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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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复习题
反不正当竞争复习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复习:
重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A)。
A、回扣B、送礼C、免费旅游D、就业优惠
关注:
回扣与折扣、一般商业贿赂
某市一电器商场,在广告牌上写明:
“凡在本商场购买索尼数码相机的,返还价款的10%,凡是介绍他人购买的,付给介绍者价款2%的佣金。
”经另外一家电器商场的举报,有关部门调查后发现,该商场给付的返款和佣金在账上有明确记载。
所售数码相机的成本为价款的65%。
对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低价倾销
C.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贿赂
D.正常销售行为竞争(D)
某商厦销售VCD机,在门口广告牌上写明:
“凡在本商厦购买VCD机者,返给总价款3%的回扣,介绍推销者给付总价款1%的佣金。
”该广告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商厦给付的回扣、佣金、账面上均已明确记载。
据此,商厦的给付回扣、佣金的行为是下列何种性质?
A.不正当竞争行为
B.变相行贿行为
C.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C)
D.降价排挤行为
2、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金额不得超过(B)元。
A、10000B、5000C、3000D、4000
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
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
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一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音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
对此事的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B)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时间为(A)。
A、1993年9月2日B、1993年12月29日
C、1994年9月2日D、1994年12月29日
关注:
生效时间:
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主管的机关是(A)。
A、工商部门B、税务部门C、物价部门D、质量监督部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是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部门。
例如,国内贸易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权对国内贸易和涉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国家技术监督局有权对有关质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专利局和出版总署有权对与专利和出版业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监察部、公安部、建设部、化工部、文化部等部、委依法也有权对与其职能、行业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5、甲公司因与乙公司有经济合同纠纷,甲不再经营乙公司的产品,当老客户询问甲有无乙的产品时,甲的职工故意说:
“乙的产品不行了,价格又高,我们不再经销乙的产品了。
”下列有关该行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B )
A.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B.甲的行为因未通过宣传媒体诋毁乙的商业信誉,不构成诋毁商业信誉
C.甲侵犯了乙的荣誉权
D.甲的行为属于侵犯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包括(ABC)。
A、技术信息B、经营信息
C、管理信息D、人员信息
2、监管部门在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行使的职权有(ABCD)。
A、询问权B、检查权
C、查询、复制权D、处罚权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四)处罚权。
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处以罚款。
3、成为商业秘密的条件是(ABC)。
A、秘密性B、实用性C、保密性D、先进性
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认定
(一)秘密性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价值性(实用性) 价值性是指该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应用性,能够为权利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独特性 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特征,暗含着一个隐性的技术要求,即独特性。
独特性条件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当具有最低限度的难知性、非显而易见性。
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强制性交易主体不可能包括(D)。
A、供电企业B、烟草专卖局C、电信公司D、公共交通企业
5、某副食商店甲与当地渔民乙具有很好的信誉关系,渔民乙组织其他渔民共同出海捕当地称为皮皮虾的一种海产品近10吨,一次性卖给商店甲,价格为每公斤10元人民币。
商店甲为排挤其他销售者,以低于其他销售者的价格出售。
请判断商店甲下列哪些做法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ABCD
A.其他销售者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出售,而商店甲则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出售
B.其他销售者在商店甲的排挤下,被迫把每公斤以15元的价格收购的皮皮虾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出售,结果没能获利,而在此时商店甲则以每公斤13元的价格出售继续排挤其他销售者
C.其他销售者在商店甲的排挤下,又被迫以每公斤13元的价格出售,结果赔了本,而此时商店甲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出售,再次排挤了其他销售者
D.其他销售者无奈,为了防止皮皮虾变坏,遭受更大损失,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出售,而此时商店甲也为了防止皮皮虾变质,以低于其购买价的每公斤8元的价格出售,再次排挤了其他销售者
6、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ACD )
A.某市政府发文规定,由于本市最近连续发生煤气中毒事件,因此各单位必须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
B.天气渐暖,某商场决定所有皮衣六折优惠出售
C.甲公司为提高本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向顾客宣传乙公司的产品不如甲公司的产品
D.甲地(不属山东省)出产的苹果品质优良,但市场知名度不高,销路不畅,因此甲地的水果公司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全部印上“烟台苹果优质品牌”
三、判断题
1、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
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虚假广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据媒体报道,2006年7月61岁老人王立堂因为服用藏秘排油茶减肥失败,将藏秘排油茶的代言人郭德纲推上了崇文区法院被告席,指控郭德纲、生产厂家和刊登广告的报纸虚假宣传。
王立堂老人的官司能打胜吗?
