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应急预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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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仅提供ⅩⅩ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内部操作使用。
未得到ⅩⅩ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之授权,不得将该管理制度之内容向外部透露。
目录
1总则1
1.1编制巨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1
2应急处置机构的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2
2.1应急处置机构的组织架构2
2.2应急处置机构的工作职责3
3风险监测及预警报告5
3.1风险监测5
3.2预警报告7
3.3风险预防措施9
4突发事件分级及应急处理11
4.1突发事件分级11
4.2应急处置的原则12
4.3应急处置的流程12
4.4应急处置15
4.5应急报告17
5应急处置工作的常态化管理18
5.1应急办公常设小组架构18
5.2日常工作职责18
5.3突发事件的后续监测及定期报告20
6附件2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控个人理财业务的各类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本行经营风险,妥善预警和处理由于理财产品可能引发的重大风险事项,提高本行应对理财产品业务重大风险事项的维护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监管规定、本行相关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以及本行对于应急风险处置提出的常态化管理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编制依据
本管理制度的编制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行制订的《处理客户意见或投诉指引》及《ⅩⅩ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关于理财产品风险应急处理预案的报告》综合修订而成。
1.3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处置与本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各类诱发因素所导致的、可能影响本行日常金融业务正常运营、影响本行理财业务品牌形象,进而可能影响某一地区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潜在风险因素。
2应急处置机构的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
2.1应急处置机构的组织架构
2.1.1总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零售银行主管副行长副组长:
其他业务主管副行长2位成员:
财富管理处总监合规总监
法律事务部总经理业务营运支援处总经理销售管理部总经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市场策划及传讯部总经理联系人:
销售管理部总经理
市场策划及传讯部企业传讯负责人
2.1.2分行应急工作小组组长:
分行行长
副组长:
分行零售业务主管副行长、分行营运主管副行长成员:
分行零售业务部门主管分行现金部主管行政部主管各支行行长
分行日常联系媒体的员工联系人:
分行指定专人
2.1.3.分行应诉队伍
>一级应诉人员:
•支行或分行营业部主任级以上客户经理•支行行长或分行营业部主管
>二级应诉人员:
•分行投诉主任
•分行主管零售业务的副行长或零售业务主管>每家支行或分行营业部配备2名或以上应诉人员,并且在营业期间,至少有1名应诉人员处于待命状态,以便处理客户投诉。
2.2应急处置机构的工作职责
2.2.1总行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作为指挥全行理财产品业务应急工作的核心机构,领导、指挥与协调全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应急工作;
>负责重点关注类理财产品应急处理方案的部署与组织;
>了解与汇总突发事件及各经营机构相关理财产品状况方面的信息;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召开应急会议,研究应对方案并指导落实;
>小组相关成员分条线督促各分行落实应急方案,协调总行有关部门与分行应急领导小组共同采取应急措施。
2.2.2分行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负责领导、指挥与协调所在分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应急工作;在发生理财产品业务突发事件时,负责先期处置、第一时间向总行汇报状况信息及落实总行应急方案措施;
>分行零售银行主管副行长担任理财产品媒体应对责任人,负责处理与当地媒体相关事务。
各分行需加强与当地各媒体的有效沟通,并争取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对于已有广告合作或是联系密切的媒体,需要确保在报道突发事件前主动告知本行;如发生突发事件,需启动媒体工作应急机制(详见《市场策划及传讯部操作规程》“4.2.2负面报道危机管理”),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总行,按照总行管理层和应诉队伍的指示进行后续工作;
>加强与当地政府、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向相关部门寻求相应帮助,并按照监管要求在上报总行的同时及时上报所在地的监管机构;
>负责管理各分行应诉队伍的组织、建设,并落实分行层面相应责任人,将日常责任人员、联系人名单在分行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备;分行需落实专人处理理财产品客户投诉,做好客户的解释、服务工作,务必妥善解决客户投诉。
