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飞单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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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飞单承诺书
银行飞单承诺书
(银行员工)飞单:
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平台,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委托销售合约关系。
但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没通过银行官方销售。
银行预防飞单的感想
针对近一段时间,银行业频频爆出的员工私自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现象,我行领导审时度势,深入基层网点,向一线员工宣讲总行关于防控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违反规定行为的精神,防微杜渐。
近期多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频频出现“飞单”现象,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擅自销售未经商业银行纳入销售渠道的金融产品,频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作为现今这个竞争激烈的银行业的一员,我们却不能对竞争对手的丑闻感到一丝的喜悦,而是带来深深的反思,飞单这一现象对银行声誉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我行未来的发展和产品的推广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飞单现象的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银行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工作人员无法抵御金元诱惑导致的。
根据对原因的分析和对上级支行精神的领会,我网点领导及时调整对策,加强员工教育,将问题消灭在摇篮里:
第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理财人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私售其他金融产品,最终导致银行信誉受损。
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严格区分营销人员和操作人员权责,严禁理财经理操作前台销售系统,擅自销售非银行金融产品。
同时贯彻落实二级复核制度,复核人员严格履行复核授权职责,认真核准每一笔理财产品的销售,保证不发生销售“飞单”现象。
第二,加强对理财人员的培训教育,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应当合法合规,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不得为了卖出产品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在理财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要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理财不是储蓄,会存在一定投资风险。
不能为了增加收益,卖出产品而向客户推销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
第三,明确自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在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学习培训之后,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印制承诺书,将规定落实到纸上,让每一名员工都能了解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用书面承诺书的形式明确责任,使员工们能够体会到身上沉甸甸的承诺,更好的防止糖衣炮弹的侵蚀。
“飞单”,民间借贷的现象不会马上消失,银行与它们的“战争”也不会停止,是因一己私利而殃及池鱼,还是为了长久发展而亡羊补牢,相信我们每一名中行员工心中早已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一、华夏飞单
2021年11月起,投资者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
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
20__年11月,投资者得知项目管理方通商国银已人去楼空,老板也被刑事拘留,该“理财产品”无法如期兑付。
20__年12月,愤怒的投资者涌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门口,华夏银行当日股价放量下跌4.15。
20__年1月,购买“中鼎”产品的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本金全部收回,但未获得利息。
私售产品的华夏银行员工濮婷婷被移交检察院处理。
20__年10月,案件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濮婷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
20__-3-24,维持一审。
此案另有三人被起诉,分别是“中鼎”系列理财产品发行方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员王文明和李芳,第三方理财销售公司的张晓霞。
在一审判决中,这三人也均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王文明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李芳五年,张晓霞四年。
王文明和李芳分别是通商国银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自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筹建、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等。
在终审中,李芳维持一审原判,王文明错过上诉期不再改判,张晓霞则因有孕在身,被改判三年零三个月,缓期执行。
案件辩护律师丁长二透露,法院最终的认定是,代销环节的人员明知这些理财产品并不合法、合规,仍以高额回报承诺,向不特定公众人员推销,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为何“飞单”行为,最终会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是不少业内人士的疑惑。
揭开了其中的利益链条和涉及的法律关系。
通商国银案共涉及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和北京中鼎财富通航投资中心三家有限合伙企业。
它们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名义,分别对商丘市永恒生典当公司、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公司、河南奥鑫汽车销售公司、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公司中原云顶国际商务俱乐部四个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理财产品出炉的整个链条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策划准备,即在2021年10月至12月,通商国银设立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确定四个投资项目并制造相关产品材料;其次是居间介绍阶段,即随后由王文明、李芳在网上找到第三方理财机构——新湖财富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张某,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
整个链条中,王文明、李芳、张某和濮婷婷分别获得募集资金总额的1.11、1.1、1.83、1.68的佣金提成。
这些产品向投资者每年承诺的固定回报是11-13,两者合计的总融资成本已经高达16.72至18.72。
事实上,这些资金最终都流向通商国银实际控制人魏辰阳,用于弥补其它业务的巨额亏空,并未投向具体的项目。
