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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经验
国际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经验
编者按:
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为巨额不良资产所困已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如何化解不良资产包袱也一直是经济金融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理论和实际工作者为此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但从债权转股权到财政注资核销,以往的各种建议或做法都由于种种原因而难以推行或收效甚微。
1999年4月2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京成立,其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由中国建设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
作为我国第一家经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公司,信达公司的成立理所当然地倍受关注。
各界人士既对信达寄予厚望,又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看法和建议。
本刊以笔谈形式编发部分来稿内容,供广大读者参考借鉴。
国际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经验
周伟 韩璐 吴明星(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近20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180多个成员中,有3/4以上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出现过由于大量不良资产所造成的银行危机。
因而,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问题不仅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和分析,而且还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其中,美国、日本、波兰等国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重组的经验很具有代表性,对化解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1、美国:
设立专门清算信托公司实行分离经营。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面临国内和国际的双重压力,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于是,银行业要求放松金融管制的呼声不断高涨。
在强大的压力面前,美国监管当局有意识地放松对银行业的监管。
当时的美国储蓄和信贷协会(S&L)乘机大量对房地产进行贷款,而相应的自有资本却没有即时加以补充。
到了80年代中期,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渐萧条,S&L不良贷款急剧增加;而不断上扬的市场利率,又使所有贷款均使用固定利率的S&L雪上加霜。
于是,美国银行业陷入了严重的信用危机,银行倒闭事件层出不穷。
为了解决S&L的倒闭危机,美国政府在国会的同意下,设立了清算信托投资公司(RTC),让其负责集中处理银行不良资产。
同时,国会和政府又重新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新的金融法规,如1988年的《存款机构法》、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1990年的《金融机构附属法》以及1991年财政部实施的"银行改革方案",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1989年,凭借国会500亿美元的预算,RTC获授权接管了所有资不抵债的S&L。
RTC经营的根本目标是:
将不良资产尽快出售并争取最高的回报。
这是一个具有一定矛盾的目标,但是RTC还是成功地在不到6年的时间里,将价值超过400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出售完毕。
由于美国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金融体系,为RTC出售不良资产而实施的资产证券化、大宗销售、招标出售和个别销售(主要集中在物业)等方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出售不良资产过程中,为了增加吸引力,RTC还采取了一个重要的销售策略:
折价销售。
如证券折价2.5%,住房抵押折价3.7%,其他抵押折价35.1%,房地产折价82.4%,其他资产折价58.3%,但最后平均损失率只有15.2%,而且还实现了资金的迅速回收。
通过对银行不良资产的重组,美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体系得以再造,其制度得以完善,信用等级也大幅提升,在国际金融体系中极富竞争力。
同时,美国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功经验也为世界各国所竞相仿效。
2、日本:
设立整理回收银行和过渡银行。
日本银行所累积的巨额不良资产,引发了金融机构的倒闭风潮,并抑制了日本经济的复苏。
在严峻的事实面前,日本朝野才达成共识,决定不再讳疾忌医,决心进行彻底的金融改革,清除银行巨额坏账。
在设立日本版RTC整理回收银行的基础上,又根据1998年10月通过的“金融再生法”和“尽早健全金融机构机能紧急措施法”,决定又设立“过渡银行”。
整理回收银行的资本金为1600亿日元,职员有570名,半数以上来自破产金融合作组织原有雇员,其余的来自检查、司法、国税、律师以及资产评估等相关部门。
该机构拥有对提供虚假报告以及妨碍其开展清产核资等工作的人课以罚金的处罚权,其主要任务是接管已破产的金融合作组织,收购处理其不良债权。
截至1997年9月,整理回收银行共收购不良债权3900亿日元,累计回收资金670亿日元,回收率为16%。
另外,整理回收银行还接受存款保险机构的委托,在征得金融审查委员会同意后,可通过购买优先股及次级债券等方式向自有资本比率低的有问题银行注资。
为了进一步加快银行不良资产的重组和使被坏账所拖累的银行恢复正常运作,日本法律正式规定由存款保险机构设立“过渡银行”,承接由金融理财人管理的银行全部业务。
存款保险机构聘请中介组织,对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清查,严格地区分健全债权和不良债权。
“过渡银行”继续经营和管理健全债权,而不良债权则由整理回收银行负责。
“过渡银行”在开始托管之后的一年内,可通过合并、转让股权或经营权、出售等方式,为破产银行找到新的接管者。
过渡银行的存活期原则上为一年,但如果在这期间没有寻找到收购者,在征得金融再生委员会同意后,可延期两次,每次一年。
3、波兰:
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组建工业发展局,并鼓励银行积极参与重新构造国民经济的微观运行主体。
