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胁迫证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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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胁迫证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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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胁迫证据
离婚协议书胁迫证据
篇一:
20XX离婚协议书范本
20XX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
张三,身份证号:
_______,住_____省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栋_____单元______号。
女方:
李四,身份证号:
_______,住_____省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栋_____单元______号。
男、女双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儿子,取名_____。
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张三与女方李四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儿子______由男(女)方______抚养,随同男(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女双方分摊,女(男)方______每月支付儿子______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________元,男(女)方应于每月的0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转帐到女(男)方指定的______银行帐户内,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费用。
如儿子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情况外,女方应提前通知男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
3、抚养费支付到儿子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有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4、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儿子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另一方赔偿金________元;
5、女方应悉心抚养儿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
6、男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儿子_____次,但应提前通知女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儿子共同生活___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生活______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7、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对儿子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8、儿子12岁后有自愿选择随同男方或女方生活的权利,男女双方均不得干涉阻拦,双方应积极对儿子的抚养、抚养费等问题另行协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房产:
(1)位于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栋______单元_____号住房,系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合同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现值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家俱、电器等附属设施)。
经协商,双方确定住房的所有权归男(女)方所有,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男(女)方(即得到产权的一方)承担。
放弃产权的一方自离婚之日起有义务协助得到产权一方办理产权过户、产权登记等手续。
(2)得到产权的一方补偿放弃产权一方____万元,在签订协议当天补偿放弃产权的一方____万元,办理离婚登记当天支付_____万元,剩余款项在离婚后____日内支付完毕。
2、存款:
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_元。
分配方式:
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给乙方;
3、汽车: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__________牌小型家用轿车一辆,车牌号为___________,现登记在_____名下,双方同意该车辆归男(女)方所有,取得车辆的一方补偿没有取得车辆的一方_____万元,该款于___年___月___日前付清。
4、其他财产:
男、女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的个人生活用品以及个人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债权债务的约定:
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夫妻各自名下的债权由债权人本人享有权利,债务由债务人本人承担责任。
四、关于隐瞒、虚报、转移婚内财产的约定:
男、女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均没有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有隐瞒、欺骗,一经核实,自愿放弃该财产,双方对此条款均予以确认。
五、违约条款:
1、本协议双方均自愿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自愿赔偿对方___万元。
2、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_____元。
3、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4、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
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5、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方:
女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篇二: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例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例
卫女士诉称:
20XX年3月28日,卫女士与冯先生登记结婚,生育有一女儿。
在共同生活中,冯先生性格暴躁多疑,常无故打骂卫女士。
20XX年5月28日,在冯先生的威胁下,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卫女士被迫在冯先生早已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
离婚时,卫女士没有分到任何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房产A和房产B,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房产A由冯先生非法赠与女儿;房产B也是冯先生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产权证,陈女儿当时还在上学,不可能有经济能力购房。
冯先生欺诈、胁迫卫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应予撤销。
卫女士起诉请求判令:
1、撤销离婚协议书;2、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A和房产B。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
双方所争议的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留存,根据一般习惯,应当推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卫女士以“被欺诈、胁迫”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被欺诈、胁迫”,但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卫女士主张平均分割的房产A和房产B,此二处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6条和
第17条的规定,女儿系本案争议财产的产权人。
在争议不动产被确认为甲、冯先生共同财产之前,卫女士直接主张分割该争议不动产,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卫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关于此案,李海波律师分析,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现离婚时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双方自愿离婚并且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先是按离婚协议拿到了巨额财产,后为了多分财产又想去否定这个协议的效力,这其实是一种出尔反尔反悔行为,违背了民法学的禁止反悔原则,也违背了民事行为中最主要的诚实信用原则。
不动产的归属以登记为准。
本案争议的两处房产,其登记的所有权人均为第三人,而非原告或者被告。
对于房产A,系被告把个人财产经公证合法地赠与给了第三人。
在程序上,如果原告想分割该套房子,必须先进行确认该房子是共同财产的确认之诉,然后再申请公证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赠与公证后才能提起财产分割之诉。
原告直接提出分割第三人的房产在程序上是错误的。
对于房产B,原告如认为自己或被告有出资,那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应当在返还欠款的诉讼中解决,而不能直接提起不动产的分割之诉。
篇三: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号。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号。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女儿/儿子,名___________。
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1、夫妻双方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分居,夫妻双方至今已分居_____年____月,感情破裂原因为____________,现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女儿/儿子__________由女/男方抚养,随同女/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甲、乙双方分摊,男/女方每月支付女儿/儿子抚养费____________元,男/女方应于每月的05日前将女儿/儿子的抚养费转帐到女/男方指定的______银行帐户内,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
