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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中国科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人部函〔2007〕151号)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科学院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和促进全院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院属事业单位)。
院属事业单位中在岗人员纳入岗位管理,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院将围绕科技发展目标和创新基地建设的要求,遵循配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各类岗位的设置。
第四条院按照宏观调控、分类管理的方式确定院属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并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院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设置要求和院核准的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设置相应的岗位并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
第二章岗位类别
第六条院属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分别包括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
其中,创新岗位是我院科技活动的主体岗位。
第七条科技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科技岗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支撑岗位是指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的岗位。
支撑岗位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
第九条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章岗位等级
第十条科技岗位等级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
其中,研究员岗位设4个等级、副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研究实习员岗位设2个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研究员一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2.副研究员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二)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3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4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技术员岗位设1个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2.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5.技术员岗位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三)科技岗位中除上述两个系列岗位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支撑岗位等级
(一)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
支撑岗位中的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1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技术员岗位设1个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
2.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5.技术员岗位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实验技术系列岗位等级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设9个等级。
其中,高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实验师岗位设2个等级、实验员岗位设1个等级。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高级实验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2.实验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3.助理实验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4.实验员岗位对应国家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三)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等级
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设11个等级。
其中,研究馆员(编审)岗位设2个等级、副研究馆员(副编审)岗位设3个等级、馆员(编辑)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岗位设2个等级、管理员(技术设计员)岗位设1个等级。
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研究馆员(编审)三级岗位、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
2.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馆员(编辑)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助理馆员(助理编辑)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5.管理员(技术设计员)岗位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四)支撑岗位中除上述三个系列岗位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等级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分技术工岗位(设5个等级)和普通工岗位。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与国家通用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1.高级技师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一级岗位;
2.技师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二级岗位;
3.高级工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三级岗位;
4.中级工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四级岗位;
5.初级工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五级岗位。
6.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对技能操作水平与维护职责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为了继续推进我院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可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工作,不再设置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第十二条管理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设10个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职员系列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院长(正部级)对应一级职员岗位;
2.副院长(副部级)对应二级职员岗位;
3.秘书长、副秘书长对应三级职员岗位;
4.所(局)长对应三级职员岗位;
5.副所(局)长对应四级职员岗位;
6.处长对应五级职员岗位;
7.副处长对应六级职员岗位;
8.高级业务主管对应三至五级职员岗位;
9.业务主管对应六至八级职员岗位;
10.业务助理对应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三条副局级或未定级事业单位,不设置三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处级事业单位,不设置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第十四条项目聘用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设置。
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第四章创新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五条创新岗位中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如下:
科技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60%-80%;
支撑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30%,对设有公共技术平台、野外台站和承担大科学工程的单位,支撑岗位比例不低于20%;
管理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
第十六条科技岗位(含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中,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的比例占科技岗位的65%-75%,正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不超过高级岗位的40%。
其中:
正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宏观结构比例为2:
4:
4;
副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4:
3;
中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
4:
2;
初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
5。
第十七条支撑岗位中,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三至七级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不含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的50%,正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三至四级岗位)不超过高级岗位的15%。
其中:
正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7;
副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4:
3;
中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
4:
2;
初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
5。
第十八条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含所、局领导)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五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25%,六级职员不超过28%;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五章项目聘用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九条项目聘用岗位中,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为6:
3:
1。
第二十条科技岗位(含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中,副高级岗位不超过科技岗位的30%;支撑岗位中,副高级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不含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的25%;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六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25%。
第二十一条项目聘用岗位中,专业技术副高级、中级、初级各岗位内等级比例,可参照创新岗位中相应岗位内等级的比例,由院属事业单位合理确定。
第六章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在满足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贡献为主。
第二十三条竞聘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四)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爱岗敬业;
(五)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职员、工勤技能等系列各岗位任职条件详见附表(附表2)。
其中: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1.研究员四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较深厚的研究工作积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2)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的负责人;
(3)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5)任副研究员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6)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2.研究员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研究积累,取得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
(2)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3)任研究员四级岗位或任研究员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3.研究员二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高技术创新与集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
(2)主持并完成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3)任研究员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研究员岗位满10年,年度考核合格。
4.研究员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二)工程技术系列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任职条件
1.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具有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鉴定的能力和水平;
(2)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的负责人;
(3)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独立开展国际交流的能力;
