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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参考答案
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一
一、填空题
1.以德配天2.嫡长继承制3.亲亲、尊尊
4.礼制、法制、礼治、法治5.礼、义、廉、耻6.合礼合法
7.先教后刑、德主刑辅、以德去刑8.仁、礼9.仁政、省刑罚、薄税敛
10.仁义、法数、类11.天志、兼爱12.自然13.法家
14.不法古、不修今15.立公弃私16.法、势、术
二、选择题
1.B2.D3.BCD4.B5.ABCD
6.A7.ABD8.BCD9.ABCD10.C
三、判断题
1.×2.×3.×4.√5.×
6.√7.×8.√9.√10.√
四、名词解释
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
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
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
这句话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
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2.竹刑:
指邓析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3.道法自然:
道家认为,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
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
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统治。
4.任法而治:
即按照君主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从而实现民务耕战,富国强兵。
5.重轻罪
指加重轻罪的刑罚。
对轻罪采取重刑,人民就不敢犯轻罪,轻罪不能产生,重罪更不会出现,这就是用刑罚的手段达到了不用刑罚的目的。
五、简答题
1.简述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仓廪实,则知礼节”说。
管仲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对于国家的稳定极端重要,特别是发展农业生产,更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条件。
(2)政治法律必须“顺民心”说。
他主张施政立法必须“顺民心”、“量民力”,从民的欲。
(3)“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
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
2.简述儒家“为政立人”的人治论。
先秦儒家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执政者,他们提出了“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教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
(1)圣贤决定礼法。
孔孟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兴废,都取决于圣君贤相,荀子则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只有善于治理国家的人,没有离开人而能治理好国家的法律。
(2)身正则令行。
先秦儒家认为,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应当是道德高尚的人,他的人格和行为应该成为全国人民的表率。
3.浅谈孔子“德主刑辅”论的基本内容
孔子重教化,轻刑罚,但其不否认刑罚的强制作用。
他主张振兴礼乐,使刑罚适中。
在治理国家上,孔子强调以宽厚政策为主,因为“宽则得众”。
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孔子总是主张德化,强调对劳动人民实行宽厚怀柔政策,把刑罚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作为德化失效后的防线。
这种思想,被后人概括为“德主刑辅”。
4.简述法家的赏罚原则
法家非常重视赏罚,并提出了运用赏罚的主要方法:
(1)“信赏必罚”。
指按照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一定罚,这样才能取信于民。
(2)“厚赏重罚”。
商鞅认为,只有“重厚”和“刑重”才能使民众相信君主和法令。
(3)“赏功罚罪”、“赏勇罚法”与“赏富刑贫”。
商鞅认为“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
”
(4)“赏誉同轨,非诛俱行”。
指思想观念、社会舆论要与法律赏罚相一致。
法家主张人们的思想观念必须统一到法令上来,所以商鞅强调“壹赏,壹刑,壹教”
(5)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
商鞅公开宣称: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
六、论述题
1.试述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⑴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根据。
⑵“以法治国”论。
法家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具有强制力,而刑法是加于违法犯罪的人。
他们对法的性质和特征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⑶法的纲要——赏与刑。
法家认为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
其实质在于重刑。
⑷“势治”论。
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
慎到强调人君要牢牢掌握权势,但不能脱离臣民。
商鞅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人君只有大权独揽,才能树立自己的威势。
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势治”思想,主张将法和势结合起来。
他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君主实行绝对专制。
⑸“术治”论。
法家的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
韩非特别强调把法和术结合起来。
⑹文化专制论。
法家极力反对儒书儒术。
商鞅把儒家作为打击的重点,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所有文化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
