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磷肥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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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磷肥部分
编号:
(X)XK13-002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
(磷肥产品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1总则1
2工作机构1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许可程序2
4.1申请和受理2
4.2企业实地核查3
4.3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审定与发证4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审查要求5
5.1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磷肥产品出厂检验项目8
5.4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9
5.5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9
6证书和标志12
6.1证书12
6.2标志13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4
8监督检查14
9收费15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5
11附则15
附件1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6
附件2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3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4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5
附件5检验报告36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40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磷肥产品部分)
1总则
1.1为了做好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肥料级磷酸氢钙四个单元的磷肥产品,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1。
表1磷肥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过磷酸钙(疏松状、粒状)
优等品(有效P2O5≥18.0%)
一等品(有效P2O5≥16.0%)
合格品Ⅰ(有效P2O5≥14.0%)
合格品Ⅱ(有效P2O5≥12.0%)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化肥,“产品名称”栏填写磷肥,“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产品单元的产品规格(按表1填写),如“优等品”或“一等品”或“合格品”或“合格品Ⅰ”或“合格品Ⅱ”;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4.1.1.5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6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的批量为1500吨)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企业应具有生产所申报单元产品的产品标准及检测、包装、原料等相关标准,且均应为现行有效版本,具体如下(表2):
表2企业生产磷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申报单元
标准
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过
磷
酸
钙
产品
标准
GB20413-2006
《过磷酸钙》
相
关
标
准
GB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HG/T2843-1997
《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HG/T2673-1995
《酸法加工用磷矿石》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6274-1997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术语》
GB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534-2002
《工业硫酸》
GB/T1871.1-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HG/T2675-1995
《钙镁磷肥用磷矿石》
GB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1871.1-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6003.1-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5.2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见表3、表4和表5。
表3企业生产过磷酸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
检验测量设备
1
原料破碎、研磨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或校准合格)
2
硫酸、矿粉(浆)计量设备
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计量或校准合格)
3
混合设备(配酸设备、酸矿混合器)
恒温水浴振荡器(60±1℃)(计量或校准合格)
4
机械型化成设备
真空抽滤装置
5
熟化库(有机械翻堆设备)
10ml或25ml碱式滴定管(计量或校准合格)
6
硫酸贮槽
玻璃干燥器
7
成品包装设备
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
8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通风橱
9
成品库
取样器
10
造粒设备
试验筛(检定合格)
11
干燥设备
样品粉碎机或研磨装置
12
成品筛分设备
恒温干燥箱(100±2℃)(计量或校准合格)
13
氟回收或处理设备
天平(感量0.5g)
14
矿浆泵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注:
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4项仅限于湿法工艺流程要求,干法工艺企业中自产矿粉的必须有烘干机,外购矿粉的必须有原料库。
干法工艺流程还需混酸设备;
2.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0、11、12项和检验测量设备第10、11、13项为颗粒过磷酸钙生产企业所必备;若粒状过磷酸钙生产企业的原料为成品粉状过磷酸钙,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只有7~12项为必备;
3.若企业所用原料为磷矿粉,生产设备第1项可不作审查内容,但需查近半年进货台帐;若企业所用原料为磷矿石,无论生产疏松状过磷酸钙还是粒状过磷酸钙,检测设备11为必备检测设备。
4.熟化库面积:
产量5万吨/年以上,应大于1000m2;产量3-5万吨/年,应大于700m2;产量3万吨/年以下,应大于500m2;
5.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6.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
表4企业生产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检验测量设备
1
配料计量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或校准合格)
2
高炉上料设备
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计量或校准合格)
3
热风炉
恒温水浴振荡器(28℃~30℃)(计量或校准合格)
4
高炉
恒温干燥箱(130±2℃)(计量或校准合格)
5
高炉气净化除尘设备
真空抽滤装置
6
风机(热风机和鼓风机)
试验筛(计量或校准合格)
7
水池
玻璃干燥器
8
氟回收或处理设备
