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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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浙江省衡宇修建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试行)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范例和统一我省衡宇修建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丈量范例》(GB/T17986-2000)和国度有关划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适用范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衡宇修建面积测算。
2.术语
2.1衡宇及组成
指人工制作,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事情、娱乐、蕴藏物品、怀念或进行其它运动的空间场合,一般由底子、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修建;衡宇包罗主体衡宇、衡宇隶属设施和衡宇围护物。
主体衡宇包罗普通衡宇、地下室等修建物;衡宇隶属设施包罗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衡宇围护物包罗围墙、栅栏、栏杆等。
2.2衡宇面积测算
指衡宇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丈量与盘算。
包罗衡宇修建面积及其套内修建面积、共有修建面积、衡宇产权面积、衡宇使用面积等的丈量与盘算。
2.3衡宇的修建面积
指衡宇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罗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峻于m的永久性修建。
2.4衡宇的套内修建面积
指衡宇套门范畴内由产权单位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成套衡宇的套内修建面积由套内衡宇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修建面积三部分组成。
2.5衡宇的共有(公用)修建面积
指衡宇内各产权人(当事人)配合占有或使用的修建面积。
包罗应分摊的共有(公用)修建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修建面积。
2.6衡宇的产权面积
指产权人依法拥有衡宇所有权的衡宇修建面积。
衡宇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登记确权认定。
2.7衡宇的使用面积
指衡宇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衡宇的内墙面水平投影盘算。
2.8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指购置者所购置的套(单位)内修建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层高
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衡宇层高不包罗隔热层的厚度。
2.10净高
指衡宇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11自然层
指衡宇室内地坪±0以上,层高在以上,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12技能层
指专用于为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纵、查验用的空间层。
2.13夹层
指衡宇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衡宇整体结构一部分的局部楼层。
2.14插层
指位于衡宇两自然层之间与衡宇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15排挤层
指修建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敞开空间层。
一般为底层排挤,排挤部位为通道、水域或斜坡等。
2.16地下室
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凌驾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2的衡宇地下使用空间。
2.17半地下室
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凌驾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3且不凌驾1/2者,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衡宇。
2.18阁楼
指利用坡形屋顶(或人字梁顶)的上部空间(闷顶部分)作为使用空间,该使用空间称阁楼。
2.19骑楼
指建在门路(街、巷)旁,部分底层面积用作行人大众通道的衡宇。
2.20过街楼
指底层(部)有门路通过的楼房或两座上部领悟、底层局部为通道的相连楼房。
2.21功效区
指凭据差别使用功效而分别的衡宇修建区域。
功效区可再分为几个下一级功效区,各功效区之间可能相互包罗、交织、并列。
2.22设备间
指幢内安排种种应用设备以及进行综合布线交代的衡宇。
以竣工图纸所标定的用途认定,设备间都应有具体明确的用途。
2.23屋顶水箱间
指突出衡宇屋面,有围护结构,层高在以上,有顶盖的,内置蓄水装置的衡宇。
2.24屋顶楼梯间
指沿楼梯通道到达屋顶,突出衡宇屋面,有顶盖,四周有围护结构,层高在以上,供顶层维修或宁静出口用的衡宇。
2.25屋顶电梯机房
指沿电梯井通道到达屋顶,突出衡宇顶层,有顶盖,供停放、查验、升降电梯的衡宇。
2.26门厅
指修建物中位于收支口处用于采取和疏散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帮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的交通枢纽空间。
2.27大堂
指具有休息、会客、欢迎、登记、商务等功效的使用空间。
