体系中第l级代理人监督第l+1级代理人的积极性,l=0,1,2,…H2。
将企业的内部成员标准化为单个的最终代理人,用IA表示最终代理人为初始委托人服务的积极性。
应该注意的是,IA是工作努力,而其余的Ih(l)均是监督努力。
监督技术被定义为一种从委托人到其直接代理人之间的积极性转化的机制:
Ih=fh,h=p,1,2,…H1
Il=gl,l=1,2,…A
我们假定监督技术在所有等级中均采取线性形式:
级到l级的积极性转化系数。
积极性转化系数既取决于技术又取决于制度安排。
在本文中,
有效的。
式表明如果第一等级体系中第h级代理人的t个直接委托人均
系中第l级的s个代理人的直接委托人选择1单位的努力,则这s个代理
体系中委托人监督努力的平均边际生产力,
就意味着,当第h-1级的t个直接委托人中的每一个均花费1的努力去监督其代理人时,它将迫使第h级的代理人花费不超过t去监督第h+1级的代理人。
这样的监督技术应该算是有效的。
同样地,
的努力。
这样的假定看起来并不是很强的假定,但是,我们的结果并不依赖这些假定。
应该注意的是,上面定义的监督技术已经包含了激励相容约束。
即,给定Ih,第h+1级的代理人没有
不失一般性地,我们假定:
然后,通过递推,Ip和IA的关系可以写成:
容易看出,IA是IP的线性递增函数,并和R与D成正向关系。
对于一个给定的IP,IA同n和m的关系取决于R和D。
但是由于IP本身是n和m的函数,我们不能太早地下结论。
假定所有企业在生产剩余方面是相同的,且决策权归最终代理人。
令π为由一个代表性企业所生产的并分配给n个最初委托人的总剩余≤1,则MB随共同体规模的扩大而减小,如果≥1,则MB随经济规模的扩大而增大。
监督不仅能带来剩余,而且也导致效用损失。
当委托人选择Ip去监督其直接代理人时,他就给自己,同时也通过委托人-代理人链给他的所有代理人带来成本。
他的监督权受到代理人的参与约束的限制,该约束意味着委托人应该承担所有的成本。
假定所有个体的监督努力的成本函数是
人承担的。
例如,直接代理人的成本由基层共同体的所有t个成员共同承担,而中央代理人的成本则由整个共同体的所有n个成员承担。
初始委托人监督的边际成本为:
若R、D>0,则MC随共同体规模和经济规模严格递增。
初始委托人将不断选择其监督努力,直至MB=MC,这意味着:
正的,也可以是负的,这取决于s、D和R的值。
影响为正的必要条件是充分大于1而D充分小于1,≤1或D≥1将导致负的影响。
将式代入式,我们有:
综上所述,我们有:
命题一:
初始委托人的最优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受监督下的最优工作努力都随共同体规模的扩大而严格递减;初始委托人的最优监督积极性随经济规模的扩大可能递增,也可能递减,视监督效率参数和第二等级体系中的控制面而定。
但是,最终代理人受监督下的工作努力则随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严格递减。
命题的第一部分是很直观的。
当共同体的规模扩大时,每个委托人分享到的份额减少,同时等级体系膨胀的结果使监督成本提高,因此最优监督积极性下降,代理人受监督下的工作努力也下降。
要理解命题的第二部分,应注意到经济规模的扩大,通过等级膨胀效应使监督成本提高,从而使委托人降低其监督努力。
另一方面,由于监督的对象扩大到更多的最终代理人,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督变得更有用了,因此委托人将提高其监督努力。
用和D来概括的总效应也因此变得模糊不清了,它取决于上述两种效应中哪种占主导。
正的影响要求,在sD充分大于1的前提下,D充分小于1,,这意味着在第二等级体系中监督的总效率很高而单个效率却不高,也就是第二种效应超过了第一种效应而占主导。
读者也许会感到奇怪,当D
努力给定的情况下,D越大意味着代理人的负效用越大。
由于正的效应
并不具有生产力,它的价值在于影响最终代理人的积极性。
R的增加不仅增加了监督效应,同时也增加了监督成本。
当R很小时,第一种效应超过了第二种效应,委托人将随着R的增大而增加其监督努力。
当R很大时,第二种效应超过了第一种效应,其结果,委托人将随着R的增大而减少其监督努力,而不是相反。
不过,对式的分析表明,R或的增大总是使最终代理人工作更努力,从而增加分配给初始委托人的剩余和福利剩余。
注意到这一点是很有趣的:
当R→∞且D→∞。
将式代入式,我们有:
和
其中Wp表示一个代表性委托人的净福利剩余。
为了从上述分析中得出某些政策含义,让我们考虑一下共同体的分割对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代理人为委托人服务的积极性的影响。
假定原先包含n个个体的共同体现在被分成k个更小的共同体,从而每个小
则有
和
其中:
将上述分析反过来,我们有:
命题二:
对于一个一定规模的经济,所有权共同体的分割将使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代理人监督下的工作积极性严格增大。
这一命题背后的原因是,虽然分割并未增加每个委托人享有的剩余的实际份额,但是它通过使等级体系变得更为平坦而提高了监督的总效率。
共同体将直接从分割导致的总监督努力的节约中获得好处,因为在委托人-代理人链中直接的、专门的和对剩余没有直接贡献的监督人员减少了。
这一命题有着很强的政策含义。
四、变形公有经济下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预言,一个庞大共同体的公有经济是不可能有效运行的。
有人可能会争辩说,这个预言是与观察到的事实不符的。
虽然不是很有效率,有些庞大的公有经济不是业已运行了很长时间吗?