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银行的预算软约束,再加上经济转轨时期不适当的宏观经济政策,进入90年代后,波兰银行的不良资产急剧上升。
1990、1991、1992年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0%、20%、28%。
面对巨额的银行不良资产,波兰政府组建了专门处理不良贷款的机构——工业发展局,并于1993年制定了“国有企业与银行重组计划”(以后简称“重组计划”)。
重组计划要求债权银行积极参与企业重组,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和提高国有银行贷款回收率、调控监督能力和运作效率,实现银行重组。
首先,在各国有银行中专门设立处理不良贷款的“沉淀资产管理部门”,并把所有不良资产连同相应的准备金转移到该部门运作和回收。
其次,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银行不良资产分类。
对于那些负债率高、难以继续生存,但立即关闭又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大型企业的不良贷款划转到工业发展局负责管理,银行损失由政府承担。
经济转轨国家的银行危机,很大部分是在旧体制下形成的,而且相当多的企业和银行的所有者是同一的——政府,因而也就决定了在银行不良资产重组中,波兰政府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波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临时性法规以完善法律体系,为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
1993年,波兰政府制定了《银行与企业法律(草案)》、《关于对企业和银行实行重组的法律》等新法规,又于1996年全面改革《抵押贷款法》。
这一系列立法,都强化了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力度。
新法规还授予了债权银行临时特权,对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采取非正式的庭外调解方式,调整债务期限、利率、减免债务和提供新贷款等;新法规还特别赋予债权银行业调解过程中的“准司法权力”,将权力从法庭和债务人手中转移到债权银行,债权银行只要取得拥有违约债务人未偿债总额50%的债权人同意,就有权代表所有债权人通过谈判最终使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协议,并由债权人实施监督。
第二,波兰政府鼓励银行资本重置并积极提供资金支持。
政府同意在调解协议中改变政府债权的优先级别,将优先债券降低一个等级。
此外,政府还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等方式补充银行资本金。
仅1993年一年,政府就用7.5亿美元对9家地区性国有银行进行资本重置,使这9家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到12%。
波兰采用政府积极参与,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方式,用分散决策的策略解决银行呆账问题。
既保证了债权银行能有效地控制与监督企业,尽量收回贷款;又避免了过度使用破产清算的办法来解决债务争端,减缓了对社会造成的振荡。
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作用
刘强 王海峰(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
借鉴国外经验,权衡各种方案,中国政府决定从1999年开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期处理自身的不良资产,以建设银行成立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试点。
笔者认为,这一选择是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体系自身无法有效地消化不良资产,因为化解不良资产毕竟不是商业银行的业务重点,相关的人才缺少,力量分散;商业银行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也存在诸多限制,缺乏一些必要的手段等原因。
而采用资产管理公司的突出优点在于:
(1)目标明确,决策重心集中。
由资产管理公司单独来处理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目标就是尽可能地收回不良资产,实现其潜在价值,挽回损失。
由于其目标明确,决策重心集中,因而不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完成起来也更容易成功。
(2)专门人才众多,专业优势集中。
不良资产的清理业务复杂,涉及面广,因此资产管理公司集中了各个方面的专门人才。
不仅有众多的经济学家、金融学家,还有熟悉诸如房地产等各个行业的专家,更有大量精通财务、审计、法律、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这种专业化的优势以及专门人才的集中程度是一般的商业银行所无法比拟的。
(3)经营手段丰富。
资产管理公司被授权广泛使用商业银行所不能采取的经营手段。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用的手段和经营范围有:
资产转换、债务及企业重组、资产转让及销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上市推荐及证券承销等等。
手段的丰富,提高了不良资产清理的灵活性和成功率。
(4)资产重组的选择余地大。
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各种不良资产,跨地区、跨行业地进行组合营运,肯定要比单个银行分支机构在区域内清收不良资产要有效得多。
这是因为多种商品的联销比只售一种商品的效率更高,全国性的市场要比区域性的市场机会更多。
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对各种类型的不良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经营,可以更好地实现这些资产的内在价值,而且减少了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非理性干预。
(5)责、权、利对称。
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责和权力范围较商业银行清晰,考核其经营绩效会更加容易,能够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克服搭便车行为。
(6)避免了不良资产的传染性风险。
资产管理公司把银行的不良资产接受过来以后,与银行的正常资产隔离开来,避免了由于不良资产的包袱拖累了银行其他业务的正常运转,更主要是避免了由于不良资产的传染性所造成的恶性循环局面。
通过不良资产的剥离,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恢复到正常安全的水平,有了一个按商业原则重新开始的机会。
资产管理公司是各个领域专门人才的集合体,它有明确的经营目标,良好的监督激励机制,灵活的经营方式,可以在全国范围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存量资产的流动和组合,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实现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
