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doc.docx
- 文档编号:29394317
- 上传时间:2023-07-23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133KB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doc.docx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doc.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doc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1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
(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
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
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
1
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
A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
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
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1。
A区停车标准规定了上限与下限,其中外围公共交通条件不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上限,内部公共交通条件较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
下限。
B区停车标准除少数幅度值外,均为下限。
B区范围内交通政策不鼓励大量机动车进入的区域,应按A区的
配建标准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配建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类型、项目所处停车规划管理分区、建设项目规模等进行取值,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具体指标值按照附表1执行。
第八条【综合性建筑物】综合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综合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其次要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应充分考虑共用停车泊位的设置,配建车位总数应按建筑性质与规模分别计算后按各单项标准
2
的85%累加。
第九条【轨道站周边建筑物】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已建成或已
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站中心5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按以
下标准配建停车泊位:
(一)A区范围内的办公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85%的比例配建停
车泊位,商业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
(二)B区范围内的办公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
车泊位,商业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95%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
(三)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十条【配套商业设施】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应按照附表1中的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泊位数量。
第十一条【特殊停车泊位】建设项目应在用地范围的适当区域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救护车位,具体指标值参照附表1执行。
第十二条【访客车位】建设项目设置配建停车场(库)时,应当在方便使用的地方集中设置供访客临时使用的停车泊位,其中住宅类建筑物临时停车泊位占总配建停车泊位的比例为3%~5%。
第十三条【临时接送车位】幼儿园、小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按附表1要求设置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少于5个的按5个设置,并结合场地整体方案统筹布局,不得占用道路
3
用地。
第十四条【特殊建设项目停车泊位】
大型的展览馆、体育场馆、
交通枢纽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可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
研究,在附表1的基础上综合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
第十五条【无障碍停车泊位】
各类建筑物应配套无障碍停车泊位。
总停车泊位数在100泊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
1个无障碍停车泊位,100
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泊位数
1%的无障碍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区域共享】在编制城市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
停车泊位总量平衡、资源共享、方便使用的原则,在附表
1的基础上
综合确定各项目实际配建的停车泊位数量。
第十七条【规划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
条件时,应依据本规定明确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数量和具体要求。
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划验收
阶段,应严格执行停车配建标准。
第十八条【建设时间】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车型换算】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小型车为标准车型,核算
配建机动车位数量时应换算成标准车型统计,换算系数为:
微型车
0.7,小型车1.0,中型车2.0,大型车2.5,铰接车3.5。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以自行车为标准车型,
核算配建非机动车位数量时
应换算成标准车型统计,换算系数为:
自行车
1.0,人力三轮车2.5,
助力车、摩托车2.5。
4
计算出的停车泊位不足1个的,按1个停车泊位计算。
第二十条【规范要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设计应满足内外交通组织、车库建筑设计及防火、机械式停车场安全、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库)】建设项目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应在满足绿地率及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采用地面设置形
式,方便使用。
第二十二条【名城保护】对于涉及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30%。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施期限】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有效期
五年。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仍然有效的,有关停车配建标
准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执行。
5
附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一览表
建筑物
机动车
分类(等级)
计算单位
非机动车
其他类型停车泊位
类型
A区
B区
泊/100㎡建筑面积
1.0~1.2
1.2~1.8
≥1.0
每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
商品房、自建住房
客泊位);超过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每
3万平方米
住宅类
泊/100㎡建筑面积
0.5~0.8
≥0.8
≥1.5
建筑面积设置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
大型居
公租房
住区应结合出入口分散布置临时接送车位
(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宿舍
泊/100㎡建筑面积
0.2~0.3
≥0.4
≥2
每处不宜超过10个泊位。
每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
