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财产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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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财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章国有资产财产监督管理制度
(1)
一、国有资产财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概念和范围
(1)、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概念,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所属的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2)、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
1、有关部门,包括:
A、财政部;B、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C、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的专业经济部门)。
2、有关机构,是指行业总公司(直属国务院的总公司)
(3)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活动。
(4)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
(5)国有资产分为三大类:
1、经营性资产(投入企业的);2、非经营性资产(投入行政单位的);3、尚未开发的矿藏、土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
(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1)政府的职能和企业职能分开
(2)政府的经济管理者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3)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1、财产所有权是指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没有收益权)。
(4)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再投入,形式包括:
1、留给企业;2、国家收缴后再投入。
(5)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6)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国有企业财产的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
(1)分级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重点掌握:
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清偿核算、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等都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系列措施都必须建立在此基础工作之上。
清产核资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查资产,核实国有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的工作。
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这里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不包括债权。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议估价。
资产评估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其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价格清算法。
在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中,还有一种工作叫资产价值重估。
资产价值重估是指企业、单位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新估价。
制定企业财产保值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要注意掌握指标体系的内容: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00%,为国有资产增值。
在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要参考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指标。
具体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了解分工监督
第三章国有资产财产监督管理制度
(2)
(四)国有企业的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考生应注意本章的监事会和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区别,概念的字义虽然一样,但内容涵义完全不同。
这是历年的一个考点,一个是外派人员组织,一个是内设机构。
考生复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两个监事会概念的区别;2、两个监事会的人员组成;3、组成人员条件。
A、监事会由5至15人的奇数组成;B、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能超过总数的2/3。
(2)监事会的概念:
这里讲的监事会是指政府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国有企业财产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
这里讲的监事会是指政府的监督机构派往国有企业的监督组织。
他与我国《公司法》中讲的监事会以及其他国家公司企业中的监事会是不一样,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国家公司企业中的监事会是公司企业的一个内设机构,而这里讲的监事会是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
在监事会的组成上,有关经济、法律、金融、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专家,以及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代表中委派和聘请。
而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而且《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不干涉企业经营活动,只行使监督权。
在监事会的监督权中,可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可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向有关机构提出对厂长(经理,任免及奖惩的建议。
这也是公司里的监事所不具有的职权。
(3)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审议、评价和提供咨询等。
具体为4项:
1、审查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厂长(经理)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3、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机构提出任免及奖惩建议;4、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监事会的工作程序: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经厂长(经理)的要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可以委托其它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第三章国有资产财产监督管理制度(3)
(五)掌握国有企业稽察制度
(1)稽察特派员依法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
稽察特派员对国务院负责,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任免,一般由部级、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稽察特派员配备稽察特派员助理若干名,协助其工作。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人事部任免,一般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条例规定了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任职资格条件。
稽察特派员开展工作,设稽察特派员办事处。
办事处由特派员一名和助理若干名组成,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2)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贡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3、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4、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贡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3)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是,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入其曾管辖行业内的企业,也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
稽察特派员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5个企业的稽察工作,一般每年到被稽察企业稽察两次。
稽察特派员或者其指派的稽察特派员助理,也可以不定期地到被稽察企业进行专项稽察。
(4)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人事部根据被稽察企业的不同行业,分别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负贡审核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稽察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稽察报告审核完毕。
审核过程中,对稽察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就涉及的问题同稽察特派员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经交换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在稽察报告中标注不同意见,但是不得到被稽察企业进行复核。
审核后的稽察报告经由人事部报请国务院审定。
人事部根据国务院审定的稽察报告中有关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奖惩、任免事宜。
第三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4)
(六)企业依法受国家监督
(1)企业在发生经营方式及产权变动时,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2)企业应接受国家对其财务活动的监督。
企业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十个方面内容:
1、在消费性资金使用上,企业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各项消费资金的利用,应编制项目预算和费用开支计划,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并据实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形。
企业购买小轿车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不得购买小轿车。
企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必需按大体建设程序立项,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需报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需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修建职工住宅和其他非生产性设施,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标准修建和高级装修。
企业平均工资增加超过劳动生产率增加幅度的,要相应扣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比例或企业工资总额计划。
2、在生产经营性资金使用上,企业必须在满足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
3、在对外投资上,企业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坚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和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4、在与关联企业往来上,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资金借贷、收入费用的核算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经费开支等,要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并建立必要的报表报告制度。
5、在购销活动方面,企业应建立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及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6、在资金调度方面,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安全。
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以及按月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7、在成本费用管理上,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
8、在资产处置方面,企业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账损失、被盗损失以及财产担保损失等,必须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
对企业公司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及其他对外投资中的财产转移,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和报批制度。
9、在利润分配上,企业对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必须按规定分配。
除公益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外,企业留用的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
10、在财务报告方面,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5)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了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概念和原则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从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考生应注意:
1、国有资产的资产与会计上讲的资产不同,是强调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等于是财产的意义;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产权与会计上讲的产权不同,除了所有权之外,还包括经营权、使用权,但不包括债权。
(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界定
(1)了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的鉴定。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2、国家或国有企业兴办的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集体兴办的或非国家或国有企业兴办的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除非是国家投入的;3、政党和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其他来源所形成的资产,归该政党或人民团体所有。
(2)了解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不论是国家投入或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惟个人缴纳给党、团、工会费和企业拨付活动结余购建资产的除外。
(3)掌握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暂定的办法。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惟若国家因投入资产所收取的转让费已达资产原有价值时,该资产及其收益归劳动者集体所有,以及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人员而投入的;2、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集体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属国家所有;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其中集体企业使用国家应收未收的税款所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或国家借款,由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后所追索清偿的财产属国家所有;5、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将无偿占有的国有土地折价形成的股份,属国家所有。
(4)掌握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中方以所得利润向合资企业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3、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有的可分配利润和提取的各项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5、企业按中方工资总额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6、企业清算或解散时,留给中方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了解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企业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具体办法:
1、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该创办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督理。
2、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由于历史原因或管理问题造成约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不清或争议的处理办法。
共4点要掌握;3、对电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由行业统一经营管理。
(四)了解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五)掌握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和共同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
但最终裁定权在国务院。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三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6)
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估。
在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应坚持下列三项原则:
真实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可行性原则。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对象是资产,而不是单位),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掌握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其一,资产拍卖、转让。
这里讲的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其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其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其四,企业清算。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掌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这种机构可以是资产评估公司,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以及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
这些机构开展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有两点:
一是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二是必须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经批准可以经营与委托人相关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房地产、机器设备、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等价值评估。
1997年5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还发布了《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中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暂行规定》,允许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我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含咨询性评估)业务。
其业务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境内企业到外国机构所在国家(地区)上市和发行股票,需要由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单独进行或与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
二是外商与中国境内企业有某种经济关系(如外商独
资或中外合资合作),需要由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单独进行或与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
(四)了解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五)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1)包括:
1、收益现值法;2、重置成本法;3、现行市价法;4、清算价格法
(2)其他方法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区别下列情况分别评定:
1、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定价值;2、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的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的获利能力,评定价值;3、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末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定估算。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概述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性质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2、掌握产权登记的范围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了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2、了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手续。
考生应重点掌握:
申请登记的企业将产权登记表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和报表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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