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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值班员业务学习资料
铁路货运值班员业务学习资料
1. 铁路货物运输的种类有哪些?
其运输条件是什么?
(货规第4条)
答: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2.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有什么要求?
(货规第5条)
答: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
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
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3. 哪些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货规第5条)
答: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①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②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③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④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⑤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⑥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以上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4. 哪些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货规第17条)
答:
下列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①散堆装货物;
②成件货物规格相同(规格在三种以内的视作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00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5. 如何计算货物运到期限?
(货规第36条)
答:
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⑴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
⑵货物运输期间:
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⑶特殊作业时间:
①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②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一吨、五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加3日。
③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
④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
⑤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
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
计算货物运到期限时,需要上门装、卸货物,各另加1日;需要门到发站、到站到门接取送达货物,各另加1日。
(铁总运〔2013〕39号)
6. 铁路运输货物由谁确定重量?
(货规第17条)
答:
铁路运输货物,除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外,由承运人确定重量。
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
7. 哪些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
发站如何办理押运手续?
(货规第18条)
答: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
派有押运人的货物,应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经发站审核后发给押运人须知,并在货票甲联注明,由托运人签收。
8. 何谓承运?
(货规第20条)
答:
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时起,即为承运。
9. 车站同专用铁路、专用线签订运输协议有何规定?
(货规第23条)
答:
车站应同各专用铁路、专用线所有人签订运输协议,报主管铁路局备案。
协议内容由铁路局规定。
托运人、收货人使用他人专用线装卸货车时,应与车站、专用线所有人签订运输协议。
专用线共用单位发到的货物,执行车站公共装卸场所的收费政策。
10. 到站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或送货通知的方法和时间有何规定?
(货规第31条)
答:
承运人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组织卸车的货物,到站应不迟于卸车完了的次日内,用电话、短信或邮件等,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或送货通知,并在货票内记明通知的方法和时间。
收货人也可与到站商定其他通知方法。
11. 承运人不办理哪些情况下的运输变更?
(货规第38条)
答:
承运人不办理:
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运输限制和蜜蜂的变更;
②变更后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容许运输期限;
③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④第二次变更到站。
12. 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应如何处理?
(货规第51条、管规第28条)
答:
①货物的运到期限期满后经过15天,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的,到站除按规定于当日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外,还必须负责货物的查询工作,依次从发站顺序查询。
被查询的车站,应自接到查询的次日起两日内将查询结果电告到站,并向下一作业站(编组、区段或保留站)继续查询。
到站应将查询的最终结果及时通知收货人。
②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30天,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托运人,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要求赔偿。
在赔偿前,如货物运到时,车站应及时向收货人办理交付并收回货运记录。
13. 由于哪些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货规第59条)
答: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⑤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⑥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⑦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
14. 铁路组织装车,车站在装车前应做到什么?
(管规第14条)
答:
装车前,认真检查货车的车体(包括透光检查)、车门、车窗、盖阀是否完整良好,有无扣修通知、色票、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或通行限制,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
装载粮食、医药品、食盐、鲜活货物、饮食品、烟草制品以及有押运人押运的货物等时,还应检查车内有无恶臭异味。
要认真核对待装货物品名、件数,检查标志、标签和货物状态。
对集装箱还应检查箱内装载情况,检查箱体、箱号和封印。
15. 铁路组织装车,车站在装车时应做到什么?
(管规第14条)
答:
装车时,必须核对运单、货票、实际货物,保证运单、货票、货物“三统一”。
要认真监装,做到不错装、不漏装,巧装满载,防止偏载、偏重、超载、集重、亏吨、倒塌、坠落和超限。
对易磨损货件应采取防磨措施,怕湿和易燃货物应采取防湿或防火措施。
装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对货物装载数量和质量要进行检查。
对以敞、平车装载的需要加固的货物,有定型方案的,严格按方案装车;无定型方案的,车站应制定装载加固方案,并按审批权限报批,按批准方案装车。
装载散堆装货物,顶面应予平整。
对自轮运转的货物、无包装的机械货物,车站应要求托运人将货物的活动部位予以固定,以防止脱落或侵入限界。
16. 铁路组织装车,车站在装车后应做到什么?
(管规第14条)
答:
装车后,认真检查车门、车窗、盖、阀关闭及拧固和装载加固情况。
需要填制货车装载清单及标画示意图的,应按规定填制。
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并用直径3.2毫米(10号)铁线将车门拧紧。
需要插放货车表示牌的货车,应按规定插放。
对装载货物的敞车,要检查车门插销、底开门搭扣和篷布苫盖、捆绑情况。
篷布绳索捆绑,不得妨碍车辆手闸和提钩杆。
绳索、加固铁线的余尾长度不得超过300mm,不短于100mm。
装载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装载加固定型方案或批准的装载加固方案检查装载加固情况。
对超限货物,还应对照铁路局的批示文电,核对装车后尺寸。
要严格执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建立档案管理。
17. 车站货场在铁路运输企业中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管规第52条)
答:
车站货场是铁路办理货物运输的场所,也是货运产品的营销窗口,并以铁路承运人资格代表铁路运输企业参与市场经营,履行铁路运输企业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除铁路运输主业外,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以铁路承运人资格和名义办理铁路货运业务。
18. 什么是鲜活货物?
鲜活货物如何分类?