酒店、宾馆
泊/100㎡建筑面积
0.3~0.4
≥0.5
≥0.25
宾馆类
客泊位)。
每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招待所
泊/100㎡建筑面积
0.1~0.12
≥0.15
≥0.25
应设置1
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行政办公
泊/100㎡建筑面积
0.6~0.8
≥1.2
≥0.7
每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装卸货泊位。
办公类
每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
商务办公
泊/100㎡建筑面积
0.5~0.7
≥0.9
≥0.7
客泊位)。
6
建筑物机动车
分类(等级)计算单位非机动车
类型A区B区
商场、配套商业设施泊/100㎡建筑面积0.5~0.6≥0.8≥1
批发交易市场泊/100㎡建筑面积0.8~1.2≥1.5≥1
商业类
大型仓储式超市泊/100㎡建筑面积1.0~1.5≥2.5≥1
独立餐饮、娱乐设施
泊/100㎡建筑面积
1.0~1.5
≥2.5
≥1
文化类
影剧院
泊/100座位
3~5
≥5
≥3
其他类型停车泊位
每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
客泊位)。
每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
客泊位)。
每3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
客泊位)。
每3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
客泊位)。
每200个座位应设置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7
建筑物
机动车
分类(等级)
计算单位
非机动车
其他类型停车泊位
类型
A区
B区
每200个座位应设置
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会议中心
泊/100座位
3~5
≥10
≥3
每500个座位应设置
1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每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
个装卸货泊位。
每3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
博物馆、图书馆
泊/100㎡建筑面积
0.3~0.4
≥0.8
≥3
客泊位)。
每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
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每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
个装卸货泊位。
每3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
青少年宫
泊/100㎡建筑面积
0.4~0.5
≥0.8
≥3
客泊位)。
每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
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每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
个装卸货泊位。
每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
展览馆
泊/100㎡建筑面积
0.4~0.6
≥0.8
≥2
客泊位)。
每3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
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8
建筑物
机动车
分类(等级)
计算单位
非机动车
其他类型停车泊位
类型
A区
B区
每500个座位应设置
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体育类
体育场馆
泊/100座位
4~5
≥6
≥15
每1000个座位应设置
1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每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泊/100㎡建筑面积
0.8~1.0
≥1.0
≥3
客泊位)。
每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救护车位。
医院类
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
独立诊所
泊/100㎡建筑面积
0.6~0.8
≥1.0
≥3
客泊位)。
疗养院
泊/100㎡建筑面积
0.3~0.5
≥0.5
≥3
每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
敬老院、福利院
泊/100㎡建筑面积
0.3~0.4
≥0.4
≥3
客泊位)。
幼儿园、小学
泊/100㎡建筑面积
0.1~0.15
≥0.15
≥3
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A区)或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B区)
学校类
应设置1
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中学
泊/100㎡建筑面积
0.1~0.15
≥0.15
≥8
应设置1~3个学校巴士上落客车位。
9
建筑物
机动车
分类(等级)
计算单位
非机动车
其他类型停车泊位
类型
A区
B区
每
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
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
大、中专院校
泊/100㎡建筑面积
0.5~0.8
≥0.8
≥5
客泊位)。
每
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
个学校巴士上落客车位。
每
1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设置
1
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
文物古迹、主题公园
泊/10000㎡占地面积
4~8
≥12~15
≥30
客泊位)。
每
1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设置
1
个旅游巴士上落客车位。
每
2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设置
1
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
游览类
客泊位);超过20万平方米占地面积时,超出部分每
5万平方米
占地面积设置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
一般性城市公园、风景区
泊/10000㎡占地面积
1~2
4~6
≥20
每
1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设置
1
个旅游巴士上落客车位;超过
20
万平方米占地面积时,超出部分每3万平方米占地面积设置1
个旅游巴士上落客泊位。
交通
泊/1000名设计旅客
每
400名设计旅客容量应设置
1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
汽车站
2~3
≥4
≥3
枢纽类
容量
泊位)。
10
建筑物
机动车
分类(等级)
计算单位
非机动车
其他类型停车泊位
类型
A区
B区
泊/1000名设计旅客
客运码头
5~8
≥8
≥8
容量
一般站
--
6~8
6~8
泊/100名远期高峰小
轨道交通车站
换乘站
--
3~5
3~5
设置1~2个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时旅客
枢纽站
--
4~6
4~6
(或)每
100名职工应设置
20个非机动车位。
工业
每15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超过1500平方
工业厂房、仓储设施
泊/100㎡建筑面积0.1~0.2
≥0.3
≥1
仓储类
米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每
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
1个装卸
货泊位。
附注:
1.表中“建筑面积”无特别说明的,均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2.公租房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但不包括两限商品住房和部队、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等;
3.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泊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泊位数量。
4.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为指导性指标(幼儿园、小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
11
附图1广州市停车配建标准管理分区图
1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 建设项目 停车 标准 管理 规定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