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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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资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标准招标文件
(第一册)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编
2014年3月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3)
一、说明·················································································(4)
1.招标项目与招标当事人(4)2.合格的投标人(4)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4)
4.投标费用(5)
二、招标文件············································································(5)
5.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5)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6)7.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7)
8.投标的语言(7)9.投标文件的构成(7)10.投标文件的编写(7)11.投标报价(8)
12.投标货币(9)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0)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0)15.投标保证金(11)16.投标有效期(12)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2)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3)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3)19.投标截止时间(13)20.迟交的投标文件(14)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4)
五、开标与评标·········································································(14)
22.开标(14)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14)24.投标文件的初审(15)25.转换为单一货币(17)26.价格评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17)27.综合评价(适用综合评价法)(20)28.评标结果公示(24)29.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接触(24)
六、授予合同···········································································(25)
30.履约能力审查(25)31.中标人的确定(25)32.终止招标或否决所有投标(25)
33.中标通知书(26)34.签订合同(26)35.履约保证金(26)36.招标服务费(26)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27)
1.定义(28)2.适用性(28)3.原产地(28)4.标准(29)5.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29)
6.知识产权(29)7.履约保证金(29)8.检验和测试(30)9.包装(31)10.装运标记(31)
11.装运条件(31)12.装运通知(32)13.交货和单据(34)14.保险(34)15.运输(34)
16.伴随服务(35)17.备件(35)18.保证(36)19.索赔(36)20.付款(37)21.价格(37)
22.变更指令(37)23.合同修改(37)24.转让(37)25.分包(38)26.卖方履约延误(38)
27.误期赔偿费(38)28.违约终止合同(38)29.不可抗力(39)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9)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39)32.争端的解决(40)33.合同语言(40)34.适用法律(40)35.通知(40)36.税和关税(40)37.合同生效及其他(41)
第三章合同格式·····································································(42)格式III-1.合同协议书格式··························································(43)格式III-2.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44)格式III-3.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45)格式III-4.信用证格式·······························································(46)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50)格式IV-1.投标书格式······························································(51)格式IV-2.开标一览表格···························································(52)格式IV-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53)格式IV-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55)格式IV-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56)格式IV-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57)格式IV-7.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58)格式IV-8.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格式·················································(59)格式IV-9.资格证明文件格式························································(60)格式IV-9-1资格声明格式·························································(61)格式IV-9-2制造商资格声明格式··················································(62)格式IV-9-3投标人(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格式·································(65)格式IV-9-4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67)格式IV-9-5证书格式······························································(68)
第二册(另行装订)
第五章投标邀请第六章投标资料表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招标项目与招标当事人
1.1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拥有一笔资金/贷款。
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1.2本次招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见投标资料表。
1.3本招标项目概况及资金性质见投标资料表。
2.合格的投标人
2.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已在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任何未在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参加投标。
2.2除非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投标。
2.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2.4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2.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2.6联合体各方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包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2.7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2.8投标人应当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以下简称“招标网”,网址:
)成功注册(免费)。
否则,投标人将不能进入招标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本文件所称“货物”是指机电产品,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3.2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上述第2.2条规定的合格来源国/地区。
本招标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3本文件所述的“原产地”是指生产、制造或加工货物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是通过制造、加工或装配,最终形成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而该产品在商业上被确认为其基本特征已与其所使用的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
3.4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5.1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
1号)。
5.2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以中文或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
以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时,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中文本与英文本如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
纸质招标文件与电子介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外,两者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5.3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
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投标邀请第六章投标资料表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5.4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若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由此产生的风险将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潜在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进行澄清的,均应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机构。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对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之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3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确认。
6.4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按有关规定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7.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已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上传
招标网。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9.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时使用的、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2)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投标文件的编写
10.1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内容。
10.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真实的响应。
10.3除非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只允许投标人提供一个投标方案,否则,
其投标将被否决。
如果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要求有备
选方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
案的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均不得高于主选方案的对应价格(备选方案的综合评价
不得劣于主选方案)。
评标时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议或评价。
如果投标人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其投标将被否决。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在分项报价表上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及分项报价和总价。
11.2本次招标允许的缺漏项范围或比重见投标资料表。
投标报价中的缺漏项(如果有)将按下述规定处理:
1)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并经投标人确认缺漏项已包含在投标价中,评标时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或者,评标时按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降低其投标价格评价值(适用于综合评价法)。
若投标人确认缺漏项不包含在投标价中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缺漏项含在该投标价内。
11.3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11.4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1.5本次招标是否设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资料表;如果设最高投标限价,其最高限价的金额或计算方法见投标资料表。
11.6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别填写:
11.6.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的货物
1)关境内制造的货物
①报所供货物的EXW(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关境外进口的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②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
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③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2)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进口的货物
①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货物在从关境外进口时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②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③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11.6.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提供的货物
1)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CIF(指定目的港)价,或CIP(指定目的地)价。
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FOB(指定装运港)价,或FCA(指定承运地点)价,或其它方式的报价。
3)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4)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费用(如果有的话)。
11.7EXW、CIF和CIP等价格术语,应根据国际商会(ICC)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
11.8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6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1.9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否决。
12.投标货币
12.1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12.2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一部分。
本次招标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见投标资料表,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本次招标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见投标资料表。
13.2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来自本须知第2.2条款定义的合格来源国/地区。
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如果投标人所投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见格式IV-9-4);
2)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3)证明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的文件;
4)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5)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投标资料表。
13.4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
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4)投标人对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技术支持资料以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允许的其它形式为准。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14.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3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5.投标保证金
15.1招标人在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失约行为而蒙受损失。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招标机构可接受的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它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或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其它形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15.4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提交,可以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否决。
15.6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招标人将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产生)。
15.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按本须知第35
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产生)。
15.8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5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否决。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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