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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一)
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
(英国与哥斯达黎加)
1917年,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哥斯达黎加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国防部长弗雷德里克·蒂诺科当选为总统,并制定了新宪法。
1919年,蒂诺科政府被推翻,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又重新执政。
蒂诺科在执政期间,曾以哥斯达黎加的名义同英国的一家国有公司签订了授予该公司在哥斯达黎加的土地上勘探和开采石油的特许权协议,并印行了钞票,其中一部分掌握在该公司的手中。
1922年科斯塔·里克政府颁布一项法令,宣布蒂诺科政府所缔结的一切契约无效。
对此,英国政府代表该公司向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抗议。
英国政府指出,蒂诺科政府是授予英国公司特许权时哥斯达黎加的唯一政府,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哥斯达黎加则争辩说,蒂诺科政权并不是一个政府,且英国由于没有承诺蒂诺科政权已构成了禁止反证,使其不能主张蒂诺科有权授予英国臣民以权利。
1922年1月12日,英国和哥斯达黎加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给美国前总统威廉·H·塔夫脱独任仲裁。
“温勃登号”案
(英国等诉意大利)
“温勃登号”是一艘英国船,由法国租用,1921年3月21日,在为波兰但泽的海军基地运送军需品的途中,请求通过德国的基尔海峡。
德国运河交通总监拒绝了该船通过的决定,因为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380条规定,基尔运河及其入口保持自由,并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下的国家的商船和军舰开放。
但德国方面回答说,该条不能阻止德国中立法对该运河的适用。
这些中立法禁止将运送到波兰或俄国的军用物资过境。
耽搁了11天后,“温勃登号”收到法国方面的指示放弃通过基尔运河,经丹麦海峡继续航行,这样“温勃登号”在途中又多航行了两天。
1922年1月28日继德国政府建议将上述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后,法国、英国、意大利和日本于1923年1月16日依《凡尔赛和约》第386条和法院规约第37条,向常设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1923年5月22日,波兰根据常设国际法规约第62、63条及规则第58、59条中请参加本案诉讼并得到准许。
英、法、意、日、波五国要求法院判决德国当局拒绝“温勃登号”进入基尔运河是错误的,因此德国政府必须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并主张若判决确定的偿付期满时尚未执行判决,应给付延期给付利息。
德国政府要求法院判决《凡尔赛和约》第380条不能禁止德国对基尔运河适用中立法。
俄、波之间的初步和谈不能使这些中立法不适用,而俄波间的和平条约于1921年4月30日生效后才能使这些中立法不适用。
德国还要求法院否决赔偿的要求。
(澳大利亚、新西兰诉法国)
1966年到1972年,法国在南太平洋的法国领土波利尼西亚进行了一系列的大气层核武器试验。
1973年法国申明计划进一步进行空中核试验。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1973年5月9日分别在国际法院对法国提起诉讼。
澳大利亚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并宣布在南太平洋地区进一步的大气层核武器试验不符合现行国际法的原则,并要求法国不得进一步进行任何这种试验。
新西兰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并宣告法国政府在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核试验引起放射性回降,构成侵犯新西兰国际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将被进一步的这种试验所侵犯。
两国并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1973年5月16日,斐济政府向法院提出允许它参加上述两诉讼的请求。
1973年5月16日,法国驻荷兰大使向法院书记官长提交了法国政府的一封信,法国政府声明它认为法院明显对本案无管辖权,法国不接受法院的管辖,因此法国政府不准备指派代理人,并要求法院撤销该案。
结果,法国始终未出庭,也未提出任何辩诉状。
“交易号案”
(交易号纵帆船诉麦克法登)
“交易号”原是一般由美国国民拥有的纵帆船。
该船于1810年被法国军队在公海上拿捕,后未经捕获法院审判即被充做法国共船,改名“巴拉乌号”。
在此后的一次航行过程中,该船因天气恶劣而被迫避入美国宾州费城港,遂有两名美国公民在联邦地区法院对之提出起诉讼,声称对其拥有所有权。
该船并未派人出庭应诉,但宾州检察官却代表美国政府到庭陈述意见,认为该船即使确实是从原告手中非法没收的,其所有权也以于没收当时转属法国皇帝。
他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请求并将该船释放。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但其判决随后被联邦巡回法院推翻,宾州检察官遂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路德诉讼萨戈尔案
原告路德为一家俄国木材加工公司,其大部分股份为一家英国公司所有。
苏俄政府于1919年颁布国有化法令,将该公司收归国有,并将其中部分木材卖给被告萨戈尔公司,被告把该项木材带到了英国。
原告于1920年次向英国法院起诉,主张对该项财产的权利,并要求被告偿还该项财产的价值。
原告争辩说,英国法院不应该承认苏俄的该项法令,因为苏俄政府未被英国政府承认。
初审法院以英国政府尚未承认苏俄政府为由判被告胜诉。
被告遂向英国上诉法院上诉。
上诉法院以英国政府已承认苏俄政府为由将该项木材判给萨戈尔公司。
“湖广铁路债券案”
(美国杰克逊等9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经起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于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
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
英、法两国得知此事以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他们的借款。
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
另于1909年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
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
所以湖广铁路的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
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
行“湖广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
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
1979年11月,他们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起诉。
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一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
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
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
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做缺席判决。
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叶塞林?
