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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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指导意见
2016年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
建设指导意见
为支持我省现代渔业发展,推动海洋强省建设,经研究决定,2016年中央财政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支持2016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标准化水产养殖基地和规模化水产种苗基地等项目。
一、扶持内容
㈠标准化水产养殖基地
1.标准化池塘建设。
主要实施水产养殖池塘(不含高位池,下同)的挖深、固基、护坡、进排水设施、投饵设施、增氧设施、自动化控制设施和厂区道路硬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2.设施养殖基地建设。
主要实施养殖生产基础设施的新建(如塑胶养殖网箱、工厂化养殖、封闭式循环水养殖的构建)及增氧、控温、水净化、自动化控制等设备购置;观赏鱼养殖设施的新建、购置、维护等。
㈡规模化水产种苗繁育基地
重点支持以水产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为主导的、较大规模的苗种繁育场。
主要实施水产种业所需改扩建规范化的育苗池、保种池、蓄水池、水净化设施等生产设施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
以上项目建设具体技术要求详见《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技术要求》(附件1)。
二、补助标准
㈠补助比例
中央财政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对标准化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和规模化水产种苗基地建设的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5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㈡标准化水产养殖基地补助标准
1.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分两类补助:
⑴按照标准化池塘(类型一)建设技术要求建设的,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2500元;
⑵按照高标准池塘(类型二)建设技术要求建设的,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5000元。
2.设施养殖基地建设项目,补助标准:
⑴全塑胶养殖网箱,规格为3×5m2-8×10m2(包括:
3×5m2、4×4m2、5×5m2、6×6m2、6×8m2、8×8m2、8×10m2等),补助标准为不超过150元/m2。
⑵封闭式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补助标准为不超过600元/m2。
⑶工厂化养殖及观赏鱼养殖基地,补助标准为不超过150元/m2。
㈢规模化水产种苗繁育基地补助标准
1.达到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规模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达到市级水产良种场规模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项目申报与批复
项目县(市、区)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部分2016年中央财政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5〕266号)分配的资金额度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组织项目申报。
以往年度已承担的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申请2016年度项目。
2013年(含)之前建设的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可以申请“类型二”高标准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
项目按照“业主自愿申报—县级审核批复—省级备案—项目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由项目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省厅确定的补助标准、建设技术要求等自行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编制本县(市、区)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并批复确定2016年度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项目。
项目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将实施方案、支持的项目汇总表等有关情况正式行文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㈠业主自愿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文本(附件2),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填报项目申报表(附件3),申请资金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需另附详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平面布局图;
3.能展示所申报项目现状的不同角度的全景(或室内、室外)照片8张以上(用于项目建设后对比);
4.营业执照、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5.养殖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租赁合同或养殖证等),有效期5年以上;
6.苗种生产许可证(专指苗种场项目)。
㈡县级审核批复
1.项目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附件等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2.项目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综合考虑资金盘子,批复2016年度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
3.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项目库管理,各地对符合支持条件但因资金盘子所限暂未获支持的项目应建立备选项目库。
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将按各地上报的备选项目库情况安排2016年第二批(或后续)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
㈢省级备案
项目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于5月31日前,将备案材料分别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各一份),同时将相应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
备案材料包括:
1.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上报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文件。
2.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4)。
3.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附件5)。
4.备选项目库名单(附件6)。
㈣项目绩效评价
2016年度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应在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及时对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编写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7),于2017年3月31日前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没有报送的,将予以通报并减少安排渔业专项资金。
四、有关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
2016年度,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采取省级整体统筹、县级具体安排的原则。
项目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工作,保障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充分利用、发挥实效。
结合九大特色品种超百亿全产业链培育工作,重点支持九大品种的种苗繁育、养殖基地建设。
㈡加强项目管理。