我们先来看看《广告法》相关规定。
我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该条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主体有,一、广告主(生产厂家);二: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三是:
社会团体或者其组织。
发布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就要由广告主承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的责任,则附有条件,只有在找不到广告主,他们不能提供广告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情况下,他们承担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也同样随有条件。
由于名人只是广告代言人,不是广告主、也不属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因此按此规定,其不应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那么按照第38条第三款: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名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因为名人在虚假广告中,以名人身份和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虚假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误导了消费者,使消费者受到了损失。
由于第38条第三款的规定中的民事责任主体,是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而名人不属于社会团体,也不属于其他组织,他(她)只是个人行为,所以也不能适用这个条款规定,要他(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我国《广告法》及其相关规定不完善,因此,如按《广告法》来要求虚假广告的代言人——名人来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
这样看来,王立堂老人的官司虽然能胜,但只能得到广告主(生产者)赔偿,无法要郭德纲承担责任。
2、任何情况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错)
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渔民田归农等人出海捕得墨鱼5吨,以每公斤15元的低价一次性卖给顺阳县鲜鲜食品公司,该公司的下列做法中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是(abcd)
A.该公司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出售墨鱼,而其他销售者的售价为每公斤25元
B.其他销售者在市场压力下,被迫以每公斤20元的收购价出售墨鱼,而该公司进一步将价格降为每公斤18元
C.其他销售者在该公司将价格降为每公斤18元后,被迫进行价格跟进,而该公司又将价格下调至每公斤15元
D.为防止墨鱼久放变质,其他销售者在无奈之下将价格也调至每公斤15元,不料该公司竟以低于其进价的每公斤12元销售
3、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只有在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的情况下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
这种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对方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对方难以接受的不合理条件。
如出售畅销商品的同时搭售滞销商品。
4、有些特殊的非经营者的行为,也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
某市工商局规定,餐饮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在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合格方可上岗。
该市第一、第三人民医院与第二人民医院属同一等级医疗机构,对工商局的这种做法提出了异议,认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
A.医院是社会福利机构,不属经营者,工商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B.工商局的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C.工商局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D.第一、第三人民医院应通过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解决此事
四、案例分析
1、广州商科新技术有限公司是台湾硕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硕泰克板卡中国大陆地区总代理,南京商科是二级代理,徐州某电脑经营部作为三级代理商在徐州地区有独家经销权,具有批发和零售的权利,并有维护硕泰克板卡产品信誉和对侵害硕泰克产品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与徐州某电脑经营部相邻的A公司未经允许,在广告刊物《古彭商情》第110期上,对SL-65EP、SL-65ME、SL-65KV2三种型号的硕泰克板卡以缩短质保周期,提高零售价的方式,并以醒目的大幅标题标示“本是同根生也得比一比”,刊登整版对比性广告,将两种产品从十二个方面进行对比,制作广告500多份,广告发布范围遍及徐州地区和周围县市。
某电脑经营部认为A公司的行为在消费者中造成硕泰克产品质次价高的影响,贬低与泰铭板卡同类的硕泰克产品的服务质量以及价格,以达到排除竞争对手,提高泰铭板卡的市场竞争力,独占徐州地区乃至淮海经济区计算机主板市场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经营部以A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的行为直接妨害了电脑经营部的正常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了硕泰克产品和该部的声誉,致使销售量下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