总之,法家的思想理论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需要,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理论。
2.试述子产“铸刑书”的重大意义。
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
新刑书的公布,使“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体现了春秋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商人和劳动人民保护私有财产、人身权利和执法公平的要求,使定罪量刑有一个公开、统一的标准。
因此,公布成文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
子产的贡献,是在思想上使过去的礼、刑相分走向礼、刑统一,把公布成文法说成礼治的体现。
其次,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
子产铸刑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服那些骄奢不法的强宗大族,贵族们犯了法也要按照刑书的规定,与平民同样对待。
虽然从实质上看,子产的刑法只不过是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这就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
作业二
一、填空题
1.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2.无为而治、与民休息3.《淮南子》
4.无为而治、省事、节欲、法宽刑缓5.众智众力、兼而用之6.天人感应
7.罢黜百家、独尊儒术8.原心论罪9.人道为本、天道为末
10.律与经、律学与经学11.魏律1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13.班禄制、《职员令》、考绩法14.《开皇律》、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15.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二、选择题
1.A2.CD3.AB4.ABCD5.B6.ABCD
7.ABC8.ACD9.ACD10.ABC11.ABC12.ABCD
三、判断题
1.√2.√3.×4.×5.√
6.√7.√8.×9.×10.√
四、名词解释
1.律学:
P143
2.《唐律疏议》:
是指唐初经几代统治者修纂完成的法典。
它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永徽时又作《律疏》解释律文,后人合其为一体,称之为《唐律疏议》。
3.除收孥相坐律令:
指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则处死,轻则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
西汉文帝时明令废止。
4.天人感应:
董仲舒认为,天和人同类相通,相互感应,天能干预人事,人亦能感应上天。
董仲舒把天视为最高的主宰者,认为天子违背了天意,不仁不义,天就会出现灾异进行谴责和警告;如果政通人和,天就会降下祥瑞以鼓励。
五、简答题
1.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及特点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
董仲舒改造和重新解释了儒家思想,把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神圣化、永恒化。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董仲舒把天描绘成创造一切,支配一切的神,从人的情感、意识等方面论证天与人是相适应的,即所谓“天人合一”。
进而又到“天人感应”,从而为君权神授论制造理论依据。
“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
(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
董仲舒提出了“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系统地论述了德主刑辅说。
(5)春秋决狱,原心论罪。
董仲舒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引经断狱,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董仲舒的政治法律思想,完全适应和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因而成为官方统治思想,在封建社会中长期处于统治地位,但也有一些消极作用。
2.浅谈魏孝文帝对正统法律思想的吸收
(1)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孝文帝认为礼具有根本性的性质,对法有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
首先,加强对不孝罪的处罚;其次创制“存留养亲”制度;第三,严格区分斩、绞两种死刑等级,废除“裸形”处斩的行刑方式。
(2)法为治要,慎刑恤刑。
孝文帝认识到,法律为国家“治道之实要”,注意运用法律武器推进汉化改革。
(3)教随时设,政因事改。
孝文帝认识到汉化改革的紧迫性,多次谈到必须“变法改度,宜为更治”,与之惟新,做到教随时设,政因事改。
北魏孝文帝的法律思想及其汉化改革,对于北魏政权的封建化,对于促进和完善封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缓解社会危机,还是起了一定作用的。
3.简述《唐律疏议》所反映的礼法融合思想。
《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十分丰富,它总结了历代德刑体系的理论,完善了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封建纲常法律化
《唐律疏议》的制定,以“三纲”为原则,“一准乎礼”,“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法律条文及疏议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礼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唐律是一部等级特权法。
它将人们分为不同的等级,并规定了不同等级的不同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唐律集历代礼法融合经验之大成,礼法融合已臻完善,因此,它成为宋、元、明、清各代法典的蓝本。
唐代统治者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完全统一起来。
它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4.简要回答《淮南子》所阐述的主要法律思想。
(1)“无为”是法的根本原理。
(2)法与时变,“礼与俗化”。
《淮南子》继承了道家变易的思想,又吸取了法家的变法主张,再融合儒家的内容,形成了“法与时变,礼与俗化”的理论。
(3)兼采儒法,注重“法治”。
《淮南子》论述“法治”的言论,近似于法家的说法,所不同的是它兼容仁义之说,并把仁义作为治国之本,法度作为治国之末。