2.28廊
指联系修建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一般是指与衡宇相连、有上盖,供行人通行的通道。
廊的根本类型有:
双面空廊、单面空廊、柱廊、排挤通廊、檐廊、挑廊、回廊、门廊等。
檐廊:
设置在修建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一般两端有围护且有平台(应超过室外地面一个台阶以上)、无柱。
挑廊:
挑出衡宇外墙的,与衡宇相通,有顶盖、有围护物(如栏杆)、无支柱的水平交通空间。
回廊:
在修建物门厅、大堂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门廊、门斗:
指修建物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或墙)的通道。
门廊、门斗必须具备与衡宇相连通,有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以柱支撑顶盖为门廊,是开放式的修建空间;以墙支撑顶盖为门斗,是起分开、挡风、御寒等作用的过渡性修建空间。
2.29阳台
指与衡宇相连相通,有底板、永久性上盖、围护结构,供人们运动、休息及晾晒衣物或其它用途的衡宇隶属设施。
雨篷
指设置在修建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31飘窗
指与衡宇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32楼梯
指设置于衡宇室内或室外联接衡宇各层之间门路式的垂直交通通道,是楼房的交通设施。
2.33室外楼梯
指依靠衡宇外墙体搭建在衡宇外侧的,位于衡宇主体外,通达衡宇各层的牢固楼梯。
2.34电梯井
指用于安排电梯的垂直通道。
2.35台阶
指修建物收支口处差别标高地面之间用踏步连接的构件,室外台阶还包罗踏步与修建物收支口连接处的平台。
2.36主墙
指一种竖向平面或曲面构件。
它主要用来分开衡宇内外情况空间,是修建物的主要承重载体之一。
2.37围护结构
指围合修建空间周围的墙体、门、窗、栏杆等。
2.38幕墙
指突出于修建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石材等质料形成的围护结构。
2.39围护性幕墙
指直接作为修建物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40装饰性幕墙
指设置在修建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41勒脚
指修建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打仗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42露台(平台)
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运动的屋面或由衡宇底层地坪延伸出室外形成的,具有围护结构,无顶盖或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1/2的运动空间。
复式住宅
指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以上的住宅,厅高为两楼层高。
2.44错层
指套内部分空间的地坪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个层面,无重叠面积的衡宇。
2.45跃层住宅
指衡宇套内空间跨跃两个自然层及以上的住宅。
2.46多功效综合楼
指一幢楼内,综合了多种使用功效,其共有修建面积的功效和办事东西差别。
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功效的综合楼称为商住楼。
2.47结构转换层
指修建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效差别而采取差别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48消防遁迹层
指因消防需要在高层修建中每隔一定高度留出作消防遁迹用的楼层。
2.49大众(消防)通道
指为满足修建物消防或通行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或小区门路连通的穿越修建的通道。
2.50大众开放空间
指修建物内部供民众使用的空间。
2.51裙楼、塔楼
指高层修建中,高楼层的平面部署和低楼层的平面部署相差凌驾1/3时,低楼层部分为裙楼,高楼层部分为塔楼。
2.52斜面结构屋
指设计制作时衡宇的顶层部分是坡形屋顶结构,且与衡宇整体结构是连为一体的;其中切合自然层条件的使用面积应到达整个层面使用面积的2/3以上。
2.53伸缩缝(温度缝)
在长度较大的修建物或构筑物中,设置在底子以上的竖直缝,将修建物或构筑物分开成段,借以适应温度变革所引起的伸缩,制止产生裂缝。
亦称温度缝。
3.一般划定
3.1用于衡宇产权登记的修建面积测绘应当在筹划报验的资料和衡宇客体相一致时实施。
因施工变动而增加修建面积或改变层数等,未经原设计部分同意和筹划部分批准,仍按原筹划设计盘算衡宇产权面积。
设计单位对提供的图纸和说明书卖力。
3.2测绘人员应凭据国度尺度和划定及本实施细则进行测绘,采取实地量测法,以测绘数据进行修建面积测算。
竣工图数据经实地丈量,其图上标注尺寸切合实测精度要求时,图纸尺寸可供测算使用。
衡宇实地丈量时必须绘制草图。
所有的边长尺寸经实地丈量后,必须进行边长配赋,满足多少条件、整线段即是分线段之和或矩形对应边相等要求。
3.3本实施细则中的种种数量指标,凡“大于(以上)”者包罗本数,“小于(以下)”者不包罗本数。
3.4本实施细则的衡宇修建面积测算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尺度,以两倍中误差作为衡宇修建面积测算最大误差。
具体要求如下表:
种种衡宇修建面积的精度要求
衡宇修建面积的精度品级
中误差
最大误差(限差)
一
×
×S
×
×S
二
×
×S
×
×S
三
×
×S
×
×S
注:
S为衡宇修建面积,m2
3.5衡宇修建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对特殊的衡宇,应到达上表的一级精度;
对新建衡宇,应到达上表的二级精度;
对其他衡宇,应到达上表的三级精度。
3.6衡宇修建面积以m2为单位,盘算历程的面积取位至0.0001m2,最终面积取位至0.01m2,共有面积分摊系数取位至0.000001。
