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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聚焦
三国法考前聚焦
国际公法
一、我国缔约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条约的批准
批准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签署后没有批准的义务。
需批准的重点记忆“友好合作、司法协助+引渡”+重要
重要:
和平、领土边界及与我国法律规定不一样的条约“一看就重要”扫一眼即可
全权证书和授权证书:
1.适用场合
(1)全权证书高级均可用(国家、中央政府、中央政府部门名义)
(2)授权证书低级对低级:
只能政府部门名义使用
2.签署主体
(1)全权证书:
国务院总理或外长;
(2)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缔约的部门首长)
3.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人员
①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无条件不出具)
②馆长、部长、代表,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需出具
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签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
登记
不在联合国登记不影响效力,但不能在联合国机关援引(登记对抗)
加入和接受
1.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
2.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
二、国家的管辖权
属地管辖
在我的地盘上我要管
属人管辖
是我的人我要管(看国籍)
保护性管辖
在别人的地盘上欺负了我的人,我要管。
管的是犯罪分子。
中国人在美国被法国人打了。
我国能够行使保护性管辖。
具体实现方式:
(1)管辖对象进入境内;
(2)引渡
普遍管辖
想把大家都干掉,我必须管。
罪行:
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灭绝种族、贩毒、贩奴、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机等。
行使区域:
在本国领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
只有普遍管辖能够去公海抓人:
为了公共利益的管辖,就能去公共空间抓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一)承认
种类
国家承认(领土变更)承认不是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政府继承(非正常更迭)
方式
构成承认的方式:
1.政治性条约;2.外交关系;3.领事关系;4.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
不构成承认的方式:
1.共同参加多边会议或条约;2.某些级别官员的接触;3.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机构的建立
投票算承认,一起开会不算
杂项
上述都是法律上的承认,都不可撤销
(二)继承
条约
有约定
从约定
无约定
与领土有关:
继承(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等)
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
不继承(和平友好、同盟互助等)
非条约
财产继承
不动产:
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最密切联系)
档案继承
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
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复制原始档案。
债务继承(非恶债)
合并:
全部转属继承
分离、分立:
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公平原则按比例继承
独立:
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特殊问题
债务种类:
1.国家债务(国家名义借,用于国家):
继承;2.地方化债务(国家名义借,用于地方);3.地方债务(地方名义借,用于地方):
不继承。
只要是国家名义借的都继承。
四、国际法律责任
传统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归因于国家
行为体现国家权力:
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通常判定为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元首、首脑、外交部长和使节的私人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责任
违反义务
违法(违反一般义务)
国际罪行(违反重要义务,可限制主权,想想日本)
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责任
构成要件:
1.行为在境内;2.损害溢出边界;3.国际法不禁止
特殊规则:
1.外空:
国家全责;2.核损害:
国家补充责任
五、边界和边境制度
界标
发现损害尽快通知,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
界水
各管各的
1.分出各自地盘:
界河以航道或主河道中心线划界
2.分出各自船舶:
船舶航行时必须要有国籍标志
3.分出各自权限:
船舶不得在对岸停泊(除非紧急情况);不得到对方一侧捕鱼
4.无法物理分割水域:
建设设施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边民
给予边民交往特殊便利。
边境事件
一般事件(如:
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等)由双方代表成立的管理机构处理,重大事件由外交机关处理。
六、无害通过权和紧追权
(一)无害通过权
通过
不需通知,不需许可,不用交费
(1)船舶必须连续不停,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2)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我国规定不适用于军舰)
(3)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4)沿海国可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法规,指定海道或分道航行,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实行无害通过。
无害
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有下列行为即为有害:
记忆“起降飞机”+“捕鱼研究测量”即可。
其余武力、搜集情报、违规、污染、干扰通讯系统等一看就“有害”
(二)紧追权
主体
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
对象
违反本国法规,从本国管辖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
规则
始于:
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
由专属经济区开始的紧追限于对该区域法规或大陆架法规的违反(我国没有这一要求)
止于:
他国领海(从行使紧追权主体角度),这是必须停的期限,可以提前停
先警告,再紧追,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停驶信号;
公海可继续紧追,但必须连续不断。
“连续不断”可以换船或飞机,但在先船舶或飞机必须在后继者到达后方可退出,否则视为中断。
“交班”
七、国际航空法
基本规则
1.不经许可不得进入另一国领空;
2.对于闯入领空的民航客机可以迫使其降落,但应避免使用武器
管辖权
1.航空器相关国家(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国);
2.嫌疑人相关国家(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
3.罪行相关国家(发生地国、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
引渡
