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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衡管理制度样本
铁运()号38号
铁路动态轨道衡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动态轨道衡运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铁路运送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铁道部关于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动态轨道衡(如下简称轨道衡)是称量货品重量、实现货车满载和防止货车超载重要计量设备,是列入国家强制检定工作目录计量器具。
各关于单位要做好轨道衡运用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铁路车站轨道衡运用管理工作。
地方铁路、合资铁路轨道衡运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轨道衡运用管理基本原则是:
主管负责,逐级负责,专业管理,防止为主,联网监控,注重实效,保证货运安全和路收完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引、协调、监督、检查轨道衡运用管理工作,组织制、修订轨道衡检修、运用有关技术条件和管理办法。
铁道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指引、监督轨道衡计量技术管理。
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负责铁道部服务器硬件和系统软件维护,同步负责协调铁道部与铁路局之间通道维护。
第六条铁路局(含专业运送公司,下同)货运主管部门详细负责轨道衡配备规划、选点、选型、安装、运用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轨道衡运用管理工作,掌握轨道衡技术状态、监控网络运营状态和预警信息解决状况,记录、分析计量数据,切实提高装车质量。
铁路局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轨道衡检定管理、计量监督和技术管理工作,参加轨道衡选点、选型、安装和调试有关工作。
铁路局运送、调度部门负责安排轨道衡安装、检修、检定、期间核查等施工和维修筹划,以及牵引检衡车列、机车等有关工作。
铁路局机务部门负责按规定速度牵引检衡车列。
铁路局工务部门负责轨道衡安装处所线路养护维修、钢轨更换等工作。
铁路局电务部门负责钢轨绝缘测试工作。
铁路局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监控网络服务器管理工作,同步承担传播通道维护和系统软件、防病毒软件安装与调试,定期进行查毒杀毒,保证网络信息系统正常工作。
第七条配备轨道衡车站(如下简称车站)寻常使用和管理工作规定:
1.设专(兼)职轨道衡监控人员,实时监控通过车辆及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运营状态,并负责寻常维护;
2.负责车站轨道衡计量监控系记录算机设备管理工作,承担车站服务器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安装、调试和升级工作,定期查杀病毒;负责轨道衡测点工控机至车站服务器之间通道维护工作;
3.建立技术档案及其保管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和作业细则,明确车站各部门职责分工、联系制度、作业流程、作业原则、应急预案及质量报告制度等内容,并将关于内容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和《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4.提供满足检定所需场合、环境条件、交通运送工具、人员配合等有关条件。
第八条铁道部原则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重要职责:
1.对铁路局上传计量检测数据进行24小时监控,保证正常使用,同步,做好寻常轨道衡运用管理记录分析工作;
2.监督、指引铁路局检修单位对轨道衡设备技术管理和故障解决工作,定期组织对铁路局检修单位监控人员及轨道衡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3.对轨道衡进行型式评价、检定、性能稳定性测试、软件系统安全性评估等工作;
4.指引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开展轨道衡期间核查工作,对铁路局轨道衡检修单位检修能力进行考核评估。
第九条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重要职责:
承担轨道衡期间核查,配合铁道部原则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做好轨道衡检定工作。
第十条铁路局检修单位重要职责:
1.负责实时监控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运用状态,保证正常使用;按日、旬、月、半年、年记录、分析铁路局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运用状态信息和计量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承担轨道衡调试、维护和定期检修及状态检测,指引轨道衡寻常维护工作;
3.对轨道衡和监控网络有关软、硬件装置进行不定期检查、维护,定期对车站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应用软件研发和维护单位重要职责:
1.设专人24小时在线实时监控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运营状态;
2.负责应用软件维护、升级以及技术支持;
3.负责铁道部、铁路局、车站数据库监控,及时掌握应用软件运营状况;
4.在保证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前提下,随时提供远程技术支持和维护,必要时进行现场维护;
5.负责提出有关接口原则;
6.负责有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轨道衡生产厂家应按铁道部关于规定和合同规定,做好设备安装和计量检测点数据到车站服务器传播、接口文献生成软件安装与调试,保证接口文献格式精确性,同步配合做好轨道衡检定关于工作。
第三章设备配备与安装
第十三条轨道衡配备目的是自动计量、自动鉴定、卡控源头、网络监控,实现货车满载,保证超载车辆不上线运营。
第十四条轨道衡应优先配备下列地点:
