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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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
发包方
:
承包方
:
签订日期
:
年月日
签订地点
:
发包方(甲方)
:
承包方(乙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内容:
(具体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
___
1.4工程规模:
。
(具体以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
1.5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号:
1.6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加政策性调整结算;
■包工包料、包文明施工
□其它/
1.7质量标准:
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验收
第2条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
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第3条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延期开工。
承包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5天,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方代表应在3天内书面答复承包方。
发包方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
如承包方理由不充分,发包方不同意延期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暂停施工。
发包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承包方在实施发包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
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发包方的,由发包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停工责任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延期损失。
3.3工期延误。
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方代表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5)发包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6)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方、承包方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发包方提出报告,逾期未报告,发包方可视为以上情况不影响工期;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期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4工期奖罚。
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定如下条款:
3.4.1工期延误
1)因发包方原因延误工期,造成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因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并按照第17.3条承担违约责任;
3)/。
3.4.2提前竣工奖励
□如果承包方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奖励。
提前竣工奖励=提前竣工天数*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_/__元。
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第4条合同价款
4.1承包总价:
(大写),(小写):
。
此合同价不得高于增城区财政评审价;结算时,该金额若低于财政评审价,则按该金额支付;若高于财政评审价,则按照增城区财政局审定价格支付。
4.2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方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经财政评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4.3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工程量的增减;
□物价变化;
■设计变更;
□收费减免(经依法批准);
□其他调整因素:
。
4.4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原则和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或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另行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合同履行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涨幅超过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相应单价10%时,按超过10%部分据实调整。
涨跌幅未超过10%的不再调整。
但承包方应在采购材料设备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单价报发包方确认。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未经发包方事先核对,承包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发包方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条图纸
发包方于年月日,向承包方提供套图纸。
5.1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内履行保密义务。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出示、泄露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5.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6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驻场代表:
;
承包方驻场代表(项目经理):
__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任职条件须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第7条发包方工作
7.1办理施工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
7.2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将有关工程资料报送属地镇、街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开工备案证明,领取施工标识牌。
7.3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
7.4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
7.5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将工程图1份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给承包方,并组织设计院、承包方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五天内予以确认。
7.6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7.7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约定。
第8条承包方工作
8.1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实施前,根据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
8.2每月15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根据发包方要求提交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8.3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各项工作。
8.4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8.5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
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6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三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经发包方批准后依照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8.7负责对验收之前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承包方责任由承包方负责修复,系发包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8.8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8.9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
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且应及时报告甲方和有关部门。
由此造成对公共利益或者工人权益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一概不负责任。
8.10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8.1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应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
8.12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承包方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所有修复费用。
8.13工程竣工后负责现场的场地的清理(包括施工路测堆积物、临时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等)。
8.14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人员必须在十天内撤离施工现场。
8.15不能因请款速度慢而停工,否则由此导致工程逾期竣工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逾期违约责任。
8.16不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能擅自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8.17因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发包方可根据工程的施工实际将部分施工工程委托第三方施工的,承包方应无条件服从,因第三方施工产生的费用发包方在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减支付,发包方不再调整工程总价款。
第9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9.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发包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以国家相关标准或省市有关评定验收标准执行)。
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承包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
因发包方原因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如发包方要求优良工程,其增加费用双方商定纳入补充条款。
9.2隐蔽工程验收。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9.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
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9.4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如需办理备案的,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待双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9.5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10条设计变更
10.1施工中如需要设计变更,须由发包方取得以下批准:
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的非设计变更,承包方应报经发包方审核批准。
10.2承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发包方同意。
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提前三天向承包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10.3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11条现场签证
11.1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故所作的签认证明。
11.2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工作的,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出现场签证的要求,并提交现场签证报告。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现场签证报告后三日内予以核实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现场签证报告后三日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方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变更工程的,承包方无权要求增加费用;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照原设计方案重新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1.3承包方应在发包方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48小时内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方承担。
