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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环保发37号doc
沈环保发〔2003〕37号
关于加强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
工作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改善人居生活环境质量,提高住宅小区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水平,2002年我市开展了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工作。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切实改善了小区居住环境,提高了广大居民的环保意识,激发了居民参与小区生态环境管理的热情,这项工作受到了小区管理单位和市民的欢迎和好评,得到了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
2003年,经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和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城建局决定,把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活动作为创建和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一项重要举措和为市民做实事、做好事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坚持下去,每年定期开展评审工作。
同时,逐步在学校、部队、饭店、机关等开展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单位的活动。
此项活动的组织安排、评审办法、标准等按《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暂行办法》、《沈阳市开展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工作实施方案》、《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标准(2003年修订)》和《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单位评审标准(试行)》实施。
望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把此项工作深入开展下去。
附件:
1、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暂行办法
2、沈阳市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工作实施方案
3、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标准(2003年修订)
4、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单位评审标准(试行)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创造有益健康、舒适、生态环境协调的居住环境,提高人居生活环境质量,规范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的标志是环境质量良好、生态环境自然协调、小区优美洁净、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生活文化崇尚环保。
第三条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称号分三类:
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A)类;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B)类;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C)类。
第四条创建工作本着自愿的原则。
对照《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标准》,经自查基本条件和评审标准符合要求的小区,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向所在区环保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工作应鼓励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参评小区要公布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的评审标准和小区采取的创建措施,认真听取小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委员会要按计划公布评审结果,并认真听取小区居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的评审工作必须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的制定、现场考核、评审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的组织、协调、督查和总结工作;负责起草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负责制定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年度创建计划。
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城建局配合市环保局参与创建活动的督查、评审工作。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统一组织、管理环境监测工作。
第九条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及专家组成。
第十条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每年新创建的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20日,各区环保局于6月10日前将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复查和升级的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10日,各区环保局于6月1日前将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
第十一条新创建、复查和升级的评审程序:
1、申报单位在自查和环境监测合格后,向所在区环保局提出创建、复查或升级申请,并提交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2、各区环保局、区委宣传部、区城建局(建委)、区城管局初审合格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
3、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委员会经现场考核、评审合格后,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申请创建、复查和升级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申报表》。
2、创建或复查(升级)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工作总结(包括:
小区的基本情况;生态环保情况;物业管理情况;创建过程开展的主要工作;今后工作设想等)。
3、小区建设有关审批、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新创建或有新建设项目的小区)。
4、符合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十三条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称号,经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命名,同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四条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称号,实行复查和升(降)级制度。