1.年运量50万吨及以上车站;
2.行包行邮专列装车站、集装箱专办站;
3.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接轨站;
4.新建和改扩建货场;
5.办理路企直通运送直通线场;
6.战略装车点(装车线)。
第十五条新安装轨道衡应符合《自动轨道衡》(GB/T11885)、《铁路轨道衡技术条件》和《轨道衡测报数据传播与互换接口商定》等关于技术原则和部颁技术条件,不得配备未获得型式批准证书轨道衡。
既有轨道衡应按照上述技术条件进行改造。
轨道衡应配备可靠供电电源和8小时UPS电源。
轨道衡计量检测数据应在车站货运室复示。
第十六条铁路局应按照“提前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实现集中、全覆盖计量”原则,对的选取设备安装地点,满足铁路运送生产安全、效率需要,保证形成网络检测,提高计量监控效能。
计量检测工作量较大车站,依照需要可设立轨道衡线。
第四章问题车解决
第十七条配备轨道衡装车站要重点做好易超载货品装车计量检测工作,对过衡确认超载,必要进行卸载解决,复衡确认货品重量不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后,方可挂运;对过衡亏吨且具备满载条件货品,补装后应复衡确认,保证装车后货品重量不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
第十八条超偏载检测站对预警超载货车应按照《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复衡解决。
到站应按照关于规定对超载货车进行核算、解决。
第十九条对问题车未按规定进行解决车站和负责人,应按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进行解决,同步纳入货运安全质量考核。
第二十条发生计量纠纷时,可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处置。
第五章运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检衡车列应匀速通过轨道衡,计量速度不得低于5km/h,最高计量速度不得超过轨道衡规定限值。
禁止在轨道衡计量检测台面上停车。
称量液态货品时,应依照需要选用整车称量具备独立称量台面(断轨)双台面或三台面轨道衡。
第二十二条轨道衡应按JJG234《动态称量轨道衡》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轨道衡检定分初次检定、周期检定和筹划外检定。
新安装轨道衡须经初次检定合格后方准投入运用;在用轨道衡检修后,须经检定合格或期间核查后方可使用。
轨道衡检修周期原则上应与计量检定周期一致。
初次检定由轨道衡生产厂家申报,周期检定由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提出筹划报铁道部原则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轨道衡生产厂家和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应于每年12月1日前提出下年度轨道衡初次检定和周期检定申请,铁道部原则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负责编制轨道衡年度检定筹划并于12月16日前报铁道部运送局,铁道部运送局以文电形式下发年度检定筹划。
筹划外检定由铁路局货运部门向铁道部运送局申报,核准后由铁道部原则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组织实行。
轨道衡检定工况应与运用工况一致,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轨道衡计量数据无效。
第二十三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加强轨道衡寻常管理工作。
对生产力布局调节后闲置技术状态良好设备,应及时采用调拨、迁建等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筹划,整治技术状态不良设备;加强寻常监督检查,纠正运用管理制度不贯彻行为,对技术性能不适应运用规定或影响正常运用设备,在充分论证和技术经济分析基本上,提出更新改造方案或移设方案,并组织实行。
第二十四条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维护单位,应建立对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寻常维护责任制度,及时掌握并实时监控管内轨道衡运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轨道衡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轨道衡发生故障时,车站应及时告知铁路局检修单位和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维护单位,并向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报告,尽快修复,保证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使用。
对影响计量检测性能故障,修复后应对轨道衡进行检定或期间核查,以符共计量检测规定。
第二十六条工务、电务、供电、工程等部门施工时,不得影响轨道衡正常使用。
必要影响时,应经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完毕应及时恢复正常使用状态。
施工影响计量精确度时,车站应重新申请检定或期间核查。
第二十七条轨道衡寻常运用与维护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铁路局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各级管理部门、单位及车站,应加强对轨道衡计量数据和关于资料保管,建立保密制度。
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维护单位在维护和修改调节软硬件时,应将修改调节内容详细记录在案,并按管理权限分别由铁道部、铁路局或车站主管人员签字承认。
除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维护单位因升级和维护需要外,不容许其她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调节轨道衡软硬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计量数据。
轨道衡计量检测原始数据保存至少2年,关于表簿及维修记录保管期限至少1年。
第二十九条应用服务器统一放置在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及车站计算机机房内,并由其管理。
