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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各种应税所得为对象所征收一种税。
工业企业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但是它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是有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应纳税所得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个人。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相结合征收管理制度,凡是支付应纳税所得单位或者个人,即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工业企业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但是它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其具体征税项目一共设有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常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或受雇有关所得。
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工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发给误餐费,但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补助、津贴)。
对于职工从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企业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报酬。
个人担任企业董事职务所取得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报酬,他与支付报酬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报酬,他与支付报酬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所取得所得。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利息、股息、红利。
利息是指购买或者持有各种债券而取得利息。
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分红。
其中,按照一定比率派发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应分配、超过股息部分利润,称为红利。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所得。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所得。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包括个人参加企业举办有奖销售等活动所取得奖金。
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偶然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对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转包、转租取得所得,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按月或按次从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
在具体计税过程中,应当区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种是个人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则对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不应按对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是个人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则承包人或承租人按照承包、承租合同(协议)从企业取得所得,应当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从企业取得一定所得,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承包人、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向企业交纳承包费或承租费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或承租人所有,则其从企业取得所得,应按对企业承包、承租所得项目,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代扣代数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管是采用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或者是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方式支付,也不管对方是否是本单位人员,均应按规定代扣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企业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个人不得拒绝。
如果个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暂停支付其应纳税所得。
否则,个人应缴纳税款由企业补缴,同时还要就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缴纳滞纳金或罚款。
应补缴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一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照规定,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向个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个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身份证或者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可用其他有效证明其身份证件)等个人资料。
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于纳税人很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手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方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
纳税人为持有完税凭证而向企业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企业不得拒绝。
企业向纳税人提供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有权拒收。
每月所扣缴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之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减免税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下列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各项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人员颁发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人人有份补贴;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支出。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标准领取退职费)、退休费,免征税。
4.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1.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
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合理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月份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次数和支付标准合理部分给予免税。
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部分给予免税。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收入减去税法规定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后余额。
个人取得收入一般都是现金收入。
如果个人取得收入为实物,应当按所取得实物凭证上注明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无凭证或者凭证上所注明价格明显偏低,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个人所得为有价证券,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都允许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必要成本或费用。
具体地,针对不同应纳税所得项目采用三种不同扣除方法,即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方法。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对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方法,即从所取得收入中减去规定金额费用,其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财产转让所得采用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必要费用。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刚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
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为不涉及必要费用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帐户下设“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该账户贷方登记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情况,借方登记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其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经代扣而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企业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时,根据代扣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有关科目
贷: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根据实际代缴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
由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确定方法不同,其税率按征税项目分别设置,相应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对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减除800元费用后余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在我国境内工业企业中工作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除了上述800元费用外,还可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见表15-1:
