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北区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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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北区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
哈松政发〔2009〕29号
松北区加强个人出租房屋
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松北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提高个人出租房屋对区级财政增收的贡献,根据《松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哈松政发〔2008〕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委“好字当头、力求快速发展;稳字抓住、力求奋发有为”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针对我区个人出租房屋点多面广、隐蔽性强,征管基础薄弱、信息来源渠道少,税收控管手段缺乏的征管现状,整体联动,协同推进,积极支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强化行业和税种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最大限度做到应收尽收,不断提高我区个人出租房屋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个人出租房屋全面贯彻落实“清查税源、明确主体、核定征收、协税护税”的管理办法,
(一)开展清查摸清税源底数
区地税局各税务所与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派出所“点对点”衔接,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成立若干个人房屋出租清查小组,对松北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以及商业用房、产权商铺、写字楼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开展拉网式逐户清查。
一是查看资料、调查核实,掌握基本情况。
将清查税源与清理漏征漏管户相结合,各清查小组逐街逐路逐居民小区核对纳税人进行登记清查。
二是横向沟通、比对信息,分析查找漏洞。
区地税局主动与区房产住宅局、辖区内的房屋中介机构、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建立税源信息的传递机制。
通过区房产住宅局的出租房屋备案信息,跟踪掌握出租房屋的税源信息。
通过区公安局掌握外地人员承租房屋的情况,进而掌握居民住房的出租情况;通过对房屋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掌握写字楼、商住楼、住宅的出租情况。
定期把从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与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重点查找漏征漏管户并核实其出租房屋的面积和租金情况进行分析,切实加强税源的监控。
三是建立档案,定期巡查,实施动态管理。
区地税局对自用与出租房屋分别统计,进行编号,分类登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经营用房相关情况及税费缴纳情况。
所有资料登记造册,建立征收管理档案和纳入“一户式”档案中。
(二)明确主体实行委托代征
房屋出租的产权所有人是房屋出租各项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缴纳相应税款。
针对房屋出租的形式和特点,明确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科技学院周边出租行为较多的地点为重点管理范围,房开企业物业管理部门为重点管理对象,区地税局安排重点管理的责任人。
根据有利于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区房产住宅、区工商局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费。
(三)核定租金实行综合征收
一是确定租金标准。
按照纳税人提供涉税信息的合理性,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分为两类:
对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房屋所有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实际收取租金或实物等其他经济利益的;拒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的实行核定征收。
按该地区核定租金标准计算征收。
区地税局利用区房产住宅局的数字房产系统,对不同区域、不同繁华程度地段的房屋由各科所进行典型调查,根据房屋所在位置,按同类地区、同类标准核定单位面积租金。
确定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
二是执行综合征收率。
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5%(其中:
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住宅用房为7%(其中:
营业税1.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0.16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335%);非住宅用房为12%(其中:
营业税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0.5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45%)。
建制镇的综合征收率中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规定执行。
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的计算:
月应纳税额=月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对租赁合同租金收入真实和代开房屋租赁发票的实行分税种计征。
三是明确征收要求。
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并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对不足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申报方式。
个人出租房屋需要开具发票时,可按照有关规定持出租人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主管地税机关需要留存的相关资料,应实行备案管理。
(四)协税护税密切部门配合
区地税局要加强与外来人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房产住宅局、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这些部门熟悉情况、联系广泛的特点,通过联合办公、委托代征等形式,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社会综合治税的局面。
现将各部门在此项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如下:
区房产住宅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依法代征相关税费,未缴纳出租房屋相关税费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5%。
每月终了十日内以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向区地税局提供备案的房屋出租信息。
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公安局配合区地税局集中开展清查税源工作,每月终了十日内以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向区地税局对应税务所提供掌握的房屋出租信息。
区公安局配合区地税局加大对偷、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重点案件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开曝光,震慑涉税违法行为。
区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年检时,严把“合法经营场所”关,每月终了十日内以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开业、复业及变更的信息,提供业户房屋使用变化相关信息。
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依法代征相关税费,未缴纳出租房屋相关税费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5%。
区各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每月终了十日内以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向区地税局对应税务所提供掌握的房屋出租信息。
区地税局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召开税收政策信息发布会,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要耐心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做好税收政策的解释工作。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采取多种方式,方便纳税人缴纳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收。
三、加强领导强化考核监督
为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哈尔滨市松北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王沿民区长
副组长:
邹禹区财政局局长
夏千明区房产住宅局局长
黄敬国区工商局局长
魏本禄区公安局局长
于秀英松北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辑明松浦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柏森万宝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国庆太阳岛管理局副局长
李臣对青镇镇长
张春乐业镇镇长
徐英国区地税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局。
负责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协调、考核监督工作,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部门配合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税收联动机制正常运行。
依据《松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哈松政发〔2008〕62号)文件规定,每年末对各相关单位落实个人出租房屋应完成工作内容进行考评,兑现税收联动考核奖惩制度。
附件:
2