(4)贤人执法,“待圣而治”。
《淮南子》认为,要治理国家,实施法治,还必须有善于执法的贤人。
在实施法律方面,《淮南子》比较注重儒家的人治。
总的看来,《淮南子》一书是西汉初期文化的理论结晶,是汉初黄老学派政治法律思想的总结。
它所阐述的法律思想,比以董仲舒新儒学为基本内容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要进步一些。
六、论述题
1.试评述《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以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这里,董仲舒强调"本其事",即根据客观的犯罪事实,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过分强调行为者的动机,认为"志邪者不待成",就要加以惩罚,这就为酷吏滥施刑罚开了方便之门。
春秋决狱最根本也最著名的原则是“原心论罪”,实是一种动机论,在判断一种行为的时候,只看行为者的动机,而不论行为的效果。
凡符合《春秋》之义者就是“志善”,即使犯法,也不定罪;反之,即使犯罪未成,也要定罪。
这样,狱吏就可以随心所欲地以动机的“善”或“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这种解释,虽然忽略了董仲舒也主张"本其事"的一面,但它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春秋》决狱、"原心论罪"是一种不凭法律,单凭动机的实质。
这种动机论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害的,因为封建统治者可以任意以动机的“善”或“恶”来判决案件,它既可以任意将有罪说成无罪,为剥削者开脱罪责;也可以把无罪说成有罪,肆意残害无辜的劳动人民。
然而,董仲舒引经决狱在客观上也有减轻对劳动人民刑罚的一面。
2.谈谈唐太宗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及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的表现。
唐太宗李世民是中国封建史上较有作为的皇帝,在他统治时期,朝廷人才济济,形成一个较为开明的统治集团。
唐初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并有所发展。
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表现如下:
(1)以“安人宁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吸取了隋朝灭亡的教训,在制定政策时以"安人宁国"为指导,施行"无为"政治。
在"安人宁国"方针指导下,唐初法律思想具有礼法融合,德主刑辅,立法宽简,执法严明等特点。
(2)立法公平,务求宽简
李世民君臣认为,要安邦治国,必须重视立法,而立法应以礼为指导,以“宽简”为核心。
这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
其一,既制礼,又立刑。
其二,立法必须公平。
其三,立法须稳定,“不可数变”。
其四,“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3)慎狱恤刑,务求其“实”
贯彻正统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主张,李世民统治集团不仅在立法上强调变简,执法上也强调慎狱恤刑,务求其实。
其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慎狱恤刑。
其二,创立九卿议刑制度。
其三,完善死刑审批程序。
其四,反对严讯,务求其实。
(4)明正赏罚,一断于律
唐太宗认为罚不避亲,赏不遗仇,要求官吏审狱断案“一断以律”。
他自己还带头守法,在司法判决与自己的敕令有所违背时,克己从法,使司法人员敢于维护法律,犯颜直谏。
(5)纳谏与执法相结合
唐太宗从谏如流,当其敕令与律相矛盾时,他往往能接受司法机构的劝谏,忍个人小忿,而存法律大信。
因此,皇权对司法的干涉相对减少,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司法活动中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在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发展了更为严密、更能适应社会发展和巩固统治的法制思想。
他们在“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出现了中国社会罕见的、为人称道的“法治”局面,并促进了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作业三
一、填空题
1.理学、哲理化2.朱熹、邱浚3.存天理、灭人欲4.亲历新政
5.开学校、设科学6.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7.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8.以情求之9.《便宜一十八事》
10.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唐甄12.变集权为分权、变专制为自治
13.有定理而无定法
二、选择题
1.AB2.A3.D4.BCD5.A
6.AB7.D8.ABC9.CD10.CD
判断题
1.×2.√3.√4.×5.√
6.√7.√8.×9.×10.√
四、名词解释
1.理学:
P173
2.存天理,灭人欲
是宋代理学朱熹的法律思想。
天理指封建纲常伦理,人欲指违背天理的意念和超过生存需要的物质欲望。
他认为天理是纯粹的善,人欲是绝对的恶。
“存天理,灭人欲”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思想工具。
3.熙宁新法
指1069年—1072年,北宋王安石主持变法,先后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保甲法”、“方田均税法”等,统称熙宁新法。
4.便宜一十八事
是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的奏章。
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
5.一家之法
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
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
五、简答题
1.简述明代政治家、思想家丘濬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
丘濬重视法律的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问题上的反映就是慎刑恤狱,不枉不滥,刑罚适中。
这主要有以下几点:
(1)“原情定罪”。
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
(2)注重证据。
他认为审理案件“必备两造之辞,必合众人之听,必核其实,必审其疑。
”要注意收集证据,并对刑讯制度持否定态度。
(3)限制赎刑。
他主张对赎刑严加限制。
只可适用于轻罪,而决不可适用于死刑。
(4)控制复仇。
他首先肯定复仇,但是如果国家法律对复仇行为不加控制,“苟杀者转相报复,焉用国法为哉!
