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得体会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思考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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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得体会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思考最新
(精)心得体会:
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思考(最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创造性构想。
从社会学视角来看,乡村振兴是乡村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迁过程,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全面推进过程。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这就表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的总目标。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中,“乡风文明”“治理有效”与基层社会治理息息相关,要实现这两个目标,就必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
正如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
“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因此,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一环。
一、“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
“乡风文明”“治理有效”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两大目标。
要有序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准确把握“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
(一)“乡风文明”的基本要求
乡风是指特定乡村社区居民的信仰、观念、操守、爱好、礼节、风俗、习惯和社会心态等精神文化要素的总和。
作为一种观念文化与制度文化为一体的精神文化,乡风是特定乡村社区文化传统长期积淀的结果,亦是社会风气的一个缩影。
从本质上看,乡风的形成是特定乡村社区价值观转化为社区居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的过程。
总书记曾强调: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从这个意义上说,乡风就是一个乡村社区的灵魂。
因此,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实现“乡风文明”。
从乡村振兴的视角来看,“乡风文明”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1)乡村社区居民必须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
曾多次强调理想信念的重要性,坚定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强大支撑。
可以说,乡村社区居民只有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与精神追求,才会将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在一起,才会将个人目标融入乡村振兴战略中来。
也可以说,建立崇高的理想信念与精神追求是乡村社区居民观念与行为文明的最高统领,是“乡风文明”的最强引导力量。
(2)乡村社区居民必须达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个体层面标准。
乡村社区居民的个体行动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直接动力,但个体的行动绝不能是无规范的行动,而必须是有价值引导的行动。
价值观不仅是乡村社区居民个体行为的“导向仪”与“调节器”,还是构建良好乡村风气的精神基础,而且是社区居民理想信念与精神追求的重要支撑。
在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实践依据,它不仅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中,而且也符合我国社会的特点与当代人的价值诉求。
因此,乡村社区居民必须在个人层面上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行为指导,将文明行为嵌入到乡村社区居民的社会关系网络中。
(3)乡村社区居民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由社会制定或认可、用于调整人们社会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也可以说,个人的道德水平不仅是衡量个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是乡村社区文明建设的社会基础。
但是,随着乡村社会的变迁,乡村文化的道德功能正在弱化,主要表现为道德约束功能下降,如勤俭节约的传统道德在功利主义与消费主义的冲击下被人们逐渐抛弃。
因此,乡村社区居民必须提高道德水平,具备良好的道德操守,以“修身”促进“乡风文明”建设。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要具备良好的道德操守,就必须不断地提高个人品德、遵守职业道德、倡导家庭美德。
(4)乡村社区家庭必须具有良好的家训家风。
指出:
“家风是一个家庭或家族的精神内核,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的价值缩影”,“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内在功能的正常发挥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而家庭内在功能的正常发挥有赖于良好的家训家风。
也就是说,社会优良风气的形成必须以良好的家训家风为基础。
