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docx
- 文档编号:29414104
- 上传时间:2023-07-23
- 格式:DOCX
- 页数:67
- 大小:35.63KB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docx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docx(6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
说明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3)50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个别地方又作了适当调整:
1、经全许办(2003)70号文批准,增加“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经全许办(2004)06号文批准,增加“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福建省中心检验所”承担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2、经全许办(2003)76号文批准,对《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进行修改补充。
并将企业分为“生产型”和“组装型”两种分别申请取证。
取得“组装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能组装蓄电池(详见全许办(2003)76号文附件)。
现将《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全许办(2003)50号
附件
蓄电池产品
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ОΟ三年五月
1.总则┅┅┅┅┅┅┅┅┅┅┅┅┅┅┅┅┅┅┅┅┅┅┅┅┅┅┅┅┅┅┅┅┅┅┅┅2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
3.企业取得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4.申请和受理┅┅┅┅┅┅┅┅┅┅┅┅┅┅┅┅┅┅┅┅┅┅┅┅┅┅┅┅┅┅┅┅┅4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
6.产品抽样与检验┅┅┅┅┅┅┅┅┅┅┅┅┅┅┅┅┅┅┅┅┅┅┅┅┅┅┅┅┅┅┅6
7.审定与发证┅┅┅┅┅┅┅┅┅┅┅┅┅┅┅┅┅┅┅┅┅┅┅┅┅┅┅┅┅┅┅┅┅6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7
9.生产许可证发证收费办法┅┅┅┅┅┅┅┅┅┅┅┅┅┅┅┅┅┅┅┅┅┅┅┅┅┅┅7
10.附则┅┅┅┅┅┅┅┅┅┅┅┅┅┅┅┅┅┅┅┅┅┅┅┅┅┅┅┅┅┅┅┅┅┅┅┅8
附件1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9
附件2蓄电池产品标准┅┅┅┅┅┅┅┅┅┅┅┅┅┅┅┅┅┅┅┅┅┅┅┅┅┅┅┅┅10
附件3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
检测测试设备设施明细┅┅┅┅┅┅┅┅┅┅┅┅┅┅┅┅┅┅┅┅┅┅┅┅┅┅11
附件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12
附件5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3
附件6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14
附件7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则┅┅┅┅┅┅┅┅┅┅┅┅┅┅┅┅┅┅┅30
附件8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须知┅┅┅┅┅┅┅┅┅┅┅┅┅┅┅┅┅┅┅┅┅43
附件9蓄电池产品抽样单┅┅┅┅┅┅┅┅┅┅┅┅┅┅┅┅┅┅┅┅┅┅┅┅┅┅┅45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为了做好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铅酸蓄电池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上述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企业均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蓄电池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蓄电池产品发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具体职能为: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
100823
电话传真:
0
E--MAIL
联系人:
李建林李燕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蓄电池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蓄电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
国家蓄电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33号
邮政编码:
110026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张立华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道办事2号
邮政编码:
610031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李山桥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
050051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贾猛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
250100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周加彦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15号
邮政编码:
230022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呈静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
400020
电话:
,
传真:
联系人:
倪平
企业将所抽、封的样品寄送以上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3企业取得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产品标准见附件2);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环保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补充表格(见附件4)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按产品标准要求的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
注:
企业提供的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应为系列产品中典型产品,并按标准规定进行全部内容的型式试验(有效期一年的)。
县级以上的环保达标证明。
申请和受理程序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本细则要求的《补充表格》(见附件4)。
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及汇总表包括软盘转交审查部。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在同一单元内要增加限定类型以外的新的产品,由企业向省级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有效期18个月内的免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但应按“细则”要求做产品抽样试验和提交型式试验报告,达到合格要求后,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5)。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
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现场审查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6)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对于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8)抽样,并填写蓄电池产品抽样单(见附件9)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应妥善保管,以备样品运输过程中损坏补充)。
对已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性能检验报告的企业(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可免做该型号产品的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但检验报告的复印件需加盖国家蓄电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专用章。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7)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证书填写方式
证书填写内容:
申证单元、产品类型。
例:
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排气式全系列。
每个申证单元一张证书。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蓄电池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获得蓄电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06-044-×××××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06表示行业编号,044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销售国内生产的蓄电池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5)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生产许可证发证收费办法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产品检验费:
由企业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96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3)50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
序号
申证单元
1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全系列
2
固定型铅酸蓄电池
排气式全系列
阀控式全系列
3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全系列
4
内燃机车用铅酸
蓄电池
排气式全系列
阀控式全系列
5
铁路客车用铅酸
蓄电池
全系列
6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全系列
7
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
全系列
8
煤矿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用铅酸蓄电池
全系列
9
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全系列
10
储能用铅酸蓄电池
全系列
附件2
蓄电池产品标准
1.GB5008-1991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2.GB/T7403-1996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3.GB/T7404-2000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
4.GB13281-1991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
5.JB/T4282-1992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
6.JB/T6457-1992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7.JB8200-1999煤矿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用铅酸蓄电池
8.JB/T8451-1996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9.JB/T9653-1999储能用铅酸蓄电池
10.JB/T10262-2001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11.GB/T13337-1991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
附件3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和检测测试设备设施明细
序号
类别
仪器设备名称
1
生产设备及设施
1.铅粉机及附助设施
2.和膏机
3.涂板机及涂板装置
4.铸板设施
5.化成充电机及化成设施
6.固化室及干燥设施
7.分板机
2
工艺装备
1.板栅模具
2.极群模具
3.铅零件模具
4.工位器具
3
计量器具
1.天平2.台称
3.卡尺4.电流表、电压表
5.视密度专用量具
6.气压表、气泵
4
化验手段
1.原材料化验手段
2.半成品检验手段
5
检测设备
1.恒流恒压充放电机
2.高、低温设备
3.大电流放电器
4.恒温水浴设施
5.振动台(可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代检)
6.反极仪
7.气密性检测器具
6
环保设施
1.废水处理系统
2.铅尘、铅烟收集净化系统
3.酸雾收集净化系统
附件4: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电子邮件
地址
厂休日
传真
申证产品生产厂、点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单元及型号
产品名称与申证单元对照
申证产品名称
申证单元名称
注:
1.无论生产厂、点多少,所有申证企业均须如实填写全部生产厂、点,以便取证。
2.当申证产品名称与申证单元不同时需进行对照。
附件5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认真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2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3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4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条件之便,向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索取产品或购买样品、礼品。
5不准擅自多抽检验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6不准吃请、受贿和假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
7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和组织处分,直至绳之以法。
附件6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
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术文件管理,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共7章24条44款进行审查评价。
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
其中“轻微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轻微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要填写本办法后面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表一),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
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
生产设施、设备工装、测量设备、最终检验、环境保护共5条7款为否决项目,若全部合格;同时,其它非否决项目(共19条36款)中
(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轻微不合格不超过10款;
(2)或者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轻微不合格不超过8款,审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4.本办法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的全国通用办法。
在对某个申领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时,还应结合某种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一同使用。
5.本办法中的“此项不适用”一栏用以写明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
对于行业特殊要求应增加条款或删减条款,均需各产品审查部在制定某种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时加以论证和规定,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实施。
6.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轻微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组织领导
1.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查有关文件和座谈。
2.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确。
1.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同上。
方针目标
1.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1.是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蓄电池 产品 生产 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