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读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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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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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读书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读书笔记
一、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
1.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整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2.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如何处理?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嵌入
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
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
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固定金额或是
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
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
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
但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
不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
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如果
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
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也适用上述文件。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
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其反映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
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
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
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
是该项转让将在1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
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
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
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七、1.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
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a.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
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b.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c.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
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d.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
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
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
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
2.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
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
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
a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b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1.上述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2.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确认和计量?
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
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第二篇:
廉政准则读书笔记
经过对《廉政准则》的学习,有如下几点体会:
1.少数党员干部应用手中的权利资源,为本人谋取不合理的利益,已在人民大众中形成了极端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和执政才能建立。
《廉政准则》是对党员指导干部行为的标准,对干部违纪的行为进行惩处和严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纪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2.《廉政原则》的发布和施行,在对党员指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办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警示和教育,有利于党员廉洁自律。
3.学习、践行《廉政原则》,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部分党员干部道德的滑坡,自律、自重、自省意识不强,损坏了党的形像,败坏了党的作风,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严格执行为《廉政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4.增强监督检查的机制,特别要发挥好群众信访的监视作,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要严查、严处,决不姑息迁就。
5.学习《廉政原则》,应是一项长期开展的工作。
要让《廉政原则》印在每一位党员干部的心中,更重要的是落实在行动上。
6.为更好地发挥好《廉政准则》效力,各级党委对表现较好的党员干部树立典型,隆重表彰,让示范带动,正面教育。
第三篇:
廉政准则读书笔记
廉政准则读书笔记
经过对《廉政准则》的学习,有如下几点体会:
1.少数党员干部应用手中的权利资源,为本人谋取不合理的利益,已在人民大众中形成了极端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和执政才能建立。
《廉政准则》是对党员指导干部行为的标准,对干部违纪的行为进行惩处和严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纪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2.《廉政原则》的发布和施行,在对党员指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办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警示和教育,有利于党员廉洁自律。
3.学习、践行《廉政原则》,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部分党员干部道德的滑坡,自律、自重、自省意识不强,损坏了党的形像,败坏了党的作风,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严格执行为《廉政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4.增强监督检查的机制,特别要发挥好群众信访的监视作,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要严查、严处,决不姑息迁就。
5.学习《廉政原则》,应是一项长期开展的工作。
要让《廉政原则》印在每一位党员干部的心中,更重要的是落实在行动上。
6.为更好地发挥好《廉政准则》效力,各级党委对表现较好的党员干部树立典型,隆重表彰,让示范带动,正面教育。
第四篇:
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几点困惑
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几点困惑
摘要:
本文对。
套计六要素”的全面性、“日常”活动”的概念、“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困惑不解,指出会计六要素内容不全面,“日常活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概念逻辑循环,空对空而无法探锋。
提出了作者的权宜之计和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
会计准照困惑
《企业会计准贝—基本准则》(以下简称?
基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为保证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也有个别地方不尽人意,提出如下:
一、对《基本准则》的几点困惑
(一)会计对象是否具体表现为会计六要素?
“基本准则”在第一章第十条指出: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令人困惑的是,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交易或者事项只能确定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要素吗?
是否还涉及其他要素?
从“基本准则”
第五章“利得”和“损失”的定义可知,“利得”和“损失”也是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也就是说,交易或者事项除了涉及会计六要素之外,还涉及“利得”和“损失”。
当交易或者事项发生时,不仅按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也要确定“利得”和“损失”。
因此,人们按传统观念把企业会计具体对象理解为会计六要素,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有关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定义,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定义,会计恒等式的概念等等。
(二)如何界定“日常活动”和“非et常活动”?
根据《基本准则》对收入、费用和利得、损失的定义可知。
收入和费用是在“日常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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