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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示制度
篇一:
推行农村财务审计公示制度树立审威信
推行农村财务审计公示制度树立审威信
[摘要]通过分析陆良县农村财务审计公示的基本做法,探讨了审计公示的现实意义,提出了开展好审计公示的良好建议。
[关键词]审计;公示;威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全面推行,深刻影响着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和农经服务体系建设,“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管账又审账”、“自己审自己”等状况严重影响审计的威信。
在新时期下,农村财务审计如何树立威信已成为热点话题。
近年来,云南省陆良县积极探索农村财务审计公示制度,为树立农村财务审计形象、提高审计威信,推动农村财务审计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作出了最好的诠释。
一、农村财务审计公示的基本做法
农村财务审计公示制度的基本做法是农经部门在开展审计工作
时,将审计工作过程、涉及法律法规、审计纪律、审计结果、有关问题的处理、审计组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根据审计工作进展,向被审计村、组和广大群众进行全面公开的一种做法。
审前公示:
在下发审计通知书的同时,以张贴审计公示书的形式,及时进行审前公示。
公示审计的依据、目的和意义,下派审计组成员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承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保密等。
公示地点选在村、组所在的办公地点、村务公开栏及村庄交通要道或村民集中的地方,以便广大群众及时向审计组提供线索,并予监督。
篇二:
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甘井子区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关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建议和处理、处罚意见。
第一章行政执法的范围
第一条组织实施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并在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条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三)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条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七条负责区管领导干部、科级领导干部和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区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执法权限、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内容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对区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审计机关。
第三章执法类别
第十六条执法类别:
审计行政执法。
第四章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执法程序: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区委、区政府审计任务建议书,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和市审计局备案。
(二)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四)审计方案经审计组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五)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六)实施审计时,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七)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八)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审计组一般在60天内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局。
(九)审计报告经复核人员复核后由主管局长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十)审计报告审定后,审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区政
府和市审计局提出专题报告。
6、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审计决定决定前,就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
(十一)被审计单位认为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审计局和区政府申请复议。
(十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帐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决定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
(十三)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报告区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十八条审计听证程序:
(一)审计机关在作出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以上罚款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在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二)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对符合审计听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审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三)审计听证会应当指定非本案审计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听证会主持人、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审计机关对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审计听证建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五章审计纪律和违纪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审计规范,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一)不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不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个人不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三)不以审计成果进行交易,谋取私利,不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不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违规泄露审计工作内情,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五)按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免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和规定,简称“八不准”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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