松北区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税源监控,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区级财政增收的贡献,根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地税联〔2008〕7号的要求,以及《松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哈松政发〔2008〕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委“好字当头、力求快速发展;稳字抓住、力求奋发有为”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针对土地使用税管理中存在的应税土地面积不清、纳税人申报不实、欠税回收难度大等难点问题,整体联动,协同推进,积极支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工作,强化行业和税种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最大限度做到应收尽收,不断提高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全面贯彻落实“部门协作、信息比对、部门联动、实地勘察、强化征收”的管理办法,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联合开展实地勘测
在2008年部门间联系沟通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应继续加强与同级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联动、强化监管”的工作格局。
一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由区财政局召集区地税局、区国土资源分局每季度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分析、解决信息传递、土地清查、联合勘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需要采取的措施。
二是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要将2005至2007年的地籍、地价土地数据信息,于2009年6月30日前,用《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资料信息传递表》将数据传给区地税局。
对新变更登记的土地数据信息,由区国土资源局每季通过《信息传递表》传给区地税局。
土地数据信息应包括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土地证书号、土地坐落位置、土地面积、基准地价等数据情况。
三是开展土地清查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松北区行政区域内纳税人的土地实际占用情况进行清查。
区国土资源局充分依托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对重点清查区域和企业纳税人的土地进行实地测量,因地制宜地采用测量技术或手段,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适当的合作方式,聘请当地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开展实地测量,查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
区地税局将管理中发现的无土地登记或转让登记的土地资料信息及时传递给区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将清查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情况及时传递给区地税局。
四是联合开展实地勘测。
区地税局联合区国土资源局开展实地勘测。
区地税局定期向区国土资源局传递需实地勘测纳税人名单。
区国土资源局向勘测对象送达《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勘测通知书》,一式三份,区地税局、区国土资源局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通知具体勘测时间和需要对方提供的资料等。
区国土资源局抽调人员组成勘测小组,由测绘人员采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高效勘测手段相应技术手段开展实地勘测。
确定应税土地面积、免税土地面积,同时将勘测确认面积与税务机关传递的申报登记面积进行比对,比对结果填写在《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申报勘测确认表》,一式三份,区地税局、区国土资源局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经地税、国土资源局及纳税人三方签字确认。
五是完善更新税源档案。
区地税局根据区国土资源据实地勘测确认的土地面积,依法征收或补征税款,及时更新土地使用税税源档案和征管软件中的土地登记信息。
同时将《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勘测通知书》、《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申报勘测确认表》及测绘图纸装入纳税人一户式管理档案,充实一户式电子档案。
(二)完善基础工作,开展信息比对
一是完善基础征管数据。
区地税局将每户企业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相关资料录入到《黑龙江省地方税务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税务登记模块——房屋、土地项目下。
无论是自用、出租、承租或其他情况的土地或房产,都应填列齐全。
二是强化相关信息比对。
区地税局将接收的土地信息按照可比口径进行筛选和整理,剔除无用信息,确保征管数据完整、准确为信息比对奠定基础。
采取横向比对和纵向比对的方法,将国土资源部门传递的土地信息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信息逐户比对,查找土地信息差异、面积不符的问题;将税源登记信息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查找纳税人不申报、少申报土地使用税或者未进行税源登记的问题;将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入库信息与上年同期数进行比对,查找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将纳税人房产税缴纳信息与土地使用税缴纳信息进行比对,查找纳税人已缴纳房产税但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三是及时处理异常信息。
区地税局对纳税人土地信息实施动态监控,通过动态监控发现的异常信息,对税源疑点问题需进行调查核实的,向税源管理部门下达《税源信息调查工作交办单》。
税源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指派税收管理员对异常情况深入到管户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税源信息调查工作交办单》上填写调查结果、反馈意见并附有关调查材料。
(三)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抓好关键环节工作
一是强化对东北亚工业园区、外资企业占地情况的管理。
对其生产用地与非经营用地应进行实地测量,把住征免界限。
二是强化对房地产行业占地情况的管理。
结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土地和存量土地纳入户籍管理的模式,在开发商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已纳税证明时,才能减除已售房部分的土地使用面积。
三是强化对松北区纳税人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批准用地文件情况的管理。
四是对纳税人进行改建、扩建等新增应税土地面积未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批准手续情况的管理。
五是强化欠税管理。
将欠税纳入会统核算。
建立欠税分户管理台账。
动态监控纳税人欠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在核准纳税人欠税数额的基础上,定期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同时把欠税作为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条件,督促企业自觉缴纳欠税。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源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哈尔滨市松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王沿民区长
副组长:
邹禹区财政局局长
杨力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徐英国区地税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考核工作。
四、考核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城镇土地使用税源清查工作的考核监督工作,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部门配合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税收联动机制正常运行。
依据《松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哈松政〔2008〕62号)文件规定,每年末对各相关单位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源清查工作应完成工作内容进行考评,组织开展联查验收,兑现税收联动考核奖惩制度。
五、几点要求
(一)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如发现不能提供契税凭证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变更登记手续。
(二)地税局和财政局对从国土资源部门获取的地籍、地价等相关信息资料,仅限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不得外流和用于其他用途,并有责任按照国土资源局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地税局和财政局在日常征管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土地登记的,于发现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资料登记,并通过传递表形式通报给国土资源部门。
(四)国土资源部门,应将用地批准文件(涉密的除外)抄送区财政局。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同级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附件:
3
松北区加强印花税
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印花税对区级财政增收的贡献,根据《松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哈松政发〔2008〕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委“好字当头、力求快速发展;稳字抓住、力求奋发有为”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针对我区印花税税源分散、难以监管、信息不对称、征管难度大的征管现状,整体联动,协同推进,积极支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印花税税收征管工作,强化行业和税种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最大限度做到应收尽收,不断提高我区印花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印花税税收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核定征收、强化管理、严格检查”的管理办法,