法院认为,理财产品项目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年化收益11-13的回报、提供担保等为诱惑,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4人在三个阶段的所为,被认定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并且数额巨大。
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因飞单产品发生风险而被入刑,对金融机构理财经理的私下飞单行为产生很大震慑力,进而也会影响很多第三方机构,因为他们主要依靠各种渠道来销售产品,其中80-90都是各种飞单销售。
“一旦是非正规的金融产品,在发生卷款的风险后,作为代销机构被认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是绝对存在的。
而产品发行方甚至可能会以诈骗罪定罪。
”丁长二律师表示。
二、20_万农行“理财产品”成飞单回应:
非本行发售20__-4-23多位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17人2248万元。
对此,农行北京市分行称,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家住通州区台湖镇的陈女士介绍,2021年左右,次渠范围内14个村庄开始拆迁,拆迁赔偿款被存入农行次渠分理处。
自此,许多拆迁户开始用银行存款购买客户经理推荐的“理财产品”。
20__年9月,她与王先生等四人在农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的办公室购买了500万元的“政府工程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收益为9。
合同显示,该投资计划名称为“中企华康股权”,受托管理方为“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但该“理财产品”到期后,他们到银行兑现本金与收益时被银行领导告知为“飞单”,即银行人员违规向购买者推荐代销非本银行的理财产品以获取提成。
客户王先生称,李某推荐“中企华康股权”时,说是农行次渠分理处保息保本的产品,安全性高。
另一名客户张先生表示,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在农行次渠分理处理财办公室内,并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在场。
记者从他们出示的产品合同和担保函件及扣款单上均未发现盖有农行的公章。
但客户张先生提供的一张客户风险评估回执单复印件上,印有农行次渠分理处的公章。
该回执单显示,业务种类为理财协议签约信息变更,风险类型为进取型,评估人正是李某。
张先生称,此风险评估是在购买320万元理财产品后开具的。
另据崔先生提供的一份《账户监管协议》扫描件显示,甲方为“北京中投嘉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东区支行营业部”。
协议中,甲方授权乙方对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乙方负责划款指令的接收。
签订日期为20__年5月8日,并盖有双方公章。
崔先生提供的合同显示,他于20__年4月购买了160万元的“北京中投嘉融投资”产品。
记者发现,李某售出的理财产品合同中,五个产品由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推出,其余两个产品由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
上述理财产品的年收益比率从9到12.5不等,产品售卖时间集中在20__年下半年,有效期限均为一年。
经查询,这两家公司登记状态均为在营。
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但不得从事业务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等业务。
涉事经理写证明称产品由农行担保
今年4月9日,农业银行通州支行通知17名客户与李某在次渠分理处会见谈话。
据客户提供的视频显示,当日下午农业银行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与李某均在场。
客户称,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不在场时,李某写下一则“证明”并签字。
李某在“证明”中称,在农行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任客户经理期间,向张某等17位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是银行普遍代卖的理财产品及表见代理(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产品。
推荐时向客户说安全性高,是农行正规产品,有农行担保,销售地点为农行次渠理财办公室内。
多名客户表示,李某是农行的老职员,去年下半年事发后被调离次渠分理处。
农行北京市分行理财产品非本行发售
昨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回应称,经初步调查,该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客户提供的“合同”及“协议”文本上无农行任何落款、签章及签字,农行对该产品也无任何担保。
其次,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理财产品是在农行内部购买。
回应还称,据了解,目前朝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投汇富公司”立案。
针对客户诉求,农行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如系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称,若协议上盖有银行公章,则必然是银行责任,如果银行并未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且经调查没有口头授意员工可有推销非本行产品,也非本行与基金公司签订产品的行为,那么属员工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
从违约角度考虑,员工私售的产品,相关文本上并无银行签章,银行并未直接与投资者建立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
投资者依其他《合同法》上的理由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获得支持的难度很大。
三、警惕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
典型案例一:
据中国新闻网20__年11月4日报道,原广州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卢某于2021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__年发行了一个专门瞄向高端客户钱包的“进取九号私募基金”项目,口头吹嘘该项目有价值高达3亿元的土地和物业作为抵押,同时许诺投资人每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至24个月可对应获得6.5至14的年化收益。
该公司将募集的资金贷给某服务公司使用,收取每年24的利息及费用。
该服务公司于20__年9月垮塌,总计亏空高达人民币3.1亿元的投资款,违法行为最终暴露。
该案牵涉投资者270余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成为广州市天河区有史以来第一单以私募基金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典型案例二:
据法制日报20__年7月25日报道,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自20__年起,以高额返利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以山东高速等项目发行有限合伙基金产品,共有3700余人在该公司投资,涉及金额38亿余元人民币。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__年7月3日,随着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作出批准对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普银”)前法定代表人魏薇、董占海实施逮捕的决定,一起涉及金额38亿余元人民币、牵涉3700多名投资人的特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真相逐步浮出水面。