对升级到法律诉讼的投诉,需及时向总行应诉队伍报告。
2.2.3分行应诉队伍职责
>一级应诉人员:
•出面协调并解决客户投诉,做好客户解释、服务工作,妥善解决投诉;
•口径一致、态度明确、回答专业、有礼有节,防止投诉升级和扩大;
•进行案例回顾,关注投诉处理及客户维护技巧,协助一线销售做好日常客户维护工作,预防潜在客户投诉的发生;
•严格贯彻落实本行对客户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接受二级应诉人员的管理;
•如遇突发事件,需立即报备二级应诉人员,并配合分行理财产品突发事件应诉队伍处理该事件;
•接受分行必要的处理技能、法规等培训。
>二级应诉人员:
•出面协调解决一级应诉人员无法解决的,或已经升级的投诉,力争妥善解决,防止投诉的再次升级和扩大;
•指导一级应诉人员相关投诉处理技巧,做好日常汇总、报备、登记工作;•严格落实本行对于客户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接受总行投诉主任的管理;•接受总行必要的处理技能、法规等培训。
3风险监测及预警报告
3.1风险监测
3.1.1风险监测等级
根据本行发行理财产品的特点,并结合监管要求,对本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监测等级进行如下分类:
3.1.1.1重点关注类
产品一年以内到期,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或可提前赎回保本类产品市值大幅下跌超过80%(含80%),或认购客户数量众多,累计接到客户投诉10个(含10个)以上或已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负面报道、涉及法律诉讼案件等问题,存在明显事件升级风险隐患的个人理财产品。
3.1.1.2关注类
产品一年以内到期,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或可提前赎回保本类产品市值存在一定程度下跌但未达到80%,或认购客户数量较多,累计接到客户投诉5个(含5个)以上但少于10个,存在一定程度事件升级风险隐患的个人理财产品。
3.1.1.3正常类
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产品,且在投资期内累计收到客户投诉少于5个(即仅有个别投诉案件发生),未出现事态升级迹象的个人理财产品。
3.1.2监测优先级
3.1.2.1按照产品类别
重点关注类个人理财产品为最高优先级重点监测;关注类个人理财产品为次优先级;正常类个人理财产品为第三优先级。
对于重点关注类产品,应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对于关注类产品,应保持密切关注,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力求减缓事态发展,降低风险等级;对于正常类产品,根据本行风险管理及内控要求,对潜在风险积极予以相应防范管理,一旦发现升级迹象则上升为关注类进行应对。
3.1.2.2按照销售区域
根据城市规模及其影响力,本行业务规模等进行监测。
本行6家大中型分行列为最高优先级重点监测,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西安分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业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新分行如苏州分行为第三优先级;其余中小分行,包括珠海、厦门、重庆、成都、杭州、沈阳、青岛、武汉、南京、天津、合肥、乌鲁木齐等分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列为次优先级。
如有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事件升级风险隐患,则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优先级实行快速报告制度,避免事件的升级和扩散。
3.1.2.3按照重点时期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重点敏感时期(例如国庆、春节、国家重要会议活动、我行举行大型公开活动、相应产品到期日期间)为最高优先级重点监测;其余为次优先级。
如在此期间有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事件升级风险隐患,则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优先级实行快速报告制度,避免事件的升级和扩散。
3.1.2.4按照责任情况
根据总行及分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备的责任人名单界定突发事件责任情况,本行有责任的个人理财产品事件列为最高优先级重点监测;本行无责任但有瑕疵的个人理财产品事件列为次优先级、本行无责任、无瑕疵的个人理财产品事件列为第三优先级。
如有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事件升级风险隐患,则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优先级实行快速报告制度,避免事件的升级和扩散。
上述情况根据监测优先级别的不同,按照最高优先级、次优先级、第三优先级的次序由总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包括人力、物力在内的资源配置,予以分层关注和处理。
3.2预警报告
3.2.1预警信号
根据监管有关要求,本行在实际工作中按如下标准设置预警信号,以加强售后产品的跟踪监测及潜在风险管理。
预警信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3.2.1.1售后产品表现
>单只理财产品的净值连续3个月低于投资本金的80%,且亏损情况无明显改善的趋势;
>单只理财产品于元旦、春节和国家其他重要事件或我行举行大型公开活动期间到期,到期前1个月的净值低于投资本金的80%;
>单只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被触发,造成到期价值低于投资本金的80%。