因此,乡村社区居民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道德法律为约束,通过“齐家”全面推动“乡风文明”建设。
(5)乡村社区邻里必须互敬互助互爱,实现和谐共处。
“邻里相恤、邻里和睦”是我国一直所倡导的传统美德。
我国有一句俗语——“远亲不如近邻”,说明邻里之间的互敬互助互爱关系是构建社会支持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随着乡村人口的大举外流,乡村逐渐由原来的“熟人”社会变成了“半熟人”社会,而这种“半熟人”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邻里关系的良性互动功能。
另外,乡村社区中的强权、黑恶势力凭借资源、地位或者权力优势形成了日常话语权,并以此侵犯邻里权利,如房屋地基、土地所有权,从而严重破坏了乡村社区邻里关系。
因此,乡村社区邻里之间必须坚持“互敬互助互爱”,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6)乡村社区居民必须具有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
此处的“第一需要”就是指生存与生活的需要,在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新的需要”指的就是心理的需要。
然而,我国当前社会阶层分化日益复杂,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加上功利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人们的心理发生了变化,社会“心态秩序”逐渐遭到扰乱,如急功近利、仇富仇官、不劳而获的心理在社会中悄然蔓延开来,一部分人的价值观与行为偏向至错误的方向。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二)“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
“治理有效”中的“治理”属于社会治理的范畴。
从乡村振兴的角度来看,“治理有效”中的“治理”是指乡村社区治理。
所谓乡村社区治理是指乡村社区治理主体(包括党委、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运用自治、法治、德治和心治的手段,达到化解社区矛盾、解决社区问题、维护社区平安目的的过程。
2016年,指出:
“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
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
2018年10月,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又强调:
“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
可以说,乡村社区治理不仅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石。
因此,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就必须夯实乡村社区治理,积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乡村社区下移。
从乡村振兴的视角来看,“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1)乡村社区犯罪率持续降低。
社会变迁导致了乡村社区的“熟人”社会走向了“半熟人”社会,甚至是陌生人社会,其实质就是社会关系解组。
而社会关系解组使得居民之间缺乏相互的监督以及无法共同维护社区的治安,有可能会促使社区的犯罪率上升,如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中,农村(含镇)人口占比为69.71%,而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8],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比为82.06%。
从理论上说,要达到乡村“治理有效”,就必须降低乡村社区犯罪率。
(2)乡村社区民事纠纷日趋减少。
随着乡村社区的社会关系复杂化,民事纠纷日益增多。
民事纠纷的最主要原因是利益裁决机制的缺位、失效,继而影响到乡村个体的心态失衡、家庭或邻里关系失和、乡村风气败坏。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行过程中,“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将会涉及更多的发展、分配与协调问题,乡村社区内部关系将会进一步复杂化,可能诱发更多的民事纠纷。
因此,减少与遏制民事纠纷是乡村社区“治理有效”的一个重大挑战。
(3)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导致的极端事件[9]明显下降。
虽然极端事件目前主要发生在城市区域,但是随着社会冲突的增加、个人心态失衡等问题的产生,乡村社区亦有发生极端事件的潜在风险。
极端事件的起因往往具有隐蔽性、潜伏性、突发性,因而预防极端事件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难点。
同时,极端事件结果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并产生广泛而持续的不良社会影响,因此,预防、遏制极端事件的发生是乡村社区“治理有效”的应有之义。
(4)乡村社区信访率逐年递减。
乡村社区信访反映的是乡村基层社会矛盾未得到妥善的处理与解决,而乡村社区信访率体现的是基层社会治理效果的好坏与水平高低,因此,乡村社区信访率的下降可以被视为“治理有效”的评价指标。
目前,我国乡村信访原因从税改前救济型信访向税改后治理型信访[10]转变,乡村居民更多的是因为基础设施无法维持、公共生活不断恶化、地方秩序日趋恶化[11]而诉求于信访,因此,要实现“治理有效”就更需要重视降低乡村社区信访率。
(5)乡村社区特殊人群[12]得到有效管理和服务。
特殊人群中的成员多数未能或难以实现正常“社会化”,不能做到行为适当、守法守纪、合作和负责任。
从其行为特征上看,其中部分具有越轨行为包括违法、犯罪,部分易被越轨行为感染,部分不能为政府、家庭、学校或其他组织适当管制和引导[13]。
随着乡村社区的特殊人群的增多,失范现象也逐渐增加,乡村社区整体秩序遭到威胁。
因此,有效管理和服务于特殊人群是乡村社区“有效治理”的重要内容。
(6)乡村社区生活困难群体得到有效帮扶和服务。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部分社会成员会因为禀赋差异、机会缺失、制度障碍等原因,难以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而成为生活困难群体。