项目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修订完善本县(市、区)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凭证和管理流程,做到项目申报、审查、公示、批复、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权责清晰、档案完整,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
㈢加强项目落实。
项目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在项目建设期间,对每个项目开展全程跟踪检查,并详细记录项目检查和进度情况。
对未按要求建设、进度缓慢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含2015年度及之前的项目)提出整改或调整意见,提交县(市、区)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复,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新年度项目建设。
㈣加强运行管理。
项目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完善养殖生产管理制度,健全苗种、饲料、兽药等使用管理规程,张贴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纪录》,确保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
㈤加强舆论宣传。
项目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和微信平台等媒介,积极宣传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政策、成效,充分发挥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现代渔业发展。
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报送相关信息、资讯,发挥整体宣传效应。
附件:
1.2016年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技术要求
2.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文本
3.2016年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项目申报表
4.2016年县(市、区)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
5.2016年县(市、区)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6.2016年县(市、区)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备选库
7.2016年县(市、区)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自评报告提纲
附件1
2016年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
建设技术要求
一、标准化水产养殖基地建设
㈠水产养殖池塘
类型一(标准化池塘)
1.规模:
项目建成后池塘集中连片规模要求淡水的不小于20亩、海水的不小于100亩;小山塘(水源地和灌溉水库除外)30-200亩。
2.面积:
单口池塘面积,淡水池塘一般在3-30亩,海水池塘一般在5-50亩,最大不超过90亩。
3.池塘:
主塘埂面宽不小于2米,支塘埂面宽不小于0.6米;池塘平均深度不小于2米,有效蓄水深度不小于1.5米;根据养殖需要,内坡四周采用砖石、水泥板(厚度5cm以上)、水泥混凝土(厚度5cm以上)等材料建成,垂直高度不小于2米。
4.小山塘:
塘埂面宽不小于2米,要求相对硬化;塘坝设计要经水利部门许可。
5.进、排水:
建立完善的进排水系统。
6.其他设施:
应建立固定的生产管理场所;设置相应的固定垃圾收集设施;配备相应的增氧、投饲和自动监控等养殖设施;电力
供给到位。
类型二(高标准池塘)
1.连片规模:
项目建成后池塘集中连片规模要求淡水的不小于50亩、海水的不小于100亩。
2.池塘结构:
⑴单口池塘面积,淡水池塘一般在3-30亩,海水池塘一般在5-50亩,最大不超过90亩。
⑵主塘埂水泥硬化,面宽不小于2米,厚度不小于15厘米;支塘埂面宽不小于1米;池塘平均深度不小于2.5米,有效蓄水深度不小于2米。
⑶内坡四周采用水泥混凝土(厚度15cm以上)建成,垂直高度不低于2米。
3.进、排水:
建立完善的进排水系统,根据需要建设抽水井、沙滤池、水泵等,进、排水管道铺设到位。
4.电力系统:
配备专用变压器和配电房,购置备用发电机组;合理布置配电箱,保障增氧机、投饵机、水泵等设备用电供给。
5.投饵增氧:
合理布置投饵机和增氧机。
6.水质监测:
安装养殖水体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科学布置水质检测仪,能够在线监测水温、溶解氧、PH、盐度等重要指标。
7.管理房:
建有养殖生产管理场所,用于存放饲料、器械等生产材料。
8.其他设施:
厂区的主干道路硬化,面宽不小于3米,厚度不小于20厘米;厂区整洁,适度绿化。
㈡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
1.规模:
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系统应在室内建设,其中标准化养殖池水体总面积达2000m2以上。
2.养殖车间:
工厂化养殖车间以水泥墙或轻钢屋架配彩钢瓦建设,具有隔热、保温功能。
3.标准养殖池:
以水泥池、玻璃钢或其它新型材料建设。
4.循环水系统:
原则上每个养殖车间建有一套循环水系统,包括:
⑴水处理系统:
进、排、回水管道系统完善,配有微滤机、涡旋过滤器、蛋白分离器、二氧化碳去除器、生物滤池和水体消毒装置等完整的水处理设施设备。
⑵温控系统:
以锅炉(建专用锅炉房)、太阳能、空气能或水源热泵加热,配合水温在线监测系统调节水温。
⑶增氧系统:
采用高效纯氧加注装置或增氧机,安装氧气锥、高效溶氧器、纳米散气盘等。
⑷水质、水温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安装溶解氧、水温、CO2、PH等多参数水质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配置氨氮、亚硝酸氮等常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
⑸水处理指标:
封闭式工厂化循环水处理后,日循环利用率达90%以上;循环水利用养殖废水各项指标达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5.供电系统:
建设配电室,购置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合理布置高、低压线路。
6.配套建设管理房,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铺设厂区水泥路面、绿化草坪,场容场貌良好,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养殖、生产、销售记录完整。
㈢工厂化养殖及观赏鱼养殖基地
1.规模:
工厂化养殖应在室内或厂房内建设(观赏鱼养殖基地除外),其中标准化养殖池水体总面积达2000m2以上。
2.养殖车间:
工厂化养殖车间以水泥墙或钢架大棚建设,具有遮阴功能。
3.养殖池:
以水泥池、玻璃钢或其它新型材料建设。
4.给排水、增氧系统:
可多个养殖池共用一套给排水、增氧系统。
给排水、增氧系统能有效满足养殖需要。
5.供电系统:
建设配电室,购置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合理布置高、低压线路。
6.配套建设管理房,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铺设厂区水泥路面、绿化草坪,场容场貌良好,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养殖、生产、销售记录完整。
㈣全塑胶养殖网箱
1.规模:
全塑胶养殖网箱总面积不小于2000m2,单口面积不小于15m2(即3×5m2)。
2.全塑胶渔排网箱管材的外径不小于110mm,壁厚不小于10mm。
3.塑胶渔排的人行道垫片宽度不小于50cm,厚度不小于30mm,耐压力不小于100kg/m2;或人行垫片宽度不小于30cm,厚度不小于75mm,耐压力不小于180kg/m2。
4.塑胶渔排建造材料原则上采用全新非再生塑料。
二、规模化水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
㈠按省级苗种场规模建设的种苗繁育基地
1.规模:
海水原良种场占地面积25亩以上,育苗池面积达到3000m2,并配套相应的培育池、渔排等养殖设施;淡水原良种场占地面积150亩以上,其中池塘面积100亩,并配套暂养池、催产池和孵化设施等。
2.具备与其原良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培育和配套设备,保种、选育、培育等基础设施布局合理。
3.配置有管理房、资料室、档案室、实验室、培训室、标本室、管理房、专用仓库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㈡按市级苗种场规模建设的种苗繁育基地
1.规模:
海水良种场占地面积15亩以上,育苗池面积达到2000m2,并配套相应的培育池、渔排等养殖设施;淡水良种场占地面积100亩以上,其中池塘面积60亩,并配套暂养池、催产池和孵化设施等。
2.选育、培育等基础设施布局合理,设备配套齐全,容易混杂的养殖对象有专池养殖。
3.配置有资料室、档案室、实验室、管理房、专用仓库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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