沃尔诉苏联新闻社案
苏联新闻社(简称苏新社)与塔斯社均为前苏联的通讯社。
1976年美国公民亚历山大?
?
叶塞林?
沃尔在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对苏新社和塔斯社提起诉讼,指控被告在1976年2月和6月间向苏联四家报刊杂志提供文章,对自己进行诽谤,从而贬损了自己的声誉,因此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
1977年2月,苏联方面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求书,要求将本案移交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苏方提出的法律理由主要有3点:
1.根据美国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美国法院缺乏对本案标的的管辖权;2.美国法院缺乏对被告的属人管辖权;3.原告的起诉书未能充分陈述诉讼理由。
(台湾当局诉于炳寮等人)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五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做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
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资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做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联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寮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
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恶劣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
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国际法案例
(二)
帕尔玛斯岛仲裁案
帕尔玛斯岛又称米昂哥斯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和荷兰属地东印度群岛(印度尼西亚群岛)的纳萨岛之间。
面积不足两平方英里。
西班牙人于16世纪初最早发现了该岛,但是没有对它实行有效统治,也没有行使主权的表现。
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从17世纪就开始与该岛的人来往,并从1700年起把该岛变成它的殖民地——东印度公司的组成部分,而且还一直对它实行有效控制。
1898年美国和西班牙的战争结束后,两国于同年12月10日签订了《巴黎和约》。
依该约规定,西班牙将其殖民地菲律宾包括帕尔玛斯群岛在内的领土割让给美国。
1906年美国驻棉兰老岛一个军官到该岛旅游时发现此岛被荷兰占着,悬挂着荷兰国旗。
美国随后便向荷兰提出交涉。
认为西班牙因最先发现了该岛而取得对它的所有权,而美国作为西班牙的“继承者”,亦应享有该岛的主权。
荷兰认为它是该岛的主权。
荷兰认为它是该岛的合法统治者,它对该岛的主权是通过和平的和有效的占领而取得。
双方协商于1925年1月23日达成仲裁协议,决定将该岛的归属问题提交海牙常设仲裁院裁决。
并共同选定了瑞士法学家马克斯?
?
