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德医学院研究生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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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德医学院研究生管理
承德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七条对入学手续不完备,如缺档案、缺组织关系等,研究生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催促学生办全手续或向有关单位催调档案或相关手续。
第八条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计财处收费科核查学费缴纳情况,入学3个月后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仍未交清各种费用者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研究生确属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者,可以申请生涯地助学贷款。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研究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对取得研究生学籍者,由研究生学院发给研究生学生证并在研究生学生证上加盖公章及注册章。
第三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达到学校培养要求,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按要求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研究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成绩档案。
第十六条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种。
学位课程为必修课程,非学位课程为选修课程。
学位课程考试70分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试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七条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1次,但1学期补考不得超过1门。
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需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
第十八条硕士研究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其他培养环节要求,方能申请论文答辩及毕业。
第十九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年鉴定试行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故离校,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因病请假者,应提交校医院、附属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1、研究生下科室前,请假1周以内者由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者,由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研究生学院领导批准。
请假2周以上者,由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2、研究生下科室后,分为两种情况:
(1)、在校本部下科室的研究生,请假3天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并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请假3天以上1周以内者,经导师签字,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学校研究生学院备案。
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者,经导师签字,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盖章,研究生学院领导批准。
请假2周以上至1个月以内者,经导师、科室主任签字,由所在二级学院签字盖章,研究生学院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2)、到医院下科室的研究生,请假3天以内者经导师签字,所在科室主任批准,并报所在医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请假3天以上1周以内者,经导师、科室主任签字,由所在医院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报学校研究生学院备案。
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者,经导师、科室主任签字,由所在医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医院主管院长批准,报学校研究生学院备案。
请假3周以上至1个月以内者,经导师、科室主任签字,由所在医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医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3、每学期病、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6周者,按休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课堂教学日常考勤由任课教师(学习委员协助)负责,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定期抽查;下科室后由导师、科室主任(学生干部协助)负责,二级学院(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抽查;其他活动的考勤由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二级学院(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对于缺勤时间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者,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请假,应填写《承德医学院研究生请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满,研究生本人必须到批假部门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
需续假者,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照《承德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办理出国手续,确需出国的按《承德医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在毕业前经教育表现好的,该门课程可以补考。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转专业研究生应提交关于转专业的书面申请,并经拟转入、转出二级学院同意,由研究生学院审核,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留校察看期间;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研究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提出休学建议的;
(二)每学期病事假连续或累计达6周的;
(三)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视具体情况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休学1次。
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可继续休学(视为休学1次),但休学满1年仍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提交指定医院诊断书)。
经导师、科主任签字,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医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研究生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进行学籍异动。
休学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研究生、导师、二级学院(医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学校研究生学院存档。
第三十三条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研究生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休学研究生回家或返校路费自理;
(四)休学研究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休学研究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六)研究生休学期间,应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被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其基本学制要顺延1年。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应当于休学期满前2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无故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二)休学期满复学体检不合格的;
(三)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连续旷课超过2周,或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未注册,或离校学习、考察及进行科研工作,不按计划返校逾期2周且未事先向研究生学院陈述理由的;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六)1学期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七)自费出国留学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未经批准滞留不归的;
(二)假期出国探亲、旅游逾期不归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逾期未申请复学的。
研究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研究生的一种处分。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退学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经研究生学院审核、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由院务会研究决定,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把下发退学决定的文件送达本人。
无法送达的在校内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满15日即视为送达。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承德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定向和委培的研究生,退回到原单位;
(三)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省就业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年制,学制3年。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5年(含休学),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在3年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延期(1至2年)毕业。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一定费用。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按照《承德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虽完成各环节的培养过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已结业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申请。
第四十三条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毕业时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对于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校将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研究生,依据《承德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要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研究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