分析并说明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比较广告,又称竞争性广告或对比性广告,是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的广告。
在广告中,广告主将同一行业内自己与他人的竞争商品或服务相比较,从而突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或其他经济行为。
一、对比性广告面面观
当今社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品的竞争在相当程度上变成了广告的竞争。
作为一种行销利器,广告充斥于经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生产者、销售者通过广告可有效地将商品信息传递给消费者,达到促销的目的;消费者则可通过对信息的认知作为消费时的重要参考。
因此,广告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
广告不仅是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项代表性产物,并以其不可替代的渗透力和说服力成为厂商重要的竞争工具。
在众多的广告形式中,对比广告倍受厂商青睐。
与一般的商业广告相比,对比广告不仅能给广告受众传递关于其商品的一般信息,而且能传递与同行业的比较信息,以此来凸显自己的优势,具有更醒目的宣传效果。
客观真实的对比广告,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充分的资讯,使其可以较低的价格得到同品质的商品,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然而不可否认,不实不当的对比广告亦会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所谓“对比性广告”是指在广告中把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和同一竞争领域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相比较,此种比较或能识别竞争者,或就商品具体特性进行比较。
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这就是对比广告的创意所在。
广告是竞争的一种手段,有信息性、艺术性、商业性的特点,因此应遵循公平、真实合法原则,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一般商业惯例。
对比广告应首先合乎一般广告的合法标准,此点不言而喻。
国家工商局在《广告发布注意事项》第三部分对对比广告做了专门的规定,规定了对比广告的原则,不得直接比较,比较事项的可证明性的要求,以及比较广告语言的明确化等,但由于对比广告往往还是借与他人的比较而彰显自己,因此对比广告除应遵守一般广告应遵守之原则外,概括而言,对比广告的判断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广告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它不等同于真实性。
对对比广告而言,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遵守一般广告的合法性要求。
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合法;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合法;广告的表现形式内容合法;发布程序合法。
(2)行业范围的限定,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的限制。
并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对比广告是通过比较而进行宣传,则首先要求要求有充分的比较理由,才能保证比较的科学性。
(3)对比广告仍应遵循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客观真实原则:
对比广告是通过与他人的比较来彰显自己的优势,其主观性和攻击性的倾向很明显。
因此应要求客观真实,使消费者所得商品与对广告的认知一致,才能不损害竞争及消费者利益。
客观真实是对比广告的关键,具体而言,
(1)比较之内容必须以具体事实为基础。
(2)为比较而进行的测试采用一般可接受的科学方法或公正方法。
(3)材料来源应客观公正合法,且此来源系独立不受干扰之来源;(4)适当客观地引用有关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和引用语。
(5)比较不得无根据地使用如“第一”“首位”“最适合”等主张优越性的词语。
(6)比较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的描述,应当准确,并且能使消费者理解。
3、公平性原则:
比较应当公平,这是从竞争的角度对比较广告的要求。
(1)比较基准应一致,禁止不同基准或条件为比较;比较基准应为交易相对人所公认。
(2)可被识别出之产品间应有竞争关系,就有关联或类似的产品之特性或构成要素相互比较,在可能情形下并列操作;禁止以新旧产品或不同等级之产品互相比较;(3)对资料的引用应客观适当,禁止片面截取不具代表性之部分交易相对人之见解;禁止就一部分优越主张全面优越。
禁止对不利于竞争者的事实为恶意利用。
(4)一切行为应出自诚实信用。
在本案中,被告发布广告的媒体是《古彭商情》,属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广告企业,在广告中未标明发布广告的许可证号,《古彭商情》属非法的广告出版物。
被告在对比广告中,以大幅标题标明:
“本是同根生也得比一比”,是典型的对比性广告。
直接用泰铭板卡与硕泰克板卡作对比,对比项目多达12项,属直接比较广告,在广告中具体指明了被比较对象。
被告在比较中,以原告所谓的“三个月包换,九个月保修;SL—56EP零售价799元等,”与被告的“一年包换,两年保修(收成本费);3SLAP零售价789元等”作对比,以批评原告的服务周期短、价格高,属批评性比较广告,以自己商品或服务之价格、品质或其他特性和竞争者相比较,相对的显示自己商品、服务比竞争者较好。