终端计算机禁止安装与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无关硬件和软件。
第三十条设备台帐纳入设备履历簿,做到帐、卡、物相符。
轨道衡检定、期间核查、定期检修及维修费用纳入铁路局成本预算,铁道部原则计量研究所检定费收支按现行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按日、周、月、半年、年,记录分析我局轨道衡安全卡控、堵漏保收、装车质量及设备状态等信息,掌握规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章责任划分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维护单位应密切监视轨道衡运用状态,发现计量失准等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铁路局在接到解决站电报、超载记录资料或计量纠纷仲裁成果后,应追究关于单位责任;对计量失准、篡改计量数据、伪造计量单、管理混乱、恶意超载、称量后加装超载等性质严重,除对责任装车单位进行停装整顿外,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人为因素,导致超载货车漏检或误放,而被下一车站检出时,应列漏检或误放车站责任;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定漏检或误放车站责任。
运送途中因雨雪导致增载时,装车站(单位)或装车局凭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核算确认后,可扣除雨雪增载量进行责任鉴定。
第三十四条轨道衡由于设备质量、维修保养不当及违规操作等因素,导致停机或影响正常使用均为设备故障。
1.责任持续停机时间超过48小时,为一类故障;
2.责任持续停机时间超过24小时,不超过48小时,为二类故障;
3.责任持续停机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为三类故障。
第三十五条轨道衡检修期间和发生故障期间,关于单位要采用有效办法防止超载问题发生。
轨道衡发生故障时,按下列条款划责:
1.经分析认定确系轨道衡质量因素,由产权单位依照合同,向生产厂家进行索赔;
2.维修保养不当,追究养护维修单位责任;
3.由于网络信息系统因素,列网络信息系统维护单位责任;
4.因检定因素,列检定单位责任;因期间核查因素,列期间核查单位责任;
5.由于车站违规操作或未及时申请检定等因素,列车站和铁路局有关部门责任;
6.由于违规施工因素,列施工单位责任;
7.无法判明责任,由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认定。
如发生由于超载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关于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解决。
第三十六条轨道衡发生一、二类故障由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组织解决,发生三类故障由车站组织解决。
第三十七条车站应及时将轨道衡故障解决状况向铁路局报告,报告内容涉及:
车站、地点、发生和恢复时间、因素、概况、处置状况等。
第七章设备修理和报废
第三十八条轨道衡检修工作由铁路局委托具备有关资质检修单位负责,检修单位必要通过铁道部原则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考核评估。
铁道部原则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应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报铁道部运送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轨道衡,应当报废。
1.重要构造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
2.达到规定折旧年限、技术性能低、无运用改造价值;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导致严重破坏,无法修复;
4.国家明令裁减。
第四十条凡需报废轨道衡,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铁路局应制定关于考核奖惩办法,对堵漏保收、防止事故有功和在轨道衡运用管理中成绩明显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漏收费用、导致事故和在运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影响计量检测成果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惩罚,后果严重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铁路局应依照本办法和管内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并报铁道部运送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送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轨道衡计量检测工作日(班)志簿
_____车站轨道衡监控员:
_____日期:
__年__月__日天气:
_____气温:
_____℃
发站
到站
品名
时间
车次
辆数
计量检测状况
备注
日班共计数
列(组)数
问题车解决状况
记事
辆数
超载辆数
超载(t)
注:
每班一记录,每日一汇总,并作为交接班内容。
附件2:
轨道衡检修、故障、寻常维护记录簿
日期
车站名称
故障概况
发生时间
恢复时间
故障主要原因
填记人签字
信道故障
电源
故障
轨道衡设备故障
车号辨认设备故障
电平
噪声
其她
传感器
通道
主机
其她
主机
天线
磁钢
其她
注:
本表由寻常监控人员填写。
附件3:
超载(亏吨)车解决登记簿
_____车站
车次
车种车型
车号
发站
到站
品名
卸(增)载
吨数
卸(增)载
地点
卸(增)载
时间
监装卸
货运员
装卸
班组长
备注
附件4:
_____站轨道衡计量单
计量时间:
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__秒值班人员:
_____
辆序
车种车型
车号
速度(km/h)
发站
到站
品名
总重(t)
自重(t)
容重(t)
净重(t)
盈亏(t)
注:
轨道衡计量单一律为A4横向。
计量检测站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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