(一)合理分类、积极推进核定征收
凡松北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时,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对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由区地税局核定纳税人合同类印花税计税依据。
区地税局对于既有工业、商业应税收入又有其他行业应税收入的纳税人,应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进行核定。
工商业的核定面要达到100%。
建筑企业除了对建筑合同进行核定外,还要对材料采购环节进行核定。
对房开企业要清查土地出让合同、“包工不包料”是否进行了核定。
由区地税局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于次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并结缴应纳税款。
(二)强化管理、全面实现源泉控管
区地税局在登记办理环节,做好企业纳税人实收资本、证件类定额印花税、租赁合同印花税的征收,并将征收信息及时传递到管理环节;在申报审核环节,审核纳税人是否区分不同应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印花税明细申报;在代开发票环节,做好按代开发票金额同时缴纳印花税工作。
在税源管理环节,要规范审批流程,核定征收到位,及时录入微机,对企业印花税申报异常,及时开展纳税评估。
建立核定征收台账,按季度统计核定情况。
在税政环节,每季度结合税收政策信息发布会,积极做好印花税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工作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区地税局依法委托区财政局、区大项目办、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代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安合同和购销合同的印花税款。
区地税局依法委托区房产住宅局代征个人购买一手房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款。
(三)严格检查、力求突出重点行业
区地税局应加强对印花税核定纳税人的检查,依托税收联动机制,对采集的会计报表、申报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分析。
对预警提示进行分析,转入日常管理,由税收管理员实施催报催缴、下户核查和日常检查。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税嫌疑的,移交稽查环节,实施税务稽查。
对房地产、建筑、区投资集团、大学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实施重点检查。
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或合同金额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印花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哈尔滨市松北区印花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王沿民区长
副组长:
邹禹区财政局局长
夏千明区房产住宅局局长
徐英国区地税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考核工作。
四、考核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印花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考核监督工作,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部门配合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税收联动机制正常运行。
依据《松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哈松政发〔2008〕62号)文件规定,每年末对各相关单位落实印花税征管工作应完成工作内容进行考评,兑现税收联动考核奖惩制度。
附件:
4
松北区加强旅游业
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我区的传统优势产业旅游业,提升层次和规模,提高旅游业对区级财政增收的贡献,根据《松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哈松政发〔2008〕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委“好字当头、力求快速发展;稳字抓住、力求奋发有为”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针对我区旅游业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整体联动,协同推进,积极支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旅游业税收征管工作,强化行业和税种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最大限度做到应收尽收,不断提高我区旅游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旅游业税收管理全面贯彻落实的“明确主体、确定方式、统一票据、规范扣除”管理办法。
(一)明确征税主体
旅游业的纳税人是指为旅游者有偿提供食宿、交通工具和导游等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各类旅行社、旅游公司以及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的单位和个人。
1.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的分支机构也是旅游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应将取得的营业收入并入发包人单位统一核算,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发包人应当自发包、出租或被挂靠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不报告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3.从事旅游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4.旅游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旅游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机构所在地是指企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
(二)确定征收方式
鉴于旅游业纳税人规模、会计核算水平和对税法遵从度的不均衡性,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管理模式。
1.营业税征收方式
区地税局要深入开展调查,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状况及申报纳税情况合理确定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入账,按期编制会计报表,按规定申报纳税并做到按团核算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果的纳税人,实行按账查实征收。
(2)核定征收。
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申报纳税,不能按团核算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果的,以及由承包人经营,并以发包人为纳税人的单位,承包人未将取得的收入并入发包人单位实行统一核算的,实行核定征收。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1)查帐征收。
对账簿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真实,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旅游业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的方式。
(2)核定征收。
纳税人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为10%(年营业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和8%(年营业额在40万元以下),核定征收的基数为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
3.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旅游公司股东有个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后的余额,按个人持有股份比例,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旅游景点、购物点及旅游公司在支付导游、司机报酬时,应同时代扣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导游、司机及其他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每次所得均低于费用扣除标准致使扣缴义务人不能代扣税款的,以及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三)统一核算票据
1.旅游企业提供旅游服务收取旅游费时,应向旅游者开具内容与实际发生的旅游业务相符的《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电脑)》。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发生业务的时间、项目、金额,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旅游企业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的,应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不得向旅游者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开具和保管发票。
不得擅自损毁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开具的会议费发票,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哈尔滨市旅游景点的门票应由税务机关监制,并套印税务监制章。
同时,旅游景点可根据业务需要到税务部门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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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区 加强 个人 出租 房屋 税收 征管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