对已获得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称号的,每年复查一次。
复查和升级的小区必须在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向所在区环保局提出申请;各区环保局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将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
鼓励B类和C类小区,提高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工作质量,开展升级工作。
对达不到原级标准的小区,给予降级处理,直至撤消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称号。
第十五条对于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称号的,由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委员会建议市政府予以撤消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称号。
第十六条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称号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未经市政府命名,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称号。
对擅自使用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称号的,由市环保局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必须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承认错误,挽回其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参加评审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有关专家以及环境监测部门的技术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单位(学校、军营、饭店、机关等)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沈阳市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
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工作,建设绿色温馨、生态怡人的环境,切实提高人居生活和工作学习的环境质量,结合开展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活动的工作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创建和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目标,以精神文明建设、环境建设和社区建设紧密结合为基础,以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开展绿化、美化工程,加强环境设施建设,解决居民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提高公众的环境道德水平为手段,通过创建一大批环境质量良好、生态环境自然协调、优美洁净、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生活文化崇尚环保的小区(单位),使沈阳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市民环境文化道德水平明显提高,为把沈阳建设成为市民素质优良、社会风气高尚、城市环境优美的全国一流环境文化名城奠定基础。
二、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长:
邢凯副市长
副组长:
何淑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石其金市环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2、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评审委员会
主任:
何淑华(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主任:
孟宏(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良琛(市建委副主任)
李洪斌(市城建局副局长)
委员:
林跃进、张立福、单乃权、张长胜、赵德辉、
钟琳、索丽珍、荆伟、王立杰、李鹏、
杨天宇、孙学东、曾日欣、郭宏伟、李刚、
董厚德、梁成华、陈涛、贾宏宇、仲夏、
杨升、许第军、张嘉治
三、主要措施
1、以实现和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目标统揽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活动。
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工作是“创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基础工作。
小区(单位)是城市的细胞,是城市人口最主要的载体,只有创建一大批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才能彻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市民环保文化道德水平,确保实现创建和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目标。
2、加强宣传工作。
一是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形成人人知道、人人关心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活动的社会氛围。
二是要发挥参评小区(单位)的区域基层宣传作用,要让广大居民了解小区(单位)采取的创建措施,动员、鼓励、教育小区居民(单位人员)积极支持、参与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活动。
3、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社会各界和小区居民的监督作用。
一是每年都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有关团体代表对参评小区(单位)创建情况进行视察,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每年坚持按计划将评审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是要求各参评小区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广泛征求,并认真听取小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4、加强创建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工作。
在各小区(单位)开展创建过程中,市环保局将组织力量,深入到小区(单位),对小区(单位)内的污染源整治、环境设施建设、宣传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5、加强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
6、加强环境监测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组织、管理,各区环保局负责协调。
7、实行升(降)级制度。
为保证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工作质量,切实促进小区人居环境改善,防止“重创建、轻管理,创建一阵风”的现象发生,今年在复查的同时开展升(降)级工作。
鼓励B类和C类小区开展升级工作;对达不到原级标准的小区,给予降级处理,直至撤消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称号。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1、新创建、复查和升(降)级工作程序为:
(1)小区(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制定创建计划,落实绿化、美化、环境设施、污染源整治方案。