2、子女医疗费的分摊根据双方具体的工作单位政策而定,如一方单位可以报销,另一方则可免除。
3、子女教育费除基本的费用外,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择校赞助费、课外培训费、家教费、出国留学费用等。
4、子女保险费除强制医疗保险费用外,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人
生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费用等。
以上约定的抚养费,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费用。
如儿子/女儿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其概况外,女/男方应提前通知男/女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6、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
7、抚养费支付到女儿/儿子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有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8、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____方,另一方应协助配合办理,如果不配合办理,则赔偿经济损失_________元人民币;
9、离婚后_____方户口应在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仍未迁出的,则按日支付补偿金________元;
10、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女儿/儿子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元;
11、女/男方应悉心抚养女儿,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
12、男/女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儿子_____次,但应提前通知女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女儿/儿子共同生活___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生活______天,女/男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会以各种理由来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双方首先要友好协商,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前提,如果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如对方仍不配合,则可请求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的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产生压力,从而配合行使探视的权利。
1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女儿/儿子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_元。
分配方式:
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给乙方;
2、房屋:
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住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⑵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住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现值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
购房时以甲方为主贷人贷款___________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____________万元。
该房购买时首付__________万元,首付款于__________________。
现协商该套房产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
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乙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甲方必须赔付乙方___________万元;
⑶办理完相关变更手续后,甲方应将原按揭合同的每月应交款项在每月________日前足额向乙方缴交,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_____%支付逾期违约金;
⑷房内物品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归甲方所有。
3、汽车:
夫妻婚后购买的豫A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牌小型家用轿车归甲方所有。
4、股权:
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
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公司股权,另一方当事人不直接享有股权,而是对该股权享有共同所有权,该股权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直接转让。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公司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此种情况在性质上属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2条及《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股规定,区分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由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该股权只能转让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
而在该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收购该股权后,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受让股权,并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作价补偿。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夫妻持股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权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
对于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权进行评估后进行分割。
三、转让或拍卖分割。
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第三人或拍卖,再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此类转让、拍卖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竞买,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
4、其他财产: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5、双方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属于归各自所有,对于无法证明归谁所有的财产,有购买人的归购买人,无书面证明的归实际使用人。
四、债务的处理:
(一)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这里所说的为家庭共同生活是指所负债务应当是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类似为购房负担的债务。
其不仅包括衣食住行,还包括教育投资。
(二)婚前买房财产转化成共同财产,债务应当转化为共同债务
婚前购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其所负债务应当是个人债务,但是当该房产或其变卖的财产转化成共同财产时,基于该房产的个人债务转化成共同债务。
(三)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夫妻生活中有以夫妻财产进行生产经营的,也有以个人财产进行生产经营的,前一种所负债务当然为共同债务,后一种只要用于家庭生活,则生产经营中负担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四)因抚养子女或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五)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八)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1、以上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2、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前未披露的债务,又无证据证明是用于家庭生活的由一方单独承担。
3、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前未披露的债务,另一方知情的负担60%,不知情的负担40%。
篇四:
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注重妇女权益的保护
在农村离婚案件中要注重妇女权益的保护
----离婚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诉称:
20XX年3月28日,李××与陈××登记结
婚,生育有一女儿。
在共同生活中,陈××性格暴躁多疑,常无
故打骂李××。
20XX年5月28日,在陈××的威胁下,双方到民
政局登记离婚,李××被迫在陈××早已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上签
字。
离婚时,李××没有分到任何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
间,双方取得房产A和房产B,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房产A
由陈××非法赠与陈小×;房产B也是陈××以陈小×的名义办
理产权证,陈小×当时还在上学,不可能有经济能力购房。
陈×
×欺诈、胁迫李××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
定,应予撤销。
李××起诉请求判令:
1、撤销离婚协议书;2、
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A和房产B。
3、拥有女儿的监
护权。
被告陈××辩称:
双方当事人系自愿离婚,对于共同财产的
分割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李××分得二所幼儿园的经营
权,并非一无所获。
李××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
没有依据。
即使李××有撤销权,由于李××将分得的幼儿园转
让给他人,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故撤
销权已依法消灭。
房产A和房产B系陈小×的合法财产,李××
无权分割。
请求法院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述称:
房产A和房产B系陈小×的合法财产,李×
×无权分割。
请求法院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原告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的理由是否成立?