11.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方签证确认,承包方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方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1.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48小时内,合同双方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以作为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12条进度款支付及结算
12.1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进度款拨付方法的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5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进度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进度款,从应付之日起需承担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作为违约金。
拨付工程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工程进场施工
%
工程进度完成50%
%
完工
%
区财政局结算评审后
付至财局结算评审额的95%
视财政结算评审额后金额而定
保修期满后
付至财局结算评审额的100%
视财政结算评审额后金额而定
上述进度款拨付的时间仅为预估时间,具体时间以财政部门实际拨付时间为准,乙方谅解此情况并不视为甲方逾期付款。
1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局结算评审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予以留存。
结算价以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准。
12.3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有关结算资料后28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结算经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并出具批复文件后,发包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5%。
12.4结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发包方发现工程款超付,则承包方须在收到发包方的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予以退还。
若承包方迟延退还工程款,除向发包方退还超付工程款,还需承担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12.5若承包方怠于结算,在发包方书面催促后10日内仍未有实际配合结算,发包方有权以单方结算金额报财政部门审核,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第13条材料设备的供应。
13.1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发包方所供材料设备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发包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责。
13.2承包方按双方约定的《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发包方所供材料设备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承包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13.3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3.4发包方发现承包方使用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材料设备时,有权指令承包方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如果承包方不执行该指令,则发包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3.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所有材料设备入场后由承包方负责保管。
13.6承包方需使用替换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13.7发包方委托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在价格、质量方面应取得发包方同意签证。
第14条工程保修
14.1保修金。
发包方从应付承包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5%预留工程保修费用。
承包方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4.2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并不得低于法定保修年限。
具体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
14.3保修期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提出要求,承包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修理。
否则,发包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员修理。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发包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方支付。
因承包方之外原因造成的返修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14.4约定的保修期限终止后,由承包方提出支付申请,发包方审核后根据政府财政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尾款拨付手续,将剩余的保修金返还给承包方。
保修金不计利息。
剩余保修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第15条通讯联络
15.1.发包方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传真
:
/
邮箱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5.2.承包方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保证在本合同所留地址均有效,相关文件送至该址视为有效送达,若一方发生变更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6条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违约责任
17.1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7.2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如无正当理由造成拖延,应承担从应付之日起需承担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逾期违约金。
因政府工程受财政投资限制,发包方报送财政审批手续导致支付时间延长或承包方逾期提交付款结算资料的,不属发包方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17.3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承包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方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以及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17.4施工过程中,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方有权随时要求承包方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等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且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处以元/次的处罚。
17.5对于经单项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完成整改后应重新进行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并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须继续赔偿损失。
17.6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方返还已收取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并向发包方承担合同价款%的违约金。
转包及分包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事故、工人劳资纠纷等)全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且承包方无权要求发包方结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
17.7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行为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方返还已收取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并向发包方承担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并承担发包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7.8如承包方中途在未完成工程的前提下退场的,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偿付本合同价款的%作违约金,且发包方不予结算承包方完工部分的工程款。
17.9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撤离施工现场的,每超期一天处以元的罚款。
17.10发包方发现承包方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整改;情况严重的,可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
承包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发包方可以聘请或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方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且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处以元/次的处罚。
17.11承包方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承包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由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方根据法定部门认定的事故等级,追究承包方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具体规定为:
1)质量事故:
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承包方应承担违约金元;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方应承担违约金元;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承包方应承担违约金元;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承包方应承担违约金元;除前述违约金外,若因此造成发包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包方还应赔偿发包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安全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方应承担违约金元;发生重大事故,承包方应承担违约金元;发生较大事故,承包方应承担违约金元;发生一般事故,承包方应承担违约金元;除前述违约金外,若因此造成第三方损失的,承包方还应赔偿第三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发生上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视情况严重程度,发包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17.12承包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只能担任本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不得同时担任或兼职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若承包方违约,须因此承担/元违约金,且发包方有权责令承包方予以改正或要求限期更换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担任本项目负责人,承包方须予以执行。
17.13其它:
/。
17.14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8条合同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小型工程项目。
小型工程项目的规模划分及分类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模划分及分类标准执行。
第19条签订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于 年月日签订于。
第20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21条补充协议或条款
2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解决,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补充条款: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发包人
:
承包人
:
(公章)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签字)
:
授权代表人(签字)
:
地址
:
地址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
传真
: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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