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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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广州市从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以人为本、依法规范、信息畅通、反应及时、科学处置、责任明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加强防范措施,坚持不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1.2.2以人为本,依法规范。
坚持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生命和健康的危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有效处置。
1.2.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区政府负责对相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区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2.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及时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2.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科学防控。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广泛组织和发动群众参与,群策群力,群防群控。
1.3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由高到低划分为: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具体见附件7.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从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从府办函〔2016〕1423号)执行。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从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1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区卫计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从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府办分管领导和区卫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卫计局、发改局、科工商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文广新局、城管局、安监局、食药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公安分局、气象局、侨务外事办、口岸办、从化海关、从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红十字会等。
从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计局分管卫生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从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按照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应急措施;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从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2.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
根据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口径,指导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做好对外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监测网络舆情,供上级及职能部门参考。
区应急办:
协助总指挥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区卫生计生局:
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组织编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提出隔离、封锁疫区等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务人员培训,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等。
负责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协调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组织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外环境消杀行动。
区发改局:
参与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定货和储备工作;负责全区储备粮管理。
区科工商信局: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组织调用相关日常应急物资。
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按照卫生部门指引,采取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统一协调和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攻关,加强检测技术和应用研究;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
组织实施对管辖范围内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民政局:
做好指导协助属地政府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
根据中央、省、市的规定,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监测、预测、培训、演练和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预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落实;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区人社局: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伤、病、残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区环保局: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重点加强饮用水源的监测和对医疗污水排放、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置情况的监管。
加强与卫计等部门信息的交流。
区住建局:
负责配合卫计部门,组织建设工地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卫计部门的工作指引,落实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区交通局:
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单位,按照卫计部门的工作指引,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做好交通工具、站场的清洁消毒,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水务局:
加强改水项目和供水单位的行业管理,督促供水单位完善卫生设施。
协同卫计、国土等部门做好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
发生水污染事件后,要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协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加强水源管理,督促供水单位落实消毒、监测等应急措施,必要时采取停止供水等措施。
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配合卫计部门落实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区农业局:
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加强农业生产环境、农业污染源监管,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组织好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负责做好染疫、染毒动物及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家畜家禽相关的人畜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与卫计等部门信息的交流。
参与涉及农产品或禽畜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区林业和园林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管理工作。
负责查处集贸市场外违法猎捕、贩运、销售和加工染疫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区文广新局:
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按照卫计部门指引,采取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
区城管局:
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生活垃圾(不含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区安监局: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完善预案,组织、协调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食药监局: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市场管理,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相关产品和有毒有害商品进行查封、下架、追踪和处理。
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对本区生产企业生产的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产品进行查封,组织和督促企业召回并处置相关产品,对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区公安分局:
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区域治安管理;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卫计部门落实强制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依法查处制造、传播谣言行为。
区气象局:
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天气预报、预警和风向等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气象资料。
区侨务外事办:
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从化海关: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负责优先验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所需的进口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资进境提供通关便利。
从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人员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区红十字会:
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工作规范,实行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实。
2.4区卫生计生局应急指挥及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区卫计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有关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卫计局各业务科室和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和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区卫计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卫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卫计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措施,承担组织和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
3.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
4.组织制定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综合演练;
5.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6.建立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通报制度和举报制度;
7.组织编制与完善应急资源储备方案,建立应急资源信息资料库。
2.5应急专家委员会及职责
区卫计局组建从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2.5.1协助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规范性文件、措施和预案,提供咨询;协助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预防控制的指标、目标、策略、规划。
2.5.2指导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方案、规范。
2.5.3根据有关信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初步判断,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启动、终止应急预案的意见与建议。
2.5.4指导或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5.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进行论证、评估。
2.5.6协助、指导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培训、演练工作,组织学术交流和社会宣传活动。
2.6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要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职责不断加强卫生应急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区卫计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7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详见附件7.2)
3运行机制
3.1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工作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的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不断提高我区公共卫生整体水平。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的传染病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险因素的排查分析,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加强公众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广大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实现群防群控。
3.1.2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区实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各级各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等专业机构按监测计划和方案要求,开展各项监测工作,做好监测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及时反馈和报告监测结果。
区卫计局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3预警
区卫计局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对本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评估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判定事件的预警级别,提出预警建议,报从化区政府和广州市卫计委。
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手机短讯等方式进行。
3.1.4预警期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注意事件的相关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必要时组织开展有关人员应急培训。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有关工作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应当坚守岗位,服从指挥调度,积极履行职责。
3.2应急处置
3.2.1分级响应
(1)分级响应范围。
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进行Ⅰ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的特别重大级别事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或省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
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进行Ⅱ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的重大级别事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或省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本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进行Ⅲ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的较大级别事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应急指挥机构或广州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本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广州市政府增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④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进行Ⅳ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的一般级别事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
(2)分级响应机制。
①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本预案,由从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请广州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必要时,请广州市卫计委组织专家对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②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在国家、省或广州市启动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成立指挥部后,区政府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各镇街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2.2应急响应程序
(1)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或卫计部门在做好信息报告的同时,要及时、有效地组织处置,控制事态。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
(2)应急响应的启动。
区卫计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根据报告的信息、监测资料和事态发展状况,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区政府根据区卫计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做出是否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3)应急处理流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急处理流程(详见附件7.3)。
3.2.3信息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2)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一般及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重大及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1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卫计局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还应在知悉疑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小时内向区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或审核确认,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一般及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重大及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一般及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重大及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详见附件7.4)。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①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②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③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指挥和协调
(1)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过联席会议等机制,统一指挥和指导各有关镇街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主要包括:
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镇街和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提供应急保障;及时向市应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联席会议由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主持召开。
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后,印发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贯彻落实。
(2)各有关部门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及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应急反应力量,采取积极、有效的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按照分工负责、科学有序、行动快速、协同作战的原则,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应在国家、省和广州市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组织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本级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向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采取以下措施:
(1)区政府。
①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级别变更或终止作出决定。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必要时报请广州市委、市政府协调广州警备区调集部队参加重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疫情控制工作需要,划定控制区域,经广州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宣布疫区范围,或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根据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污染食品扩散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③根据疫情控制工作需要,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用于临时收治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疫情控制措施。
④组织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⑤组织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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