3.7量(测)距应使用经检定及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或全站式电子速测仪等能到达相应精度的仪器和东西,边长取位至0.01m;任何边长都应独立量测两次,在精度要求以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量测结果。
3.8量(测)距精度凭据边长总长限差控制和按比例限差控制两种要领评定:
边长凌驾50m,以总长限差控制,限差为;
边长未凌驾50m,以按比例限差控制,限差盘算公式:
ΔD=±(0.02+0.0004D)
式中:
D—实测衡宇边长值,以m为单位;
当D小于10m时,以10m计。
衡宇修建面积测算及内容:
衡宇修建面积测算系指各盘算部位水平投影面积测算。
单层衡宇按一层盘算修建面积;多层(高层)衡宇按各层修建面积的总和盘算。
包罗衡宇套内修建面积、应分摊的共有修建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修建面积的测算。
3.10衡宇修建面积盘算的条件
可以盘算修建面积的衡宇及其隶属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a)应具有上盖;
b)应有围护物;
c)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修建物;
d)层高在以上;
e)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合。
衡宇修建面积测算的根本单位和幢的认定:
衡宇修建面积测算的根本单位是幢。
群楼式修建(其组成一般下部为裙房,上部为多幢塔楼,有的有地下室或局部的地下室,具备同期筹划、同期建立、裙塔楼间相通条件)按单幢处置惩罚。
连体楼(其组成一般为多幢楼房通过局部连接体等形式在平面上毗连成片)或地下室相连,地面以上多幢独立楼房的修建一般按多幢处置惩罚。
衡宇墙体厚度采取实地丈量,墙体厚度不包罗外墙装饰贴面的厚度,但包罗对墙体起掩护作用的一般抹灰层厚度。
3.13衡宇层数
衡宇层数是指衡宇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盘算,所在条理自下而上用自然数体现;地坪±0以下为地下层数,自上而下用负整数体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以上的,一般计入地下层数。
衡宇总层数为衡宇地上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旋转上升式的楼房,按地坪±0以上盘算,以其旋转一周且层高峻于的水平投影为自然层,所在条理按对应的自然条理编号。
错层衡宇的层数按自然层来分别。
所在条理按对应的自然条理编号。
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等,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衡宇套内具有使用功效,但层崎岖于m的部分,以虚线区分其范畴,注记边长,且在其范畴内注记“h<”。
斜面结构屋的坡形屋层高到达以上的部分占整个顶层中使用空间的2/3以上时,该层计入衡宇自然层数。
3.14玻璃、金属等其他质料制作的幕墙,其主墙或装饰性墙体的认定,以设计单位出具的说明书为准。
4.衡宇修建面积测算规矩
4.1一般划定
盘算全部修建面积的范畴
a)衡宇内的夹层、插层、技能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以上部分盘算修建面积。
b)穿过衡宇的通道,衡宇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盘算面积。
门厅、大堂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盘算面积。
c)楼梯间、电梯(旅行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衡宇自然层盘算面积。
d)衡宇天面上,属永久性修建,层高在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斜面结构屋顶层高度在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盘算面积。
e)挑楼、全关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盘算面积。
f)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盘算面积。
g)与衡宇相连的有柱走廊,两衡宇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盘算面积。
h)衡宇间永久性的关闭的排挤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盘算面积。
i)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收支口,层高在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罗采光井、防潮层及掩护墙)外围水平投影盘算面积。
j)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k)玻璃幕墙等作为衡宇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1)属永久性修建,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m)依坡地修建的衡宇,利用吊脚做排挤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以上部分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n)有伸缩缝的衡宇,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盘算修建面积。
盘算一半修建面积的范畴
a)与衡宇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盘算。
b)宽度在1.20m以上与衡宇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盘算(两端均有与衡宇相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檐廊)。
c)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修建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盘算。
