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市面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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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市面貌管理规定
珠海市斗门区城市面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面貌,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面貌标准》和《广东省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照明、公开场合、水域、社区等的面貌,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面貌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计划、环保、水务、公安、消防、交警、交通运输、电力、电信、市政园林、交警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地下通道、道路附属设施、停车场等。
第五条 本规定按城市面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一、二、三、四4个品级。
一级道路为城市骨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二级道路为城市次干道,三级道路为城市小街小巷道路,四级道路为城乡结合部支路和居民社区街巷道路。
第六条 城市道路的计划、设计、建设、养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七条 城市道路应进行日常打扫、保洁、冲洗、清洗,维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核;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垃圾、杂草等废弃物;不得随意抛撒冥纸、燃放鞭炮。
道路污染应及时清除。
各品级道路打扫保洁工作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八条 城市道路应维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
出现坑洞、网裂、拥包、溢水、塌陷等情形时,应及时进行养护维修工作(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第九条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开挖或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等施工作业应按规定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审批,施工现场要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档,并设置警示标志。
建设工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在出入口建有洗车设施,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洁,做到净车出工地;工地渣土运输(含生活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严禁滴、撒、漏。
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
建筑垃圾堆放不得超过围档高度并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办法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
第十条 临街建筑物门店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维持门前整洁,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店外作业、店外堆物及店外倾倒垃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双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包括各类站、亭、屋)。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双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必需经区市政园林管理处批准。
第十二条 未经区市政园林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行道、广场、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从事公益、商业宣传活动。
经批准的公益、商业宣传活动,应在指定位置进行,维持场地整洁,及时打扫、处置垃圾。
活动利用的各类器材设备及广告设施不得出现污损,摆放应整齐,活动结束后应当即移走;经批准临时搭建的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即拆除。
第十三条 人行道路面应平整、牢固、畅通。
禁止在无障碍通道上设置任何设施,人行道及临人行道的空坪隙地上不得堆放杂物垃圾、晾晒衣物等,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在划定区域内有序停放(摆放)。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护坡应维持整洁,坡上无垃圾、杂物,无涂画、张贴、张挂等现象。
第十五条 桥梁外观应维持美观、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
桥梁的护栏、扶梯、桥塔、悬索、桥墩等部位应按期进行清洗或涂装。
桥梁下的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城市重要交通道路上的江河桥上禁止垂钓、放风筝等。
第十六条 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造型应与路面景观相协调,设置的遮阳(雨)棚应选用透光的材质,出入口之间的顶台应适当绿化。
人行地下通道的设施应整洁完好,不得出现污损、积水等现象。
人行地下通道内及出入口应维持秩序良好,无摆摊设点、兜销商品、乞讨留宿等现象。
(我区暂无人行地下通道)
第十七条 城市每一个路口应设有路铭牌。
路铭牌应按规定制作设置,做到清楚夺目,准确规范。
路铭牌出现污损、倾斜等情形应及时清洗、保护,路名变更时应及时改换。
第十八条 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
城市交通护栏、隔离墩应常常清洗、保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倾斜时,应及时改换、补充和校正。
城市交通设施立杆、交通护栏、隔离墩应每一年进行一次刷新。
第十九条 路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禁止在路缘石设置踏步。