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
9
烘干磨细设备
电动振筛机
10
成品包装设备
通风橱
11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取样器
12
成品库
天平(感量0.5g)
13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注:
1.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2.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
表5企业生产肥料级磷酸氢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检验测量设备
1
燃烧炉
万分之一分析天平(计量或校准合格)
2
干燥机
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计量或校准合格)
3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测定仪
恒温振荡器或恒温水浴(65±1℃)(计量或校准合格)
4
鼓、引风机
真空抽滤装置
5
气固分离设备
电热恒温真空干燥箱(50±2)℃或卡式水分测定仪(计量或校准合格)
6
含尘气体净化回收设备
玻璃干燥器
7
成品包装设备
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
8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酸度计,灵敏度0.01pH单位(计量或校准合格)
9
原料库≥200m2
通风橱
10
成品库≥200m2
取样器
11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0.1g)
12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注:
1.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2.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
5.3磷肥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见表6。
表6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执行的标准号
检验项目
过磷酸钙(疏松状)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Ⅰ
合格品Ⅱ
GB20413-2006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水分的质量分数
过磷酸钙
(粒状)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Ⅰ
合格品Ⅱ
GB20413-2006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水分的质量分数
粒度(1.00mm~4.75mm或3.35~5.60mm)
pH值(5g试样加入50mL水中)
5.4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结论为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抽样。
5.5.1.2应在被检单位一个月内生产的且自检合格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样品,最小批量不得少于30吨;抽样也可在商业单位仓库中进行,批量不得少于10吨,抽样应有厂方代表确认。
5.5.1.3每产品单元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产品规格较多时,依据规格就高原则,抽取最高规格的产品,企业只能生产规格不高于所抽样品规格的磷肥产品。
对于集团公司,每个产品单元每个生产点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
5.5.1.4抽样方法按相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总抽样品量大于2kg。
采得的样品尽快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至0.5kg(粒状产品应缩分至1k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250mL(粒状产品应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并用四氟塑料带密封,一个为检验样,另一个为保留样。
5.5.1.5所抽取的样品,均应贴上统一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样品标签和封条。
5.5.1.6抽样人员应一式四份填写抽样单,如实填满,产品包装标识应填写准确。
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代表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抽样单一份交付受检企业,一份随同所抽样品由申证企业从封样日起7日内送检验单位,二份由抽样人员交审查组织单位。
5.5.1.7所抽样品的有效保留期为六个月。
5.5.1.8本次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为一次性抽样。
5.5.1.9产品数量不够或企业拒绝抽样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5.4.1.10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5.5.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检验项目(表8、表9、表10、表11、表12)及检验依据
分别依据GB20413-2006《过磷酸钙》、GB20412-2006《钙镁磷肥》和HG2598-1994《钙镁磷钾肥》、HG3275-1999《肥料级磷酸氢钙》国家或行业标准。
表8疏松状过磷酸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项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Ⅰ
Ⅱ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18.0
16.0
14.0
12.0
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5.5
水分的质量分/%≤
12.0
14.0
15.0
15.0
表9粒状过磷酸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项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Ⅰ
Ⅱ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18.0
16.0
14.0
12.0
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5.5
水分的质量分数/%≤
10.0
粒度(1.00mm~4.75mm3.35~5.60mm/%≤
80
表10钙镁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项目
指标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
18.0
15.0
12.0
水分的质量分数/%
≤
0.5
细度:
通过0.25mm试验筛/%
≥
80
5.5.2.2结果判定
产品检验合格与否按以下原则判定:
A检验样或保留样的产品质量全项指标必须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B产品质量应与产品包装袋标明值相符;
对于每个单元每个生产点的样品,以上2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次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不合格。
5.5.2.3检验报告及汇总
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受检企业留存,一份留检验单位,二份交审查组织单位。
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
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共7章26条38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
非否决项目共34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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