因此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目前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
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机理和程序
孔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采用资产管理公司来重组银行资产的模式常被人们称为“好银行/坏银行”模式,简而言之,就是把不良资产从一家出问题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割出来,由另一家特别成立的专门机构接收并采用广泛手段对其进行运营管理,逐渐变现这些不良资产,从而防止银行清盘而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冲击。
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程序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公司创建。
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实现转移来的不良资产的最大价值,这应当是公司激励机制的着眼点和考核业绩的标准。
但在最大程度回收和尽快实现价值之间应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为了最高价值而无限期地拖长处理不良资产的时间。
尽早作出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的决定对于防止银行危机的积累和爆发是非常关键的,而且创建的早晚决定着处理效果的好坏和成本代价的大小。
这方面日本可谓是一反面典型:
日本监管当局对其银行业的呆坏账问题早有察觉,但采取了“放置”态度,消极等待。
由于错过了解决不良债权的最佳时机,日本版的犚犜犆——整理回收银行终究回天乏术,使政府因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因此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解决不良债权问题宜早不宜晚。
2、不良资产剥离及转移。
此次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建设银行不良资产的范围是:
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其中待核销呆账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不属于此次剥离的范围。
据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说,建设银行将划转其80%~90%的不良资产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按某一时间划断,将适度少量的不良贷款留在银行内部,除了考虑到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因素外,还因为在银行内部保留一定的处理能力是很有必要的。
不需要特殊技术的这一少量不良资产能够在银行内部得到最好的处理。
不良资产剥离出来后,并不意味着就免除了银行应负的所有责任,银行应尽可能地协助清收这些资产。
不良资产向资产管理公司划转的转移价格的确定较为复杂。
原则上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按面值转移,管理公司向银行支付不良资产的面值,这样银行可立即获得一个健康的资产负债表。
另一种是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对转移资产进行估值,按估值转移;这种情况下耗时较长,但有利于日后评价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
两种情况下都由政府弥补最后的损失。
但从操作简便性和及时性上考虑,此次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了按面值转移: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发行由财政部授权并担保的5年和10年期的债券,以便按面值购买建设银行的不良资产,债券由建设银行全额购买。
3、不良资产的重组与变现。
管理公司在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后,开始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针对企业和债务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对一些资金周转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管理公司可通过调整债务结构,如改变计息方式、减免利息、延长期限等,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
管理公司还可以利用其专营不良资产运营。
掌握大量信息和专业人员的优势,向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包装上市等服务,实现企业资产的优化重组和资产增值。
对于部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股份制企业,可采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行重组。
一方面可以使企业的财务结构明显改善,偿债能力提高;另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企业股东后更便于其改组企业,敦促其加强管理。
将来若企业股票上市,法人股可流通时,管理公司所持的股权即可向社会分散风险。
当然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债转股”,对那些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破产的企业应强制破产清算,可按国家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
一些学者还提出采用不良资产证券化这一西方常用的方式进行重组。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经过一定的组合,使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
在资本市场发达的西方国家,作为证券化资产目标顾客群的机构投资者规模庞大、金融和管理技术先进、中介机构实力雄厚,因而证券化手段广泛使用,几乎所有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
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投资者对不良债权信心不足抑制了市场对证券化资产的需求,加之中介机构技术力量薄弱,资信度不高,所以我国在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不宜生搬硬套资产证券化的作法。
实际上,最适于证券化的是一些较为标准化的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消费者贷款等,资产管理公司可在较短时间内将其拍卖或证券化。
