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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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知识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知识
第一章矿山建设安全保障
第一节矿山建设的安全要求
一、有关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七条规定: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十五条规定: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
二、矿山建设的“三同时”原则
《矿山安全法》第七条规定:
(同上)这条规定明确了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投产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同时”原则。
(P59)
三、矿山建设“三同时”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矿山建设实行三同时的原则,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有关部门在组织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必须同时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不具备安全开采条件的不能立项;
(2)、矿山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体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
在设计中应严格按照行业安全规程和设计规范设计,下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
(3)、矿山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4)、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安全生产方面采取的相应措施和设施所需的资金,并纳入投资概算内。
(5)、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二节矿山设计中的安全专篇
一、有关法规的要求(P60)
二、对矿井主要系统的安全要求
(一)、对矿井通风系统的要求
1、根据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矿井通风系统设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
(2)、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井、回风道之间的每个联络巷道中,必须设置永久挡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设置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的风门,防止在反风时风流短路。
(3)、箕斗提升井或装有皮带运输机的井筒不应兼作风井,如果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尘和净化风流的措施。
(4)、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不受粉尘、灰土、有害和高温气体侵入的地方。
(5)、每一生产水平的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道,实行分区通风。
(6)、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
2、设计矿井的供风量、风质、风速应符合以下要求:
(1)、矿井供风量,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得少于4M3。
(2)、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3)、井巷中风流速度,应根据不同用途的井巷确定,主要进风巷的风速一般不大于6M/S,运输机巷道或采区进风巷的风速一般不大于4M/S。
(二)、对供电系统的安全要求
根据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矿山供电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一矿井应有两回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顾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和主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二回路。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直接由变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4)、井下配电变压器不得中性点直接接地,但专供架线电机车交流设备用的专用变压器,不受此限。
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
(5)、有可燃气体爆炸危险的矿山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
(6)、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以下要求:
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三)、对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要求
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是矿井整个生产系统的“命脉”,如果发生提升运输事故,不仅会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且还会直接威胁职工的生命安全。
……………矿井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竖井提升系统的要求:
(1)、竖井提升人员,必须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
(2)、井口安全门以及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设置的摇台等,都必须在提升信号系统内设置闭锁装置。
(3)、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防坠器(断绳保险器)、罐门、罐帘及阻车器等安全装置。
(4)、必须有防过卷、过速、限速保护以及过压和欠压保护等安全装置。
(5)、罐耳与罐道之间、提升容器与其他部分之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间隙。
(6)、提升钢丝绳必须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2、对斜井运输系统的安全要求:
(1)、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必须装设机械运送人员的设备。
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
(2)、运送人员的倾斜井巷中必须设置使跟车人或乘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
(3)、倾斜井巷各车场应设硐室及躲避硐,并必须设挡车器或挡车栏。
使用人车的斜井各车场的躲避硐,应有足够的空间兼作候车硐室用。
(4)、使用绞车提升的倾斜井巷的上端,必须备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5)、皮带(从略)
3、对平巷运输系统的要求:
(1)、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都应设置信号。
(2)、架线电机车使用的钢轨接缝处,应采用轨缝焊接工艺连接。
各平行钢轨之间、道岔各部分和道岔心之间,都必须用导线连接。
(3)、不回电的轨道和架线电机车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
(四)、对矿井防水、排水系统的要求
1、井口和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
对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他的有效措施。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设计中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设计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设水泵排水,防止水渗入井下。
(2)、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设计修筑堤坝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漏水的沟渠和河流,要采取堵水和改道措施。
(4)、地面塌陷、裂隙区的周围,应修筑截水沟和挡水围堤。
3、在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有隔离矿柱。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5、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泵:
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
其中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2)、水管:
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其中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3)配电水泵应同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的和备用的水泵。
(4)、主要泵房至少应有两个出口。
(5)、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五)、对矿井防火、灭火系统的要求
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2、每一矿井必须在地面设置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3、进风井口要装设防火铁门。
4、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井下设置消防材料库。
(六)、对矿井防尘系统的要求
1、设计矿井时,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设计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2、产生粉尘的地点,必须采用有效的防尘措施:
采用湿式钻眼、水炮泥………
三、矿井的安全出口
1、两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2、井下每一个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通。
3、安全出口小于450必须设置扶手,大于450时必须设置梯子间。
四、露天矿设计的安全要求
(一)、对台阶高度的要求
1、如果采场矿岩松软,而且不用爆破方法采掘作业,阶段高度就不得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2、如果采场矿岩坚硬稳固,采用爆破方法作业时,阶段高度不得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3、如果采场岩石为砂状的矿岩,又是人工开采时,阶段高度不得大于1.8m。
4、如果采场岩石为松软岩石,而且是人工开采时,阶段高度不得大于3m。
5、如果采场岩石为坚硬稳固的矿岩,而且是人工开采时,阶段高度不得大于6m。
(二)、对边坡角的要求
1、松软矿岩,坡面角不大于所采岩石的自然安息角。
2、较稳固矿岩,坡面角不大于500。
3、坚硬稳固矿岩,坡面角不大于800。
(三)、对台阶宽度的要求
最小工作台阶宽度必须保证运输和安全的需要。
对爆破距离要求……
五、矿山运输和通讯设施
建设与外界相通的运输和通讯设施不仅是安全生产的需要,而且也是矿山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
在进行地面运输和通讯设施设计时,应按批准的矿区总体设计确定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全面考虑,分期建设。
第三节矿山设计的安全审批
第四节矿山安全设施建设及竣工验收
第四章矿山开采安全保障
第一节矿山开采安全条件
一、有关法规的要求
(一)、《矿山安全法》有关规定
1、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1、采掘作业应当编制作业规程,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予以修改和补充。
2、矿山开采应当有下列图纸资料:
地质图;矿山总布置图和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
3、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4、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有瓦斯突出的;有冲击地压的;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在水体下面开采的;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5、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地面陷落区、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6、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闭矿山…………
二、矿山开采基本的安全条件
(一)、生产系统的安全条件
