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监理员考试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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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监理员考试复习题
平安监理员考试复习题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国家对严重危与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与平安生产的工艺、设备。
3、国务院规定的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制度。
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立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容以与监理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5、工程监理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围,承当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应当根据建立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承包单位以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6、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视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立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7、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立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9、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
10、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
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平安承当监理责任。
11、建立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立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立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承当连带责任。
12、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当主要责任。
1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展现场监视。
14、较大事故的指标: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6、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7、自事故发生日起30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
当与时补报。
18、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19、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死党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0、对伪造或者刻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收入的60%至100%的罚款。
21、按照事故等级的分类,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以下罚款:
(1)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重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22、按照事故等级的分类,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以下罚款:
〔1〕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出入的30%罚款;
(2)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
〔3〕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出入的60%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出入的8%罚款。
23、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
24、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5、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限期限是3年。
26、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27、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限期,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同意,不再审查,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不可自动延期。
28、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进展生产的: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所得,
〔3〕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4〕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市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管理条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30、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工作全面负责。
31、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3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33、建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立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平安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34、建立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立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与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展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领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3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应当进展现场监视。
36、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
37、对初次进入建立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的相关教育培训。
38、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平安防护用具、平安防护服装和平安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危害。
39、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需要由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建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
40、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与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41、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登记。
42、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视检验合格。
43、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的约定配备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
44、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建立工程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质量和平安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
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立单位。
45、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许可证与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书。
即所谓的三证一书。
46、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与时报告建立单位。
47、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平安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施工现场予以处置。
48、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关验收的,由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质量和平安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
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立单位。
45、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许可证与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书。
即所谓的三证一书。
46、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与时报告建立单位。
47、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平安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施工现场予以处置。
48、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关验收的,由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49、《市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管理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5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1、生产经营单位指派从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应当承当该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费用,并可以与该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效劳期限。
52、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53、未足额存储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平安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4、工程监理,是指建立工程监理单位受建立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立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展控制以与对建立工程的平安生产实施监视的活动。
55、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围承接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56、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立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即上浮20%。
57、建立单位应当在建立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建立工程监理费。
监理费不得挪作他用。
58、建立工程监理评标标准应当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从业经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条件、总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经历和业务能力、监理大纲的编写质量、设施配备、监理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等容。
59、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建立工程监理评标时,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辩论的方式评估总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
60、监理单位不得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其他建立工程项目的有:
(1)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立工程,
(2)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的建立工程,
(3)保障性住宅工程,
(4)国家或者本市重大工程。
61、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的20日,将合同报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展备案。
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工作围、监理效劳期限、监理费等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
62、总监理工程师确因正当事由临时离开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局部权限。
63、监理单位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立单位的同意,但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原驻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64、在监理合同围,建立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关工程施工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起代表书面提交。
65、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平安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进展审查,并将审查的情况报建立单位。
66、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定期报告的容和报送要求由本市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67、紧急报告,接到报告后,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予以处置。
68、市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那么进展分类信用管理。
69、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
由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0、本市建立工程以施工工地为单位,由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建立工程的质量平安形成监理报告。
71、监理报告的期限:
自办理质量平安报监手续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72、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三类。
73、监理专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开展的工作情况报告。
74、监理月报包括以下容:
(1)施工现场质量平安隐患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控制情况,
(2)施工现场建立程序的执行情况与相关单位的质量平安行为,
(3)国家与本市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4)监理开展的审核情况、指令发出与落实情况。
监理月报在每月上旬提交。
75、建立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催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落实监理报告制度。
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质量平安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催促现场整改。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中制度,或者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立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未委托监理的建立工程,由建立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履行监理单位的报告职责。
76、建立工程施工平安监理规程实行:
总监负责、专职日常管理、全员参与、分工配合平安监理工作职责制。
77、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其应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78、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与时报告建立单位。
79、总监工程师在履行平安监理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平安监理工作,主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委托总监代表。
80、对各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单独编制相应的平安监理实施细那么。
81、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平安许可证审查其合法有效性,应对项目经理、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考核证书与专职平安管理人员配备到位人数审查其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进展审查其合法有效性。
82、平安监理方案应由总监工程师主持编制,平安监理人员和专业工程师参与,并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83、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编制平安监理实施细那么,做到详细、具体,且有可操作性。
平安监理实施细那么由专业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84、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应加强巡视检查,根据作业进展情况,安排巡视次数、但每日不得少于一次。
85、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与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限期整改。
86、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平安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以与施工现场发生重大险情或平安事故的应签发工程师暂停令。
87、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具有注册的岗位证书,资格等级与承包的规模相适应,应具有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88、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建筑机械安装检测报告中不合格项的整改合格资料。
89、项目总监代表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有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责和权利,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历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任职。
90、实行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91、监理费报价不列入评标方法。
92、实行监理从业人员终身追究制度。
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在工程使用寿命期实行监理责任终身追究制。
93、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与其监视管理适用《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视管理规定》。
94、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视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
95、超过平安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报废。
96、没有齐全有效的平安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97、安装单位应当履行的平安职责:
组织平安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展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验收。
99、使用单位应当为设备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
100、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101、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平安措施。
102、对称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部符合标准的、情况严重的要进展100%检验。
103、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时,还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展抽查。
对梁底扣件应进展100%检查。
104、模板支撑系统应当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相连接。
105、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平安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106、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戒备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围。
107、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与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展现场指导。
108、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指的是:
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局部项工程。
109、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总包单位编制。
其中,其中机械安装拆除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110、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111、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展论证。
112、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展验收,验收合格后,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113、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那么,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平安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114、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围: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
〔2〕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与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3〕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4〕建筑幕墙安装工程〔玻璃幕墙工程〕。
1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
〔1〕搭设高度8m与以上,搭设跨度18m与以上,施工总荷载在15KN/m2与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与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2〕搭设高度50m与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3〕跨度大于36m与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与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116、现场施工平安生产管理体系,应围绕平安管理目标,以项目经理为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
协调施工现场各参建方,建立平安生产管理组织,遵循策划、实施、检查、改良的模式循环运行。
117、现场施工的平安职责包括:
总承包项目部,专业分包项目部,班组,作业人员。
118、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员包括: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材料管理部门、动力设备管理部门、平安管理部门、其他管理部门。
119、项目部应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对易发生平安生产平安事故的部位、环节的作业活动实施动态监控。
120、平安管理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包括:
平安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平安技术交底、平安检查、平安教育、应急预案。
121、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进展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122、平安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展交底。
123、施工现场材料应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
124、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超过2层,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
125、工作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126、配电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配电室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127、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128、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129、在施工中发生危机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130、用人单位应当与持有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131、从2009年10月1日起,未取得本市特种作业人员书的不得从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发放。
132、被依法处以撤消操作书的特种作业人员,2年不得重新申领操作书。
13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立工程项目组建平安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平安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134、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的平安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当的分局部项工程的工程质量的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135、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独立设置,是企业的独立职能部门,独立行使管理职能。
136、总包单位现场实际配置的平安管理人员,与报监时是否一致,是否在岗,是否合法持证。
137、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
13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视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139、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40、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与消防技术标准规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消防平安实施监视,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41、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要落实消防平安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142、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A级的材料。
143、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时,或工地出现险情或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代表检查。
144、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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