”因此,他主张实行有限制的复仇,即父母兄弟被他人所杀,欲报仇者要当告官,不应擅杀仇人,且误杀、戏杀、过失杀人不准复仇。
(5)慎用赦宥。
他认为,古代的赦宥是针对因过失和意外事件而触犯刑律的轻罪,后世曲解其旨,经常滥赦,且定为常制。
因此主张赦宥只应施行于社会动乱之时和案情可疑之际。
2.简述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
王安石认为,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个办法:
一是“大明法度”;二是“众建贤才”。
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
他认为国家是否富强、天下是否安宁,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
同时他也十分重视人的作用,认为立法和执法都离不开贤人。
王安石将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
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就运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使人才,主要表现在:
(1)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
(2)设“明法科”,培养执法官吏。
3.简述金世宗破格录用人才的主张和措施
其一,举荐人才“不私亲故”,“不以亲疏为避忌”。
其二,用人“试之以事”,不以一时“独见”定取舍。
他反对“用人,但一言合意便升用之,一言之失便责罚之”。
其三,不循资历,取用壮年。
其四,注重选拔基层“下僚”。
他认为基层官吏中有许多人才,曾亲自提拔过能干的下层小吏。
其五,取一技之长,不待“全长”。
他认为一个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要求臣下注意推荐有一技之长者。
其六,改革官吏终身制,主张实行致仕制度,年未满六十而自愿退职者,准子孙袭其官位。
金世宗的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女真贵族的骄横不法,扩大了政权的社会基础,促进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4.简述王夫之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
(1)立法“必循天下之公”,反对一家之法。
这是王夫之针对封建法制的宗法私有性而提出来的。
他认为法律为“公”为“民”,是千古立法的“精意”所在,以“大公”之法取代“大私”之法,是法制发展演变的必然趋势。
(2)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
王夫之认为,法律在维护自己种族的根本利益上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建民族之国,必立民族之君,必设民族之法。
(3)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
王夫之反对专制暴政,但他向往的仍是中央集权的封建政体,因而认为法律应体现并维护君臣等级关系。
但其又反对君主集权于一身,主张分权分治。
作业四
一、填空题
1.魏源2.事无不变3.师夷长技以制夷4.洪秀全、洪仁玕
5.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6.民主、科学7.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8.中体西用9.专制、立宪、立宪、共和10.良知、契约11.冲决一切封建网罗
二、选择题
1.A2.B3.ABCD4.ABCD5.A
6.C7.C8.AB9.B10.B
三、判断题
1.×2.×3.√4.×5.√
6.√7.×8.√9.√10.√
四、名词解释
1.治法在人:
是魏源关于选任良吏执法的主张。
他特别强调立法之后必须选拔良吏去认真执法。
2.天法:
太平天国革命时,将“斩邪留正”,“除妖安良”,维护农民利益的法律称为“天法”。
3.戊戌变法:
指1898年以康有为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通过光绪皇帝所进行的资产阶级政治改革。
这次运动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的强烈反对,最终失败。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是指在辛亥革命后,由当时的南京临时政府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
五、简答题
1.简述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代表人物龚自珍的“更法改图”的法律思想。
(1)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
龚自珍猛烈抨击清王朝政治的衰败腐朽,揭露封建统治存在的深刻危机。
龚自珍主张仿古法而行之,以“更法改图”,但并不要求对清朝政治法律制度作根本性的改革。
而且认为改革“不可以骤”,以免人民对旧制度冲击得太厉害,损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
(2)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
龚由珍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所有的人都有追求财富的欲望,而人的这种欲望应平均地得到满足。
所以他请定“王法”,按宗授田,使贫富平均,以稳固地主阶级的统治。
(3)不拘一格降人材。
他认为造成清朝官僚集团无能的重要原因是腐朽的科举制度,希望在用人问题上进行改进。
(4)禁绝鸦片、宜用重典。
他认为“刑乱邦应用重典”。
用法律手段禁绝鸦片。
2.简述谭嗣同在改革旧法律方面的主张。
(1)成立学会,代行议院职权。
他主张成立学会,办农学、工学、商学等,通上下情,制定法律制度。
(2)大兴法律之学,培养法学人才。
他建议在“大书院”中设立法律专门学科,培养人才。
(3)修订具体的法律条文。
他对于“谋反”、“叛道”、“会匪”、“死节”、“失节”的规定都加以否定,极力主张改变,并学习西方民事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3.简述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有关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主要论述。
沈家本论述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内容甚多,而且还夹杂着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
主要表现在:
(1)论法的性质和作用。
沈家本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衡量天下万物的一种客观标准。
但他在阐释法律的性质和意义时,又把它和儒家的民本思想揉和在一起。
在沈家本来看,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和治国。
(2)法随时变,“会通中外”。
沈家本认为,法律应该随着古今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
(3)法须统一、平等:
沈家本针对清末制定新律之后,旧律并末废除,新旧参差,轻重互异,提出断罪之律必须统一的主张。
此外,他还主张打破良贱界限,废除买卖奴婢的制度。
(4)教化为先,以刑辅之:
沈家本继承了儒家的法律与教育相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并结合世界发展的潮流,阐明了法律乃道德教化之辅的思想。
六、论述题
1.谈谈孙中山的法治思想与实践。
孙中山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领袖,近代中国伟大的革命先行者。
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也是三民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法律思想与近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反映孙中山法律思想的主要著作有《三民主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等。
(1)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
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阶段。
(2)“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思想
孙中山曾将他的“三民主义”的“一贯之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
孙中山怀着真诚的愿望,借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口号,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法律制度,谋求建立法治国家,争取祖国的独立和富强。
(3)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学说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
他试图通过“五权宪法”来保证人民主权和直接民权。
“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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