第二十条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与路面平齐,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维持畅通,及时清捞疏浚,雨后路面无积水。
禁止将垃圾、杂物等弃置于下水道。
第二十二条 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境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
交通标志上不得设置单位指示标志。
交通标志应整洁完好,出现损坏、破旧、倾斜等应及时维修、刷新或改换。
交通标线及道路上机动车辆临时停泊点的标线应完整、清楚,因路面磨损、维修等出现不清楚和残缺时,应从头标识。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内应维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杂物等。
停车场车位线应做到清楚夺目,无残缺、覆盖;场内其它设施应当整洁完好,利用正常;场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有序摆放。
所有建筑物的附属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不得挪为它用。
第三章 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建(构)筑物包括建筑外墙面、屋顶、防护栏、阳台、外走廊、门窗、空调架、油烟排放口、遮阳(雨)棚、围墙等。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等应符合城市计划要求。
建(构)筑物外形应完好、整洁。
保护性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等应维持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
临街建(构)筑物外部污损、残缺的,应及时清洗、粉饰、维修。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外墙面(含玻璃幕墙、玻璃门窗内侧)上严禁有碍观瞻的涂写、刻画、粘贴、悬挂等现象。
建筑物外墙面进行装饰或维修时应维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台阶、过道、行道进行计划设计之外的搭建和改造。
位于一、二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一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三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它形式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
位于三、四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四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它形式的每三年至少清洗一次。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屋顶的轮廓线、颜色、形态不得擅自改变,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现象,维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八条 城区内建筑物的阳台、窗户上安装的防护栏必需符合计划、消防等要求。
临街建筑一、二层窗户、阳台、外走廊、护栏,按《住宅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规定,只能设置内嵌式防盗窗或隐形防盗网,三层以上一般不设置防盗窗,如确需安全防护的也只能设置不影响城市美观的隐形防盗网。
内嵌式防盗窗或隐形防盗网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逃生和保证安全的要求,同一栋楼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式样。
一、二级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衣被等物应晾晒在阳台、平台、外走廊内。
建筑物临街的门窗、门帘应常常清洗,出现脱漆、破损等现象时应及时维修、改换。
第二十九条 新建和改造的建筑物应预留有供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和供空调机冷凝水统一排水的管道,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筑物的外墙面或腾空排放。
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做到每单栋统一,规范美观。
空调外机应维持外观整洁,表面无尘垢,顶端无垃圾和杂物。
空调外机利用空调机罩的,机罩出现污损、破旧时应进行清洗或改换。
第三十条 住宅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
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扮装置。
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街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被污染的建筑物应及时进行清洗。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临街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棚。
非临街面设置遮阳(雨)棚的应做到单栋统一,整洁美观,底部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1.5米。
遮阳(雨)棚应维持完好,出现陈腐、污损、破烂应及时清洗和改换。
第三十二条 临街单位应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与道路分界,因利用功能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尽可能采用通透式围墙,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
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内的空地应进行景观绿化。
建设和待建施工工地应设置钢性围档,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档外档面应维持整洁有序、完好无损,不得有污迹和乱张贴、张挂、涂画,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
档内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档顶部。
第四章公共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公共设施包括电力、通信、供水设施、公交线路站、的士停泊站、人行天桥、公共茅厕、公共垃圾站(点)、废弃物搜集箱、交通(治安)岗亭等。