也即声称我的商品比竞争者的商品要好。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对比广告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公平性原则。
二、被告发布的对比广告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并在第38条使用“虚假广告”一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
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
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国家工商局于1997年12月16日发布了《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其第十一条规定:
“广告主应当自觉抵制和纠正下列不正当的广告宣传:
…
(二)片面宣传或夸大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某种缺陷,以对比、联想等方式影射他人”,1999年9月21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停止发布含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规定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
对比广告进行比较,彰显自己优势,有时是通过对他人的贬低和虚假宣传进行的,而对自己的陈述却是真实。
在此情形,与对自己为夸大的不实陈述的效果是相同的。
本案中,被告对自己经销的产品的陈述是真实的,对原告的产品陈述是虚假的。
原告的硕泰克产品是“一年保换;由于本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其他产品的损坏,经查实后按价赔偿;保修期为二年。
SL—56EP的最低零售价是740元。
”被告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原告的产品服务和价格进行比较宣传,欺骗消费者,是虚假的比较广告,虚假的比较广告是虚假广告的一种,因此,其行为构成虚假广告。
三、被告的对比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告行为
真实正当的对比广告,是对社会有益的,是有效竞争的手段。
但现实中对比广告常做不实不当比较,或商业诽谤,或造成混淆,或显失公平行为,或构成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
此时对比广告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成了有害无利的工具,则失去了保护必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占有市场,不正当、不公平地损害竞争对手商品的地位,采用虚假、夸大、欺诈的方式抬高自己商品的地位的各种广告行为。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13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片面就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在本案中:
(一)被告是市场经营的主体,符合不正当竞争特定主体的特征,其对比虚假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占有他人已有的市场,挤掉别人的商品,为自己的商品打开销路。
(二)被告在对比广告中,将自己同类型板卡与原告的板卡作了12项比较,在最重要的服务和价格上作了虚假的对比,在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引人误解的不正当宣传和虚假宣传,借此宣传泰铭的产品比硕泰克产品好,误导消费者。
(三)其行为发生在市场经营过程中,行为的特征是竞争性,泰铭的产品和硕泰克产品均产自台湾,同在大陆销售,本属竞争性产品。
在本案中,突出表现在实施这种行为的被告在主观上有强烈的作为意识,不顾商业道德,用不正当手段与原告竞争,获得市场和利润。
(四)其广告行为具有违法性,不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内容,还包括违反了《广告法》,也违反了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将虚假广告解释为不真实的广告。
(五)主观上是故意的。
被告故意散布虚假的情况,故意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意图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借以抬高自己的竞争优势。
(六)其行为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竞争对手原告的经济上、信誉上的损失。
四、不实对比广告侵害被比较者的企业信誉,造成或可能造成被比较者的经营损失。
企业为竞争目的而散布或陈述影响他人商誉的不实情事,即为毁誉行为。
因为毁誉行为涉及竞争者的人格权与财产权两项基本人权,所以法
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附:
(1)、《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2)、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示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 2005年4月15日、2005年8月4日,原告倍耀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签订了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协议书,分别以5.6万美元、396000元价格成交。
该成交价除了血凝仪和分析仪外,还包括联想品牌电脑1台、中文报告处理软件一套、激光打印机、彩色喷墨打印机等物品。
被告建邺工商分局认为原告在与第三人多次谈判过程中,为击败竞争对手,超出血凝仪、分析仪标准套配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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