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上海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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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上海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
中国科学院修缮购置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简称修购专款)的管理,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修购专款指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用于院属项目单位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
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
院属项目单位指院属科研机构、支撑机构和分院,不包含已转制单位,本细则统称为研究所。
第三条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支持范围包括:
(一)房屋修缮,指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基础设施改造,指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仪器设备购置,指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
(四)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指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第四条修购专款开支范围:
修购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以及其他在修购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修购专款严禁用于规定开支范围之外的支出。
第五条修购专款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
以提高研究所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改善科技基础条件薄弱环节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合理排序。
坚持房屋维修及基础设施改造与科研活动内容、科研工作急需相结合,全面提高科研设施支撑保障水平。
坚持科研仪器设备建设与学科布局调整、基地建设、重大任务部署紧密结合。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前瞻未来,重点建设,逐步发展。
坚持科研仪器设备建设和建立健全高效的管理与运行机制相结合,提高科研仪器设备的整体效能。
(二)整合集成、效益优先。
按照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要求,激活存量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存量资源的使用效益。
通过修购项目实施,有效调控增量资源。
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实现开放和共享、预期效益高的修购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计划财务局职责:
(一)制订、修订《中国科学院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对口联系财政部,指导和统筹协调,组织部署修购工作。
(三)会同基本建设局审核报送修购工作规划。
(四)会同基本建设局审核报送年度修购项目计划。
(五)批转年度修购项目预算。
(六)监管修购项目预算执行行为。
(七)组织开展修购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八)组织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项目验收。
(九)会同基本建设局审核报送修购项目验收总结。
(十)建立修购项目数据库。
(十一)承担修购项目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基本建设局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研究所编报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审核研究所上报的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汇总送计划财务局。
(三)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办法,审核批复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文件。
(四)监督检查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专款预算执行。
(五)指导和监督研究所组织实施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六)组织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总结报告送计划财务局。
(七)建立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储备数据库,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实施条件落实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八)承担在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申报与实施过程中其他与基本建设局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区域中心牵头单位职责:
(一)组织区域中心成员单位编报区域中心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工作规划。
(二)督促区域中心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区域中心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项目。
(三)配合计划财务局组织开展区域中心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四)监督检查区域中心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五)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研究所职责:
(一)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对修购项目负有第一责任。
(二)由主管所长牵头,成立修购专项工作组。
成员包括科研、装备、基建、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
(三)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和年度修购项目计划申报文本。
(四)编报年度修购项目计划实施方案。
(五)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组织编报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六)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修购项目。
(七)编报修购项目执行报告,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八)具体管理本单位的修购专款。
(九)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规划申报
第十条院级修购工作规划要围绕全院重点目标、任务,结合研究所科研优势和研究重点、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按照“共建、共享、共用”原则,改善科技支撑保障条件,完善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推进专业实验平台建设,构建以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为骨干,所级实验平台为基础,面向全国开放的中国科学院实验研究平台以及观测监测平台。
第十一条所级修购工作规划,应按照院内科技创新条件平台的总体框架和要求,将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作为一个整体,研究确定本单位修购工作规划重点,并按照轻重缓急对各年度的修购项目计划进行排序。
第十二条院级修购工作规划要和所级修购工作规划衔接。
院级修购工作规划重点是公共科研园区、区域中心和专业实验平台。
所级修购工作规划重点是所级实验平台,包括科研支撑用房和配套基础设施。
公共科研园区修购项目工作规划由基本建设局根据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公共配套设施状况,通知相关研究所纳入所级修购工作规划优先安排。
区域中心修购工作规划是由院统一规划,单独报财政部。
专业实验平台是由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研究确定,并通知研究所纳入所级修购工作规划优先安排。
所级实验平台是除院规定纳入所级修购工作规划的专业实验平台外,各所自行部署的实验平台。
已建立区域中心的研究所要将大型仪器设备、通用仪器设备纳入区域中心修购工作规划,专用性强的仪器设备纳入所级实验平台。
第十三条修购专款是以项目方式进行支持。
研究所要按照修购要求,结合单位实际需求统筹安排修购工作规划重点。
为精简项目数量,研究所申报时可将一个所级实验平台或园区内拟改造的所有基础设施内容作为一个修购项目。
第十四条修购工作规划提纲:
(一)科技基础条件现状。
1.科技基础条件现状概述。
2.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方面的有效做法、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工作规划。
1.中长期科学发展规划、科技人力资源现状等对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相关要求。
2.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工作的目标、任务与思路(突出职能定位、创新功能链建设重点、存量资源配置等)。
3.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工作的主要内容及经费需求概算(从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等方面分别阐明)。
4.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工作年度计划。
按照年度说明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升级改造包括的项目及每个项目经费、相关内容及其他(如修缮面积,仪器设备台数)。
(三)修缮购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保障机制与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研究所在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前,必须提前做好修购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调研、勘察、设计、论证、询价等前期工作。
房屋修缮类和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还应与当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一致。
第十六条研究所应按院的统一部署编制修购工作规划,并按时将所级修购工作规划材料报送计划财务局。
经计划财务局会同基本建设局审核后及时将修改意见反馈给研究所。