>单只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率为零。
3.2.1.2核心/主要信用主体发生信用危机
>单只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会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在“转让信贷资产”或“信托贷款”类产品存续过程中,一旦核心信用主体出现下述情况即发出预警信号(指信托产品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中对信托资金还本付息起关键作用的信用主体):
•发生贷后管理人将贷款风险分类调整为“关注类”;
•融资主体/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当期理财产品正常兑付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停止、项目停建、重大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
3.2.1.3出现集中投诉及诉讼
>对单只理财产品的投诉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0人;
>对单只理财产品被诉讼的案件,原告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0人;
>对单只理财产品被诉讼的案件,本行终审败诉。
3.2.1.4媒体大量负面报道或其他
>媒体机构对本行或数家同业发行的同类型理财产品进行大量负面报道,或同一则负面报道大量转载;
>其他重大风险预警信号。
在日常工作中,上述预警信号由总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即日常应急办公小组与各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监测,最大程度地保证及时监测到任何出现的信号,强化风险防范管理。
同时,根据监管要求,凡是出现了预警信号的理财产品均将被列入本行重点关注类产品分类,并按照最优先级别进行处理。
3.2.2预警信息处理及报告
3.2.2.1落实分工、明确责任,建立问责制
根据上述所设置的预警信号,本行各相关部门需要从产品设计、销售、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具体包括由财富管理部监控售后产品表现;由财富管理部协同金融机构部监控存续期内产品的相关投资交易对手、核心信用主体或其他信用关联方信息;由总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及各地分行应急办公小组成员、指定责任人共同监控各类个人理财产品所涉及的投诉、媒体或诉讼案件。
对各环节中出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并及时逐级上报负责人,进而从根本上监测和预防产品风险事件的发生。
3.2.2.2监测预警及报告
当发现预警信号后,相应负责人应及时上报,如分行责任人应通过分行应急工作小组及时上报总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随即按要求向所在地相应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同时,总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召开应急工作会议,汇集各方信息,根据实际预警内容制定相应应急处理方案,并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本着最大诚意,竭尽最大努力采取妥善行动,以保护客户合法利益,平息事件为目标。
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业务责任人及应诉队伍实时监测所负责业务、所在分行理财产品突发
事件隐患;
>一旦发现产生预警信号,责任人需在第一时间内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各负责部门,相关负责人、产品经理或相关业务关联方(如适用)将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评估所出现的问题;同时研究采取妥善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包括提前终止产品、产品转换等在内的处理意见与建议,以防止问题进一步恶化或扩散,并按照本行应急预案处理流程进行上报。
>如果是在分行层面率先监测到了预警信号,则由分行应急工作小组在第一时间上报总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理措施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一旦确认预警信号成立,需要立即向相应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规定上报时限内上报事件详细情况。
之后,还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标的资产表现不佳的原因及未来可能的变化趋势、及时与有关客户进行积极地沟通、安抚,解释产品表现及给予客观的市场分析,并按照紧急会议达成的初步意见、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将相关风险处置信息及时通过应急工作小组上报银行监管层。
3.3风险预防措施
3.3.1财富管理部对于未到期产品加强日常监控。
对于账面收益偏差超过原预期收益20%以上的应及时与客户联系,说明产品运作情况和当前国内外影响产品收益的金融市场特点,并根据客户风险承担能力提供操作建议。
3.3.2产品有效期内,本行定期通过账单、邮件、电话、传真、面谈等方式将产品的最新情况告知客户,并提供本行独立分析意见,以便客户对产品处理做出适合自身的判断。
3.3.3建立一定的补偿机制,对于未达到预期收益的产品,及时告知客户,其将来在本行购买产品时,可享受在本行各类理财产品中的最优惠利率及手续费减免待遇,本行还将于产品到期时专为该部分客户提供定制的优惠产品。
3.3.4建立理财无障碍客户沟通机制。
总行和分行应有专人直接负责客户咨询和投诉事宜,客户可通过电话、邮件及来访等及时了解产品运作信息。
4突发事件分级及应急处理
4.1突发事件分级