我的回答是,上一部分描述的公有经济在现实中从未存在过;我们观察到的是一个变形的公有经济。
在变形的公有经济中,虽然所有权在法律上是赋予共同体的,但剩余索取权至少是部分地归等级体系内部的代理人所有的。
代理人分享剩余可能会有多种形式。
有些剩余会被代理人隐匿起来。
这样,委托人观察到的剩余就会小于实际剩余。
分享剩余的另一种形式是,代理人将一些剩余耗费在据称会改进监督技术或生产力,并因此为委托人利益服务的项目之上。
但实际上,这些项目却会给代理人自己而不是给委托人带来好处。
以下分析证明,变形的公有经济帕累托优于非变形的公有经济;换言之,代理人对剩余的"非法"享有并不损害初始委托人的利益。
直觉上,给定监督技术,一个个体委托人不会比选择由定义的最优监督努力做得更好,这又会给他带来由定义的福利剩余。
这意味着代理人面对的是委托人的最小福利约束,即只要代理人提供给委托人这等水平的福利,委托人就应该满足。
由于上游代理人由委托人授权监督下游代理人,因此只要他们可以强迫后者干得多些,就会有些额外的剩余为其所有。
而且,通过这样做,代理人不只是增加了剩余,还降低了监督成本。
这是因为,委托人现在已无需再监督他了。
这个成本节约的收益也会由代理人享有。
由于在这种扭曲之下,没有什么人的状况变得更差,这就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我现在正式给出这个问题的模型。
分析策略是,首先,我们计算每一级代表性代理人的最优监督积极性,假设该代理人是剩余索取者。
然后,我们将按顺序逐个进行比较,以说明在第一等级体系之中,最优监督和最大福利剩余是随代理人所处的位置从下到上的等级递增的。
这意味着,下游代理人出得起代价从直接上游代理人"购买"剩余索取权。
他要保证后者有一项固定金额,这项固定金额等于如果上游代理人不出售其剩余索取权时所能获得的最大福利剩余。
通过递推,我们发现,在均衡状态下,实际剩余索取权最终会落到中央代理人手里。
这样,只要下游代理人向其支付固定费用,所有上游代理人便没有意愿监督他们。
我们还要指出,一旦剩余索取权处于中央代理人手中,如果决策权也由其持有,向下转移索取权所引致的更进一步的帕累托改进便不会再发生。
根据数学证明,我们有:
命题三:
初始委托人作为剩余索取者帕累托劣于第一级代理人作为剩余索取者。
一般而言,上游代理人作为剩余索取者顺序地帕累托劣于其下游代理人作为剩余索取者;而中央代理人作为剩余索取者帕累托优于其所有上游代理人作为剩余索取者。
这个论点可以适用于最终代理人吗?
如果决策权由最终代理人持有,就象到现在为止我们所假设的那样,回答便是肯定的。
容易看出,如果最终代理人是剩余索取者,最优结果是可以达到的。
这意味着,作为剩余索取者,最终代理人帕累托优于中央代理人。
但是,如果决策权由中央代理人持有,从而最终代理人只不过是一个生产成员,就象在绝大多数改革前的社会主义经济中那样,则该论点就难成立。
原因在于当中央代理人作出关于做什么和怎样做的决策时,剩余是中央代理人的工作努力和最终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的联合函数。
用
于是有:
为简化起见,假定H2=1。
如果剩余索取权属于中央代理人所有,则:
如果剩余索取权属于最终代理人所有,则
这里,B是D之对应,它表示最终代理人施于中央代理人之上的监督的有效性。
由于监督决策行为更为困难,我们假设:
于生产成员努力弹性)。
再由Zhang,我们有:
命题四:
假定中央代理人持有决策权,则中央代理人作为剩余索取者帕累托优于最终代理人作为剩余索取者。
命题三和命题四表明,被观察到的公有经济的变形似乎是对公有制的一个理性反应。
在这样一个变形的公有经济中,中央代理人成为事实上的委托人,它既持有剩余索取权,又拥有在第二等级体系中监督下级代理人的权力。
这样,它的积极性就象是整个公有经济的原动力。
等于πH1的全部剩余首先是由中央代理人收取,然后中央代理人向
第级代理人再向第级的t
程一直要持续到每个初始委托人从其直接代理人处收到等于Wp的剩余为止。
全部剩余的分配可这样来表示:
在变形的公有经济中,在监督其代理人时,初始委托人显得很不积极。
但他们的法律所有权是使系统成为一个均衡存在的基本力量。
除了他们各自的现时地位外,初始委托人和其它代理人还有可能再分享一些由中央代理人作为事实上的委托人而带来的额外租金吗?