(2)小区(单位)实施创建计划,建设绿化、美化工程和环境设施工程,开展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
(3)小区(单位)在自查和环境监测合格后,向所在区环保局提出创建、复查或升级申请。
(4)各区环保局、区委宣传部、区城建局(建委)、区城管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
(5)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委员会现场考核、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2、申报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申报表》。
创建或复查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工作总结(包括:
小区(单位)的基本情况;生态环保情况;物业管理情况;创建过程开展的主要工作;今后工作设想等)。
小区建设有关审批、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新创建或有新建设项目的小区和单位)。
符合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
五、主要工作任务和安排
每年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为准备、宣传动员阶段
时间安排:
3月1日---4月10日
主要工作任务:
(1)开展拟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确定拟创建小区(单位)名单。
(3月1日---25日)
(2)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的目的、意义、评审标准和改善人居环境对提高生活质量的作用等知识。
形成人人知道、人人关心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活动的社会氛围。
(3月15日---4月30日开展集中宣传)
(3)召开宣传动员布置会。
(4月5日前)
(4)组织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现场学习、经验交流会。
(4月5日---20日)
(5)发挥参评小区(单位)的区域基层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的目的、意义、评审标准和改善人居环境对提高生活质量的作用等知识。
利用宣传栏、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动员、鼓励、教育小区居民(单位人员)积极支持、参与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活动。
(4月5日---7月30进行连续宣传)
(6)小区(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制定创建计划,落实绿化、美化、环境设施、污染源整治方案。
(3月10---4月10日)
(7)根据创建计划,市环保局组织人员,到参评小区(单位)检查创建的准备、宣传工作,指导制定创建计划,落实绿化、美化、环境设施、污染源整治方案。
(3月1日---4月20日)
第二阶段为申报、整改、创建和初审阶段
时间安排:
4月10日---6月15日
主要工作任务:
(1)实施创建计划,建设绿化、美化工程和环境设施工程,开展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
具备条件后,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环境监测。
在监测合格后的基础上,对照标准自查合格后写出创建工作总结,向所在区环保局提出申请。
(4月10---5月10日)
(2)加强创建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工作。
在各小区(单位)开展创建过程中,市环保局要组织力量,深入到小区(单位),对小区(单位)内的污染源整治、环境设施和美化、亮化工程建设以及宣传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4月5日---5月30日)
(3)各区环保局开展创建指导,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初审工作。
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
(3月10日---5月31日)
第三阶段为考核、评审、公示阶段
时间安排:
6月1日---7月20日
主要工作任务:
(1)市环保局组织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开展现场考核、评审工作。
(6月1日---30日)
(2)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有关团体代表对参评小区(单位)创建情况进行视察,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社会各界和小区居民(单位人员)的监督作用,并为创建工作扩大宣传。
(6月25日---7月5日)
(3)将评审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听取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7月1日---20日)
第四阶段为审批、命名、总结阶段
时间安排:
7月21日---9月25日
主要工作任务:
(1)汇总评审意见工作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7月20日---8月20日)
(2)召开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单位)命名大会,发布市政府审批结果。
(8月20日---9月10日)
(3)写出工作总结报告,完成总结收尾工作。
(9月10日---25日)
附件3:
附件1
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评审标准
(2003年修订)
一、合格条件
依据评审标准,评审结果:
1、基本条件全部具备,评审分数166分及以上,为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A级);
2、基本条件全部具备,评审分数151分~165分,为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B级);
3、基本条件全部具备,评审分数130分~150分,为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小区(C级)。
二、评审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2、具备各种审批文件、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
3、小区的环保管理工作有指定人员负责;
4、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2000年及以前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达25%以上);
5、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6、饮用水达到国家饮用水质标准;
7、环境噪声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1类标准;
8、垃圾袋装化处理,定点存放,日清运率达到100%。
(二)评审细则(基础分满分200分;加分满分10分)
评审
项目
评审
内容
评分标准
管
理
监
督
20分
管理
体系
10分
封闭式物业管理,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报警系统完善,满分10分。
无保安警卫,扣4分;管理机构不健全,扣3分;管理制度不完善,扣3分。
监督
体系
10分
居民对小区的环保管理满意率为100%,满分10分。
每低5个百分点扣2分,10分扣完为止。
生
态
环
境
100分
环
境
质
量
55分
区内无低于15米的低空大气污染排放源,满分10分。
有一处扣2分,10分扣完为止。
距小区边界0.5公里范围内无工业污染源,满分10分。
有则不得分。
小区湿式清扫,5分。
生活环境整洁卫生,小区内无违章建筑。
院内和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满分4分。
发现一处,扣1分,4分扣完为止。
环境卫生设施完善。
小区有规范的毒饵站,无“四害”孳生现象,满分4分。
