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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超对接
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年07月21日10:
06商务部网站
皖商建字[2009]414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农委: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农超对接的重要意义
“农超对接”是我国农产品流通方式的重大变革,是适应农产品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商品化的现代流通模式之一。
“农超对接”通过推动超市利用自身在市场信息、管理等方面优势参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全过程,提供生产技术、物流配送、市场信息咨询、产品销售等一整套服务,将农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地联结起来,优化农产品供应链条,发挥流通带动生产的作用,对于构建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建立农民与零售商之间稳定的购销关系,促进农产品销售;有利于对农产品生产进行全程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让利于农民和消费者;有利于树立农产品的品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减少农产品进超市费用,促进和谐共赢的农产品零供关系。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超对接”作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促进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出台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协调信贷支持,规范市场秩序,为”农超对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农超对接”
商务、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通过举办“农超对接”洽谈会、产品展示推介会等形式,积极为超市和合作社搭建对接平台,畅通对接渠道,特别是要重点组织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本地产业基础好、产品规模大、品牌质量优、农户成员多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开展对接活动,引导建立直接供应超市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稳定的农产品购销合作关系。
要推动企业加大鲜活农产品现代流通设施投入,增强鲜活农产品加工配送能力,提高鲜活农产品经营信息化水平,扩大超市的鲜活农产品销售规模和比重,培育专业合作社自有品牌,提高“农超对接”水平和成效。
要加强“农超对接”调研工作,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总结一套适合本地实际的农产品流通新模式。
要积极做好“农超对接”的宣传,扩大影响,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三、认真组织申报2009年“农超对接”项目
“农超对接”项目是指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所在县(市)的区域内,当年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
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必须包括对接的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对符合商建发〔2009〕286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承办企业资质条件、建设要求的“农超对接”项目,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农业部门组织申报。
各市上报的“农超对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
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包括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配送中心项目、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品牌建设项目均不超过1个。
其中,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和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
1、企业申报。
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和农业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简介,包括承办企业和合作社简介、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进度计划、预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3)项目申请表;(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5)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2008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财务章);(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7)合作社章程、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8)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项目初审。
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业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按“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相关规定进行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省辖市商务、财政、农业部门于7月31日前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委。
3、项目评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对省辖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划要求择优选定一批拟上报项目。
4、项目上报。
对评审优选的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联合行文报商务部、财政部和农业部核准。
对核准的“农超对接”项目,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按照“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制定具体的项目验收办法。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9]286号
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积极推进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以下简称“农超对接”),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决定2009年在你省(市)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487号)下发后,各地积极探索。
从各地实践看,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发展农产品从基地到超市的直接流通方式,是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的有效手段,是解决鲜活农产品卖难的根本途径,有利于实现农产品质量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建立农产品现代流通体制、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通知所称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是指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所在县(市)的区域内,当年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
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和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
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根据实践需要,逐步扩大建设内容。
二、承办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实力较强、经验丰富、信誉良好,无不良销售记录。
2.注册资本东部地区1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及东北地区500万元以上。
3.年销售额在本省位居前列,2008年度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中部及东北地区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或鲜活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不低于20%)。
4.超市生鲜业务自营,已建有鲜活农产品直采基地,并与对接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制定了农超对接项目发展规划。
5.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和登记条件,并依法注册半年以上。
2.社员在100个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制、独立的会计核算。
3.有符合对接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需求的基本生产能力和规模。
4.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中央财政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将对“农超对接”项目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发。
每个企业、每个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只能申报1个“农超对接”项目。
1个县申报的“农超对接”项目不超过1个。
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包括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配送中心项目、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品牌建设项目均不超过1个。
三、项目验收标准
(一)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和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验收标准见附件1。
各地可据此标准制定详细的验收标准。
(二)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验收标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部门制定。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农产品“农超对接”工作。
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部门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进行审核,择优选定农超对接项目,并填写《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于2009年7月底前以正式文联合报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
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档案,掌握工作动态,并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上报有关情况。
中央企业可直接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由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农业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做好进行项目验收。
验收重点应核查项目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结束后,应对每个承办企业或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项目基本功能、效果以及验收结论等),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
验收工作应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
有关验收情况应于2010年2月底前,以三部门正式文向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报告,具体包括验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等。
每个项目验收报告及材料应装订成册,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中央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由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
(三)项目承办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申请验收时应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四)当年未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延期半年,待项目建设完成或整改后,作为下一年度“农超对接”项目进行验收;对于延期半年后仍未建设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取消项目建设资格。
(五)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和《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487号)要求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和验收办法,并于6月底前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备案。
(六)各地商务、财政、农业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对于项目推进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
省级财政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农超对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2009-06-15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
2.2009-06-15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申请汇总表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超市经营生鲜农产品的目标与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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