对研究生作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承德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对处理意见无异议者,应在10个工作日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研究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学年按规定时间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承德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承德医学院关于研究生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的决定
为加强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加强研究生的组织性、纪律性,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研究生自报到入学之日起,开始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第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要求的各种教学、培训、讲座活动,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参加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研究生学院、所在二级学院、所在医院及班级组织的要求研究生参加的一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书面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活动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
研究生下科室后,因课题或参加学术会议而出差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请假手续:
1.本人下载填写《研究生请假审批表》;
2.提交有关请假原因的证明;
3.逐级签字审批;
4.经批准后,把《研究生请假审批表》上交给批准单位保存;
5.无特殊原因,不准后补请假手续。
第六条:
审批权限:
1.任何学生干部无权批准学生请假;
2.任课教师只有对本人授课的1个单元时间有准假的权力,但必须让学生交请假条,并在请假条上签字保存,否则无效。
3、研究生下科室前,请假1周以内者由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者,由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研究生学院批准。
请假2周以上至1个月以内者,由研究生学院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4、研究生下科室后,分为两种情况:
(1)、在学校下科室的研究生,请假3天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并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请假3天以上1周以内者,经导师签字,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学校研究生学院备案。
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者,经导师签字,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盖章,研究生学院批准。
请假2周以上至1个月以内者,经导师、科室主任签字,由所在二级学院签字盖章,研究生学院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2)、到医院下科室的研究生,请假3天以内者经导师签字所在科室主任批准,并报所在医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请假3天以上1周以内者,经导师、科室主任签字,由所在医院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报学校研究生学院备案。
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者,经导师、科室主任签字,由所在医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医院主管院长批准,报学校研究生学院备案。
请假3周以上至1个月以内者,经导师、科室主任签字,由所在医院研究生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医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七条:
1学期病、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6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
课堂教学日常考勤由任课教师(学习委员协助)负责,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定期抽查;下科室后由导师、科室主任(学生干部协助)负责,二级学院(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抽查;其他活动的考勤由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二级学院(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对于缺勤时间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者,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请假期满,研究生必须及时到准假单位和有关人员处销假,需要继续休假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节假日外出者,须向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导师说明去向并按时返校,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对旷课研究生,二级学院(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并按《承德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承德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生学院批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承德医学院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承德医学院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为加强研究生宿舍管理,保证研究生宿舍安全,给研究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使宿舍真正成为清洁、整齐、美观的“学生之家”,特制定如下规定。
1.研究生宿舍由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
研究生报到后,统一安排住宿房间、床位。
研究生住宿必须交住宿费,办理住宿手续,并服从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安排。
2.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宿舍及床位。
学生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或租借宿舍及床位。
3.研究生宿舍实行宿舍长制。
宿舍长从本室人员中选出并负责本宿舍日常的纪律、安全、卫生及值日安排等管理工作。
4.垃圾、污物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乱丢乱放,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
5.遵守社会公德,严禁在宿舍、走廊内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亦不得在宿舍内从事防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其他活动。
6.严禁在宿舍内赌博,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7.不准在楼内、室内焚烧纸张或其他物品;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准在楼内随地吐痰、乱写、乱画、乱贴;严禁在楼道内停放自行车。
8.在宿舍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学生应遵守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上课、就餐、就寝等。
10.厉行节约,养成随手关电、关水的好习惯。
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速热器、酒精炉等进行烧水、煮饭、取暖等,严禁私自改接电路,一经发现,除没收有关器具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宿舍内配备的一切设施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搬走、更改及更换,丢失或损坏者,由本人或本宿舍人员照价赔偿。
故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纪律处分。
12.学生不准外宿,亦不准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须经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否则,一经查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节假日外出者须提前向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登记;寒、暑假留校住宿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由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
13.任何人不准容留异性在宿舍住宿。
晚上在异性宿舍逗留的时间不得超过10:
00点。
14.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将不定期对研究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物品摆放等方面进行检查,每学年汇总后评出“文明宿舍”,并给予该宿舍学生精神和物质奖励。
15.在校住宿的研究生,须于学年末交纳下1学年的住宿费,逾期不交者,不予安排住宿。
16.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注意防盗。
凡从宿舍楼内携带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贵重、大件物品外出时,值班人员有权过问。
17.临床研究生在学完研究生基础课程后,下临床科室前,可以办理退宿手续,然后搬到医院住宿,住宿费由医院收取。
18.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必须办理退宿手续,由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验收,发现物品、设施丢失、损坏者,一律照价赔偿。
19.因违反本规定被处分者,取消其本学年的评优资格,该宿舍不得参与“文明宿舍”的评选。
20.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
承德医学院在校研究生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为严格考试纪律,保证研究生的教学质量,特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考试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命题
1.研究生各门课程考试由各有关教研室(科室)负责。
教研室(科室)主任负责组织命题小组,进行命题工作。
2.试题应主要测验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能否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试题应有一定深度、难度和广度。
3.各教研室、科室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考前不得对学生进行辅导或划定复习范围。
4.命题要严谨,表达要准确,防止出现错字、漏字、别字或意思表达不清、不准。
二、考试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各门课程的考试,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到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
三、考场纪律
1.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开始清理考场,学生不得在桌面、抽屉内放任何书籍、纸张,不得在桌面上书写文字符号。
2.考生在考试前10分钟持有效证件(研究生证)按考号在监考教师的指导下对号就座,并将研究生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检查,无有效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3.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带齐必要的文具,考试中不得互相借用,其它学习用品(书籍、笔记、复习资料、纸张等)放在教室指定位置。
考生一律不准自带草纸,需要草稿纸时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
发放试卷后,若发现试卷下、课桌上、课桌抽屉内等处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复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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