生活困难群体容易被社会边缘化,由此生产的相对剥夺感容易导致其心态失衡、行为失范。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区所分享到的发展成果远远少于城市社区,而且乡村内部的两极分化使得生活困难群体问题更加凸显,因此,有效帮扶和服务生活困难群体是乡村社区“有效治理”的内在要求。
(7)乡村社区“三留守”[14]人员得到有效照料和服务。
据民政部2015年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农村留守儿童超过6000万、留守妇女约有4700多万、留守老人约有5000万[15]。
乡村优质人力资源向城市的不均等流动造成了乡村人口的“三留守”化,这种态势使乡村的整体社会结构、家庭结构直至个体都发生了质性的变化,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遭到双重破坏[16]。
而且,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的自身心理、安全保障不足,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凸显。
因此,有效照料和服务于“三留守”人员是乡村社区“治理有效”的重要体现。
(8)乡村社区居民安全感逐年上升。
乡村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应该包括物质和心理的安全的总和。
前文所提及的七个“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最终都会体现在乡村社区居民的主观安全感受上,也就是说,社区居民安全感是否得到提升是检验“治理有效”的总体关键指标。
二、基层社会治理:
实现“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推进器”
基层社会治理与“乡风文明”“治理有效”是息息相关的。
可以说,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是促进“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重要举措。
我们认为,基层社会治理是一个由自治、法治、德治、心治所构成的“四治”体系。
自治、法治、德治、心治都是实现“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重要手段。
(一)自治与“乡风文明”“治理有效”
1.自治与“乡风文明”。
自治强调的是民主规范,反映了乡村社区居民对民主规范的认同与遵从。
“乡风文明”不是依靠个别乡村社区居民行为所塑造的,也不是依靠某种强制力所维持的,而是必须基于乡村社区居民所认同的规范,并通过实践得来。
也就是说,乡村自治与“乡风文明”之间是息息相关的,加强乡村文化自治有利于促进“乡风文明”。
例如,乡村社区浪费攀比之风盛行、不孝之风蔓延、封建迷信之风抬头、黄赌毒之风滋长等不文明现象,与乡村自治目标转向经济发展而漠视社会风气等文化建设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关系[17]。
进而言之,“乡风文明”是文化自觉[18]的过程,乡村社会风气的改善必须建立在广大乡村居民对文化的重新认识、选择以及建设之上。
然而,乡村居民对文化的重新认识、选择以及建设决然不是分散个体的单独行动,而必须依赖于自治。
因此,乡村自治基于共同商议与决定,具有广泛的民主性以及普遍的规范性,因而能够通过引发乡村社区居民对规范的认同与遵从,推进“乡风文明”建设。
2.自治与“治理有效”。
传统乡村的政治秩序依赖于乡村文化网络中蕴涵的乡村文化权力和自治实践,这种借由文化权力所形成的柔性和简约治理方式一直是几千年来中国乡村社会有序统治的密码。
尽管皇权不下县不是出于统治者的恩赐而是困于农业社会国家实行直接统治的边际成本过高,帝国统治不得已而采取的妥协策略,但是长期的乡村自治实践形成的有益经验和治理智慧仍然可为现今乡村治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19]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取得巨大成就,治理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治理模式从村民自治转向多元共治,治理内容不断丰富,治理形式不断创新,但从全国不同地域的乡村治理来看,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的问题[20],如乡村自治主体参与不够、自治内容不够明确、自治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等[21]。
而这些问题又导致了治理力量聚集效应不足,降低了治理效率,影响了治理效果,如防治与打击犯罪、化解民事纠纷、扶助弱势群体、提供公共产品等过度依赖于基层乡村政府,难以提升居民的整体治理满意度。
总体来说,目前乡村自治水平还不能满足“治理有效”的基本要求。
(二)法治与“乡风文明”“治理有效”
1.法治与“乡风文明”。
法治强调的是法律规范,反映了乡村社区居民对法律规范的认同与遵从。
法治的本质就是要通过国家的法律文本与强制力,调整与规范各种社会关系。
而“乡风文明”与否,就其判断标准来说,就是乡村社区居民之间的一切社会行为是否符合一般的道德准则以及法律规范。
也就是说,法治是推进“乡风文明”的重要手段。
法治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约束,它在社会关系复杂化、陌生化的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行为引导与调节作用。
但是,法治与传统乡村“熟人”社会的“礼治”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兼容,以致法治难以发挥普遍的约束作用,甚至还可能破坏原有的乡村社会秩序运行模式,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
“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先发生了”[22]。
然而,乡村振兴是乡村社会进入现代化、市场化的过程,是社会关系逐渐复杂化、陌生化的过程,同时也必将是法治理念与行为逐步嵌入乡村社会关系与社会行动的过程。
乡村风气文明与否,将会更深刻地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发展是否遵循法治精神上。
因此,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逐步推进,法治与“乡风文明”之间的关系将越来越紧密。
2.法治与“治理有效”。
伴随着市场深入发展,人际关系逐渐疏远,人们对于各种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就更加需要法治的保障。
而乡村振兴就是乡村现代化、市场化、城乡一体化的过程,必然会面临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必然会面临传统习惯在解决利益争端方面逐渐失效的局面;必然会面临“熟人”社会走向“陌生”社会的局面。