为充分贯彻风险防范、突发事件快速妥善处理的原则,当突发事件分级指标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则按照较高一级的标准处理,以防止风险的扩散;当突发事件风险等级随着时间推移上升后,则按照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参照中国银监会印发的《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行对于突发事件的分级定义按照事件影响范围进行界定。
4.1.1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I级)
本行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其影响范围涉及本行两个或两个以上分行网点的正常经营,进而有可能影响本行其他分行正常经营,甚至波及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
4.1.2重大突发事件(II级)
本行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其影响范围涉及本行两个或两个以上支行网点的正常经营,进而有可能影响所在地分行正常经营,甚至波及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
4.1.3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本行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其影响范围涉及本行一个支行网点的正常经营,进而有可能影响所在分行正常经营的突发事件。
按照监管规定要求,本行各分支机构一旦发生符合上述定义的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分行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并按照应急预案制度的规定在事件发生时起1小时内上报至总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积极自救,同时在监管要求时间内(I级、II级突发事件,应在事发时起2小时内上报;对于III级突发事件,应于事发时起4小时内上报,)上报至事发所在地相应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4.2应急处置的原则
为妥善处理各类关于理财产品的客户投诉事件,在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维护银行权益及声誉,本行对接到的客户投诉及可能发生的客户投诉隐患将进行详细分析,严格按照责任类型,逐个排查摸底,分类进行应对。
4.2.1无过错、无法律责任
对于该类事件本行无法律责任,且在销售和售后环节的资料完整、填写合规、跟进服务及时的产品,本行将本着“以客为尊”的原则,清晰向客户表明银行立场,并妥善做好客户的解释安抚工作,对评估认为有投诉升级风险的个案,及时向本行理财产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当地银监汇报,采取应对措施。
4.2.2无法律责任,但有瑕疵
对于本行虽无法律责任,但在销售或售后环节的资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或跟进服务不及时的产品,本行将认真研究,通过全行培训的方式,统一应对口径,从维护银行声誉的角度,采取妥善措施努力与客户达成和解,并尽可能保护客户的利益。
4.2.3有销售过错
对于本行方面确有法律责任,要彻查销售过程,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迅速制订赔偿方案,主动联系客户妥善进行处理,避免引发诉讼或其他突发事件,损害银行声誉。
4.3应急处置的流程
4.3.1处理流程图
常规监测
I:
发现事件隐患
当日内汇报详情
发出统一预警汇集各条线信息
:
:
;
召开应急会议制定
处置方案
根据方案组织应急处理上报处置方案
事件平息
停止措施预防再次发生,上报处置情况
进入重大突发事件
评估损失恢复工作
总结奖惩持续改进
备注:
应根据突发事件不同等级在监管当局规定时间内上报处置方案及处置情况报告(如上海地区应根据突发事件不同等级分别在上海银监局发出预警6/12/24小时内上报处置方案,在处置结束后还需上报处置情况)。
4.3.2—般处理流程
(1)及时上报:
各网点在收到客户投诉的第一时间须上报总行投诉处理部门,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各网点负责人须于投诉发生24小时内上报详实的内部调查报告及处置、回复方案草案;各网点投诉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投诉的具体处理工作,对内部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如遇突发事件,总行应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初步判断评估,对于符合上报要求的事件应按规定立即向上一级机构、银监会相应派出机构和同级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2)优先受理:
总行及各分行投诉处理部门将本行重点关注类理财产品投诉作为特别案例,在投诉处理中列为最高重要程度类别,特别优先受理。
(3)快速处置:
本行要求在现有投诉处理流程规定的投诉处理时限基础上,缩短对重点关注类理财产品投诉处理的时限,在收到客户投诉五个工作日内,必须给予客户明确回复。
(4)指导监督:
总行销售管理部作为投诉处理监督部门,负责协同财富管理部对经营机构上报的相关投诉进行相关情况确认,包括本行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客户的投诉是否具有较高的投诉升级风险等,为经营机构处理投诉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协助。
对投诉态度坚决或激烈的客户,由总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商制定应对方案,指导监督相关网点和人员回复处理。
(5)定期分析统计:
总行销售管理部按照投诉产品、投诉次数、客户风险程度等对投诉案例进行实时分类统计分析,对于已上报监管机构的事件需每周定期向总行管理层、日常应急办公常设小组及各经营机构通报投诉处理情况及风险隐患分析。