或引渡或起诉(没有引渡义务,但不引渡就必须起诉,二选一)
八、国籍
国籍取得
(1)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人,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均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人,出生时没有中国国籍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情况:
出生在外国+父母定居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有中国国籍。
丧失
定居外国+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机关
受理申请在国内为市县公安局,国外为外交、领事机关;公安部审批
九、引渡
(一)引渡的一般规则
主体
国与国之间。
没有条约,没有义务,但有可能成功;有条约,有条约义务,没有强制义务。
罪行
双重犯罪+政治犯不引渡
战争、种族灭绝、劫机和侵害受保护国际人员等不得被视为政治犯
对象
本国人不引渡(被请求引渡国人)
效果
“罪名特定”(起诉罪名和请求书一致)+禁止随意转引渡(经过原被请求国的同意)
(二)我国引渡法的规定
外国向我国请求
条件
1.双重犯罪;2.条约或互惠;3.罪名特定
4.为了审判请求的,根据两国法律均可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为了执行请求的,剩余刑期在6个月以上。
应当和可以拒绝请求
1.对比应当和可以,解决4种情形。
我国已作出判决或终止的,为应当。
正在进行或准备进行的,为可以。
残忍不人道的为应当,根据人道主义不宜的为可以。
2.结合基本制度解决3个应当情形。
中国人不引渡、政治犯和庇护的不引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引渡
3.要特别记忆的3个。
纯军事犯不引渡;政治、种族、宗教等原因的不引渡以及缺席判决的不引渡,但承诺给予公平审判机会的除外。
审查
1.形式审查:
外交部;2.是否由我国起诉:
最高检
2.实质审查:
最高院指定的高院审查,最高院复核
3.最高院认为不引渡的,由外交部告知对方;最高院认为复核引渡条件的,由外交部报国务院最终决定
求外国
1.外交部代表我国做承诺;2.最高法做量刑承诺;3.最高检做限制追诉的承诺(各司其职)
(三)联合国两公约的引渡规则(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依据
公约可以但不必然作为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的法律依据
双重犯罪
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的,依据缔约国本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原先的双重:
请求国+被请求国。
现在放宽为:
请求国+公约
本国人
若被请求引渡者为本国人,则应遵循“或引渡或起诉”及“或引渡或执行”的规则
政治犯
保留政治犯不引渡,对死刑犯的情况未作出规定
十、外国人出入境管理
签证
不予签发签证:
(1)被驱逐或被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2)患有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3)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的;
(4)弄虚作假或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有前科的,有病的,搞破坏的,作假的和没钱的)
免签:
(1)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2)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3)持联程客票过境前往第三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停留不超规定时限;
入境
凡有问题都不让进。
(不该给签证、逃避检查、可能从事违法活动),可以不说明理由。
居住
住宾馆,宾馆办手续。
住在别人家,本人或留宿人24小时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签证注明停留时间少于180天,凭签证即可停留居住。
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30天内办理。
工作类90天到5年,非工作类180天到5年。
工作
勤工俭学的条件:
学校同意+到公安机关加注相关信息
出境
不准出境:
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省部级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遣送出境:
1.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2.有不准入境情形的;3.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4.违反法律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至5年内不准入境。
限期出境:
违反我国法律,不适宜继续停留居住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驱逐出境: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可以处驱逐出境。
10年内不准入境。
十一、外交和领事关系(建交意味着建领,断交不一定断领)
(一)外交和领事人员
外交人员
范围:
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
馆长、武官、担任派遣国外交人员的第三国人员、特别使团须同意
大使和公使向国家元首递交国书,代办向外交部长递交委任状
领事人员
除了职业领事外还有名誉领事
馆长和非派遣国人做领事官员须经接受国同意
(二)特权与豁免(注意领事)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馆舍
财产
1.非经馆长同意绝对不能进(包括公务、休息区域和大使的私人官邸)。
2.接受国有保护义务。
3.免征用扣押。
1.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推定馆长同意。
2.接受国有保护义务。
3.免征用扣押,必要时可以征用(给予补偿)。
档案
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得侵犯。
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得侵犯。
通讯
1.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安装或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2.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可交机长转交,但机长不得被视为外交邮差。
3.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可侵犯。
1.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安装或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2.领馆邮袋,一般不得开拆或扣留,有重大理由可以在派遣国代表在场并同意下开拆,若拒绝则发回原地。
3.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受侵犯。
人身
不可侵犯、搜查、拘捕、监禁。
可正当防卫。
不可侵犯,不得限制自由,重罪例外。
寓所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侵犯。
没有相关规定。
管辖
刑事完全豁免。
重罪例外。
民事一般豁免,四种例外情形:
1.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
2.以私人身份的继承之诉。
3.职务行为外专业商务活动涉诉
4.主动起诉被反诉。
职务行为民事管辖一般豁免,三种例外情形:
1.因非领事身份订立的契约涉诉。
2.因车船飞机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损之诉。
3.主动起诉被反诉。
行政:
免户籍、婚姻登记,行政违法不制裁。
职务行为行政管辖豁免。
无作证义务。
职务行为所涉事项无作证义务。
放弃:
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书面通知。
放弃:
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书面通知接受国。
适用范围
外交官同一户口、非接受国民家属的特权与豁免与外交官相同。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非接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该国)享有有限的豁免,服务人员只享有某些优待。
(国籍和技术要求同行政技术人员)
领事雇员的职务行为享有与领事官员同等的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
时间上自进入接受国就任时享有,自离境或离境之合理期间结束时止
税费行动
外交和领事人员均免纳捐税和关税,但间接税、服务费和遗产税除外
外交和领事人员均有行动和旅行自由,但禁止外国人进入的地点除外。
十二、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法官
组成
15名法官中,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产生
同时在大会和安理会中获得绝对多数票。
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
回避
法官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就任前曾参与该案件。
专案法官
1.有你的没我的,我推荐一个法官,咱们都没有,各自推荐一个
2.“专案法官”,和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同案同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
管辖对象
(只有国家)
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会员国;2.非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上述两个都不是,但自愿接受管辖。
国际组织、法人、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管辖类型
1.自愿管辖;2.协定管辖;
3.任择强制管辖:
《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
(单方面同意)
只要当事国不同意,法院就无法对其行使诉讼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
1.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机构);
2.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无权请求发表咨询意见;
3.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判决的效力
1.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
2.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3.当事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
4.判决作出后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新事实,可以申请法院复核判决。
法院和法庭
1.海洋法法庭不排斥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2.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成为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对象,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
3.只有各方都书面选择法庭,海洋法法庭才有管辖权
国际私法
一、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
涉外性
国籍,经常居所地,标的物,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其他。
符合其一。
经常居所地
连续居住满1年+作为其生活中心。
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定性
依法院地法确定案件性质,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分别定性。
具体内容参考诉求
先决
先决问题独立看待,确定所适用的法律
法律规避
故意改变连接点,规避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果
公共秩序
外国法的适用会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我国法律
直接适用的法
不能约定排除+不需要冲突规范指引+“两反一保三安全”
反致
根据我国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不包括外国的法律适用法,我国立法排除了反致。
外国法查明
主体:
当事人选择当事人提供;没有选择,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
受案者查明
方式:
当事人、中央机关、使领馆、法律专家,等合理途径。
无法查明的标准:
(无法查明外国法,适用中国法)
1.法院通过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
2.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错误适用外国法可以上诉
对于当事人的意见,应当听,没有异议的,可以认定。
有异议的,法院审查认定。
三、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意思自治原则)
范围
不要求与争议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实际联系。
时间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最终期限),可以选择或变更原选择。
未生效国际条约
可以选,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选择的方式
(1)明示选择。
(2)推定选择。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做出了选择。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民事权利能力
经常居所地法
人格权的内容
权利人的经常居所地法
宣告死亡、失踪
经常居所地法
民事行为能力
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如果依照经常居所地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适用行为地法。
(婚姻家庭、继承除外)
自然人方面的全部内容均可简化为“经常居所地法+尽量使行为有效”。
除了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外都以是经常居所地法为准据法。
行为能力则“尽量使行为有效”。
五、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动产
一般规则
协议选择,未选择为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
运输中动产
协议选择,未选择为运输目的地。
权利质权
质权设立地法律。
(不能协议选择)
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或其他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不能协议选择)
六、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归属和内容
被请求保护地法。
转让和许可
可以协议选择,没有选择的,适用关于合同适用的有关规定。
侵权责任
1.行为发生后可协议选择法院地法,2.没选择的适用被请求保护地
[注意]这里的被请求保护地可以理解为权利授予地。
七、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般合同
协议选择,未选择时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或最密切联系的法。
特征性履行方=非金钱义务履行方(借款合同除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这里的合资、合作合同指企业成立的基础性协议
消费者合同