发现“一害”,扣1分,4分扣完为止。
环境噪声达到国家0类区标准,7分。
小区实现优质供水,出水直接饮用,10分。
景观用水全部达到标准,5分。
园
林
绿
化
25分
绿化覆盖率达到31%,1分;达到32%,2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满分10分,加完为止。
(2000年及以前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以25%为基数计分)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2平方米以上,5分。
软、硬覆盖率达到100%,满分5分。
发现一处大于100平方米的裸露地面,扣1分,5分扣完为止。
树木、花草、水面等绿化、美化配置合理,满分5分。
无景观水面,扣3分。
人居
条件
和
基础
设施
20分
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2000年及以前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25平方米以上),居室日照符合国家标准,满分5分。
未达到30(25)平方米,扣3分;未达到日照国家标准,扣2分。
有体育锻炼,文化、娱乐场所,满分10分。
无体育锻炼场所,扣5分;无文化、娱乐场所,扣5分。
基础设施完善。
下水道通畅,道路硬覆盖好,路面平整、无坑洼、无破损,道路宽敞通畅;有路灯、路标;自行车(汽车)库卫生整洁,公共设施无破损,满分5分。
无路标,扣2分;有一处扣一分,5分扣完为止。
评审项目
评审
内容
评分标准
绿
色
生
活
50分
清洁
能源
10分
全部使用清洁能源,满分10分。
未全部使用,扣5分。
水循环利用
10分
有中水回用措施,满分10分。
(其中:
无中水冲厕,扣5分;无中水浇绿、洗车、景观等,扣5分)。
生活垃圾处理
10分
垃圾分类回收。
(其中:
分两类回收,得5分;分三类及以上回收,得10分)。
绿色
消费
20分
至少使用三种以上环保或节能型建材和装饰材料,满分8分。
使用两种扣3分;使用一种扣6分。
基本使用环保、节能型家电产品和设备,4分。
全部使用无磷洗衣粉,4分。
基本使用可降解包装袋,4分。
生
态
环
保
教
育
30分
环境
宣传
15分
宣传栏、报刊栏、广告栏建设和管理搞得好,有固定环保宣传版块,有环保知识标语,满分5分。
无固定环保宣传栏,扣3分;无标语,扣2分。
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的基本知识宣传普及率达到85%,满分10分。
普及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2分,10分扣完为止。
环境
教育
5分
制定居民环保公约或守则,有公共环境书报架,满分5分。
无书报架,扣2分,无公约或守则,扣3分。
环境
意识
10分
居民环境保护知识较丰富,有较强的环境意识,有10名以上环保志愿者,5分。
环保志愿者的管理要有登记并有活动安排,否则不得分。
结合社会实际,定期开办“环保学校”对居民进行环保教育,5分。
环保学校必须具备教学条件,教学设施,否则不得分。
加分
10分
在爱国卫生评比中,获得国家表彰的,每项荣誉加3分;获得省表彰的,每项荣誉加2分;获得市表彰的,每项荣誉加1分。
但加分最多可加10分。
附件4:
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单位评审标准
(试行)
一、合格条件
依据评审标准,考评结果:
基本条件全部具备;评审分数160分及以上,为沈阳市生态环保模范单位。
二、评审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单位活动,有分管领导,有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
2、制订环境管理方针,明确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单位工作目标、指标;
3、建立健全有关节能、环保和降耗的规章制度。
分管领导每半年定期检查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单位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记录,有整改措施,并有成效;
4、单位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5、具备各种审批文件、验收合格证明;
6、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操场除外);
7、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8、饮用水达到国家饮用水质标准;
9、环境噪声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1类标准;
10、垃圾袋装化处理,定点存放,日清运率达到100%。
(二)评分标准(基础分满分200分;加分满分10分)
评审
项目
评审
内容
评分标准
生
态
环
境
70分
单
位
环
境
质
量
55分
单位内无低于15米的低空大气污染排放源。
满分10分,有一个扣5分,10分扣完为止。
单位湿式清扫,5分。
距单位边界0.5公里范围内无工业污染源。
10分。
单位环境卫生设施完善,环境整洁卫生,无“四害”孳生现象;室内外厕所符合标准和卫生要求,5分。
单位环境噪声达到国家0类区标准,5分。
会议室、办公室、教室环境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有室内绿化;会议室有禁烟标志,公用茶具消毒措施落实,5分。
食堂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各项设施、工具符合卫生要求,5分。
无光污染超标现象,玻璃幕墙面积不超过建筑外墙面积的20%,5分。
景观用水达到标准,5分。
园林
绿化
15分
绿化覆盖率达到31%,1分;达到32%,2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满分10分,加完为止。
软、硬覆盖率达到100%,树木、花草、水面等绿化、美化配置合理;道路平整,无坑洼、无破损,无违章建筑,5分。
生态环保宣教40分
环境宣传
15分
宣传栏、报刊栏、广告栏建设和管理搞得好,有固定环保宣传版块,有环保知识标语,满分5分。
无环保宣传栏,扣3分;无标语,扣2分。
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单位的基本知识宣传普及率达到100%,满分10分。
普及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2分,10分扣完为止。
环境
教育
15分
每年都举办环保知识竞赛活动,5分。
制定环保公约或守则,阅览室,图书馆设有环境书刊、报纸专角,5分。
定期聘请环保专家进行讲座,对本单位人员经常进行有关环保知识教育,5分。
环境
意识
10分
本单位人员环境保护知识较丰富,有较强的环境意识,5分。
有多名环保志愿者,定期举行环保活动。
环保志愿者要进行登记管理,有活动日程安排或计划,5分。
管
理
监
督
20分
管理
体系
10分
单位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治安报警系统完善,10分。
监督
体系
10分
本单位人员对单位的环境管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10分。
满意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10分扣完为止。
评审
项目
评审内容
评分标准
绿
色
生
活
70分
清洁
能源
10分
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并采用太阳能技术,满分10分。
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并采用太阳能技术,得10分;全部采用其它清洁能源得5分;未全部采用清洁能源不得分。
水
循环利用
10分
有中水回用措施,满分10分。
其中:
有中水冲厕,得5分;有中水浇绿、景观、洗车等,得5分。
垃圾处理
5分
垃圾分类回收。
其中:
未分类不得分;分两类,得2分;分三类及以上,得5分。
绿色消费
45分
自备车使用无铅汽油,尾气排放达标,5分。
使用环保型空调器,冰箱5分。
不使用哈龙(F1211)灭火器,5分。
绿色照明。
50%以上采用高效、节能的新光源得7分,30%以上采用高效、节能的新光源得4分,30%以下不得分;采用节能型照明控制系统,可采用的全部采用得3分。
至少使用三种以上有环境标志的环保或节能型建材和装饰材料,满分10分。
用二种得6分,用一种得3分,没用不得分
100%会议室、办公室、教室不吸烟,满分5分。
不吸烟会议室、办公室达到50%以上得3分,50%以下不得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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