第三十四条 公共设施应按计划设置,利用正常,外观完好,无污渍、破损、残缺、锈蚀,不得随意涂画、张贴、悬挂。
第三十五条 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管线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信等)应设于地下。
未设于或不能设于地下的架空线路应排列整齐有序。
对不能设置于地下的配电箱、电讯接线箱等设施应维持完好无损、干净美观。
临街建筑物、门店外墙不得安装自来水龙头或将自来水引出墙外。
消火栓应每一年油饰一次,无锈蚀和滴、漏水现象。
路灯杆、架设线路的杆柱,应维持直立,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及时扶正、改换或清除。
第三十六条 报刊亭必需经区市政园林管理处批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移动设点,不得亭外经营,不得随意设置招牌、广告,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
报刊亭、公用电话亭、邮箱等应造型美观,设置合理,维持清洁。
第三十七条 公交线路站、的士停泊站点的设置应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公交线路站设置的候车亭、的士停泊站点牌应设置合理、体量适当、造型简练、清洁美观。
线路指示牌与站内广告牌应分开设立。
线路指示牌应清楚夺目,方便阅读,无广告内容,有条件的应配有照明设施。
第三十八条 人行天桥、立体交叉桥外观应维持美观、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
天桥的护栏、扶梯、桥墩等部位应按期进行清洗或涂装。
桥下不得出现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设摊点等现象。
第三十九条 公共茅厕应为水冲式或环保型,公共茅厕及周围区域应天天打扫保洁,无粪便外溢和垃圾、蝇蛆、积水、臭气等。
独立式公共茅厕的外部结构、造型、风格、材料、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适应。
第四十条 公共垃圾站(点)应采用符合密闭运输和倾倒条件的集装箱搜集形式或其他能避免产生垃圾二次污染的形式。
公共垃圾站(点)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站(点)外不得弃置垃圾、堆积废品,站(点)周围区域应进行打扫保洁,无垃圾二次污染现象发生。
公共垃圾站(点)外墙面及门窗应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粉刷。
第四十一条 道路双侧和广场、休闲旅游景区等公开场合应设置废弃物搜集箱。
废弃物搜集箱应造型美观,利用方便。
废弃物搜集箱应及时清理清洗,确保箱外干净,箱内无膨溢,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第四十二条 交通(治安)岗亭应常常清洗,维持整洁,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
废弃的交通(治安)岗亭应及时拆除,不得改作它用。
第五章园林绿化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园林绿化包括植物、园林建筑、小品及景观水系工程等。
第四十四条 公园、广场应严格按品级实施管理,养护到位,维持设施良好、清洁美观。
第四十五条 行道树、绿地管养到位,长势良好,无缺株、死树枯枝现象,无病虫害。
护桩、保湿、防晒、防冻设置整齐,无破损。
树穴无黄土袒露,树穴防护盖板和侧石无缺损,树穴内的泥土应低于侧石3-5CM。
绿篱、草坪修剪及时,整齐美观,无明显尘埃。
花坛、绿带内泥土应低于侧石3-5CM,侧石整齐无缺损。
因自然灾害、自然老化倾倒的树木应及时清理。
第四十六条 景观水体应达到设计水位,水面清洁,无污染,无漂浮杂物。
第四十七条 园林建筑和小品、座櫈、垃圾箱、游路、景观灯等完好无损,出现破损、蒙尘等影响原有风貌、功能和观瞻时,应及时维修、改换和清洗。
第四十八条 摆放的时令花卉或造型植物应注重景观效果,维持整齐美观,出现凋落、残损应及时改换。
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新建和提质改造项目(含城市建设项目中配套的园林绿化项目)应文明施工。
第五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应进行围档;占用到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状和协商意见恢复。
第六章户外广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户外广告包括在户外设置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招牌广告。
第五十二条 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计划要求,并必需经区市政园林管理处批准,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五十三条 户外广告应整洁完好、文字规范、字体无残缺,配有灯光设施的应利用正常。
户外广告出现污损、残缺等情形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时,应及时清洗、维修或更新。
户外广告的制作应利用高品质形式。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必需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五十四条 下列区域、建(构)筑物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光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市人民政府肯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招牌除外);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桥梁的,利用违章建筑、危险衡宇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利用建筑物屋顶的及临街建筑物玻璃的;损害市政公共设施、影响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利用的。
第五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长时刻闲置,无商业广告发布对的应临时设置公益宣传广告。
第五十六条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原有风貌、轮廓等。
第五十七条 重要商业街区户外广告要进行整体计划,建筑物应预留统一规范的广告位置。
户外广告画面平行于墙面设置的,高度不得超过依附物的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双侧墙面,其外端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5米。
不得在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和临街建筑的窗户玻璃上设置广告。