因此,在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变迁的背景下,乡村社区居民不得不改变传统观念与方式,运用法治理念来应对利益格局中的失范行为、冲突行为。
但是,法治并没有在乡村治理中完全伸展开来,组织、个人的法治精神不强以及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政策、行为容易踏入法律的禁区;执法者的“法律规范”与被执法者的“本土规范”的冲突容易使治理陷入困境;依法维权的成本过高使受害者倾向于采用“本土规范”或者选择沉默。
总体来看,法治精神与法治话语还没有真正渗入被悄然改变的乡村日常中去。
当前乡村治理中包含了法治方式,但更多的是“礼治”以及法治与“礼治”的妥协治理方式,但是这种治理格局最多能起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作用,却终将难以应付加剧的乡村社会变迁形势。
因此,法治的弱势局面难以支撑“治理有效”,而“治理有效”必须依赖于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德治与“乡风文明”“治理有效”
1.德治与“乡风文明”。
德治强调的是道德规范,反映了乡村社区居民对道德规范的认同与遵从。
德治既是一种价值原则,一种治理模式,也是一种文化精神[23]。
乡村文化的道德治理功能旨在通过继承传统乡村文化精华,建设现代乡村文化,提升村民精神文化生活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并在这一进程中,整合乡村社会利益诉求,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最终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24]。
可以说,德治是实现“乡风文明”的重要方式。
但是,新时代乡村治理面临德治困境与挑战,如“空心村”现象、乡村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减退导致乡村传统文化体系消融,传统文化共识、传统价值观、历史积淀的价值取向不断被削弱腐蚀,乡村传统文化与其根基断裂甚至消失;文化入侵导致乡村主流意识形态分散化,西方的不同文化、不同价值观,甚至消极、不健康和反动的思想传入国内,在一些乡村散播开来,导致乡村主流意识形态领域呈现出复杂严峻的状况;诚实守信等传统观念逐渐淡化、人际关系淡漠导致乡村道德不同程度滑坡。
[25]乡村德治困境意味着,当前乡村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道德失范行为不断增多。
可以说,德治困境是“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障碍。
2.德治与“治理有效”。
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虽然法治的普遍性规则会取代部分地方的特殊性规则,但是,这并不代表传统的“礼治”调解作用失效。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乡村社会关系都由法律规范与调整,而传统的、地方性的非正式礼俗习惯等规范,广泛解释着乡村社会的日常关系与行为。
而这些具有正向的且不违背于法律的传统的、地方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可以被视为“德治”的一部分。
德治可以说是当前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依托,也是乡村社会不至于在变迁中陷入失序的保障。
然而,由于乡村社会已经越来越背离传统的“熟人社会”,传统乡村社会主导关系的血缘与地缘关系受到冲击,以及乡村人口的大量流出,乡村伦理共同体的式微导致了“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的有效性日益式微[26]。
因此,基于乡村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变迁的德治重构,不仅是乡村社会治理的要义,也是“治理有效”的途径。
(四)心治与“乡风文明”“治理有效”
心治强调的是自我规范,反映了乡村社区居民对自我规范的认同与遵从。
自我规范,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自我立法”。
“自我立法”有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从“法权”与“道德”两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
内在的自我立法是道德法则及其规范性,它是人的精神自由;外在的自我立法则是法律,它是人的行动自由或自由权利的实现与维护[27]。
可以说,心治是法治与德治的延伸,旨在通过心理指导、心理服务,引导法律与道德规范内化于社会成员的意识与行为,最终发挥调整与优化社会心态功能,并使社会成员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符合社会期望。
因此,心治的目的是调整与优化社会心态[28],实质是促进法律与道德规范内化。
1.心治与“乡风文明”。
心治是“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乡村社会心态不仅是“乡风文明”与否的重要观测点,同时也是乡村社会风气的重要影响因素。
积极的社会心态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而消极的社会心态则有害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例如,当前部分乡村社区居民具有懒惰心理和拜金心理,期望一夜暴富、不劳而获,处处唯利是图,成为弱化国家法律和乡村道德约束力、败坏乡村社会风气的因素,这与我们党和国家倡导的“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和“乡风文明”的原则相背离[29]。
这些乡村社区居民的心态失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必然败坏乡村文明风气。
因此,在“乡风文明”建设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心治。
2.心治与“治理有效”。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当前,乡村社会面临着多重不平衡与不充分发展,如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内部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不充分、文化发展不充分、公共服务发展不充分等。
