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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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
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
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本合同已于2010年3月2日获得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本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合格的通知(中期协函字[2010]200号),系本公司正在使用的最新文本。
本合同适用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交易规则。
如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变动,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则办理,但本合同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目 录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2
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5
客户须知··············································7
合同文本··············································9
附件一 密码及密码确认书·····························20
附件二开户申请表··································21
附件三其他约定事项·································23
附件四术语解释·····································24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为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
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或因交易行情急剧变化,在来不及通知您的情况下,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
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无法做到即时确认,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
如果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单纯的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八、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九、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行情信息及其它期货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从而导致您做出错误的判断;
5.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机构通过某种非法渠道获得,并有可能恶意破坏数据的原始性;
6.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7.您的密码失密、被他人盗用或委托他人使用;
8.为了配合网上期货交易的实施,期货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相关期货信息,该信息仅供参考。
您以此为依据入市交易,可能导致损失。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
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做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作仔细的研究。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阴影部分内容)
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进行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在决定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您应当了解股指期货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充分了解股指期货交易风险。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商品期货交易的区别,了解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特点。
首先,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其次,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您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您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您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三、您应当了解我国股票市场尚属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市场波动较为频繁。
股指期货市场以股票市场为基础,股指期货价格的波动往往大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
此外,股指期货合约标的较大,相应地盈亏金额较大。
因此,您的投资可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
四、股指期货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您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规定。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您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对您进行的评价,不构成对您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您的获利保证。
您必须充分理解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所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审慎决定自己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五、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本《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仅是对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的特别提示,为全面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您在入市交易前,必须同时阅读并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
以上《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客户须知
一、客户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客户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
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
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客户需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
客户应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居间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对于受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六)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七)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八)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九)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知晓只有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方可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业务;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十)知晓同业公会的网站
为保障客户权益,客户可在期货同业公会的网站(http:
//www.shfa.org/)上查询有关期货公司的信息。
(十一)知晓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
股指期货客户应当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阴影部分内容)
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合同文本
甲方: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客户须知》,并充分说明了期货交易的风险。
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已签字认同。
第二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六)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果合同生效后乙方具有以上情形,应当立即告知甲方并不得开新仓,自行及时处理持仓。
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果合同生效后,乙方原提供给甲方的证件或者资料发生变更,或者超过有效期,乙方未能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四条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及公司网站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供乙方查询。
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委托
第五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
甲方应当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乙方与甲方的工作人员或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之间私自签署的全权委托之协议或议定的有关全权委托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其协议和议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非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
乙方是法人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乙方变更代理的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节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八条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
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甲方在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
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查询甲方向安全存管机构报送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
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情形外,不得动用乙方保证金。
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有合法经营权银行的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有合法经营权银行的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乙方有质押充抵保证金的情况时,可提资金的计算按交易所相关规定另行计算。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
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
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账,并以每日交易结算单的形式向乙方报告期货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划转情况。
第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从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或者乙方资金调拨人的指示支付的可用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的保证金或者结算的差额;
(三)为乙方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处以的罚款,甲方为乙方垫付的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储费或相关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八)有关法律、法规或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银期转账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的,甲乙双方的出金、入金,按该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直接、调拨传真、银期转账等方式下达。
书面直接调拨指令必须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资金调拨人签字。
调拨传真方式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必须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资金调拨人签字后传真至甲方。
乙方同意甲方留存的乙方传真指令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乙方通过银期转账系统下达资金调拨指令,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银期转账协议。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了进一步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可提资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和合约约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四节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一条乙方可委托本合同《开户申请表》中列明的且已预留签字留样的被乙方指定的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下达相关指令。
其对甲方下达的任何指令均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接受客户本人或者本合同《开户申请表》中列明的、经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
乙方如需指定数名指令下达人的,可在合同附件三《其他约定事项》中另行约定。
乙方指定了数名指令下达人后,如没有特别约定须数名指令下达人共同下达交易指令的,则视同《开户申请表》和附件三中任一指令下达人向甲方下达的指令均为乙方的真实有效指令。
第二十三条甲方接受客户本人,或者本合同《开户申请表》中列明的、经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下达的调拨资金指令。
乙方如需指定数名资金调拨人的,可在合同附件三《其他约定事项》中另行约定。
乙方指定了数名资金调拨人后,如没有特别约定须数名资金调拨人共同下达资金调拨指令的,则视同《开户申请表》和附件三中约定的任一资金调拨人向甲方下达的指令均为乙方的真实有效指令。
第二十四条乙方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下达交易指令。
网上交易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并通过互联网或甲方的局域网络或甲方的专用通讯线路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亦称电子化交易。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确保自己的交易密码安全。
为确保安全,乙方承诺:
在签署合同后,第一次入金前,修改由甲方提供的所有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
甲方同时建议乙方以后不定期变更密码,不使用与个人数据(例如乙方或乙方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的生日、电话号码、传呼机号码等)有关的密码,以避免被他人盗取、破解进行交易,从而导致风险。
由于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如果乙方遗忘自己的交易密码,乙方须当面向甲方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由甲方配合处理。
第二十七条由客户自己设置的密码务必严格保密,凡是使用客户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
第二十八条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
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三十条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设定电话交易密码。
交易时,按照资金账号、名称或姓名、电话交易密码下达交易指令。
乙方同意,只要三者相符,相应的交易指令就视为乙方下达。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
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五节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三十二条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
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三条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
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四条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六条乙方以本合同《开户申请表》中列明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E-MAIL地址等作为甲、乙双方有关通知、报告和确认等业务往来的有效地址和号码。
第三十七条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的,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甲方据此情况提供结算数据。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平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收盘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九条除采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同时以下列辅助通知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一)自助交易系统查询
(二)传真通知
(三)电子邮件通知
(四)邮寄通知
第四十条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址为,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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