1.不能合意选择
2.消费者单方面选择适用提供地法律的,适用提供地法律;
3.消费者没有选择的:
(1)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经营活动的,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2)没有经营活动的,适用提供地法。
劳动合同
(有“权益”则按照直接适用的法)
不能合意选择
1.首先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2.难以确定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3.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八、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般规则
1.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2.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3.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产品责任
不能协议选择
1.被侵权人单方面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的,适用所选择地区法律;
2.没有选择的:
(1)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经营活动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2)没有经营活动的,适用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注意:
要注意损害发生地和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为同一地点的情况
九、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两共同,两选择,两个半)
结婚
条件:
首先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的)共同国籍国法,(再没有的)在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举行婚礼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手续:
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的均有效
人身关系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财产关系
1.可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2.未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父母子女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并规定:
共同经常居所地,(没有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注意]如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则不考虑有利于弱者保护的因素。
涉外监护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法律
涉外扶养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法律。
(广义的扶养)
离婚
协议离婚:
1.协议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
2.没有选择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没有的)适用共同国籍国,(再没有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
法院地法
同一诉讼中离婚和分财产的。
财产关系用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则。
十、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成立
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效力
收养时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
解除
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法院地法。
十一、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继承
遗嘱方式:
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均可。
遗嘱效力:
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遗产管理
遗产所在地法。
无人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十二、票据、代理和信托
(一)票据
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依其本国法,如依照其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行为能力的——行为地法。
注意区别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经常居所地+行为地”
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行为
行为地法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
出票地法
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期限
付款地法
票据丧失时保全程序
付款地法
(二)代理和信托
代理
1.代理的外部关系(本人和第三人):
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2.代理的内部关系:
意思自治优先,(没有选择的)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信托
意思自治优先,(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的规定》
管辖法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1.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
选择必须专门明示。
2.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法律。
两地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3.法律、仲裁机构所在地和仲裁地均未选择的,可以适用中国法。
但如果根据所选择的仲裁规则能够推出仲裁机构或仲裁地的,应予认定。
4.外国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且以协议无效抗辩的=《纽约公约》
逐级报核
否定性评价逐级上报
1.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逐级上报到最高院;
2.国内案件到高院,下列情况也到最高院;
(1)当事人跨省;
(2)以公共秩序为由撤销或不予承认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
文件错误
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再次申请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规定,驳回申请。
再次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撤回
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
退回
上级法院认为事实不清的,可询问当事人或退回下级法院补充查明事实后再报
十四、国际商事法庭(最高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
受案范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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