第五十八条 橱窗应常常整理和清洗,维持敞亮、美观,具有良好的展示效果。
橱窗内展示的物品应维持整洁、完好、美观。
第五十九条 施工期半年以上的建设工地和外部陈腐、破烂或损坏三个月内难以维修或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遮挡、美化的,可设置临时广告。
第六十条 在城市入城口、快速环道等空旷区域设置的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宽度不得大于18米,设置点与周围桥梁、道路、建(构)筑物等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该广告的整体高度。
第六十一条 会展期间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品的,应在会址和代表集中处的周围区域按要求统一设置,会展结束后的第二天应将所设的户外广告、宣传品等清除完毕。
第六十二条 运输工具的车身广告,不得设置在车辆的车窗玻璃及车辆的前后部、顶部。
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利用布幅形式。
第六十三条 气模广告设置规范,形式新颖,外观整洁,色彩与周边的景观相协调,符合防空、防雷要求,不得出现倾倒、坠落和充气不饱满等现象。
城市中心区、广场气模广告设置要严格控制。
第六十四条 张贴栏应设置在既方便阅读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地方,需要张贴、发布的信息、公告等应整齐张贴在张贴栏内。
张贴栏应按期清理。
第六十五条 路铭牌、公交站亭(牌)的广告设置应符合规范、美观的要求,并以公益广告为主。
第六十六条 户外招牌的设置计划应服从城市整体计划,内容为单位名称、商号(字号)、标志,其规格、式样应与建(构)筑物、周边景观相协调。
第六十七条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应当先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整体计划,并按计划设计制作。
第六十八条 门面户外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其大小应与建筑物及相邻店牌相协调。
招牌的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双侧墙面。
第六十九条 设置户外招牌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经营范围。
第七章城市照明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照明包括公共照明和景观照明(包括城市道路、小街小巷、人行地下通道、桥梁、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和不临街12层以上建筑物体照明)。
第七十一条 城市道路、小街小巷、人行地下通道、桥梁、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等应有道路夜间照明。
第七十二条 照明设施应维持完好,利用正常,出现灯光不亮或显示不全时应及时维修或改换,无特殊情形,照明设施应按规定启闭。
第七十三条 新建和改造照明设施,必需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定,并采取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七十四条 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单位要增强保护管理,确保亮灯率达97%以上,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十五条 路灯杆、临时架设线路应维持直立,不得发生倾斜。
如遇人为损坏和不可抗力造成灯杆倾倒,应及时清除修复。
第七十六条 广场、商业街、一、二级道路双侧建(构)筑物、不临街12层以上建筑、园林水景等必需亮化,设置夜间景观照明。
景观照明设计必需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七十七条 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减少光污染。
第七十八条 景观照明的控制箱、管线安装应采用隐蔽方式,做好防盗、防火、防雷击等安全防护办法。
第八章 公开场合
第七十九条 公开场合是指车站、口岸、码头、影剧院、运动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第八十条 公开场合及其周边环境应维持整洁卫生,无乱贴乱画、无乱搭乱建、无乱设的摊点,无垃圾、污水、痰迹等现象。
第八十一条 在公开场合设置娱乐设施、简易售货亭,举行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必需经区市政园林管理处批准。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
第九章城市水域
第八十三条 城市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河港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
第八十四条 城市水域水面应维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身等废弃漂浮物。
第八十五条 城市水域内的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面貌整洁,不得进行有碍观瞻的悬挂等行为,垃圾、污水等各类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
第八十六条 城市水域的岸坡应完好、无缺损,无袒露垃圾,无乱搭乱建。
两岸的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第八十七条 水域范围内严禁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物加工等活动。
沿岸的污水不得直接注入水域。
第十章城市社区
第八十八条 城市社区应维持清洁、舒适,无垃圾、杂草、粪便、屯积污水及其它废弃物等。
第八十九条 社区建(构)筑物墙面应维持干净,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油渍污迹。
非临街建筑物外凸式防盗窗内不得堆放有碍城市市容的物品。
第九十条 社区内严禁放养家禽家畜,严禁占用间隙地种植蔬菜,严禁利用绿化树、灯杆电杆及其它公用设施挂、晒衣物,严禁进行计划之外的各类搭建,严禁在车道、行道、绿化地及其它公用处所乱堆、乱放。
第九十一条 社区内的摊档必需入场入室,严禁在车道、行道和公共活动场所摆摊设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面貌管理工作。
第九十三条 如有违背本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惩罚。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往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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