d)未关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盘算。
e)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盘算。
f)有顶盖不关闭的永久性的排挤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盘算。
不盘算修建面积的范畴
a)层高小于的夹层、插层、技能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突出衡宇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衡宇之间无上盖的排挤通廊。
d)衡宇的天面、挑台和天面上的花圃、泳池。
e)修建物内的操纵平台、上料平台及安顿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门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的桥(路)面作为顶盖制作的衡宇。
h)运动衡宇、临时衡宇、浅易衡宇。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衡宇室内不相通的衡宇间的伸缩缝。
4.2成套衡宇修建面积的测算
成套衡宇的套内修建面积
成套衡宇的套内修建面积由套内衡宇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修建面积三部分组成。
套内衡宇使用面积
套内衡宇使用面积为套内衡宇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划定盘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茅厕、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罗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开墙和套与大众修建空间的分开以及外墙(包罗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阳台修建面积
套内阳台修建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衡宇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4.3特殊情况处置惩罚原则
阳台
a)主体结构外设有支撑柱不关闭的阳台,按未关闭阳台盘算修建面积。
b)作为消防通道的两户相连且有牢固分开界标的阳台,计入该两户各自的套内修建面积。
c)无顶盖、顶盖与阳台非同期制作、顶盖为非永久性结构、顶盖为镂空、顶盖与衡宇主墙体不相连、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敞开式阳台,均视为无顶盖阳台,不盘算修建面积。
d)阳台的上口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小于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时,按上口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盘算修建面积。
e)一幢衡宇中个体楼层不设阳台或隔层设置阳台,形成下一层阳台的上盖距离该阳台内底面高度大于两个楼层,不盘算修建面积。
f)阳台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一致,且顶盖投影面积大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时,按少的投影面积一半盘算修建面积。
g)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的底层平台,视作阳台。
飘窗一般不盘算修建面积。
当其窗台高度小于,且层高在m以上时,按外围水平投影盘算修建面积。
通道
a)衡宇底层的大众通道,不盘算修建面积。
b)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及小区内的底层走廊作为大众通道的,岂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不盘算修建面积。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在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层数盘算修建面积;在地面且独立于修建物之外时,有围护结构或柱和上盖,且高度大于的,按围护结构或柱外围水平投影盘算全部修建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修建面积中;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在地面部分是设于修建物之内且有上盖,地面部分按一层盘算修建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修建面积中,其通过的地面以上各层应撤除该部分的面积。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修建,不盘算修建面积。
衡宇层内,以机器设备分别若干条理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几多,均按单层盘算修建面积和条理。
排挤层
a)层高在m以上的排挤层作为大众开放空间的,不盘算修建面积;
b)依坡地制作的衡宇,利用吊脚做排挤层加以围护关闭利用,整修有底板,层高在以上的部位盘算修建面积;
c)排挤层中层高在以上并加以围护关闭利用的门厅、楼梯、电梯和水、电、
排风管道井等部位,盘算修建面积。
由室外地面通向衡宇的通行坡道,室外部分无论有无顶盖、围护结构,均不盘算修建面积。
位于地下室内和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不盘算修建面积。
技能层、夹层、插层
a)技能层盘算修建面积,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建在自然层(尺度层)之间或自然层内;
②经筹划部分审核批准;
③层高或可利用空间的垂直高度在以上。
b)层内的夹层、插层等,当夹层、插层层高和剩余层高均在以上,两部分均盘算修建面积;当其中一个部分的层高不敷,但上下两部分层高之和大于时,按一层盘算修建面积(外墙不能重复盘算)。