要求在开采生产前必须具有完整可靠的采掘系统、运输提升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
(二)、生产作业环境和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条件
生产作业场所周围、空间及空气质量和其他作业场所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
(三)、生产管理组织与技术措施方面的安全条件这里主要是指“人”的因素。
矿山事故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矿井的生产系统、设备、设施达不到要求而发生的,即物的“不安全状态”引起的,另一方面,则是由管理系统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或者不落实引起的,即“人的不安全行为”。
三、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
1、地下开采矿山的井口和平硐及其主要构筑物的位置,应不受地表塌陷、山洪爆发和雪崩的危害。
2、主要井巷的位置,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
3、每个生产矿井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4、选用适应顶板特点的支护形式和器材,井下巷道断面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生产和行人的要求。
5、有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
6、矿井开采的防排水、防尘供水、供电、照明和通风系统已形成并安全可靠。
7、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保护和防护设施齐全可靠。
8、选用的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安全可靠。
9、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装备救护工具和器材。
10、有自燃发火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消防器材、材料配备及数量符合要求。
11、对开采中产生的噪声、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有预防措施。
12、(P86)
四、露天开采矿山的安全条件
1、工作帮及非工作帮的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台阶坡面角,符合设计要求。
2、有防排水、防尘供水系统,各产尘点防尘措施及装备齐全并符合要求。
3、供电照明和通讯网络形成并安全可靠。
4、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采掘爆破的避炮设施和避雷装置安全可靠。
6、对开采中产生的噪声、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有预防措施。
7、尾矿和排土场按规定设置。
8、图纸资料、规章制度齐全,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
第二节矿山设备安全保障
一、有关法规的要求
(一)、《矿山安全法》有关规定
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
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2、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
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3、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
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1、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否则,不得使用:
(1)、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2)、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路开关、电控装置;
(3)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
(4)、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
(5)、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
(6)、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2、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的安全。
二、矿用产品的特殊性
所谓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主要是指能适应矿山特殊的作业环境的设备、器材。
如:
井下劳动防护用品、矿用绞车和提升钢丝绳、爆破器材、防爆设备等。
三、在有爆炸性危险的环境中使用的电器设备(略)
四、矿山企业设备安全管理
(一)、对提升及机械运输的安全要求
我国矿山运输事故占矿山事故的20%,因此对这类设备有严格要求:
1、对机车运输的主要安全要求:
定期检查机车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机车安全装置包括闸、灯、警铃、连接器、撤砂装置、过电流保护装置等。
机车架线高度(1.8,2.0,2.2),运送人员要求。
2、对链板运输机的安全要求:
安装平直;搭接合理;防护装置齐全完好;设备通风良好,专人负责,定期检修。
3、对胶带运输机的安全要求:
(略)
4、对竖井提升的安全要求:
井口安全门,必须定期检查提升信号系统内设置闭锁装置,即安全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摇台、装卸设备、天轮、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都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
(二)、对提升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的安全要求
1、对钢丝绳的安全要求:
(1)、用于矿山提升的钢丝绳必须定期试验,检查其安全系数。
(2)、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
(3)、涂油防锈、变形检查。
2、对连接装置的安全检查:
(1)、定期检查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及其他有关部分的安全系数,要求其不得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和其他有关部分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3)、矿车的连接钩环、扦销和无极绳运输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4)、斜井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
(三)、对矿山电器设备的安全要求
定期检查矿山电器设备是否有保护接地、漏电保护、过电流保护,即矿井电器设备安全的“三大保护”。
1、保护接地是防止触电的一种安全措施。
运输中电器设备可能由于内部绝缘损坏,而使其金属外壳以及与电器设备所接触的其它金属物上出现危险的对地电压。
人体接触时,就可能发生触电危险。
2、漏电保护是指利用漏电保护装置切断电源来防止由于电网漏电引起的触电、电火花事故。
3、过流保护指在电器设备上装设过流继电器,当电网发生短路或是边载,过流保护装置即切断电源。
(四)、其他安全要求
1、供电:
设备、电缆、硐室。
2、电缆:
选型符合要求,定期检查摇测。
3、安全检测仪器:
定期校正,接受抽查。
五、矿山企业设备的管理制度
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工作,应建立检查周期制度。
1、矿山必须每个季度检查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情况。
2、主要电器设备绝缘电阻检查,冶金、化工矿山每季进行一次,建材每年一次。
而对移动电器设备绝缘电阻检查,各矿山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冶金矿山至少每季测定一次接地网电阻值,其他矿山至少每年一次。
3、冶金、化工矿山至少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理化性能及耐压实验。
每半年则要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进行耐压实验。
第三节矿山作业环境安全保障(P96)
第三章矿山安全管理体制
第一节有关法规的要求
1、《矿山安全法》有关规定
(1)、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3)、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
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4)、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5)、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6)、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7)、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8)、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9)、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10)、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11)、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12)、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13)、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二、《矿山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
(1)、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秤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3、矿山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4、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事项,接受民主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
5、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力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
(3)、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4)、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
7、矿山企业工会有权督促企业行政方面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素质。
8、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h,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2)、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小于40h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h。
8、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力与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9、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要通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殊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岗作业。
10、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2)矿山安全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5)、安全生产业绩。
11、矿山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当是经过监定和检验合格的产品。
12、矿山企业应当每年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在每季度末,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及时进行修改,制定相应的措施。
13、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
14、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3)、职工的安全培训;
(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国家有关要求
1997年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1)、安全生产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务必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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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安全管理 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