4、资产管理公司的清算解散。
随着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托管不良资产的逐步处理和变现,公司应逐步收缩机构和业务。
当所有不良资产及其外部债务处理完毕后,公司的组织及义务即告终止,其运营期间所有的措施必须备案。
当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面临的难点和对策
滕斌 严谷军(浙江大学金融与经贸学院)
以资产管理公司为主导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是一项复杂、专业化程度高、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就目前来讲我国仍处于探索与试点阶段,因此在技术处理、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和税务制度以及监管体制等方面尚难以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形成支持,这些将成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的难点和障碍。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证券化手段处理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时,在技术处理上存在以下两个首要难点。
(1)不良信贷资产划分的时间界限和划分标准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证券化运作时,需要把不良贷款(存量问题)与增量贷款(流量问题)分开离来,首先,要在时间上划断,才有可能确定不良贷款的存量。
对此后新出现的不良贷款,则需由商业银行自己负责。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大量形成于1992~1994年的经济过热时期,1995年后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加快,新增贷款的不良比率逐年下降;但由于各种原因,基层银行不断对不良贷款给予展期或贷新还旧。
实际上,1996年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大部分是1994年以前发生的,且很多不良贷款现在已找不到原始贷款的发生时间。
对此,笔者认为对时间界限的选择,应当遵循与不良贷款时间延续性相对称的原则,根据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以1996或1997年为界限,如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就规定建设银行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
其次,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则相对比较明确一些,应当按准备在全国推广的贷款五类划分标准来划分,但对于原来使用的一逾两呆的划分方法仍需做细致的对口归并工作。
(2)不良贷款实现真实销售时的定价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行程序中很重要的一步就是信贷资产的转移必须是一种真实销售行为,出售后的资产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与清算,即实现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
而信贷资产的价格计算方法是决定其能否实现真实销售并顺利实施证券化的关键问题,若定价过高,则资产管理公司运作难度增大,若定价过低则商业银行损失严重。
对此,可以考虑的定价方法有事前的会计估算折价、拍卖、协商价格、按市场及按账面价格划拨等方法,但每种方法都有一定的弊端,运用时需综合考虑。
2、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的信用障碍与对策。
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个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的过程,它离不开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担保公司的支持。
而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制度很不完善,许多评级机构由金融机构筹建,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从而影响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公平性。
另外,缺乏外部信用增级机制也是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障碍之一。
对此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1)完善我国信用评级制度;
(2)可以考虑引入外国著名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并加强国内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
(3)通过建立国家担保机构和中外担保公司的合作方式来满足信用增级的需要。
在这方面我国也面临着一些有利条件,如1995年底,亚洲开发银行和美国资本市场担保公司共同发起联向东南亚一些政府和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在新加坡组建了亚洲第一个犃犅犛金融保险机构---亚洲证券化和基础设施担保公司(亚洲担保)(AsianSecuritization&InfrastructureAssurance,Ltd),致力于东南亚地区推广资产证券化并提供金融担保;同时,亚洲担保与豪升ABS(中国)控股公司合作,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力求在中国推广资产证券化。
3、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与对策。
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离不开相关法律的保障,正因为如此,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方式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如法国专门通过《证券化法》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保障;美国虽没有直接颁布资产证券化法规,但美国完善的法律体系如《破产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信托契约法》、《投资公司法》等,为资产证券化的各个过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性质以及投资主体方面均存在着法律障碍。
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企业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于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显然,ABS证券作为一个新的金融品种由于其发行过程的特殊性,使其不同于公司债和股票,《证券法》没有将其纳入管辖范围。
