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课本重点例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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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课本重点例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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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课本重点例题
[案例2﹣3]
某建设单位B拟建设一座办公大楼,需要找一家施工单位承建。
在工程承包公司A的组织安排下,施工企业C最后中标。
因此,建设单位B与施工企业C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
另外,建设单位B还支付给工程承包公司A3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
按照税法规定,工程承包公司A收取的300万元中介服务费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如果工程承包公司A承包建筑工程业务,工程承包公司A与建筑单位B直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6300万元,然后再以6000万元把承包的建筑工程业务转包给施工企业C,则工程承包公司A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
两个方案的税款对比如下。
工程承包公司A收取的300万元中介费,缴纳的“服务业”营业税为:
300×5%=15﹙万元﹚
工程承包公司A进行建筑工程转包,按照承包工程款和装包工程款的差额计算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为:
﹙6300-6000﹚×3%=9﹙万元﹚
实现节税额=15-9=6﹙万元﹚
很显然,工程承包公司A可以通过税收筹划,由服务业税目纳税人转变为建筑业税目纳税人,使所使用的税率出现显著差异,从而实现了依法节税的目的。
[案例2-9]
由经纪人王刚安排,某演出团体到A市租借某剧院进行演出,由该剧院代办售票,共得票价收入15万元,支付场地租金1.5万元,支付给经纪人李祥1.4万元。
该项演出活动应纳营业额为:
剧院租金收入应纳税额=15000×5%=750﹙元﹚
剧院代扣代缴演出团体营业税=﹙150000-15000-14000﹚×3%=3630﹙元﹚
剧院代扣代缴经纪人营业税=14000×5%=600﹙元﹚
[案例2﹣12]
某工程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时间1个月,获取报酬30000元。
如果该设计人员要求建筑单位再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将该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试分析该工程设计人员的税负变化情况。
方案一:
一次性支付30000元。
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那么,该设计人员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4000×30%=5200﹙元﹚
或者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方案二:
分月支付。
应纳税额=﹙3000-800﹚×20%=4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440×10=4400﹙元﹚
按照分月支付报酬方式,该设计人员的节税额为:
5200-4400=800﹙元﹚
在上述案例中,之所以分次纳税可以降低税负,其原因在于:
把纳税人的一次收入分多次支付,既可以多扣费用,又可以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案例2﹣13]
王教授到外地一家企业授课,关于授课的劳务报酬,王教授面临两种选择:
一是企业给王教授支付授课费50000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10000元费用由王教授自己负担;二是企业支付王教授授课费40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全部由企业负责。
请问王教授应该选择哪一种报酬方式?
方案一:
王教授自负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该税额由企业代扣代缴。
王教授实际收到的税后授课费=50000-10000=40000﹙元﹚
再减去授课期间王教授的费用开支10000元,则王教授实际的税后净收入为30000元。
方案二:
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企业为王教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王教授实际收到税后授课费=40000-7600=32400﹙元﹚
由此可见,有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等费用开支,王教授可以获得更多的税后收益。
对于企业来讲,其实际支出并没有增加,反而有减少的可能,原因如下:
对企业来讲,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也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案例3—5]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假如某服装经销公司在2008年为庆祝建厂10周年,决定在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打8折,即按现价折扣20%销售,原100元商品以80元售出;方案二,赠送购货价值20%的礼品,即购100元商品,可获得20元礼品;(进货每件成本为70元/100件)现分别计算方案一,方案二中,公司的税后利润。
不考虑赠送货物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一:
应纳增值税:
[80/(1+17%)×17%]—[70/(1+17%×17%]=1.45(元)
企业利润额:
[80/(1+17%)]—[70/(1+17%)]=8.55(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
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
8.55—2.14=6.41(元)
方案二:
销售100元时应纳增值税:
[100/(1+17%)×17%]—[70/(1+17%)×17%]=4.36(元)
赠送20元时应纳增值税:
[20/(1+17%)×17%]—[14/(1+17%)×17%]=0.87(元)
企业利润额为:
100/(1+17%)—70/(1+17%)—14/(1+17%)=13.67(元)
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100/(1+17%)+20/(1+17%)—70/(1+17%)—14(1+17%)]×25%=7.69(元)
税后净利润为:
13.67—7.69=5.98(元)
[案例3﹣7]
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要提供给丙企业。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为40000元,以下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企业
名称
增值税
税率
生产数量
(件)
正常市价
(元)
转移价格
(元)
所得税率
甲
17%
1000
500
400
25%
乙
17%
1000
600
500
25%
丙
17%
1000
700
700
25%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为40000元,市场月利率为2%。
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17%)×17%-40000=72650-40000=3265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17%)×17%-72650=87180-72650=14530(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700÷(1+17%)×17%-87180=14529(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30+14529=61709(元)
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400÷(1+17%)×17%-40000=58120-40000=1812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17%)×17%-58120=14530(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700÷(1+17%)×17%-1000×500÷(1+17%)×17%
=29059(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4530+29059=61709(元)
由于三个企业的生产有连续性,就使得本应由甲企业当其应缴的增值税款相对减少14530(32650—18120)元,即递延至第二期缴纳(通过乙企业);乙企业原应缴纳的税款又通过转移价格递延至第三期由丙企业缴纳。
考虑折现因素,则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相对下降。
[案例3—11]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筹划
某商贸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面粉,又兼营餐饮服务。
某月从粮油公司购进面粉,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款13万元,当月该批面粉的8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5万元;另外20%用于加工制作面条、馒头等,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4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面条、馒头属于非应税项目(营业税)
若不能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3×[45÷(95+45)]=4.18万
若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3×20%=2.6(万元)
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两类不同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58万元(4.18—2.6)。
[案例3—14]农产品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B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
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再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B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
由于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进项税额主要有两部分:
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按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与销售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比例很小。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高达13.4%。
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围绕进项税额,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筹划方案:
公司将整个生产流程分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
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
筹划方案实施前,假定每年公司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17%-(13+8)=64(万元)
方案实施后,独立出来的饲养场免征增值税,假定饲养场销售给奶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35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
则: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00×17%-(350×13%+8)=31.5(万元)筹划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32.5万元,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3.25万元。
[案例4-1]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0.5元每斤的复合税率。
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
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
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
此时企业B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
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
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
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
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
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
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
20000万元×20%+5000万×2×0.5=9000万元
增值税:
20000万元×17%=3400万元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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