休伯法官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
瑙里拉仲裁案
事件发生在1914年10月,当时安哥拉是葡萄牙的海外省,西南非是德国的殖民地。
西南非殖民当局决定与葡萄牙当局谈判从安哥拉进口食品和通过安哥拉与德国进行邮政通讯的事宜。
一名德国地方长官受命由两名官员、一名翻译和20名武装战士陪同去安哥拉和西南非边界,试图和瑙里拉的葡萄牙当局接触,但是由于翻译的不称职引起双方的误解。
德方德国总督没有向葡萄牙当局交涉,也未警告对方就下令报复。
摧毁了安哥拉的几个边防站,包括瑙里拉堡,造成了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一个刚被征服的土著部落也趁此机会进行新的暴动,对公私财产造成了进一步的损害,还需要很多军费镇压造反。
葡萄牙当局要求德国赔偿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而德国以它有权采取报复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最后双方根据《凡尔赛和约》中的仲裁条款成立仲裁法庭解决此争端。
克利伯顿岛仲裁案
(法国与墨西哥)
克利伯顿岛是个珊瑚环礁岛,面积约为1.6平方公里,位于离墨西哥阿卡普尔科西南约670海里的太平洋处,不宜居住。
曾被法属波利尼西亚管理,该岛最初是由英国人克利伯顿于1705年发现,但英国并未因此对它主张主权。
几年后又为法国水手发现,法国也没有对此提出什么主张。
1858年11月17日,一个法国海军军官乘一艘商船在该岛的附近海面游弋,还登上了该岛,并对该岛的地理情况做了调查和记录,虽然在岛上没留标志,但他把所做的工作报告了法国驻檀香山的领事馆,领事馆通知了夏威夷政府并在檀香山的一份地方报纸上声明了法国对该岛的主权。
1897年,一艘法国船上的船员发现岛上有三个人为一家美国公司收集鸟粪(违反了1858年初法国颁布的一项关于鸟粪利用的特许权令)。
鉴于此,法国政府向美国提出了询问。
美国政府在答复时声明它未对该岛主张过权利。
可墨西哥却于1898年派了一艘军舰来到该岛,并在岛上竖起了墨西哥的国旗。
墨西哥认为该岛是西班牙人发现的,它应以西班牙在美洲殖民地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该岛的主权。
为此,法、墨发生了对该岛主权的争议。
两国经过互换外交照会达成协议,同时将争议协议提交仲裁裁决。
并共
1944年10月和1945年1月与2月,英国海军曾经在科孚海峡北部扫雷。
该海峡构成阿尔巴尼亚与希腊的边界线,其最窄部分完全在两国的领海中。
扫雷活动没有发现水雷,该海峡被宣布是安全的。
1946年5月14日,两艘航行通过科孚海峡的英国巡洋舰遭到来自阿尔巴尼亚海岸的炮火轰击。
英国政府立即向阿尔巴尼亚政府提出抗议,声称其船只有通过海峡的无害通过权。
阿尔巴尼亚政府明确回复:
外国船只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许可方可。
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1946年10月22日,一只由两艘巡洋舰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的科孚海峡北部,其中两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造成船只严重损坏,死伤82人的重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通知阿政府,它准备再次到有关水域扫雷:
遭到阿政府的强烈反对。
11月12日和13日,英国舰队到科孚海峡阿尔巴尼亚领水扫雷,发现22枚德国制式水雷。
英国政府认为阿尔巴尼亚对其船只和人员伤亡承担责任,将事件提交了联合国安理会。
安理会以阿尔巴尼亚接受会员国在相同场合义务为条件邀请当时还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阿尔巴尼亚参加对该事件的讨论,阿方接受了邀请。
1947年4月9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建议有关国家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1947年5月22日,英国以请求书单方向国际法院起诉。
英方指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联合国宪章》的若干条款,其中主要是规定会员国应接受与执行安理会的第25条。
1947年7月2日,阿尔巴尼亚致信国际法院。
它首先对英国的单方请求提出强烈抗议,指责英国的行动违背了安理会的建议,因后者要求应“根据法院规约”将争端提交法院;而根据法院规约,只有在争端双方都接受了法院强制管辖权时,一国才能单方向法院起诉;由于不存在对阿有约束力的条约要去将争端提交法院,因而只有双方的特别协议才能建立法院的管辖权。
然而,在信的结尾,阿方表示,尽管英国的起诉方式不正当,阿还是接受法院的管辖权,准备出庭应诉;同时它强调,它在本案中接受法院管辖权绝不构成未来的先例。
鉴于阿尔巴尼亚的信宣布接受法院管辖权,法院于7月31日确定了书面审理阶段的时间。
然而,在12月1日,阿尔巴尼亚以英国的起诉不可接受为由,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初步反对意见。
印度领土通行权案
(葡萄牙诉印度)
1947年,印度摆脱了英国殖民统治取得独立以后,在印度大陆一些地区发生了若干争端,争端的发生主要和属于葡萄牙的位于西海岸的达曼、飞地达德利和纳加尔—阿维利有关。
1953年以后,葡萄牙一向享受的出入这些地区而在印度领土上的通行权已受到印度方面的某些限制。
1954年夏天,印度的民族主义集团占领了飞地达德拉和纳加尔--阿维利,逮捕了葡萄牙的地方官员并建立了印度的地方政府。
当葡萄牙代表请求印度允许其从大门,达曼派一定数量的官员和士兵到被占领的飞地以恢复葡萄牙的政权时,印度拒绝允许任何葡萄牙人再通过其领土,为此葡萄牙于1955年12月19日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三天后,即1955年12月22日,葡萄牙将其与印度之间争端以请求书的形式提交到国际法院(印度已于1940年12月28日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
