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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政策参考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
2004-9-13 云正财务
具体范围包括:
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水利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1.农业产品免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条例第16条)
2.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在民族贸易县境内设立的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以及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上述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69号、167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47号)
4.边销茶免税。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2005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71号)
5.粮食和植物油免税。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198号)
6.国产棉免税。
对经营国产棉的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包括新疆棉和内地棉),免征其销售环节增值税。
(计经贸[2000]161号)
7.渔用设备免税。
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1997]64号)
8.远洋渔业产品免税。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财税字[1997]64号)
9.进口化肥、农药免税。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1997]194号、财税[2001]105号、财税[2002]6号)
10.动植物种源免税。
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2000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1998]66号)
11.进口饲料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和关税。
12.法定低税率货物。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
(条例第2条) 13.农业产品减税。
从1994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
([94]财税字第4号、[1995]52号)
14.特殊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12种特殊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发[1994]31号)
15.新疆棉出口产品免税。
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
(国发[1998]2号)
1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
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退税。
(国税发[1999]101号)
17.森工企业综合利用产品退税。
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2005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财税字[1998]33号、财税[2001]72号)
18.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先征后返。
在2005年底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以及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上述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财税字[1997]124号、财税[2001]69号)
19.购进农业产品抵扣。
从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照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条例第8条、财税[2002]12号) 20.农业特产税抵扣。
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94]财税字第60号)
21.免税棉花抵扣。
从2001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国税发[1999]136号、财税[2001]165号)
22.免税粮食抵扣。
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购进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税字[1999]198号)
23.免税库存粮食抵扣。
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税的库存粮食,按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国税函[1999]829号)
24.库存商品棉抵扣。
纳税人销售库存商品棉,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电[2000]33号)
25.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 26.农业生产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
27.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财税字[1995]108号)
28.储备粮油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
29.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 30.储备棉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 31.储备肉、糖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 32.农业生产资料免税。
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113号)
(1)农膜;
(2)生产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草除灵、敌百灵等48种列名农业生产资料;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33.部分饲料产品免税。
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121号)
(1)单一大宗饲料。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花生粕等粕类饲料产品;
(2)混合饲料。
限于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饲料;
(5)浓缩饲料。
34.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税。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国税发[2001]131号)
35.农林电网维护费免税。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向农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2]421号)
36.农机车辆征免税。
从2002年6月1日起,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征免增值税。
(财税[2002]89号)
37.进口粮油退税。
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转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进口的粮(油)照常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缴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
(财税[2001]13号)
38.粕类饲料减免税。
从2000年6月1日起,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30号)
39.尿素先征后退。
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年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2002年增值税退还50%,从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
(财税[2001]113号)
40.豆粕饲料减税。
从2000年6月1日起,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饲料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1]30号)
41.茴油、毛椰子油按农产品征税。
茴油和毛椰子油均属农业初级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3]426号)
42.棉花出口免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棉花出口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财税[2002]28号) 43.大米、玉米、小麦出口免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大米、玉米、小麦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财税[2002]46号)
44.调高农业产品出口退税率。
从2004年1月1日起,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列明的11种食用粉类和7种分割肉类货物,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45.农药出口退税。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11%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税函[2003]1158号)
46.进口粮油先征后返。
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转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所缴增值税先征后返100%.(财税[2001]13号)
47.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先征后返。
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原料和农药中间体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
(财税[2003]68号) 48.提高农产品进项抵扣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财税[2002]12号文件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02]105号)
49.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5号)
50.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免税。
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办发[2002]62号)
51.个体户销售农产品提高起征点。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农产品占总销售额超过50%(含50%)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国税发[2003]149号)
52.“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
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免征增值税。
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决定。
(财税[2003]112号)
53.“非典”期间租金收入免税。
在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对北京市集贸市场及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各类市场的主办单位,向市场内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232号)
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
1.垦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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