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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采购招标文件
物流公司货车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
201500223】
招标文件
发布日期:
2015年月
第一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
采购项目内容
一、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相关经营范围;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采购项目说明
1.项目需求一览表
标包号
项目内容
数量
采购预算
1
核载40吨重型牵引车
3辆
105万
2
核载19-23吨重型8×4栅栏车
2辆
72万
3
核载19-23吨重型8×4厢式车
2辆
72万
4
核载7-10吨中型厢式货车
1辆
18万
5
核载2-4吨轻型厢式货车
7辆
105万
6
核载30-32吨14.6米厢式拖挂车
3辆
42万
7
核载20-30吨集装箱拖挂车
4辆
40万
2.本项目要求中所出现的工艺、材料、设备或参照的品牌仅为方便描述而没有限制性,供应商可以在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必须优于或相当于本采购项目内容的标准。
3.投标人7个标包可全部响应,也可部分响应,但不得拆分某一个标包。
三、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主要技术参数
包号
车辆型号
数量(辆)
轴数
核载
质量(吨)
车辆配置及技术参数
车厢内尺寸(m)
发动机马力(匹)
排放标准
(柴油)
变速器
型号
最高档速比
前桥(吨)
后桥(吨)
减速器速比
轮胎型号
车架
空调
制动系统
总长
总宽
总高
1
重型牵引车
3
3
40
\
\
\
380-430
国IV
10-12档
5
10
12R22.5
轻型
有
前碟后鼓
2
重型8×4栅栏车
2
4
19-23
2.5
320-350
国IV
10-12档
7
13
12R22.5
轻型
有
全鼓
3
重型8×4厢式车
2
4
19-23
2.5
320-350
国IV
10-12档
7
13
12R22.5
轻型
有
全鼓
4
中型厢式货车
1
2
7-10
2.5
160-180
国IV
6-8档
4
9
4.875
900R20
轻型
有
全鼓
5
轻型厢式货车
7
2
2-4
2.1
120-140
国IV
6档
3
5.5
6.142
750R16
轻型
有
全鼓
6
厢式拖挂车
3
3
30-32
2.5
\
\
\
\
\
13
\
12R22.5
轻型
全鼓
7
集装箱拖挂车
4
2
20-30
2.5
\
\
\
\
\
13
\
12R22.5
轻型
全鼓
2、车辆技术要求
2.1参投车型已上国家及省相关城市环保目录,已上中国商用车辆网公告。
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2.2 符合《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
2.3 包1的发动机选用潍柴、锡柴、雷诺、康明斯,包2、包3、包4的发动机选用潍柴、玉柴、锡柴、康明斯,变速器选用一汽、东风、法仕特。
包5的发动机选用扬柴、玉柴、五十铃,变速器选用江铃、万里扬、一汽。
2.4 包6、包7,车桥采用广东富华13T刹车片16T/3桥。
太岳板簧10片厚13mm。
铸钢包套耐磨悬架60销。
牵引销50#装配式。
电动支腿。
(重车支撑时是否能承受重量,甩挂使用。
)玛吉斯12R22.5真空轮胎12只,(优先使用18层)厂配9.0厚16mm钢圈12只。
大梁高度480mm,上翼板8mm下翼板10mm中立板6mm,使用T700高强板。
亿伟三桥同步阀,旭日电缆线。
储气筒整车3个带拉线防水设备。
2.5 制动系统:
全部采用气压制动,包1、包6、包7车型需配备ABS功能。
2.6 车厢材料及结构要求
包2、包3、包4,底板厚4mm(国标)光面板,边板、顶板使用厚度2mm压槽镀锌板(栅栏式车箱左右边护栏8#槽钢钻孔穿6分镀锌水管,侧板用厚2mm镀锌板,边框用4×6镀锌方管,主立柱14#槽钢内套12#槽钢,顶篷骨6分镀锌水管,平分18条。
),边梁10#国标槽钢,副梁12#国标槽钢,横梁8#国标槽钢,每条间距25cm,左右各开1个宽度1.5米双开边门,后门对开,每块门扇用4个固定门铰,2副锁扣,边板内侧上下方焊接宽25cm,厚1.6mm加强板。
带有一个长1m×宽0.6m×高0.7m的工具箱。
2.6.2包5,底板厚4mm(国标)光面板,边板、顶板使用厚度1.6mm压槽镀锌板,边梁10#国标槽钢,横梁8#国标槽钢,每条间距25cm,右侧开1个宽度1米单开边门,后门对开,每块门扇用3个固定门铰,1副锁扣,边板内侧下方焊接宽25cm,厚1.6mm加强板。
带有一个工具箱。
包6、包7,边梁14#国标槽钢,横梁8#厂标槽钢,平均间隔35cm。
底板厚4mm花纹板,边板顶部封闭板使用压槽镀锌板厚度2.3mm,左右各开2个宽度1.5米双开边门,后门对开,每块门扇用4个固定门铰,2副锁扣,边板内侧上下方焊接宽25cm,厚1.6mm加强板。
带有一个长1.2m×宽0.6m×高0.7m的工具箱。
备注:
文件中出现的规格型号均为参考型号,供应商可提供其他型号产品投标,但需要证明其性能指标优于参考型号。
四、商务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本项目总价包括:
车身价、设备及改装费、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培训、质保期保障等费用(但不包括车辆购置税、交强险、财产险、路桥费等用户使用后产生的费用)。
(二)交货期限和地点要求:
1、标包1-5为从签定合同起15天内,标包6-7为从签定合同起30天内。
2、在招标方所在地交接验收(送车费由投标方负责)。
(三)付款方式
1、采购人组织验收合格接收车辆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购车款项。
(四)售后服务要求
(1)、三包服务期18个月,不限里程。
(2)、车辆行驶里程达到规定的走合维护里程时,中标方有对招标方进行提醒的义务,由中标方或其服务站负责及时组织、按时完成。
因中标方或其服务站的原因,导致超期对车辆进行走合维护而引起的相关技术问题或造成故障的,投标方有权追究中标方责任。
(3)、在保修(三包)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由中标方按照《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对投标方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4)、保修(三包)期内车辆出现重大技术问题时,车辆生产厂家或服务站必须24个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及时解决问题;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故障解决超期的情况除外,否则,投标方有权追究中标方责任。
(5)、车辆使用期间,因车辆设计或制造原因造成的故障,不论是否超过保修期,均属于中标方责任,投标方均可追究中标方责任,中标方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处理问题,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果车辆发生致命性设计缺陷,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或对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邀标方有权要求中标方回收车辆并承担相关费用;处理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可到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投标车辆能确保在茂名市能正常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定义
1.1“采购人”是指: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3“招标采购单位”是指: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1.4合格的投标人
1)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特殊条件要求。
2.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2.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
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政府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2.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
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3.2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负责支付。
招标代理机构不收投标人的中标服务费。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构成
4.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更正文件组成:
1)投标邀请函
2)用户需求书
3)投标供应商须知
4)开标、评标、定标
5)合同书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7)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更正文件等
5.招标文件的澄清更正
5.1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更正的,于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通知所有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更正通知后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有效)予以确认,该澄清更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更正不足15天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征得当时已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有效)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5.2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将变更时间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通知所有当时已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6.投标的语言
6.1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供应商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两种语言不一致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7.投标文件编制
7.1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承担。
7.2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并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7.3投标供应商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7.4如果因为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供应商承担。
7.5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报价及计量
8.1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8.2除非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保证金
9.1投标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2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标包一:
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标包二:
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标包三:
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标包四:
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00元);
标包五:
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标包六:
人民币捌仟肆佰元整(¥8,400.00元);
标包七:
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1)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银行划帐提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2)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15年11月日17:
30分达招标代理机构账户,逾期无效,开标会现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转帐底单请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并注明招标编号。
9.3凡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9.4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9.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0.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0.1投标供应商应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五份,投标文件电子版和开标信封各一份。
投标文件须每页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0.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10.3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1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1投标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别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投标文件电子版与正本一起密封包装。
11.2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制作《唱标信封》并独立封装。
11.3信封或外包装上应当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点)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应有封条及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11.4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一份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清晰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别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2.2信封或外包装上应当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点)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12.3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3.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时点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13.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点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单位。
13.3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五、开标、评标定标
14.开标
14.1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原则上应当有采购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4.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的机构检查并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
14.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1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15.1评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1名、其余4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标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5.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和商务评议、技术评议、价格评议。
15.3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方法,具体见本部分“九、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16.投标文件的初审
16.1评标委员会将依法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和标记等。
16.2评标委员会对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单价汇总与总价不一致的,按以下方法更正: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16.3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偏离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内容的除外。
16.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6.4.1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确定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总金额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
3)投标人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6)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8)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与商务条款产生偏离的。
9)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6.4.2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初审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
17.投标文件的澄清
17.1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不得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形式作出。
17.2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投标的评价
18.1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19.授标
19.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名单。
(其中分最高的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19.2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法定时间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9.3中标人确定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
在合同签订前,招标采购单位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供货范围有缺漏、实际应标产品或服务存在重大偏差、或投标材料存在欺诈行为时、或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将有理由取消中标人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且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并将依法确定排名第二名的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六、质疑
21.如果投标人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法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
质疑应当依法给与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当事人。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处理质疑的依据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一章,程序阐释如下:
21.1质疑处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21.2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和“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根据。
21.3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招标文件公示时间截止至7个工作日后,不再受理针对采购文件的相关质疑。
21.4供应商质疑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供质疑的项目名称及其采购编号、质疑供应商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质疑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质疑书原件(传真件恕不受理)。
(2)有质疑的具体事项、请求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内容。
(3)质疑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疑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1.5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办理程序: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书原件的当日与质疑人办理签收手续。
(2)先与质疑供应商进行沟通,以消除因误解或对采购规则、程序的不了解而引起的质疑。
如供应商对沟通情况满意,撤回了质疑,质疑处理程序终止。
(3)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疑人,质疑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否则视为质疑人放弃质疑。
(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需经由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人应当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实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5)处理质疑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并可将质疑文件复印件发送给相关当事人;必要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相关调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进行复议,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其他专业意见,也可组织听证会进行论证调查。
(6)在质疑处理期间,采购代理机构视情形可以依法决定暂停采购活动。
(7)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在质疑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
答复函可以直接领取、传真或邮寄方式均视为有效送达。
21.6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在质疑处理期限内,不得同时向其他部门提起同一质疑。
质疑供应商如已就同一事项提起投诉、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质疑程序终止。
21.7采购单位、评标专家和相关供应商等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证明材料。
21.8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21.9质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
(1)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
(3)拒不配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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