某些边境土地主权案
(荷兰和比利时)
荷兰和比利时边境有属于荷兰的巴尔勒—纳苏市区和属于比利时的巴尔勒—杜克市区。
1836年和1841年两市区当局起草了市区记录来划分两市区的界限。
1839年比、荷分离时,设立了一个边界混合委员会确定两国边界。
1842年两国缔结了边界条约,该条约第十四条规定,关于巴尔勒—纳苏市区和巴尔勒—杜克市区的村庄及其道路都维持现状。
1843年两国间又缔结了一个边界条约,在附近该条约的边界图形记录第90条逐字抄录了1841年两市区间的市区记录中的规定,并附有一边界地图。
比利时根据边界图形记录中引的市区记录,主张所争议的两块地属于比利时。
荷兰认为1843年的边界条约仅承认了现状的存在,这种情况必须根据市区记录来决定,而根据市区记录,争议的土地属于荷兰。
后来荷兰又提出将市区记录和边界图记录相比较可以发现边界条约中确定主权的条款有错误,因而是无效的。
此外,荷兰自1843年以来一直对这两块地行使主权,它已取代了比利时根据边界条约对这两块地享有的法律权利。
1957年3月7日,比利时与荷兰签订了特别协定,将两国边境这两块地的主权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渔业管辖权案
(英国、德国诉冰岛)
1958年冰岛宣布12海里的专属渔区。
在1961年3月11日冰岛与英国的换文中,英国表示不反对冰岛12海里渔区的主张,并将其渔船从该区域撤出。
冰岛将继续执行本国1959年关于扩大渔业管辖权的决定,但是在扩大渔业管辖权6个月以前将通知英国,如果对这种扩大有争议,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1971年冰岛政府宣布中止上述与英国关于渔业管辖权的协议,冰岛的专属渔业管辖权扩大到50海里。
1972年9月1日冰岛正式将渔业管辖权扩大到50海里,并规定一切外国渔业船舶在此区域内的一切活动均被禁止。
英国认为该换文不能单方面废止,并认为冰岛所采取的措施无国际法上的根据。
1972年4月14日和6月15日,英国和德国分别在国际法院向冰岛提起诉讼。
英国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并宣告冰岛有权将其渔业管辖权区域扩到到50海里的主张在国际法上没有根据,是无效的;冰岛无权单方面排斥英国渔业船进入12海里到50海里的公海区域,或对该区域的英国渔船的活动施加单方面的限制等。
德国也向国际法院提出了类似的请求。
冰岛以1961年换文中的协议条款已不再有效为由声明不愿意接受法院的管辖,冰岛始终未出庭。
卓长仁劫机案
事实: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班机296号,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仁、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六名持枪歹徒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
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并将服务员王永吕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
威逼机长王仪轩和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程。
并用机枪顶着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机同归于尽,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
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
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入了韩国领空,被韩国四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机场。
飞机降落后,罪犯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达8小时之久。
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投降并受到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和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罪犯引渡到中国处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将劫机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长沈图率民航局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
经与韩国代表团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
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飞机上的乘客(除三名日本乘客返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
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做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
平森求偿冲裁案
(法国诉墨西哥)
事实:
乔治·平森是一位墨西哥裔法国公民。
1910年至1917年墨西哥发生资产阶级革命。
1915年平森在墨西哥的财产先后遭到了墨西哥政府军和革命运动武装的破坏,战争结束以后平森要求墨西哥政府赔偿他在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失。