这是北京地区历史上最大非法集资案件。
并且,由于逾期未能兑付,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正赶往北京,涌向华融普银索赔。
此次出现兑付危机源于华融普银发行的有限合伙基金产品。
所谓有限合伙基金,就是一个GP(管理团队)一个LP(投资团队)合伙成立的以基金规模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采用公司制运作的基金。
典型案例三:
据中国广播网20__年3月17日报道,20___年7月至20__年8月期间,时任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梅晓春以公司名义,虚构公司拥有大庆龙华石油化工、芜湖联众石油化工、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比特盾科技等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投资购买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并将8600余万元非法占有,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20__年3月17日,梅晓春等四名金源鸿基高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四、
中国证监会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中发现,有个别机构或其业务合作对象涉嫌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社会金融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影响了首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中,中金信安、中金赛富、中投金汇、山西和利已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华兴泰达已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北京市打非办进一步调查。
基金业协会拟对上述机构依照规定撤销管理人登记,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加入黑名单。
另经调查核实,首誉光控因其合作机构涉及非法私募活动已被基金业协会暂停备案3个月,纪律处分决定全文已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
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非法私募活动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未履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或借用登记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二是通过公众媒体或者公开方式,向社会大众宣传推介;
三是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暗示保本保收益;四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飞单”方式销售私募基金。
对于近年来频发的“飞单”事件,广东银监局则明确指出,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特征:
一是银行员工涉嫌误导销售;
二是投资者多为银行高端客户,涉事员工利用其掌握的客户财产信息,往往会有针对性地开展“飞单”营销;
三是相关产品资质差、风险高,但许诺超常规的高回报;四是行为隐秘性强,“飞单”行为往往在产品不能按期兑付收益,甚至出现本金亏损,引发投资者上访时,才得以暴露,银行事前预防和监控难度很大。
维权困局
据了解,银行理财产品分为银行自己发行的产品和代销产品,代销产品中,主要有基金、贵金属、私募、信托、保险等。
而“飞单”事件中的产品往往既不是银行自己推出的理财产品,也不是与银行有合约关系的代销产品,因此一旦发生“飞单”事件,银行多不会担负责任。
银行给出的态度大多较为一致:
不是自己银行发行或代理的理财产品,银行并未在合同上盖章,有没有责任需要由公检法部门来定。
遭遇“飞单”后,只有很少部分投资人通过保证公司追回了部分本金,而更多的人目前依然走在维权的路上。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目前,理财产品中“飞单”频发,消费者维权却很艰辛。
“如果在银行场地销售,那就是职务行为,银行应根据责任大小先行承担赔付责任。
”对于“飞单”事件,黄震认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地售卖的产品,客户就有理由相信这是银行员工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银行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有法律界人士也表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有风险提示,说明产品的内容,让客户充分了解,客户在明确产品内容后购买,出现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但根据合同法,如果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银行营业场所向客户销售非银行的产品,其表现形式能够给客户造成误解,让客户有充分理由相信购买的是银行的产品,银行与理财经理构成了“表见代理”,这种情况发生损失时,银行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客户在举证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不过,记者注意到,在多数法律界人士看来,银行应该承担的只是连带责任,而非全责,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遇到“飞单”事件,即使损失后得到了银行的赔偿,也只可能是部分,而非全额。
那么投资者该如何辨别飞单呢?
首先,投资者不能偷懒,对自己的资金一定要小心谨慎负责,认真阅读理财产品合同。
许多吃飞单亏的投资者就是过于信赖银行。
一般来说,如果是银行自己或者正规代销第三方的产品,理财合同上一定会盖上银行的公章,有了这个公章,银行就不能说这份合同与自己无关,假如是银行理财客户经理私自代销其他公司的产品,这个公章是很难盖的。
其次,投资者一定要认真阅读理财产品合同的细节。
从头看到尾,看看这款产品有没有承诺保本或者保收益,看看其间银行承担着什么样的责任,如果仅仅是资金托管,那么投资者应该慎重,如果有银行代销或者自己发售的字样,投资者就可以基本放心了。
一位资深理财经理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辨别银行理财产品是否为“飞单”产品。
首先,看合同上是否有银行公章。
银行的代销产品,在客户所签署的产品协议书里肯定会提及银行名字,而且客户会签名____,产品投资方和银行也会签名____盖章。
银行作为代销主体,成为销售过程中的当事人。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银行代销的产品,为了利于监管和吸收存款,银行会要求客户购买产品的资金归集到自己银行。
其次,看宣传资料上是否有银行名称。
投资产品的宣传资料上一定会显示出代销机构有哪些,比如说这个产品在某个银行代销,会有具体代销银行的名字。
但有些宣传资料一般是投资公司印的,客户在查阅的时候也需要多留个心眼。
银行飞单自查报告范文
篇1:
银行预防飞单感想
针对近一段时间,银行业频频爆出的员工私自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现象,我行领导审时度势,深入基层网点,向一线员工宣讲总行关于防控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违反规定行为的精神,防微杜渐。
近期多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频频出现“飞单”现象,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擅自销售未经商业银行纳入销售渠道的金融产品,频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作为现今这个竞争激烈的银行业的一员,我们却不能对竞争对手的丑闻感到一丝的喜悦,而是带来深深的反思,飞单这一现象对银行声誉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我行未来的发展和产品的推广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飞单现象的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银行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工作人员无法抵御金元诱惑导致的。
