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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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装配式建筑、BIM推广应用、绿色物业、建设科技和散装水泥等建设领域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职责:
(一)编制和发布年度发展资金支出计划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专业评审、现场核查和公示等,负责项目库的管理;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发展资金收支计划;
(三)负责执行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跟踪、检查发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建立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和资助项目的档案;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文件;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审核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批复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三)办理发展资金拨款;
(四)监督检查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发展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五)协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文件;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六条市审计部门:
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审计。
第七条市监察部门:
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八条发展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发展资金;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对发展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和审计;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三章 发展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财政拨款;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一十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装配式建筑、BIM推广应用、绿色物业、建设科技和散装水泥等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项目或活动,包括:
(一)项目的建设与运行;
(二)技术标准、规范和课题的编制;
(三)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四)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五)有关宣传和培训;
(六)发展资金管理经费;
(七)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资助资金配套;
(八)其它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项目或活动。
第一十一条下列项目或活动不得使用本发展资金:
(一)与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无关的;
(二)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发展资金使用单位近5年来在发展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曾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资助方式、类别和标准
第一十二条发展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资助、贷款贴息、奖励。
直接资助主要用于支持自筹资金项目的建设与运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课题的编制,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自筹资金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有关宣传和培训,发展资金管理经费,国家级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资助资金配套,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项目或活动等。
直接资助又分为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申请资助两类。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有银行贷款的项目建设与运行以及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
奖励主要用于对先进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第一十三条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申报资助的项目或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中国大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
政府投资立项的项目,本发展资金不再另行资助。
(二)申报项目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三)申报项目或活动有利于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申报项目或活动还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十四条除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BIM推广应用项目建设与运行的资助标准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外,其它项目建设与运行的直接资助标准详见附件1-1。
第一十五条技术标准、规范和课题的编制,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有关宣传和培训,直接资助标准:
对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予以全额资助;对社会申请资助类项目予以部分资助,部分资助金额不超过核定项目总经费的40%,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一十六条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直接资助标准:
属于社会申请资助类项目,按不超过投入30%的标准资助,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一十七条发展资金管理经费,直接资助标准:
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主要用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项目进行委托管理、第三方评估和绩效评价;委托科研机构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的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经费预算等。
第一十八条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资助资金配套和其它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项目或活动,直接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一十九条贷款贴息标准: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的银行贷款额(贷款额不超过试点示范内容建设成本)、贷款年限和合同约定利息率确定。
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的贴息年限不得超过6年(超过6年的以6年计),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的贴息年限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以2年计)。
单项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实际拨付的资助和贷款贴息金额以实际投入(贷款)金额计算,且不高于计划金额。
第二十一条奖励标准和要求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年度收支计划制定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发展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第二十三条同一项目在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初步筛选:
(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不具有安全性的;
(二)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
(四)申报资料不符合申报通知规定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设立专家库,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公开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通过初步筛选的申报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经费评估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评估,出具项目预算审核评估意见。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预算评估意见确定项目,在深圳市建设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同时转其它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公示无异议且未享受过其它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纳入发展资金下一年度收支计划。
第二十八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发展资金收入情况和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发展需要,在年底前将发展资金下一年度收支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在第一季度内下达本年度发展资金收支计划批复文件。
第六章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社会申请资助类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按年度发展资金收支计划批复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使用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列明项目名称、主要内容、资助资金总额以及具体资助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任、验收或考核标准等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第三十二条资助资金的具体拨付方式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应当根据发展资金使用合同或协议的输出成果和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年向市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报告一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项目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向市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预定时间完成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项目因故取消的,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或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项目终止。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视情况有权利提前终止项目。
项目终止后,收回剩余未使用资金。
第七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发展资金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视情况要求其将资助资金部分或全部返还市财政,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资金的;
(二)未按申报情况、合同或协议建设实施且情况严重的;
(三)转移、侵占或挪用发展资金的;
(四)未申请延期且超期两年以上未完成的;
(五)验收不合格且一年内未整改完毕的;
(六)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发展资金使用情况,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项目完成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审查申请单位再次申请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市审计部门每两年对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审计,并接受监察部门监督。
第四十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违法本办法规定,不依法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发展资金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四十二条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项目建设与运行的直接资助标准
附件1-1
项目建设与运行的直接资助标准
一、绿色建筑项目
(一)获得国家二、三星等级或深圳市金、铂金等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民用建筑项目。
建筑规模:
二星级或金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或铂金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或金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或铂金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上。
资助标准:
二星级每平方米补贴30元,三星级每平方米补贴50元,金级每平方米补贴35元,铂金级每平方米补贴60元。
三星级或铂金级的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星级或金级的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民用建筑项目。
建筑要求:
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建筑规模:
一星级或铜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或银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或金级、铂金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一星级或铜级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或银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或金级、铂金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上。
资助标准:
一星级每平方米补贴30元,二星级每平方米补贴50元,三星级每平方米补贴100元;铜级每平方米补贴30元,银级每平方米补贴50元,金级每平方米补贴90元,铂金级每平方米补贴130元。
铂金级的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三星级或金级的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星级或银级的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星级或铜级的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该类别的资金资助。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对其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予以补贴。
资助标准:
一星级或铜级评价标识费补贴3万元,二星级或银级评价标识费补贴4万元,金级或铂金级评价标识费补贴5万元,三星级评价标识费予以全额补贴。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
建筑要求:
预制率、装配率应符合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的技术要求。
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建筑规模:
居住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资助标准:
装配式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获得容积率奖励的项目,本发展资金不再另行资助。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一)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建筑要求:
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能效测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建筑规模:
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资助标准:
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25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含)至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25元(按百分比具体核算)。
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项目。
建筑要求:
既有建筑外窗节能改造的,应当分别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29-2009)中对外窗的技术要求;既有建筑外遮阳节能改造的,应当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要求。
建筑规模:
居住建筑,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资助标准:
符合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对同时实施建筑外窗和外遮阳节能改造的,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50元。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一)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且与建筑一体化建设的建筑项目(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
建筑要求:
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能效测评,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建筑规模:
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两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资助标准:
符合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项目,采用太阳能光热的,每平方米集热板面积补贴300元;采用太阳能光电的,补贴7元/瓦;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5元。
(二)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的启用。
对通过第三方机构能效测评的、正常运行使用的、有固定运营单位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一年内的运行费用进行补贴。
资助标准:
按太阳能应用建筑面积补贴0.2元/平方米·月,补贴次数为一次。
五、绿色物业项目
资助对象:
获得深圳市一星级及以上的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的物业项目。
资助标准:
一星级每平方米补贴3元,二星级每平方米补贴5元,三星级每平方米补贴10元。
三星级的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星级的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星级的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同一物业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资金资助。
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绿色技术改造
资助标准:
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绿色技术改造的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建)的10%进行补贴,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
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和分项计量改造项目。
符合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的能源审计和分项计量改造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费用给予补贴。
以上项目均属于社会申请资助类项目,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项目规模。
未作限定的,单项资助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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