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和防爆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
- 文档编号:29408490
- 上传时间:2023-07-23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21.82KB
消防和防爆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
《消防和防爆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和防爆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消防和防爆单元安全检查表
消防和防爆单元
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消防
1.1
防火设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BJ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和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①
1.2
建构筑物必须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合理选择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②
1.3
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布置应满足消防要求,保证消防车道畅通。
通达厂房、仓库和可燃原料堆场的消防车道也可利用交通运输道路,其宽度应不小于3.5米,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根据所选消防车型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③
1.4
厂区及厂房、库房应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路系统和消火栓,消火栓应有足够的水量与水压。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④
1.5
厂房、库房、站房、地下室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
安全疏散距离和楼梯、走道及门的宽度必须符合防火规范,安全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⑤
1.6
库房内物品应分类存储,并按不同要求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存放油类和化工产品等易燃物质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采取相适应的灭火措施。
大型原料、可燃物料场及半成品、成品堆场等应设消防设施。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⑥
1.7
液氧泵和氧压机的厂房与有明火作业的车间毗邻时,其毗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⑦
1.8
地下油库、用可燃油作为介质的液压站、大中型计算机房应在控制室设可靠准确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
小型计算机房应配备灭火装置。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⑧
1.9
电缆隧道、电缆井应避开高温、燃爆地段,并应有防渗漏措施。
选择电缆井的位置应考虑暴雨的危害,防止汇水倒灌。
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缆隧道散热的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装置,并与火灾报警、灭火装置联锁。
大中型电缆隧道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装置,采取相适应的灭火措施。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⑩
1.10
所有电缆隧道、电缆通道应每隔70米设一道防火隔墙。
电缆隧道通过变电所、电器室的部位,也应设防火隔墙。
电缆井每隔6~8米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
电缆穿过电器室的墙壁、顶棚、楼板或穿出配电柜时也应用防火堵料封堵,每根电缆的表面应涂以适当长度和厚度的防火涂料。
有可能被钢水、铁水溅到的电缆构筑物应采用耐火材料防护。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①
1.11
高炉炉顶、出铁场、炼钢及连铸的活动烟罩、滑动水口开闭、引锭、液压剪等的液压设备应采用阻燃或不燃的液压介质。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③
1.12
厂房内的各种可燃气体管道不得与起重设备的裸露滑触线布置在同一侧。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⑤
1.13
工厂主变压器或大于8000千伏安的变压器,应设油温检测器,在室内设置时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⑥
1.14
设计选用的消防器材必须是经过消防部门鉴定的合格产品。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⑦
1.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答系统,其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送到消防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1款⑧
1.16
炼钢厂内,应按消防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设置消防设施的地点,应有明显的标志牌。
《炼钢安全规程》5.2.4
1.17
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500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炼钢安全规程》6.2.3
1.18
车间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楼。
《炼钢安全规程》6.2.11
1.19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1
1.2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1
1.2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7.1
1.22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7.3
1.23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
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7.5
1.24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6
1.25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8
1.26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5
1.27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2
1.28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3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5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7
1.29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
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8
1.30
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4.5
1.31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
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6.4
1.32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
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
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6.5
1.33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6.8
1.34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1.3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1.36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1.37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1.38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1.39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1.40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
1.41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有积水的沟、坑等。
如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5.3.1
1.42
炼铁、炼钢等有液体金属与熔渣运作的厂房,必须采取防止屋面漏水和防止天窗飘雨等措施。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5.3.2
1.43
铁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红热固体炉渣和铸坯等高温物质运输线上方的可燃介质管道和电线电缆,必须隔热防护;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6.7.1第1款
1.44
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必须用铸造起重机吊运。
其作业与运行区域内所有设备、电线电缆、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均应采取隔热防护,并应防止区域内地面积水;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6.7.1第2款
1.45
不得在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或运行区域内的地表及地下设置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燃油管道和电线电缆等,如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隔热防护。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6.7.1第3款
1.46
转炉主控室不宜正对转炉炉口,若无法避开时,转炉主控室前窗应设置能升降的安全保护挡板;电炉主控室不得正对电炉炉门。
转炉、电炉、精炼炉与连铸的主控室前窗应采用双层钢化玻璃。
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的门不应正对出钢方向,窗户应有防喷溅保护;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6.7.2第1款
1.47
转炉和炉外精炼装置(VOD、AOD、RH-KTB等)的氧枪中的冷却水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应有监测,并设置事故报警信号及氧枪和转炉的联锁控制;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6.7.1第2款
1.48
电炉水冷炉壁和炉盖、真空吹氧脱碳装置(VOD)水冷钢包盖各冷却块的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应有监测,并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及与电炉供电的联锁;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6.7.1第3款
1.49
氧枪的氧气阀站及由阀站到氧枪软管的氧气管线,宜采用不锈钢管;采用碳素钢管时,应在与软管连接前加设阻火铜管;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6.7.1第4款
1.50
钢包车升降式循环真空脱氧装置(RH)必须防止漏钢钢水浸入地下液压装置。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6.7.1第8款
1.51
液压站、润滑油站(库)不宜与电缆隧(廊)道、电气室地下室连通,确需连通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6.12.2
2.防爆
2.1
冶炼炉和加热炉窑的水冷却设施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抗震性和严密性,保持冷却水流畅。
汽化冷却各部分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冶金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程》和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设备的总水管处必须设进出水温度、压力、流量等监控和报警设施。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2款①
2.2
存放和运输液体金属与熔渣的场所不得有易积水的坑、沟等,如生产上需要设置地面沟或坑等,则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并保证干燥。
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米以上。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2款②
2.3
可燃气体管道的未端、隔断装置前和最高处都必须设放散管,放散管上应设取样头。
放散管的高度应符合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放散管的直径,应根据供气量确定。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3款①
2.4
煤气及其他可燃气体的鼓凤机房和一次仪表室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机械通风,安装一氧化碳和可燃气体报答装置。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3款③
2.5
可燃气体的生产、储存、灌装区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两种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3款④
2.6
可燃气体生产厂房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聚积的措施。
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厂房,宜采用轻质屋盖,屋顶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应通风良好。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不宜设地沟;如需设置,则地沟盖板应严密,并用不燃材料填实。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3款⑤
2.7
应控制生产工艺中铝、镁、钙、锰、硅、电石等粉尘和煤粉的飞扬。
粉碎作业宜远距离或在隔离防护室内操作。
作业场所必须通风良好。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3款③
2.8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室内墙面应平滑,地面应平整,便于冲洗,并应选用不产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3款③
2.9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密闭装置或循环系统,应采取充氮气的措施,其设备和进出料口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3款③
2.10
存在可燃气体和爆炸性粉尘的生产区域,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及电气设施的选用应执行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燃物质的名称、爆炸下限浓度、闪点、爆点、自燃点和所属防爆区类、采取的防护措施都应在设计中表明。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3款②
2.11
存在可燃气体和爆炸性粉尘的生产厂房应设泄爆孔,泄爆面积应符合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的规定,泄爆孔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道路,并应靠近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七条3款
2.12
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应采用泄压式爆破坑。
《炼钢安全规程》6.2.13
2.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6.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消防 防爆 单元 安全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