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年民事诉讼真题不定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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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年民事诉讼真题不定项汇总
不定项选择题:
(2012年)
(三)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 2月之前偿还。
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
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 对李强说:
“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
”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
该狗受惊, 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
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 支付医药费6000元, 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 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 、医院处 方(复印件) 、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 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
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 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
对此,赵刚提交了邻 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请回答第95—100题。
95.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地域管辖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A区、B区法院有管辖权,故A、B选项正确,当选。
96.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司法部答案】A
【考点】地域管辖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为A区,故A选项正确,当选。
97.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
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诉的合并
【答案解析】本题中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也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故A、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98.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证据的认定
【答案解析】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是本证,欲证明借款行为存在,借条是本证,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转账凭证不能直接证明还款的事实,不是直接证据,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则为反证,卖玉石偿还借款为赵刚所需证明的肯定性事实,为本证,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99.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司法部答案】CD
【考点】证据的认定
【答案解析】书面证词仍然是证人证言,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复印件如能与原件核对无误,具有证明力,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故C选项正确,当选。
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应当由受害方证明,故D选项正确,当选。
100.关于赵刚“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
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
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处理
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
【司法部答案】BD
【考点】反诉与反驳
【答案解析】本题中辩称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是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可以另行 起诉。
故B、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2011年)
(三)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
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
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
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
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
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
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
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
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
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
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
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请回答第95—100题。
95.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5题)
A.张成功行使管辖异议权符合法律的规定
B.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C.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D.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BCD
【考点】管辖权异议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本案中,张成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因此,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张成功提出异议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选项B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中,被告张成功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是A市安平区,即本案应由安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D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本题中,受理案件的升湖区法院在受理后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移送给安平区法院。
96.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6题)
A.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B.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C.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
【答案】ABC
【考点】法院调解
【解析】选项A、B正确。
《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安平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应在开庭审理时对本案先行调解。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调解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
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据此可知,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而非必须进行再次调解,法院未再次进行调解的也不违法。
97.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7题)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答案】C
【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据此可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之一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
在本案中,陈佳与黎明丽与张成功之间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哪方胜诉对其权利义务都没有任何影响。
因此,她不属于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98.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8题)
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
B.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
C.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D.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
【答案】ACD
【考点】自认
【解析】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
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如涉及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主张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免除其证明责任。
因为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权利,这是当事人自己不能任意处分的。
本题中,选项A、C、D中提到的事实是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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