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宗灵法理学第三版考研笔记.docx
- 文档编号:29442900
- 上传时间:2023-07-23
- 格式:DOCX
- 页数:73
- 大小:59.25KB
沈宗灵法理学第三版考研笔记.docx
《沈宗灵法理学第三版考研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沈宗灵法理学第三版考研笔记.docx(7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沈宗灵法理学第三版考研笔记
法理学笔记——宗灵第二版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这里讲的法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法学的研究对象不限于对一般法律规定的理解,还要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实施,监督,等方面的概念,原理知识。
总之,不仅指纸面上的法,而且指现实生活中的法。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
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派,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
⑵分析法学主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
⑶社会学法学主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法学既要研究法
的容和形式,包括法律规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如法与社会,经济,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等因素的相互关系。
二法学体系
1.[法学体系]:
是指法学研究的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和特征
1法学产生的前提:
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c法律已经成为人们自由研究的对象,这是法学发展的政治条件。
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3.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
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
它的容、性质和任务,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其阶级性是指法学代表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
在阶级社会中,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的法学是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法学是没有的。
(3)法学的发展具有时代性,不同时期的法学都具有当时的时代特征,每一个时代的法学家的活动与思想都是时代的产物,带有时代的烙印。
第四节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1、1949年中华人民国的建立,促成了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创立。
2、从1945年到1956年,我国进入了较大规模的法律创制阶段。
3、1957年以后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法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
法律和法学出现了停滞。
这个时期,马克思主义成为法学教育和研究的指导思想,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低直至被取消。
4、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拨乱反正,开启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和法学发展最好的时期。
在这三十年中,中国社会开始了依法治国的法治之路。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首先提出社会主义法制,继而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知道最后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5、当代中国社会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现代中国社会,一方面是有一大批学者进行法学研究,另一方面,他们的研究成果能够在学术刊物上得以发表。
第五节法学研究的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与法学自身方法论
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普遍指导意义
2、法学自身的方法论
3、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法律;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本质和现象、容和形式
(一)法的本质和现象
⑴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强制性规则,它规定了权利、义务和权力,这些都属于法的现象,体现了法的外部联系,依靠感官就能感觉出来;
⑵阶级社会的法代表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和人物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等,这些才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
体现了法的部联系,较深刻稳定,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二)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
⑴法的本质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本质的属性(如法的阶级性、人民性等);
⑵法的非本质的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现象的属性(如国家强制性、规性等)。
(三)法的容和形式
(1)容和形式之分,仅在一定围和一定关系上才是确定的.因此,法的容和形式,由于围和关系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含义.
(2)事物的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容,影响容.适合容的形式促进容的发展,反之,不适合容的形式阻碍容的发展.形式随容的发展而发展.相同容由于不同条件往往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同一形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为不同容服务.
二、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
①这表明法不同于同一上层建筑中的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组织(国家、政党)的基本特征。
②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从现象上说,法具有规性和一般性(或称普遍性和概括性)的属性。
法的规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的一般性是指,首先,法律规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
其次,在法律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
再次,同样情况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从法的规性和一般性还可以派生出其他一些属性如连续性(生效期间一直有效)、稳定性(不是朝令夕改)和效率性(依法行事)。
④规性文件属于法的围,非规性文件虽然也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法的围,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的产物。
如:
委任令、逮捕证、营业执照、调解书等。
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国家,法院判决也只是适用法律规的产物。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①这表明法与其他社会规的区别。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
②制定或认可表明法的产生的两种方式。
国家制定的法,通称为成文法和制定法,习惯被国家依法认可后即成为习惯法或转化为成文法。
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③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对以成文法和制定法为主的国家,如西方的大陆(民法)法系国家(法、德等国)或当代中国而论,是特别适合的。
对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来说,他们以成文法和判例法并重,判例的形成则意味着国家授权特定法院对判例法的制定或认可。
④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法又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的非本质属性。
(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①法规定或确认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
这一特征也表明法律规不同于其他社会规。
②这里的‘人们’是泛指,在法学上讲是指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这里讲的‘权利和义务’有时也可以泛指,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及其代理人在执行公务时所行使和承担的权力、职权和职责。
③这一特征说明法的现实性属性,即法律具体规定了人们可以和不可以、应该和不应该如何行为。
(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①思想意识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的特征。
法律以外的社会规也虽都具有不同性质,形式和程度的强制力,但不同于以国家名义并由国家专门机关所实施的强制力。
②法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指法具有制裁犯罪行为的功能。
但法的强制力与法律制裁是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
这一特征表明法的强制性是法的一个非本质属性。
第二节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
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是法的
主体。
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
是一种社会规,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从逻辑上看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⑴[行为模式]:
是实际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区分为三类:
