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章程上海教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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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章程上海教委
上海理工大学章程
(送审稿)
序言
上海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办学文脉可追溯至1906年创办的沪江大学和1907年创办的德文医学堂。
20世纪50年代初,根据国家工业化发展要求,原沪江大学和原国立上海高级机械职业学校(在原德文医学堂校址)改建为两所新型工科学校;其后,两所学校分别更名为上海机械学院(华东工业大学,1993—1996)和上海机械高等专科学校,1996年合并组建为上海理工大学。
1998年,学校由原国家机械工业部转入上海市管理;2003年,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和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划归上海理工大学管理。
长期以来,学校秉持“信义勤爱、思学志远”校训,倡导“海纳百川、求实创新”校风,遵循“凝炼特色、追求卓越、提升活力、科学发展”办学理念,已发展成为以工学为主,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研究型大学,是上海市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学校的发展愿景是建设成为引领产业技术进步的创新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理工大学(英文全称为UniversityofShanghaiforScienceand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USST”。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军工路516号。
学校校区有军工路516号校区、军工路334号校区、军工路1100号校区和复兴路校区(地址为上海市复兴中路1195号)。
学校根据上海市高校布局结构规划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的办学使命:
追求真理,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促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国家、区域和行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及科技支撑。
第七条学校的目标定位:
以工学为主,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显著的国内一流理工科大学。
第八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按照“德才兼备、知行合一”的要求,发扬依托行业、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传统,培养厚基础、强实践的工程型、创新性、国际化高素质人才。
第九条学校根据国家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学校发展定位和“紧贴行业需求、聚焦优势特色、注重交叉融合、加强科技创新”的学科发展战略,依法自主确定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
第十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实施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投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
学校建立科学的选才体系,实行招生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硕士和博士学历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对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且考核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鼓励与行业结合的协同创新、自由科学探索和技术研发,对接行业、汇聚人才、强化优势、凝炼特色,促进创新能力提升。
第十五条学校以增强服务国家与区域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的能力为导向,面向先进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大力推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谋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积极弘扬科学与人文精神,传承和发扬学校百年文化精髓,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构建国际化教育教学体系,培养学生全球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以提高办学质量为目标,不断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学校发展方向,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上海理工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三)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与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建设国内一流理工科大学中的重要作用。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领导机构。
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上海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组建上海理工大学大学系统,由上海理工大学党委统一领导。
第二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每届任期五年,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主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奖励或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学校其他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运行,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和审议。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与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需要校务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运行,成员由学校内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应不高于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及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评议工作的学术规则,讨论其提交的重大议题。
(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七)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当和学术不端行为。
(八)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九)指导、促进学科交叉与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十)受理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决策机构。
教学委员会依据其工作条例组建并运行,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人才培养与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定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
(三)审定研究生、本科生课程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四)领导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五)受理需要教学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工作条例组建并运行,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学校学位条例。
(二)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和其他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议学校学位授权点的相关事宜。
(五)受理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事务决策机构。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依据其工作条例组建并运行,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工作条例。
(二)审定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受理需要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和发展等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审议通过学校制定、修订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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