表15-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不超过475元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部分超过475元至1825元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部分超过1825元至4375元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部分超过4375元至16375元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部分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部分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部分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部分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部分超过70375元部分4515375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3200(适用于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全月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宏远工厂发放4月份工资,职工张某当月工资为24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400-800
=1600元
应纳税额=500×5%+(1600-500)×10%
=135元
或者:
应纳税额=1600×10%-25
=135元
[承例1]外籍专家马克,月工资人民币6200元。
按照规定,对于外籍人员等,除了扣除800元费用外,还应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200-800-3200
=2200元
应纳税额=2200×15%-125
=205元
企业当月应代扣个人所得税款为全部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宏远工厂4月份职工工资总额为256000元,根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9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付工资256000
贷:
现金2521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3900
在具体计算应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时,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考虑:
(一)一次领取数月奖金、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应纳税额
按照规定,对于职工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对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所以对上述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计税时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职工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也就是说平时每月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在计算上述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应纳税额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扣除800元费用(如外籍专家等还应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2]某工厂发放年终奖金,职工李某应发年终奖12000元。
李某月工资收入1800元左右。
按照规定,对于李某取得年终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所以上述年终奖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
应纳税额=12000×20%-375
=2025元
则该公司应代扣代缴李某个人所得税2025元。
(二)企业为职工(包括其他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
有些企业,为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在劳动合同中就明确规定为职工负担全部或者部分个人所得税,其支付给职工工资、薪金是不含税净所得或者是含部分税款所得。
比如某企业聘用某人担任总工程师,合同规定月薪为税后净所得5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首先应当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具体又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企业为职工负担全部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给职工是不含税净所得。
在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时,首先应当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当注意:
在上述两个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指不含税收入按不含税级距(见表13-1)对应税率,而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中税率则是按含税级距对应税率,下面通过具体例子加以说明。
[例3]某工业公司聘用王某担任工程师,合同规定月薪为税后净所得8000元。
2月2日企业按规定向王某支付1月份工资8000元。
由于支付给王某工资为税后净所得,所以应当将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8000-800-375)÷(1-20%)
=8531.25元
在上式中,不含税收入额为8000元,查表15-1,其对应级距为“超过4375元至16375元部分”,则其相应税率为20%。
根据上述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531.25×20%-375
=1331.25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由企业负担个人所得税应作为企业应付工资,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付工资9331.25
贷:
现金8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1331.25
2.企业为职工负担部分税款
企业为职工负担部分税款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另一是定率负担部分税款。
所谓定额负担部分税款是指企业每月为职工负担固定金额税款;而企业为职工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企业为职工负担一定比例工资所应纳税款或者负担职工工资应纳税款一定比例。
企业为职工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应当将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代扣代缴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工资+企业负担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4]某工厂从国外进口设备一套。
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特聘请美国工程师乔治来企业帮助设备售后服务。
合同规定,由企业支付月薪9000元,并负担其工资50%税款。
则在支付工资时,应代扣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9000-800-3200-375×50%)÷(1-20%×50%)
=5347.22元
应纳税额=5347.22×15%
=802.08元
应代扣税款=802.08×50%
=401.04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付工资9401.04
贷:
现金8598.96
贷: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802.08
(三)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经营者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经营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方法,即在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基本工资时,减去800元费用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度终了后,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经营者应当领取效益工资,然后将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合计,计算出平均每月应纳税额,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应纳税额=[(全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应纳税额=月平均应纳税额×l2
将全年应纳税额与预缴税款进行比较,其差额即为应补缴税款。
[例6]某工厂实行年薪制,每月发放基本工资2000元,年度终了后根据公司效益情况计算效益工资。
1月末发放1月份基本工资2000元,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
=1200元
应纳税额=1200×10%-25
=95元
则每月末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应代扣代缴厂长个人所得税95元。
年度终了后,企业计算出厂长当年应得效益工资48000元,则全年应纳税额为: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2000×12+48000)÷12-800
=5200元
月平均应纳税额=5200×20%-375
=665元
年应纳税额=665×12
=7980元
应补缴税款=7980-95×12
=6840元
则公司在向工厂支付效益工资时,应代扣代缴税款6840元。
(四)退职费收入和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收入计税方法
对于职工取得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领取退职费收入,按规定不属于免税范围,因而在领取时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退职费通常是一次性发放,数额较大,而且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而按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所得,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份工资、薪金所得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划分超过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例7]某工厂职工赵某因某种原因而退职,工厂一次支付退职费54000元。
赵某在退职前月工资为2000元,则事务所在支付退职费时应当代扣税款为:
由于54000÷2000=27(个月),超过6个月,所以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月应纳税所得额=54000÷6=9000元
月应纳税额=9000×20%-375=1425元
应纳税额合计=1425×6=8550元
则工厂在支付退职费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8550元。
另外,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以起商数作为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按规定扣除相应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7]张某在某工厂工作己经8年,由于种种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张某经济补偿费32000远。
则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32000÷8-800=3200元
月应纳税额=3200×15%-125=355元
应纳税额=355×8=2840元
则工厂在支付经济补偿费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2840元。
(五)聘用外籍专家等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企业聘用外籍专家不满一个月,并支付不满一个月工资,应按全月工资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企业按日工资进行支付,也应以日工资乘以当月实际工作天数换算成月工资,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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