对应三种相应的法律规。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
⑵[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依据行为模式的不同划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或者分为授权性与义务性(令行禁止)两种;
②依据特定行为以前是否有调整规,分为调控性和构成性规则;
③依据法律规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分为强行性与任意性规则;
④依据法律规则容是否确定分为,确定性、委托性和准用性规则。
二、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
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用的概念。
三、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一样,既没有规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在创制法律、理解或适用法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
没有法律概念就没有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不仅可以指引人们如何正确的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做出裁决,及较有把握地应付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
法律原则不同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比法律规则更抽象、概括,对理解、适用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律推理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节法的学说
一、当代中国法的学说
二、西方发的学说
第三章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指三种含义:
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
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或称法的评价准则。
二、法与正义
1,、正义的概念和分类。
正义,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事业、关系和制度等。
从实质上讲,正义
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不管哪类正义,都是历史的、相对的、阶级的概念。
但也存在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某些正义观念。
的分类:
①美国法学家庞德,从经济、政治、道德和法律等不同角度来划分。
②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
a、分配正义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
(适用于立法、公法)
b、改正的正义指对任何人都一样地看待,仅计算双方利益与损失的平等。
③美国哲学家罗尔斯:
a、社会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个人正义指个人在特殊环境中行动的原则。
只有首先确定
社会正义原则,才能进一步确定个人正义原则。
b、实质正义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地执行。
形式正义
可以指法治,虽不能保证实现实质正义,但它可以消
除某些不正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它是具有条件的、受制约的、可变的概念,并不是指根本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衡量任何一种思想观点、活动以及制度、事业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准就是看它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2、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正义与法的关系是很紧密的。
在正义与法关系的理解上,西方法学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法本身就代表正义。
法与正义是等同的。
第二、正义是衡量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即正义的准则。
第三、法与道德(正义)是无关的,起码没有必然的联系。
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其是合法制定的,仍应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即“恶法亦法”之说。
三、法与自由
1、法律上的自由是指人在国家权力所许可的限度活动而免受干预的能力。
2、法律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法的使命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自由必然是受法律限制的自由,在法治国家中,自由是在一个国家法律框架的自由,而法律应当是自由的体现,法律是自由的法,是自由的准则,规则,依据和保障。
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通过法律才能实现自由。
事实上,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最终表现为权利义务责任和法律救济。
权利和义务为自由划定了界限,自由和责任表明了自己的自由不得危及他人的自由,相应的责任也就产生了,人们自由受到侵犯时,国家承担救济义务,从而保障人的自由。
3、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法律对自由的约束并不是对自由的奴役,而是对自由拯救。
四种不同的限制自由的学说:
(1)伤害原则:
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对社会负责。
(2)父爱主义:
指法律对个人自愿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自由也要加以限制。
父爱主义的缺陷容易导致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干预。
(3)冒犯原则:
指法律可以限制那些可能并不伤害他人的冒犯行为的自由。
(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法律可以并且应当禁止不道德的行为。
四、法律与利益
一、利益的概念,通常指好处,或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
二、法律调整利益关系时的准则:
⑴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法律在调节这三种利益关系时,首先应考虑兼顾,在兼顾的基础上来考虑发生矛盾后如何使个人和集体的利益服从于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在考虑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时还应注意,决不能将个人利益与拜金主义、利己主义混为一谈。
⑵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在考虑三方面利益的兼顾的同时,发生矛盾时,法律上就要考虑是少数服从多数,眼前服从长远,局部服从整体利益。
这样的考虑可一归结为一点,就是立足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如果仅顾公平而不顾效率,就会阻碍经济发展。
反过来,如果仅顾效率而不顾公平,社会成员之间就会出现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形成贫富悬殊等现象,造成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
⑷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实际上,社会上的利益关系是极端复杂的,缓解矛盾的方案也不会独一无二,所以必须在多种方案中找到一个或几个最佳方案,也就是牺牲最少而收获最大的方案。
五、法律与秩序
1、关于法律秩序概念:
法律秩序就是法律规和法律实现两者的结合,是在法律规调整下形成的有序的社会生活状态。
2、法律促成秩序。
首先,通过法律确立并维持社会经济秩序。
在法律和经济的关系中,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其法律的依据。
其次,通过法律建立并维持政治秩序。
最后,通过法律达成社会生活秩序。
第四章权利、义务、权力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
从形式上讲,权利的一般含义是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二、义务的概念
[义务]:
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由国家规定或承认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前一种情况是行为的义务,后一种情况是不行为的义务,两种情况合称“令行禁止”。
三、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1、在中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用了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了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了权利一词。
2、权利一词通常与个人利益联系的,但职权一词却只能代表国家或集体的利益,绝不意味这行使职权者的任何个人利益。
3、权利指法律承认并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资格或者能力时,一般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他必须这样行为。
然而职权一词不仅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从事这一行为的资格能力,而且也意味着必须从事这些行为,否则就意味着失职或。
4、国家机关的职权、权力是与国家强制力密切联系的。
而公利受到侵犯后,一般只能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不能自己来强制实施。
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论根据
在法律上,权利于义务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互为目的,互为手段。
首先,从权利与义务两词的释义来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
者要求其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其次,从人的社会性来看,人总是在社会中生活,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总存在相互合作(当然也可以伴随相互冲突)的关系。
必须有调整他们行为的规以及保证规实施的形式。
这种形式在法律上讲就是权利和义务。
再次,从当代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都分别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现代法律在规定公利时一般体现以下五个原则
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
3)有关权利的实现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不能超越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