第十七条研究所依据院反馈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所级修购工作规划,对报送的修购工作规划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经所领导批准后及时将所级修购工作规划录入“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并以正式文件报送计划财务局。
第十八条区域中心的修购工作规划由区域中心管委会研究决定,经区域中心牵头单位对区域中心修购工作规划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录入“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并以正式文件报送计划财务局。
第十九条由计划财务局会同基本建设局汇总区域中心和所级修购工作规划,与院级修购工作规划一并经院领导批准后上报财政部备案,作为年度计划申报依据。
第四章年度计划申报
第二十条修购项目申报文本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申报书的内容和格式要全面、规范;
(二)修购项目立项依据要充分;
(三)修购项目目标要明确、清晰、具体;
(四)预算要合理有据;
(五)保障机制健全有效;
(六)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考性。
第二十一条研究所申报的年度修购项目计划要与修购工作规划一致。
针对每个修购项目均要编制修购项目实施方案。
房屋维修及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文件要求,做好修购项目各项费用的分类和细化测算。
要高度重视年度修购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描述与前期工作深度,坚决避免出现新建、扩建等不符合修购支持范围的内容。
已经纳入年度修购计划的房屋修缮及基础设施改造项目,要及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阐述项目现状(可附图片说明)、改造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改造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分析,并重点做好修购经费的测算;费用编制要合理、详实,便于专家审核,至少要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甚至施工预算深度。
在确定投资来源时,应符合院的资金匹配政策。
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除每台仪器设备名称及金额外,要有规格型号和用途说明等购置理由。
单台或成套购置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要有研究所组织论证的专家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单台或成套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要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增修购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项目。
新增修购项目要阐明现状概况,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果。
第二十四条延续修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在项目起止年限内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研究所应按计划财务局的统一部署编制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并按时将年度修购项目计划材料报送计划财务局。
经计划财务局会同基本建设局审核后及时将修改意见反馈给研究所。
第二十六条研究所依据院反馈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年度修购项目计划,对报送的年度修购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经所领导批准后及时将年度修购项目计划录入“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并以正式文件报送计划财务局。
报送的修购项目申报材料中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修购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仪器设备报价单等)。
第二十七条院级年度修购项目计划要和所级年度修购项目计划衔接。
计划财务局会同基本建设局对申报的修购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并编制中国科学院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审核推荐表》,与院修购项目申报文件一并经院领导批准后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实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与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挂钩。
研究所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作为计划财务局和基本建设局对申报修购项目进行评审、排序的重要指标之一。
修购所有材料均应通过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并按照院统一要求正式上报纸质件。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计划财务局会同基本建设局,依据财政部批复,将年度修购专款预算批转研究所。
第三十条研究所依据财政部下达的修购专款预算控制数,及时编制修购项目实施方案,报计划财务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研究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其他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修购专款,要加强预算执行计划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研究所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研究所使用修购专款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纳入本单位财务账和资产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产权移交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三十四条研究所不得擅自变更修购项目预算内容。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研究所将变更调整的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报送基本建设局;将变更调整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项目报送计划财务局;由计划财务局统一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调整。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区域中心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项目,应由区域中心牵头单位将变更调整的修购项目报送计划财务局,由计划财务局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调整。
第三十五条研究所须按月编报修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表报送计划财务局,并在年度决算中对修购专款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单独说明。
第三十六条研究所须在实施方案确定的修购项目实施周期终了后1个月内,及时编制修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研究所应将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时报送基本建设局,将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时报送计划财务局。
已按期完成的修购项目,须同时提出修购项目验收申请;未按期完成的修购项目,须逐项说明理由并提出后续工作措施。
第六章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七条修购项目验收由计划财务局和基本建设局组织。
计划财务局负责组织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项目验收。
基本建设局负责组织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审定批复的修购专款预算,以及中国科学院批复的实施方案或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是修购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验收报告报送计划财务局。
通过验收的修购项目,由计划财务局审核后将验收报告报送财政部。
未通过验收的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由计划财务局会同基本建设局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项目,由计划财务局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四十条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批准的修购项目预算使用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修购项目预算内容、变更修购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不应验收通过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一条修购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
计划财务局依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等有关规定,会同基本建设局组织开展部分或全部修购项目的绩效考评。
考评结果由计划财务局报送财政部。
第四十二条研究所要建立修购项目管理档案,对修购项目的申报文件、可行性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预算批复、实施方案、实施过程报告、验收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应及时归档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局负责监督检查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计划财务局会同基本建设局负责监督检查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专款使用情况、资产入账及管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计划财务局负责监督检查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专款使用情况、资产入账及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修购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修购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修购项目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一律核定为净结余资金,由计划财务局统筹安排支出。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修购专款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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