同时,这种不平衡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乡村居民的社会心态失衡,如失落的社会情绪、失调的社会认知、失衡的社会价值观、失范的社会行为[30]。
乡村居民的社会心态失衡有可能导致自暴自弃与自我社会边缘化,使个体陷入弱势或困难群体;有可能导致无理抗争,激起社会纠纷与矛盾;有可能导致认知偏差,产生偏激行为乃至极端事件,从而阻碍“治理有效”的实现。
因此,以心治促进社会心态的健康平和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途径。
三、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着力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四治”体系建设
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是息息相关的。
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着力点就是要加强以自治、法治、德治、心治为核心的“四治”体系建设。
只有着力加强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心治体系建设,才能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一)着力加强乡村“自治”体系建设
乡村振兴对基层自治的要求就是进一步改革和理顺自治体制,健全和完善自治机制,建构多层次、多类型、多样化的自治体系[31],从而推进“乡风文明”的建设,达到“治理有效”的目标。
以乡村自治推进“乡风文明”的建设,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乡风文明”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基层党支部要敢于亮剑,对不文明行为和丑恶现象要敢抓敢管敢制止,对义行善举要善于发现、给予表彰,以优秀榜样力量引领社会风尚,同时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促进文明乡风的形成[32]。
二是要积极推动乡村自治组织建设。
要改变村委会在推进“乡风文明”过程中的组织单一性与力量薄弱性现状,从而引导与推动其他自治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如志愿者协会、慈善组织、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长生会、互助会[33]。
要充分激发乡村自治组织在乡村风气治理中的活力,将“乡风文明”建设纳入乡镇政府的考核目标,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此外,也要激励其他自治组织(如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参与到乡村风气治理中来。
例如,可以通过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慈善组织的慈善服务传递互助互爱的精神。
以乡村自治实现“治理有效”,关键在于完善乡村自治体制,形成多元化的乡村自治主体。
具体而言,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从改革和理顺自治体制来说,关键是要构建包括乡镇政府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家族家庭、村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层次的自治主体。
第二,从健全和完善自治机制来说,要构建多元自治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模式,形成以乡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治理网络,并且市场与社会主体在治理网络中能自由平等地表达意见、参与决策与监督。
第三,要解放思想,减少干预,鼓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家族家庭、村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在法律与政策的范围内,对个人事务、公共事务进行自我服务、自我决策、自我约束。
(二)着力加强乡村“法治”体系建设
乡村市场化、现代化是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
然而,市场化、现代化的乡村社会关系,必须依赖于法治方式调整。
以法治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关键是要加强以下两点:
第一,要提升乡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水平。
乡村基层干部应该要懂法,通过培训、自我学习增强法律知识储备;要善用法,将法律知识应用于工作实践中,做到依法制定政策、依法执行政策,推动乡村移风易俗;要勤执法,通过法律手段打击、惩治乡村中破坏文明风气的违法行为,如黄赌毒。
第二,要培养乡村社区居民崇尚法治的精神,使人们形成法治观念与法治信仰。
因此,这就必须在乡村社区中加强法治宣传与教育。
法治宣传与教育要紧密联系社区风气建设,开展适用性强的专题(如偷盗、赌博、不赡养等)宣传教育,以贴近社区生活的案例调动居民的学习兴趣与主动性;同时,也要创新普法模式,需要将传统媒介(如宣传栏、宣传手册、标语、广播电视等)与现代媒介(如基于互联网基础上的微信、QQ、公众号等)相结合,拓展法治宣传渠道;此外,可以通过编辑典型案例集,制作图文并茂的法制挂图、年画,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采用群众易于理解、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教育效果[34]。
随着乡村振兴的不断推进,乡村社区居民对法治的需求必然会随之增强,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将越来越明显,而“治理有效”的途径与手段也将会越来越依赖于法治,因此,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意义重大。
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关键在于:
一是基层政府要信法、知法、守法、依法决策、秉公执法,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为乡村社会树立法治权威。
二是要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基层司法所、公安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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