4)特别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也没有一个统一和固定的模式
5)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二、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同观点
(一)权利本位论的主要观点
在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
(二)义务重心论的主要观点
在社会价值中,权利义务具有同等价值,但从实效上讲,义务更为重要。
(三)权利义务本位(或权利义务无本位)论
二者都是法的本质的体现,两者同时产生,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本位问题。
第五章法的作用
第一节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法的规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⑴法的规作用,法基于其规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⑵法的社会作用,法律基于其本质和目的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⑶这两种作用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但却不是并列的。
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法的作用特征之一就在于它是以自己特有的规作用来实现它的社会作用的。
第二节法的规作用的体现: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来看,法的规作用可分为以下5种作用:
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一、指引作用
(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
[法的指引作用]:
指法的规作用的首先体现,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
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
[个别指引]即个别调整,指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规性指引]即规性调整,指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法是一种概括性的社会规,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质自然属于规性指引。
(二)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法律规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义务性规和授权性规分别代表两种指引形式:
义务性规代表确定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的指引而行为。
即法律规定:
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和不应该这样行为,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销或予以制裁等)。
授权性规代表有选择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即法律规定:
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如果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和奖励等)。
二、评价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
是指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法律效力的作用。
评价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优点和局限:
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它是客观的,而不会感情用事;它是由较多的人认真研究所制定的;它比政策、道德等其他评价准则更为明确和具体。
但它的局限性主要是一般只能作为判断是否合法和有无法律效力的准则,很多行为并不由法律调整,或仅靠法律来评价是不够的。
三、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四、预测作用
[法的预测作用]:
又称法的可预测性,即依靠作为社会规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
是指制裁、惩罚犯罪行为。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还在于预防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第三节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的体现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以下两大方面:
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①阶级统治的含义极为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思想等各个领域。
②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最重要的作用是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③法在调整统治阶级部和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1、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体现在:
①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有关技术规的法律;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等等。
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必然会日益复杂和增多。
2、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事务的作用的联系和区别:
①这两方面的作用是密切联系的。
首先,它们是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也就不存在了。
其次,就具体法律而论,有的明显地体现这一或那一方面的作用,有的则两种作用交错存在,或者以某一方面为主,另一方面为次。
②这两方面作用的差别主要是:
首先,前一方面作用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一种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
两者保护的直接
对象是不同的。
其次,维护阶级统治的法律当然仅有利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则是剥夺和压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则有利于全社会而不是仅有利于统治阶级。
再次,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法律,即使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可以相互借鉴。
第四节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一、从政治理论角度来看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
⑴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
⑵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⑶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
⑷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
二、从法学角度来看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
⑴维护秩序,促进建设与改革开放,实现富强、与文明;
⑵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⑶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⑷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⑸预防和制裁行为
⑹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
第五节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⑴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道德等各种手段;法也不是唯一的社会规。
以国家名义规定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主要体现为宪法和法律。
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法律具有主导地位,而对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只能起辅助作用。
有的问题不能应用法律。
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⑶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想制定一个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
法律本身存在缺陷也是难以避免的。
⑷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二、对法的作用的一些片面错误的认识(非重点)
为什么说“法只是一些法律条文”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⑴这只是指法的一种现象而不是本质,法律规不同于其他社会规,它是以国家名义发布的,具有特殊的权威性。
⑵这是从法的静态概念来说的,法的动态概念是指从法律的制定到实行的整个过程。
⑶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认识是正确的,但却又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为什么说“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种片面的看法?
⑴就实在法而论,法的确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并不是指法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是由各种社会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⑵在分析经济因素和其他社会因素对法本身的影响时还应特别注意正义和利益的影响。
为什么说:
“法是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法的确是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但这里讲法是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并不是指待人处事的方式或实验室的某种器具那种意义,就法而论,目的和手段是相对的,有时还是可以相互转化.再有,法不仅是实施一定目的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沈宗灵 法理学 第三 考研 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