(5)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6)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支撑岗位中的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本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取得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
(2)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3)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或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3.正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高技术创新与集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
(2)主持并完成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3)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年度考核合格。
(三)职员系列岗位任职条件
一般应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其中:
1.一级至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2.五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六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
4.五级职员岗位,除满足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系统地掌握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及协调能力;
(2)能够分管一个系统内某一部门或单位某一方面工作,能为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设想,并能组织实施;
(3)近五年来,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管理类文章,或起草过被院(所)采纳的重要报告或重要文件;
(4)1981年以来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五条竞聘管理部门处长岗位的,应在副处长岗位工作满3年。
第二十六条对引进的特别优秀的人才或做出重大创新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进行破格竞聘。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兼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要求的管理岗位,如执行专业技术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对兼有管理岗位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如执行职员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职员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
第七章岗位聘用程序与权限
第二十八条各类岗位的聘用,须按照《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142号)及《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20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院属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分类分级成立岗位聘用委员会。
聘用委员会主要由单位党政领导、有关专家、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职代会(或工会)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
其中,高级岗位聘用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含),外单位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含)。
第三十条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为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本单位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被聘用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聘用程序
(一)公开招聘
适用于本办法的所有岗位都应实行公开招聘,并将岗位名称、等级、职责、任职条件和待遇等,按一定的程序对外公布。
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除外。
(二)竞聘上岗
1.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岗位聘用审核表》(见附表3)。
2.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3.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应到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推荐后,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是否聘用,并提出拟聘推荐人选。
(三)择优聘用
1.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2.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3.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法定代表人或所长由院与其签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按照上述聘用程序,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及结构比例进行初评,确定拟聘人员,并填写《中国科学院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见附表4),经公示后报院审核。
院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正式聘用。
第三十三条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院将授予“中国科学院杰出研究员”或“中国科学院杰出工程技术人员”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聘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人员,须报院审核并经国家人事部核准后,用人单位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章岗位等级聘用
第三十五条以下各岗位人员的聘用,应严格按照院规定的聘用程序组织竞聘: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四级岗位人员竞聘三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竞聘二级岗位;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管理岗位人员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工勤技能人员竞聘高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十六条副高级、中级及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各等级的聘用,可根据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并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
第三十七条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各岗位内不同等级聘用的人员,如分别符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最低等级任职条件,可竞聘相应岗位最低等级岗位。
第三十八条竞聘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所执行的系列不得变更;竞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可根据岗位要求执行相应的系列。
第三十九条从科技或支撑岗位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的可选择竞聘职员岗位,具体为:
(一)竞聘八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二)竞聘七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竞聘六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竞聘五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第四十条财务和审计等岗位聘用的人员,已执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系列的,原则上不得转为职员系列岗位。
第九章岗位动态优化
第四十一条院属事业单位应按照院有关规定,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创新队伍活力。
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其中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所聘人员的更新率每年不低于6%。
项目聘用岗位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5%。
第四十二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队伍的动态优化,对科研单位中的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实行有限期聘用制。
其中:
(一)中级或初级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副高级或中级科技岗位的,单位不再与其签订续聘合同。
(二)副高级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正高级科技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正高级科技岗位。
(三)正高级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中,专业技术四级、三级岗位聘用时间均不超过10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专业技术三级或二级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专业技术三级或二级岗位。
第四十三条为保证创新队伍合理的年龄结构,新聘为创新岗位的人员中,35岁以下的不低于40%,55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得聘用(特别优秀和急需的人才除外)。
非在编的项目聘用岗位人员中,35岁以下的不低于60%。
第四十四条在创新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过不少于10年的聘用,可签订长期聘用合同(一般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签订长期聘用合同的人员控制在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20%以内。
科技岗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和支撑岗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章岗位设置审核与实施
第四十五条我院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院属事业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原则、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岗位动态优化、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院属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情况审核表》(见附表5),一并报院核准;
(二)岗位设置方案经院核准后,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三)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四)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五)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经院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院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院核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如现有人员总量与结构比例已超过院核准的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应采取转岗分流、自然减员、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院核准的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向院申请变更:
(一)机构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经院批准,增减本单位岗位与事业编制的;
(三)根据事业发展,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本单位岗位设置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根据人事部等16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6号)的规定,对院属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参照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含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中,技术工二级及以上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的5%,技术工三级岗位占50%,技术工四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合理确定。
第五十二条承担大科学工程或专项任务较多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设置技术行政岗位,如总指挥、总设计师、总工程师、总工艺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任职条件确定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或职员岗位。
第五十三条分院机关的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和院机关岗位设置办法另行确定。
第五十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岗位设置方案,参照本办法并结合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经院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全员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1〕137号)同时废止,我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
岗位设置与岗位等级
一、科技岗位
岗位
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岗位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工程技术系列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一级
研究员一级
正高级工程师一级
二级
研究员二级
正高级工程师二级
三级
研究员三级
正高级工程师三级
四级
研究员四级
正高级工程师四级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级
副研究员一级
高级工程师一级
六级
副研究员二级
高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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