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基本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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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基本常识
一、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生产经营单位中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中的骨干力量,是安全生产的主力军。
处在第一线的员工是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排头兵,也有可能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当事人。
作为一名劳动者,肩负着为本单位、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使命;作为一名家庭成员,承担着维护家庭幸福生活的责任。
国家、单位和家人都期望着我们事业有成,平安健康。
因此,我们自身的安全保障问题,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安全,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无论你是刚刚跨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新成员,还是工作多载的中年人,以及面临退休生活的老师傅都要把保障自己、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工作单位的生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我们知道,当把每个人的生命比作“1”时,事业就是在“1”后面加“0”,后面的“0”加的越多,说明事业越辉煌。
倘若人的生命不存在了,“1”后面有再多的“0”还有什么意义呢?
这虽然是一道十分简单的算术题,却说明了“人的生命是十分可贵的,人人都必须珍惜”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
所以,必须把保护“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时刻牢记安全生产,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
(一)什么是安全
安全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盖莫如此。
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那怎样才算安全呢?
有人说无危为安,无损则全;有人说安全是福,安全为天。
目前国内关于安全的定义尚不统一,一般来讲,对安全的解释有三层意思:
平安无损害,不受危险或伤害威胁的,如安全地带等;提供保护免受危险或损害的,如安全门、安全带等;保障平安或不出事故的,如安全条约、安全措施等。
平时人们讲到的安全,通常是指各种事物对人不产生危害、不导致危险、不造成损失、不发生事故、运行正常、进展顺利等安顺祥和、国泰民安之意。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就是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
狭义的安全是指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安全生产。
广义的安全是指除了生产安全外,还包括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一切活动领域中的所有安全问题,如生活安全、家庭安全、公共安全、旅游安全、消防安全和生存安全(各种自然灾害)的防范等等。
(二)自觉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近几年的实践,这一方针进一步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就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相互发生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就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的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条战线和各个系统,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因素,运行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科技的和行政的等各种手段。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方位地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地科学管理,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这一方针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制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把保护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善意告诫每个从业人员在生活从业经营活动中,必须把保障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三)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2、安全生产主要法规和规章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实施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5)《工伤保险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3、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6)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逐渐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4)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1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7)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四)消除“事故苗头”避免事故发生
生产过程中,会有各种危险因素产生而使人遭受事故的伤害。
但是,事故的发生都是有各种原因的,而且在事故发生前都会有各种预兆,正如一个人生病前,必然先有各种病症,如“发热”、“身体不适”等预兆。
事故也是如此,每发生一件重大事故前必然孕育着许多事故苗头。
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通过统计分析55万起工伤事故,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大量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存在,导致无伤害或事故苗头300起、轻伤或微伤29起、重伤或者死亡1起。
即:
300:
29:
1。
这一理论就是著名的“海因里希法则”。
他告诉我们,事故的发生是以往的不安全行为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就像中国的老话“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多次不安全行为必然要使行为人咽下自己酿成的苦酒。
因此,为了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我们必须尽最大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行为状态,消除这300起“事故苗头”和29起“轻伤或微伤事故”,才能避免这起“重伤或死亡事故”。
“事故之前有预兆,预兆之前有苗头”。
重视事故苗头的分析,是消除事故的科学态度。
不能对事故苗头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或者认为发生事故苗头没有伤人而麻痹大意。
如果采取这种态度,那么本身就孕育着重大事故的先兆。
所以,生产经营单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都应当重视事故苗头的分析,建立事故苗头的登记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五)认清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因操作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疏忽大意或采取不安全的操作而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称为“人的因素”。
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
因机械设备有缺陷或工作环境条件差,而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称为“物的因素”。
三是管理上的缺陷。
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而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称为“管理的因素”。
根据上述情况,通过对多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发现有的人明明知道应该怎么干,但没有遵照操作规程去做;有的人上班时思想不集中,经常发生误操作;有的人“凭想当然,贸然行事”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占了很大比例。
有关数据表明,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0%以上。
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做到:
“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不能独立上岗作业”,“安全装置不能随意拆除”。
1、人的因素
加强从业人员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这是消除事故人为因素的唯一办法。
“不使用安全装置或防护用品”、“擅自乱动规定应由专取人员操作的设备”、“非指定人员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等等,这类无视规章制度,明知故犯的行为,往往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为因素”。
根据分析,造成事故的“人为因素”主要是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两个方面:
(1)违章操作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种制度,包括违反工艺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均属于违章操作。
违章操作的主要表现为:
①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喇叭裤、系围巾以及留长发辫而又不将其放在工作帽内等。
②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罩缺损不能正确处理或不向领导反映,继续冒险操作;或者自作主张擅自将防护装置弃之不用,甚至随意拆除。
③忽视安全、无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场所。
攀坐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蓝等不安全位置。
④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
擅自用手代替手动工具操作,用手消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着工具进行加工等。
⑤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或已查封的设备和车辆,以及未经领导批准任意动用非本人操作设备和车辆。
⑥不按操作规程,擅自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和排除障碍等工作。
⑦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规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
⑧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按规定进行储运、收发和处理。
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
特种设备和要害部门,不认真登记和交接班,甚至擅自离岗或睡岗。
⑩以拼设备、拼体力来抢时间、抢速度、冒险蛮干或不按工艺要求操作设备,使设备超负荷运行。
(2)违反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生产经营单位为保证生产活动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每个员工都必须遵守的行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行为,就是违反劳动纪律。
违反劳动纪律的主要表现为:
①上班迟到、早退、中途离岗
②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聚集闲谈、嬉戏
③上班时睡觉、看电视、看书报、下象棋、打扑克
④工作中不服从管理者的安排,不听从指挥
⑤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
⑥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肇事
⑦私自动用他人设备、工具
⑧不遵守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等
2物的因素
当人的身体不适时,不及时去医院诊治就会耽误病情,使小病变成大病。
同样,“机械设备带病运转”、使用“失灵的安全装置”。
也会造成工伤事故。
因此,一旦发现设备有问题,操作者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时采取措施。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常常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不利于安全操作的情绪,另外,还会由于别的原因直接导致作业人员产生不安全行为;一些作业人员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状态没有识别能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也常引发事故。
