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东四西四指廊基础工程第三方检测项目服务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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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东四西四指廊基础工程第三方检测项目服务合同模板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东四西四指廊基础工程第三方检测项目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东四西四指廊基础工程第三方检测项目
工程地点:
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内
发包人:
检测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充分协商,签署本合同协议书。
检测单位承担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东四西四指廊基础工程项目的第三方检测工作,接受发包人检测工作的管理,为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合同要求的检测成果。
现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一)本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补充协议
(三)中标通知书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附件
(六)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
(七)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三、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
四、本工程检测合同价为XX元(大写XX),暂列金额XX元。
本合同价款均为含税价,若涉及有增加业主方的,本合同的支付及发票均按增加业主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五、考虑到发包人将按合同规定向检测单位支付检测费,检测单位在此保证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检测服务。
六、考虑到检测单位将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检测服务,发包人在此同意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以检测单位支付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服务的报酬。
第一条总则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发包人委托实施检测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必要条件。
(2)“发包人”是指承担工程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检测业务的一方。
(3)“检测单位”指为发包人服务的检测方。
(4)“项目检测机构”是指检测单位派驻本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检测合同的组织机构。
(5)“检测工程师(人员)”是指代表检测机构对本工程实施检测的专业人员。
(6)“第三方”是指除发包人、检测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或实体。
(7)“工程建设检测”包括正常的施工检测工作和附加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检测合同适用的法律与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条例、规章等。
3、检测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均用汉语。
二、双方关系:
发包人受发包人委托将负责组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检测合同的二级管理机构的工作。
项目检测机构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和服从发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领导,检测单位对提供本服务的人员应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并且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
三、服务开始:
检测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发包人将发出要求检测单位开始检测服务的通知,检测单位应在通知的日期立即开始履行其服务。
四、服务期限:
检测单位的服务时间为发包人发出要求开始的日期开始,检测工作完工及全部正式的检测资料或报告移交完毕后结束。
五、合同的终止:
在本协议的服务期满和发包人对检测单位费用的支付完成后终止本合同。
六、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内容(包括服务范围)的修改,只能以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
由于过程的特殊性,发包人有调整服务范围的权力。
第二条项目概况
一、工程监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任务范围:
。
详细的范围详见设计院设计的图纸。
2、本项目的内容包括:
3、工期:
。
4、项目质量目标: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5、工作要求和发包人要求:
第三条检测单位的义务、权利与责任
一、检测单位应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检测服务;
二、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发包人代表联系;检测单位的指定代表:
(或合同签订以后书面明确)
三、按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技术要求等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单位应独立地实施检测,承担检测操作试验等工作;
四、检测工作量以检测报告为准,对于超出规范规定要求的工作量的增减,检测单位应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方可实施检测;
五、检测单位应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工期、质量、人员资格、设备、仪器和检测过程的监督;
六、检测的质量及赔偿
1、对检测的质量和数据的准确性负完全责任,如果因检测单位过失或服务水平低下、检测数据错误而造成工程经济损失,检测单位除免收该部分的检测费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检测单位赔偿;如因检测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检测单位除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外.还需根据相关法律负相应法律责任。
2、由于检测单位原因造成的扩大检测,由检测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向发包人收取其他费用;
3、由于检测单位不能按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完成检测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本项目未中标单位(第二中标侯选人或其它侯选人)按其投标时提出的投标价参与检测,如该投标价高于检测单位投标价,则该多出部分费用责任由检测单位承担;
a)如因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多方存有异议,须聘请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鉴定检测时,以鉴定检测的结论为准,若因本项目检测单位过失造成的检测错误,检测单位需负责第三方鉴定检测费用及工程经济损失。
七、检测单位向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成果以及发包人向检测单位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属于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许可,检测单位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
八、检测单位承担的本合同任务,不得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九、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技术服务。
十、检测单位应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检测资料。
十一、检测单位应到该工程承包商施工现场收取混凝土试样和材料见证取样,不得委托承包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送样。
十二、检测单位及其人员在服务期间只能获得与发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报酬,此外不得向发包人或实施本工程的承包商索要额外的报酬,不得与承包商在本工程中发生经济活动。
十三、检测单位必须如实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组织架构配备人员,若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发包人将有权调整检测工作量,并进行经济处罚,同时上报市建委,予以不良业绩记录登记与通报。
十四、检测单位必须在广州市自有实验室并取得广州市建委的认可文件。
十五、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检测单位更换不能按照检测合同的规定履行检测合同的试验检测人员,对违反检测合同对发包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检测人员,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到清退;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检测人员,其代替的检测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十七、检测单位在投标书承诺的合同段项目负责人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动,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情况下除外。