由于在墨西哥革命中,其它一些法国人或法国保护的人的财产也曾受到破坏,因此经过法、墨两国谈判,双方于1924年签订了一项条约,规定成立一个“法国——墨西哥求偿委员会”,以处理一切法国公民向墨西哥政府提出的赔偿请求。
特莱尔冶炼厂冲裁案
(美国和加拿大)
事实:
特莱尔厂是北美洲最大的冶炼厂,位于英属加拿大的哥伦比亚,该厂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硫气体向南越过美加边界,在华盛顿州造成严重空气污染,使该州的农作物、森林、草原、牲畜、建筑物遭到了大面积的损害。
自1927年起美加两国政府开始进行外交谈判,将该问题交给两国的边境问题联合委员会解决。
1931年,该委员会报告说,至1932年1月1日加拿大冶炼厂所造成的损害将达35万美元。
加拿大政府表示同意给予美国35万美元的赔偿,但美国拒绝了委员会的建议。
1935年4月15日,两国达成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问题交由冲裁法庭作永久性的解决。
国际法案例(三)
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法令案
事实:
1921年11月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项法令,规定凡生于被保护国突尼斯和摩洛哥的子女,如其父母中至少有一人是生于这些领土的外国人,只要其与其父或母的亲子关系在其满21岁前为其父或母的本国法或法国法所确认,其本人即为法国公民。
而按照英国当时的国籍法,英国男子在国外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公民。
因此,英国政府反对法国将其上述法令适用于英国人所生的子女,并建议法国政府将这一争端提交仲裁。
在其仲裁建议遭到拒绝之后,英国政府根据《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的有关规定将这一问题提交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则援引该条第8款的规定,声称导致之一争端的问题“纯属其国内管辖之事件”,因而行政院对于这一争端不能做出任何建议。
有鉴于此,行政院请求常设国际法院就“法英间关于1921年11月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发属区)颁布的国籍法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端,按国际法是否纯属国内管辖事件”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托列峡谷号事件
事实:
托列峡谷号是一艘在利比里亚注册取得利比里亚船旗的商船。
其船主和租赁人均是美国人。
1967年3月18日,当该船从波斯湾艾哈迈迪港开往英国米德福德港的时候,在英国东南岸领海外,在锡利岛和地角之间的七石礁之处搁浅。
当时,船上载有119328顿原油,由于原油外溢,对英国和法国沿岸的海域造成严重的污染。
当时因海上风暴猛烈,救援行动很难进行。
初时想将石油从油船上抽出,因考虑到有爆炸危险,只好改变计划。
救援人员力图再把船浮起,由于天气过于恶劣也没能成功。
该船被海水打成三折。
英国政府用尽一切办法之后,还是无法解决。
1967年3月27日,决定把海面的油层烧掉,并把该船炸毁。
英国政府声称它的目的不是把船毁掉而只是把油船打开,以便把油烧掉。
通知船主后英国战斗机把该船炸掉。
船主和利比里亚政府对英国的这种做法都没有提出异议。
1967年3月30日船上的原油全部烧掉了。
约有80000顿原油流到海里污染到英法两国的海岸。
利比里亚组织一个调查委员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后来查明该事故是由于船长疏忽造成的。
英法两国对船主和船舶租赁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洛克比空难案
事实:
198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在飞行途中在英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
并造成地面若干人员的伤亡。
1991年11月,英格兰指控两名利比亚人将炸弹置于飞机上,炸弹爆炸导致飞机坠毁。
利比亚也指出这种行为构成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罪行。
英格兰两名利比亚公民有破坏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的嫌疑后,美国和英国于1991年11月21日发表联合声明:
利比亚必须交出所有的犯罪人员受审,利比亚必须为利比亚官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利比亚必须披露它所知道有关该犯罪的一切事情,包括所有为此次事件负责任的人的姓名,允许全面接触所有的证人,完全得到文件和其它证物。
利比亚必须付给适当的赔偿。
1992年2月21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731号决议,督促利比亚政府对英美的要
国际法案例(四)
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适用案
(波黑诉南斯拉夫)(临时措施)
事实:
1993年3月20日,波黑共和国向国际法院提起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诉讼。
波黑指出,南斯拉夫人民军及塞族军队和准军事部队在南斯拉夫的指挥、命令和协助下在波黑屠杀穆斯林居民,造成穆斯林人的身体和精神损害;故意使穆斯林人在有可能使他们全部或部分毁灭的生活条件中遭受苦难;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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