因此,作业人员有必要掌握识别这些危险有害因素的方法,在工作中才能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这些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的实现。
物的不安全状态具体表现为:
①设备、实施、工具、附件存有缺陷。
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例如设备功能上该有的联锁装置的没有安装;强度不够,如机械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用的绳索吊具不符合安全要求容易断裂;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有故障(隐患)未予及时修复等。
②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如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预警装置,无限位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器设备未接地,绝缘不良,无消声系统;还有防护不当等情况。
③作业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
没有安全通道,作业场所狭窄,场地杂乱;物件堆置的方式或放置的位置不当;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等。
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配置缺少或有缺陷;缺乏具体使用该规定。
⑤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作业环境的照明太暗或太亮,通风换气差;作业环境的道路、交通的缺陷,噪声太大;作业环境存在风、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等。
3管理的因素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安全生产组织不健全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
(5).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
(6).安全生产检查不及时
(7).劳动防护用品无保障等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力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力,职工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力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十大权力
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力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力。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2.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对职工做出处分。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力
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力。
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力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
被检查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的待遇,有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力。
6.合法拒绝权
违章指挥使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紧急避险权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但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力时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
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相互取代。
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力
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力。
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形式上述权力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职工安全生产的五项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职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
职工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2.服从管理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职工服从管理,可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职工应当服从管理,这也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
当然,职工对于违背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为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或者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
同时,有关法律要求职工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比如煤矿矿工井下作业时必须佩戴矿灯用于照明,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带以防坠落等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职工缺乏安全知识,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不按规定佩戴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时有发生,造成不必要的伤亡,给自身和家庭带来巨大痛苦。
4.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和不同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具有不同的安全技术特性和要求。
随着生产经营领域的不断扩大和高新安全技术装备的大量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对职工的安全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
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和使用的职工,更需要具有系统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理能力和经验。
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伤亡事故,职工有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职工直接进行生产经营作业,是事故隐患不安全因素的第一当事人。
许多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职工在作业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没有及时报告,延误了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的时机,以至发生重大、特大事故。
为此,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三)从业人员享有的其他权益
1.享有休息休假的权益
休息休假,是从业人员的基本权益之一
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都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了明确的规定:
①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0小时。
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加班的时间以每日8小时为限;加点的时间以每日不超过1小时为限,最多不超过3小时。
每月不超过36小时。
③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加点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加班的,如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2.女职工享受特殊保护的权益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岗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以下劳动:
①作业场所空气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③作业场所放射性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④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⑤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⑥工作中需要频繁弯、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
⑦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一级高处作业,即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
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
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疗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3.未成年工享受特殊保护的权益
未成年工是指处于法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劳动者。
我国《劳动法》第58条规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基于未成年工生理和心理成长的需要,各国都对未成年工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
在我国,除了《劳动法》外,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均针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①禁止使用童工。
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确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②在劳动中应实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为保护未成年工的健康成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劳动法》第64条规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进一步规定了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③未成年工依法享有接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
《劳动法》第65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Ⅰ安排工作岗位之前;Ⅱ工作满1年;Ⅲ年满18周岁,距前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照《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④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的登记制度。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未成年工人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⑤违反未成年工特殊权利保护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94条规定: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95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从业人员安全须知
(一)虚心学习掌握技能
为了使你真正掌握生产技能,做到安全生产,必须牢牢记住以下几点:
1、以虚心的态度认真学习
进入生产岗位后,对你来说什么都是新鲜的,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正确的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在老师傅带教下进行工作。
2、不懂的地方,一定要问清楚,直到弄懂为止
知道是来不得半点虚假的,不懂就要问,有些难以理解和重要的地方,要请老师傅反复讲解,千万不能自以为是,更不能不懂装懂,冒险蛮干。
要多问多记,尽快熟悉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掌握安全操作要领。
3、要努力掌握学到的知识
开始时,不要一下子就去学习高难度的生产技艺,要先易后难,要有自信心,踏踏实实地逐步掌握。
4、要逐步进行实践
认真进行操作学习,并在老师傅的指导下进行实践、检查,发现不恰当的地方应认真进行纠正,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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