根据对原因的分析和对上级支行精神的领会,我网点领导及时调整对策,加强员工教育,将问题消灭在摇篮里:
第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理财人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私售其他金融产品,最终导致银行信誉受损。
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严格区分营销人员和操作人员权责,严禁理财经理操作前台销售系统,擅自销售非银行金融产品。
同时贯彻落实二级复核制度,复核人员严格履行复核授权职责,认真核准每一笔理财产品的销售,保证不发生销售“飞单”现象。
第二,加强对理财人员的培训教育,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应当合法合规,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不得为了卖出产品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在理财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要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理财不是储蓄,会存在一定投资风险。
不能为了增加收益,卖出产品而向客户推销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
第三,明确自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在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学习培训之后,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印制承诺书,将规定落实到纸上,让每一名员工都能了解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用书面承诺书的形式明确责任,使员工们能够体会到身上沉甸甸的承诺,更好的防止糖衣炮弹的侵蚀。
“飞单”,民间借贷的现象不会马上消失,银行与它们的“战争”也不会停止,是因一己私利而殃及池鱼,还是为了长久发展而亡羊补牢,相信我们每一名中行员工心中早已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篇2:
银行飞单案例
一、华夏飞单
20__年11月起,投资者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
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
20__年11月,投资者得知项目管理方通商国银已人去楼空,老板也被刑事拘留,该“理财产品”无法如期兑付。
20__年12月,愤怒的投资者涌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门口,华夏银行当日股价放量下跌4.15。
20__年1月,购买“中鼎”产品的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本金全部收回,但未获得利息。
私售产品的华夏银行员工濮婷婷被移交检察院处理。
20__年10月,案件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濮婷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
20__-3-24,维持一审。
此案另有三人被起诉,分别是“中鼎”系列理财产品发行方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员王文明和李芳,第三方理财销售公司的张晓霞。
在一审判决中,这三人也均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王文明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李芳五年,张晓霞四年。
王文明和李芳分别是通商国银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自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筹建、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等。
在终审中,李芳维持一审原判,王文明错过上诉期不再改判,张晓霞则因有孕在身,被改判三年零三个月,缓期执行。
案件辩护律师丁长二透露,法院最终的认定是,代销环节的人员明知这些理财产品并不合法、合规,仍以高额回报承诺,向不特定公众人员推销,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为何“飞单”行为,最终会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是不少业内人士的疑惑。
揭开了其中的利益链条和涉及的法律关系。
通商国银案共涉及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和北京中鼎财富通航投资中心三家有限合伙企业。
它们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名义,分别对商丘市永恒生典当公司、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公司、河南奥鑫汽车销售公司、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公司中原云顶国际商务俱乐部四个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理财产品出炉的整个链条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策划准备,即在20__年10月至12月,通商国银设立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确定四个投资项目并制造相关产品材料;其次是居间介绍阶段,即随后由王文明、李芳在网上找到第三方理财机构——新湖财富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张某,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
整个链条中,王文明、李芳、张某和濮婷婷分别获得募集资金总额的1.11、
1.1、1.83、1.68的佣金提成。
这些产品向投资者每年承诺的固定回报是11-13,两者合计的总融资成本已经高达16.72至18.72。
事实上,这些资金最终都流向通商国银实际控制人魏辰阳,用于弥补其它业务的巨额亏空,并未投向具体的项目。
法院认为,理财产品项目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年化收益11-13的回报、提供担保等为诱惑,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4人在三个阶段的所为,被认定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并且数额巨大。
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因飞单产品发生风险而被入刑,对金融机构理财经理的私下飞单行为产生很大震慑力,进而也会影响很多第三方机构,因为他们主要依靠各种渠道来销售产品,其中80-90都是各种飞单销售。
“一旦是非正规的金融产品,在发生卷款的风险后,作为代销机构被认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是绝对存在的。
而产品发行方甚至可能会以诈骗罪定罪。
”丁长二律师表示。
二、20_万农行“理财产品”成飞单回应:
非本行发售__-4-23多位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17人2248万元。
对此,农行北京市分行称,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家住通州区台湖镇的陈女士介绍,20__年左右,次渠范围内14个村庄开始拆迁,拆迁赔偿款被存入农行次渠分理处。
自此,许多拆迁户开始用银行存款购买客户经理推荐的“理财产品”。
20__年9月,她与王先生等四人在农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的办公室购买了500万元的“政府工程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收益为9。
合同显示,该投资计划名称为“中企华康股权”,受托管理方为“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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