跃层、斜面结构屋
a)衡宇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顶层高度以上的部位盘算修建面积。
b)跃层层高在以上的部分,按实际水平投影盘算修建面积。
c)跃层、斜面结构屋的层高在以上的外墙,一半计入套内修建面积,另一半计入幢共有修建面积。
楼梯
a)门厅或大堂内的旋转式牢固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盘算修建面积。
旋转梯所形成的中空部分,属大堂或门厅的一部分,计入大堂或门厅的面积。
b)层内专为通往跃层、阁楼、夹层等的内部楼梯,其在本层的楼梯按水平投影盘算面积;跃层、阁楼、夹层等有高度大于的部分,其中的楼梯孔按相应梯位(或设计梯位)的水平投影面积盘算修建面积。
c)属永久性结构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盘算修建面积;当上层楼梯笼罩下层楼梯时,其下层楼梯视作有顶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盘算修建面积。
d)挑出主墙体外、未关闭、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楼梯挑平台,挑平台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挑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时,挑平台不盘算面积;挑平台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与挑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一致,且顶盖投影面积大于挑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时,按少的投影面积一半盘算修建面积。
e)广场式的室外楼梯和用于查验、消防用的室外爬梯、挂梯、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不盘算修建面积。
f)楼梯已盘算修建面积的,其下方空间岂论是否利用均不再盘算修建面积。
墙体
a)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金属等其他质料作装饰幕墙的,以主墙为准盘算修建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盘算。
b)各楼层墙体厚度差别时,分层分别盘算。
c)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衡宇,层高以上的部分盘算修建面积。
d)衡宇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盘算修建面积。
f)装饰性幕墙、主墙体外的幕墙均不盘算修建面积。
不规矩围护物
阳台、挑廊、排挤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凌驾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盘算修建面积。
变形缝
与室内相通,具备衡宇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盘算修建面积。
与衡宇相连的无柱走廊、檐廊、挑廊的顶盖连续投影面积大于或即是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盘算修建面积。
5.共有修建面积的测算
委托测绘的单位应提供经设计或筹划部分确认的衡宇共有部位的性质、功效、用途等相应情况的说明书,经房产测绘人员比较竣工图经现场勘测后,对种种共有修建面积进行分类确认和登记。
委托测绘的单位对提供的说明书负相应的执法责任。
共有修建面积分摊后,不分别各产权人在共有修建上的产权界。
共有修建面积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效。
5.2共有修建面积的分类
幢共有修建面积:
指为整幢衡宇办事的共有修建面积。
功效区共有修建面积:
指专为某一功效区办事的共有修建面积。
层共有修建面积:
指各层中专为本层使用或办事的共有部位的修建面积。
其它共有修建面积。
5.3共有修建面积的处置惩罚原则
产权各方有正当权属支解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划定执行。
无产权支解文件或协议的,按相关衡宇的修建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5.4共有修建面积的内容
共有修建面积的主要内容包罗: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设备房、大众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它在功效上为整幢办事的大众用房和治理用房的修建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盘算。
共有修建面积还包罗套与大众修建之间的分开墙,以及外墙(包罗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修建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办事的警卫室、治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修建面积。
5.5共有面积按比例分摊的盘算公式
对相关修建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盘算:
式中:
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为各单位到场分摊的修建面积,m2;
—为各单位分摊所得的面积,m2;
—为需要分摊的修建面积总和,m2;
—为到场分摊的各单位修建面积总和,m2。
5.6共有修建面积的盘算要领
整幢修建物的修建面积扣除整幢修建物各套套内修建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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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浙江省 房屋建筑 面积 测算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