(6)重点时期实时监测:
元旦、春节和国家重要会议、我行举行大型公开活动、相应产品到期日期间为本行重点关注类理财产品风险的特殊重点时期。
重点时期,总行及各经营机构均必须指派1-2名专员,经营机构专员须就相关理财产品客户投诉、上访、媒体接触进行实时监测,就可能发生问题的任何线索第一时间报告总行专员,总行专员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启动总行理财产品业务应急处理机制。
(7)由内部审计部门组织检查其他具有与问题理财产品类似特征的产品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认是否存在风险尚未暴露的其他产品,提前制定预防措施。
(8)建立突发事件快速报告制度:
建立自下而上、逐级有责的突发事件快速报告程序。
凡是符合本行前述4.1部分所定义的三类突发事件,均适用于突发事件快速报告制度。
>适用范围:
对包括客户过激行为及群体性事件隐患、有媒体曝光并可能严重威胁银行声誉事件、投诉升级为法律诉讼事件隐患等突发事件,根据专项界定标准(例如发生10人以上的客户集体投诉事件),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快速报告机制。
>报告体系:
按照网点现场报告员或应诉员、分行应急小组、总行应急小组的内部报告流程,实施快速逐级上报,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如有必要,应向董事会报告;按照分行应急小组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总行应急小组向银监会报告建立监管报告体系,实施快速报告。
>时间要求:
内部逐级报告应按照应急预案制度的规定,在事件发生1小时内快速上报至总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就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初步评估判断,并召开应急工作会议,积极启动应急预案拟定自救方案;同时在监管要求的时间内(I级、II级突发事件,应在事发时起2小时内上报;III级突发事件,应于事发时起4小时内上报)也上报至事发所在地相应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4.4应急处置
4.4.1客户过激行为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理:
>保安或营业网点负责人立即向分行应急工作小组联系人报告,分行应急领导小组报总行应急领导小组,并启动应急预案;
>应诉小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采取包括关门等措施来保证银行职员的人身安全;
>尽量避免示威的人冲进办公室,并注意有没有员工被胁持;
>由应诉人员负责做好客户的解释和劝导工作,尽量将闹事者劝至营业大厅以外的单独房间交谈;
>当人群情绪稍微平静时,设法了解事件原因,因势利导,劝说人群解散;
>行政部主管应立即拨打110紧急电话,让公安局到场帮助控制局面;
>遇有客户采取过激行为(自我伤害、伤害他人、损毁财物等)的,立即采取现场救助(人身伤害)及安保人员现场控制(财产损毁),同时拨打120、110紧急电话,请医疗救助机构及公安机构介入;
>遇有媒体现场采访,应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确认身份,同时立即做好到访媒体人员沟通工作、防止其先行离开发布不利报道,由媒体应对责任人确保其了解全部事件经过并澄清事实(详见《市场策划及传讯部操作
规程》“5.1分行媒体应对工作小组工作流程”);
>如有必要,事后发布新闻稿澄清事实,并确保全国和地方各主要媒体收到我行澄清新闻稿,并及时与媒体沟通;
>事件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监管机构。
4.4.2有媒体恶意曝光威胁银行声誉事件的处理
具体处理方案可参见本行市场策划及传讯部制定的《ⅩⅩ中国理财产品媒体应对方案》、《关于加强媒体联系的指导意见》等制度规定(见附件一、附件二)
4.4.3法律诉讼事件的处理
1)诉讼发生前
>事件发现人立即向分行理财产品突发事件应急小组联系人报告,分行应急领导小组上报总行领导小组,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投诉事件所在分行应诉小组第一时间负责做好沟通和劝导安抚工作;
>总行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案件提出包括但不仅限于赔偿的特殊处理方案;
>各级应诉相关人员分级落实总行制定的特殊处理方案,并由分行法律部配合应诉队伍全力避免客户采取进一步行动;
>相关分行在发现事件隐患24小时内向所在机构及总行应急领导小组详细汇报可能涉及诉讼内容及真实调查情况;
>总行应急领导小组着手组织法律相关部门分析调查情况并做出先期判断;
>各级应诉相关人员实时监测事件进展并继续客户沟通谈判,避免实际诉讼发生。
2)诉讼发生后
>对申诉已提交法院但尚未开庭的,继续客户沟通谈判,力争庭外和解;
>对庭外和解无效、确定必须开庭的,事件相关各级机构协助本行法律部门及外聘律师做好一切应对准备;
>如果胜诉,则需努力对客户作好事后关怀,稳定客户情绪;如果出现败
诉,则立即提出切实可行的客户补偿方案,避免发生连锁反应;
>在诉讼发生前后的各个时段,应严防事件被媒体曝光,对存在隐患的,随时启动媒体应对工作方案;
>事件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监管机构。
4.5应急报告
4.5.1应急报告的基本原则:
>及时性:
最先发现、获悉突发事件发生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或机构;
>准确性:
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规范性:
报告内容规范、应包含监管要求的基本内容。
4.5.2应急报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监管要求,一旦有符合界定条件的突发事件发生,上报的信息报告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事件所涉及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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