或者,中央代理人和其它直接代理人还有可能通过向其支付少于Wh的剩余侵害上游代理人和初始委托人吗?
答案也许要依赖于上游代理人和下游代理人之间的相对讨价还价力量,而这种力量又会依赖于政治体系和其它制度。
经验观察表明,随着公有经济年复一年的运行,初始委托人的所有者意识退化了;并且,他们的讨价还价力量也变弱了。
这种退化无疑加强了中央代理人在支配剩余时随意行事的能力。
结果,下游代理人便有可能向上游代理人支付少于Wh的剩余。
对这种退化的一个可能的抵消作用来自于为了成为代理人而进行的政治竞争。
由于作为代理人是有利可图的,这样便会有某些寻租者试图通过许诺向上游代理人和初始委托人支付更多剩余的办法,将在位者拉下马来。
这有希望给在位者施加某些压力,使之在随意行事时有些自我约束。
不过,如果政治非常开放,以至于代理人没有自由索取剩余,总剩余也许会降低。
这种状况特别类似市场竞争之于技术创新的效应。
应该指出的是,在以上分析中,我们一直隐含地假设,在下游代理人作出它的监督努力决策之前,最终支付给上游代理人的剩余额已事先固定下来。
如果不是这样,中央代理人的积极性就会减弱。
但是,即使剩余是按契约规定来"分享"的,只要中央代理人的期望分享额足够大,命题三给出的结论就是适用的。
五、有关中国经济几个问题的解释
总结起来,本文的基本理论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命题:
命题一:
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工作努力水平随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公有经济规模的扩大而递减;
命题二:
所有权共同体的分解将使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工作努力水平严格增加;
命题三:
代理人事实上的剩余索取权是对正宗公有经济的帕累托改进。
上述命题可以为有关中国经济的几个普遍感兴趣的问题作出解释。
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经营业绩比较。
在80年代,中国乡镇企业经营业绩优于国有企业已是一个公认的事实。
问题是,如何从理论上解释二者之间的这种差异?
特别地,因为乡镇企业同样为公有企业,同样存在产权不清晰的问题,为什么一种公有比另一种公有更为有效率?
魏滋曼和许成钢认为,中国乡镇企业的成功是对新古典产权理论的挑战。
他们用乡镇企业"特有的""合作文化"来解释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经营业绩的差别。
而根据我们的理论,乡镇企业的成功与产权理论并不矛盾。
乡镇企业的所有者人数比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人数要少得多,乡镇经济规模也比国有经济规模要小得多,这使得乡镇经济中的委托-代理链条比国有经济中的委托-代理链条短得多,从而,初始委托人的监督更为有效,最终代理人的工作努力水平相应提高。
我们的理论同样预示,随着乡镇经济规模的扩大,第二个代理链条会拉长,初始委托人和"中央代理人"监督的有效性会减弱,乡镇企业有向"二国营"演化的趋向,从而使得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必要性增强。
这一理论预测与现实发生的事情是非常吻合的。
财政包干制与经济改革。
中国80年代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政策是财政分级包干制。
尽管这项政策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但在我看来,它是对80年代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进程贡献最大的单项政策。
财政分级包干制实际上是将一个大公有经济分解为若干个小公有经济,等价于在地方政府及地方社区之间界定产权,使得每个社区变成一个综合"企业",地方政府变成该社区公有经济?
quot;中央代理人"和剩余索取者。
如命题二所预测的,这样一种公有经济的分割自然会改进委托人的监督效率和代理人的努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
同时,这项政策使地方政府及社区变成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使得中央政府集中分配资源日益困难,最终导致计划分配向市场交易的演变,推进了整个经济的市场化进程。
"放权让利"与国有企业效率的改进。
尽管在许多中国经济学家看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但国外的许多研究表明,国有企业80年代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是相当显着的,年平均增长2-5%。
国有企业效率的改进很大程度上?
quot;放权让利"的结果。
"放权让利"的实质是将企业经营权和剩余索取权从政府转移到企业,使得最终代理人变成事实上的剩余索取者。
根据命题三,这种变革肯定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因为它提高了最终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使整个经济的总剩余增加。
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放权"和"让利"必须同时进行,因为根据命题四,只"让利"不"放权"很难成为一种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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