另外,由于ABS证券的复杂性,期待个人投资者成为投资主体是不现实的;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于金融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的投资方向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制约,因此,这些机构投资者不可能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这将影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为此我们应当做到:
(1)必须经国务院制定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管辖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2)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谁能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管辖权归谁;
(3)法律上适当放宽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的运用限制,允许其进入经过担保的ABS证券市场。
4、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上的障碍与对策。
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许多会计问题,如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和相关债务是否应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即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这里还包括收益和损失的会计确认问题;另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原始权益人(商业银行)是否存在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等等。
美国经过近20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5号——《转让和经营金融资产及债务清理的会计处理》(FAS125)中含有适用于证券化的条款。
另外,税收制度问题同会计问题一样十分重要,直接影响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和可行性。
如我国规定,刚成立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免征。
但这种规定仍不够细化和全面。
对此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我国新会计制度的改革应与国际财会制度接轨,其中应借鉴、制定证券化融资的会计准则,作为整套会计准则的补充。
(2)明确规定原始权益人的税收待遇。
在所得税方面要明确规定原始权益人资产销售收益的所得税税率,若产生亏损是否可以扣税以及如何扣税;在流转税方面规定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征收等等。
(3)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者的税收待遇。
5、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监管体制上的难点与对策。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机构,相关的监管法规也极不完善,这种现状会严重妨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必须尽快改变。
第一,应建立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机构,因为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证券信托等多个领域,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适应,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第二,应健全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法规,为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提供一个较完备的监管法规框架。
第三,提高资产证券化监管程序的透明度,提高监管效率。
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的制约因素分析
孟昕 可静波(东北财经大学 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
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有利于实现资产的潜在价值,可以救活许多面临困境的银行和企业,使银行资产安全性得以增强,资产负债表结构得以净化,营运机制得以恢复正常,市场竞争力得以提高。
但正如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并不都是一帆风顺的,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排除因种种因素限制而致使其经营失败的可能。
归纳其限制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资金问题。
资产管理公司首先要通过向银行系统注入资金以挽救金融机构,同时在尽可能减少动用政府资金的前提下实现金融业资产重组。
面临巨额不良资产,这部分挽救资金从何而来?
从西方各国经验来看,不外乎三个来源:
来源之一是各国在清理不良资产时都不可避免地需注入相当数量的财政资金,而我国目前财政赤字很大,可注入的资金将极为有限。
来源之二便是利用银行呆账和坏账准备金。
虽然我国各行都实行了呆账准备金制度,每年按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但仅够核销不良资产中无法收回的坏账部分。
来源之三便是向社会筹集收购银行不良资产的基金,来为清理、经营绝大部分无法核销的不良资产补充资本。
通过发行基金来补充资本,必须有发达的资本市场作为后盾。
为此,我们必须加快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与发展,通过发达的资本市场来面向社会发行收购银行不良资产的基金,由政府提供担保,使其具有最高的稳定性、流动性和最低的风险性,然后由具有专业实力的资产管理公司运营,使其具有较好的盈利性,成为最安全的投资品。
这样,资产管理公司有了资本金,方可进入营运资产管理阶段。
二是人才问题。
首先,资产管理公司需要一个具有高素质的决策管理层。
因为不同于一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展开经营活动,资产管理公司从其产生之时起便注定当它的职责完成后便宣告清算解散,即只是一个过渡公司。
这就极易使管理层造成认识上的偏差,认为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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