十八、检测单位还应保证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结算缺陷责任期可能发生的检测工作。
十九、对发包人支付的检测费用,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缴纳有关税款。
二十、检测单位应对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二十一、检测工作需按发包人要求24小时内进行检测,并在相应规定的时间和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不能影响工程其他工序的实施。
若不能按相应规定的时间和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进行检测的,则每违约一次,检测单位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在完成检测后的3天内(经发包人许可7天内)提交正式检测报告。
对于不合格的结果,应立刻通知监理,并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和发包人。
检测单位对所提交的报告及技术数据负责,提交的检测试验报告应具有法定效力,符合工程验收要求。
二十二、正式检测报告的数量和提交方式:
检测报告一式八份,在完成该项检测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六份(由监理工程师转交五份给施工单位),计量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作为附件,待工程验收时向发包人提交两份。
二十三、编制检测工作月报,归纳统计当月的检测情况,并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上报发包人。
二十四、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91号令)、《飞行区施工不停航管理手册》等相关安全管理法规文件执行监测工作,并按上述文件规定承担的责任及义务
第四条发包人的义务、权利与责任
一、批准或认可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计划和工程量,开具本合同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以利该单位开展工作;
二、提供检测工作开展所必须的批准技术资料、技术要求、施工图等资料;
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工期、质量、人员、设备、仪器、检测过程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工作,有权要求责任方自费进行返工;
四、有权根据设计、施工的需要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检测单位不得对此有异议,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按合同规定确定;
五、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付款;
六、组织检测报告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七、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负责为检测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发包人应要求土建检测单位进行见证取样工作并负责把待检样品送到检测单位,按要求填写好相应的委托单和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八、在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检测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九、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的发包人代表,负责与项目检测机构联系。
更换发包人代表,要提前通知项目检测机构;
十、经发包人进行业务测验和工作考核,对检测单位不称职或严重失职的检测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限期更换;
十一、发包人有权否定任何在本工程中检测工程师作出损害发包人利益的决定和行为,并有权向检测工程师索赔或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如检测单位随意更换检测人员,或不能有效地履行合同职责,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三、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或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责的其它责任。
第五条成果的提交和验收
1.成果的提交:
。
2.验收程序
(1)自审:
检测单位自审(预审意见作为进度款申请附件)。
(2)验收:
发包人验收(验收意见作为合同结算证明文件)。
第六条合同价格及调价原则
1、本合同范围所有检测任务采用综合单价包干。
根据投标文件并经双方确认,本合同预计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2、本项目按照批准的实际发生的检测工程量进行计费和结算。
如因被检测单位检测到质量不合格而需要增加检测工程量,检测单位应报监理、发包人同意后进行检测工作,如未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批,则结算时不计算该事项增加工程量。
3、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填入的单价或费用应为完全综合单价。
所谓完全综合单价应被理解为单价或费用已包含投标人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包含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所有费用。
未报价的项目则视为该项费用已含在相关项目的综合单价和综合合价内。
4、综合单价调整原则:
本项目结算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10%的清单项目,如果合同清单项目投标人投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人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10%,视为投标人不平衡报价,该类项目结算工程量超出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10%部分的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1)P。
=招标控制价公布综合单价*(1-(控制价-中标价)/控制价)*100%
P。
——调整综合单价
2)不属以上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予调整。
第七条支付与结算
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检测人提供本合同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必须为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发包人)后,检测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支付一次,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提交的正式检测成果报告为准),以及检测单位人员到位、检测工作质量、进度等综合考核情况,发包人审批后支付经审核完成工程量的80%,具体按发包人下达的考核办法实施。
如果工程的形象进度与发包人批准的工期计划相差半年以上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对支付时间和金额作适当调整。
支付款计算公式:
发包人每次支付额=累计完成检测工作量*相应单价*80%-累计已支付的检测服务费(注:
完成检测工作量需提交检测成果文件或现场工程量确认文件,并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
)
2.合同要求全部检测工作完成,所提交的检测成果资料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并按发包人要求办理结算手续,结算经审核及发包人确认后付至结算检测费的95%(若结算需政府审定或终审单位复审,则按发包人初审价支付至90%)。
3、尾款:
检测单位对本次招标检测范围内的所有实体工程的验收应积极配合,在全部检测范围内的所有实体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及政府审定或终审结算后,支付至终审结算监测费的100%。
如累计实际结算价(或累计进度支付)与合同价差异超过15%,检测单位应按发包人要求办理合同变更报批手续,合同变更经批准后,变更部分可纳入合同总价并按合同进度款方式支付进度款。
4、检测单位在每次收款时须向发包人提交等额发票,在收款至结算总额95%时,须提交全额发票。
若属于地方税局或发包人代扣税项目,监测人须按有关要求办理相关代扣手续。
5.所有款项的支付应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发包人审核后才办理支付手续。
6、项目实施过程中,单价包干项目的工程量超出合同原工程量清单的部分,检测单位需及时上报监理和发包人,经批准确认后方可实施。
如未上报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后擅自实施的,发包人有权在结算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第八条合同变更
在实施过程中,只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另有约定的,可进行合同变更:
1、经发包人确认超出合同约定承包范围的项目;
2、经发包人同意另行委托的其他项目的检测工程;
3、单价包干项目的工程量超出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需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
4、新增的工程内容,应维持投标报价水平,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规定并依次取用:
(1)工程量清单已有的项目单价套用相应的项目单价,工程量偏差超过10%,执行第六条第4点;
(2)工程量清单有相近的项目的单价采用换算方式套用;(3)不属上述情况属新增工程项目,单价按发包人认可的有关收费标准下浮20%计算确定(若市场价与此有较大差异情况,则参照市场价确定);
5、是否属新增工程由发包人确定;
6、对于发包人确定的新增工程,试验检测单位不得推诿。
第九条履约保函
1.履约保函:
本合同的履约保函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为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必须为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格式与发包人提供的一致。
2.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及退还:
在检测单位根据合同进行检测直至成果验收合格并完成办理合同结算手续前,履约保函将一直有效,格式与发包人提供的一致。
3.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及退还:
在检测单位根据合同进行检测直至成果验收合格并完成办理合同结算手续前,履约保函将一直有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责任
1.合同生效后,若发包人不按合同履行职责,已支付的检测费用不得收回。
2.合同生效后,由于工程停建或因发包人原因而需要终止合同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应向检测单位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检测费用。
二、检测单位责任
1、如检测单位不按合同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向检测单位支付任何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检测单位并须补偿发包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重新招标的费用及延误工期的损失。
2、检测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检测成果,每超过一周,减收该部分费用的2‰;超过二周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检测单位还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3、如检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成果质量不合格,检测单位应自行返工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如返工后检测单位提交的检测成果质量仍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向检测单位支付任何费用,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如因检测成果质量不合格或检测单位的其他原因造成发包人工程变更的(无论增加或减少),检测单位须赔偿工程变更费用的10%。
4、检测单位应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检测资料,如检测单位故意提交虚假的检测资料,发包人一经发现,有权扣减合同总价的5%,并要求检测单位限期改正。
检测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向检测单位支付任何费用,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如检测单位未安排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则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负责人不到位的,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民币/次,技术负责人不到位的,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次,工程师、测量工程师不到位的,应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次。
上述情形发生5次以上(含)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需向检测单位支付任何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检测单位不配合发包人进行监督检查的,每次扣减合同总价5%,不配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阻挠、迟滞,以内部的管理制度限制查阅有关资料或限制对试件去向进行追索,提供虚假信息等。
7、除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检测单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检测单位未能按要求进行纠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向检测单位支付任何费用,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因素下的合同履行
如果发生了双方都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如战争、自然灾荒等),致使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时,本合同应自动顺延履行,且双方不被视为违约,但双方应尽一切努力终止或减少上述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一旦消失,双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作违约论。
第十二条检测文件归档要求
1、检测单位应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民航局及指挥部有关档案规定,编制、收集有关工程监测、测量文件,经整理后向指挥部档案室归档。
归档的勘测文件必须符合《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勘测文件归档细则》文件要求及相关档案规定。
属于广州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的工程文件,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市政基础工程文件整理和档案移交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建设工程勘测文件归档细则》文件要求。
2、检测单位应在检测任务完成后30天内向指挥部档案室归档移交有关检测成果文件,其中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以光盘存储)各四套。
3、档案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勘测文件,经指挥部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档案室接收,出具《不合格档案接收证明》,指挥部结算部门根据档案接收证明酌情扣留一百万以下(含一百万)工程尾款。
未能向指挥部档案室移交需归档勘测文件的监测单位,指挥部将不予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与争议
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本着以工程利益为重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由当事人及时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合同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技术讨论纪要等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检测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至检测报告经终审验收通过之时。
本合同一式拾份,发包人七份、检测单位叁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检测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东四西四指廊基础工程第三方检测项目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原合同号:
发包人:
XX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
承包人:
业主:
XX公司
鉴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东四西四指廊基础工程第三方检测项目业主方为XX公司,为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号为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东四西四指廊基础工程第三方检测项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发票开具等相关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作为原合同之补充协议:
一、原合同中凡涉及承包人开具发票的条款均是指:
以XX公司为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抵扣凭证。
业主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XX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J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广州市机场支行
银行账号:
********
公司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82号
联系电话:
********
二、原合同中凡涉及承包人提供的银行保函(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受益人均应当为XX公司。
三、除以上约定外,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相关风险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享有和承担。
原合同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本协议未约定事宜,仍按原合同的条款执行。
本协议由三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原件十一份,合同发包方执七份,合同承包方执两份,业主执两份。
发包人:
XX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承包人:
(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业主:
XX公司(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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