2、原告是否有权分割房产A和房产B?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所争议的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
字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留存,根据一般习惯,应当推定为双方当事
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以“被欺诈、胁迫”为由主张撤销离婚
协议书,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被欺诈、胁迫”,但其证据不足。
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平均分割的房产A和房产B,此二处房产登记
在陈小×名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
陈小×系本案争议财产的产权人。
在争议不动产被确认为甲、陈
××共同财产之前,原告直接主张分割该争议不动产,程序上不
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及《民事
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评析]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代理律师主要抓住以下两个要害问题进
行“防守”,以下两个法律问题也是原告最大的“弱点”,在开
庭辩论阶段得到充分的阐述后得到了法庭的重视并当庭宣判,驳
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现离婚时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等
行为,或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
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原、被告双方是自
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
备案,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已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了
明确的约定。
原告主张《离婚协议》是基于欺诈、胁迫而签订的。
必须举证被告陈××有不法的欺诈、胁迫行为,由于原告没有相
关的证据证实,故其主张的“被欺诈、胁迫”没有得到法院的支
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
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
”因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
本案原告先是按《离婚协议》拿到了巨额财产,后为了多分
财产又想去否定这个协议的效力,这其实是一种出尔反尔反悔行
为,违背了民法学的禁止反悔原则,也违背了民事行为中最主要
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动产的归属以登记为准。
本案争议的两处房产,其登
记的所有权人均为第三人,而非原告或者被告。
对于房产A,系被
告把个人财产经公证合法地赠与给了第三人。
在程序上,如果原
告想分割该套房子,必须先进行确认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确
认之诉,然后再申请公证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赠与公证后才能提
起财产分割之诉。
原告直接提出分割第三人的房产在程序上是错
误的。
对于房产B,原告如认为自己或被告有出资,那也是一种债
的关系,应当在返还欠款的诉讼中解决,而不能直接提起不动产
的分割之诉。
[启示及建议]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也
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就实践中如何贯彻这一原则,有
以下的启示和建议:
(一)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维权体系。
在制定村民
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时,不得侵害妇女应该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
权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
公安机关、
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切实承担起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
责。
随时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
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提出对策,因势利导,建立健全农村妇女
维权体系。
(二)审判人性化。
首先,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可由法
官根据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妥善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侵害问
题。
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及农村
的家庭中仍占主导地位。
女方几乎未形成经济独立的模式,没有
显性的收入,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由男方掌握,这种状况使一
方隐匿、转移财产较为容易,离婚时分割财产就像捉迷藏,男方
藏,女方找。
当处于弱势的女方要求分割财产时,法院很难认定某人的财产就是男方所转移的夫妻财产。
当缺少财产保护意识的妇女意识到为了离婚需要搜集证据时,男方已把有关的证据毁灭或隐藏起来,已把财产转移了。
甚至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来越多。
因女当事人举不出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的结果是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
要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形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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