(鲜规第5条)
答:
鲜活货物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加冰等特殊措施,以防止出现腐烂、变质、冻损、生理病害、病残死亡等问题的货物。
鲜活货物分为易腐货物和活动物两大类:
①易腐货物包括肉、蛋、乳制品、速冻食品、冻水产品、鲜蔬菜、鲜水果等,按其热状态分为冻结货物、冷却货物和未冷却货物。
②活动物包括禽、畜、兽、蜜蜂、活水产品等。
19. 什么是超限货物?
超限货物分为哪几个等级?
(超规第5、6条)
答:
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①一级超限:
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
②二级超限:
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③超级超限:
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20. 承运后发现货物重量不符或托运人匿报、错报货物品名,《货规》、《价规》对补费有何规定?
答:
《货规》第26条:
整车货物装载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的,应补收运费。
《价规》第48条:
承运后发现托运人匿报、错报货物品名填写运单,致使货物运费减收或危险货物匿报、错报货物品名按一般货物运输时,按批核收全程正当运费二倍的违约金,不另补收运费差额。
到站发现货物的实际重量超过发站确定的计费重量时,对超过部分应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
《价规》附录三:
承运后发现托运人匿报、错报货物品名,致使铁路建设基金少收时,到站除按正当铁路建设基金补收差额外,另核收该差额等额的违约金。
21. 什么是危险货物?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分为哪几类?
(危规第5、6条)
答:
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类如下: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物品);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22.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规定符合按普通货物运输条件的,如何办理运输?
(危规第26条)
答:
《品名表》“特殊规定”栏规定符合按普通货物运输条件的,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
运输时,经铁路局批准后可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发运。
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铁危编号),可按普通货物运输”,其包装、标志应符合《危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相应规定。
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限使用棚车装运。
符合《危规》第八十六条要求的,可使用集装箱装运,但应符合《品名表》“特殊规定”栏的特殊规定。
23. 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时,铁路局应查验托运人提供的哪些相关材料?
(危规第29条)
答:
1.托运品名范围。
2.营业执照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办理气体类危险货物运输的,提交轨道衡年检合格证。
5.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6.包装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4. 办理站受理危险货物时,应符合哪些规定?
(危规第31条)
答:
办理站受理危险货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托运人名称与危险货物托运人名称表相统一。
②经办人身份证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统一。
③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类项、编号等内容与《品名表》的规定相统一,并核查《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
④发到站、办理品名、装运方式与办理限制相统一。
⑤货物品名、重量、件数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统一。
⑥经办人具有培训合格证明。
⑦托运人具有包装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⑧货物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编组隔离、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等警示标记。
⑨其他有关规定。
25. 危险货物发生泄漏、火灾及其他行车事故时,应如何处理?
(危规第124条)
答:
危险货物发生泄漏、火灾及其他行车事故时,车站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向铁路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速请熟悉货物性质及罐体构造的部门协助处置。
要设立警戒区,组织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防止危险货物流入水域。
易燃、有毒液体发生泄漏时,应及时阻断火源。
对标有“禁水”标记的罐车,严禁用水施救。
对有毒气体施救时应站在上风方向,防止中毒事故发生。
26. 什么是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哪几类?
(事规第5条)
答: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门到门、门到站、站到门运输及货物承运前和交付后仍在车站仓储,或货物仅在车站仓储)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
①火灾;
②被盗(有被盗痕迹);
③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
④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漏失);
⑤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
⑥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
⑦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交付、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27. 遇有哪些情况时,须在发现当日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
(事规第9条)
答:
⑴发生《事规》第五条和《管规》、《货规》及其引伸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
⑵集装箱封印失效、丢失或封印站名、号码与票据记载不一致或未按规定使用施封锁,集装箱箱体损坏发生货物损失时;
⑶货车装载清单上有记载,或记载被划掉未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的人名章,而实际无票据无货物时;
⑷货物运单、货票上记载的内容发生涂改,未按规定加盖戳记时;
⑸集装货件外部状态损坏,货件散落时;
⑹托运人组织装车、承运人组织卸车或换装,发生货物损失时;
⑺托运人自备篷布发生丢失时;
⑻一批货物中的部分货件补送或事故货物回送时;
⑼发生无票据、无标记事故货物和公安机关查获铁路运输中被盗、被诈骗的货物以及公安机关缴回的赃款移交车站时,沿途拾得的铁路运输货物交给车站处理时。
⑽门到门、门到站、站到门运输方式,在接取送达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时。
⑾货物承运前和交付后仍在车站仓储,或货物仅在车站仓储,发生货物损失时。
28. 遇有哪些情况时,须在当日按批(车)编制普遍记录?
(事规第11条)
答:
①发生《管规》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
②事故涉及车辆技术状态时;③货车发生换装整理时;
④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和敞车、平车、砂石车货物装载外观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损失,要求车站证明交接现状时;
⑤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箱体完整、施封良好,货物发生损坏时(到站认为承运人有责任的,应编制货运记录);
⑥依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证明时。
29. 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什么?
(加规第4条)
答:
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
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30. 装车后货物的总重心应符合哪些规定?
(加规第11条)
答:
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
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
31. 成件包装货物如何装载加固?
(加规第20、24条)
答:
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
当装载高度或宽度超出货车端侧墙(板)时,应层层压缝,梯形码放,四周货物倾向中间,两侧超出侧墙(板)的宽度应一致。
袋装货物袋(扎)口应朝向车内。
对超出货车端侧墙(板)高度的成件包装货物,应用绳网或绳索串联一起捆绑牢固,也可用挡板(壁)、支柱、镀锌铁线(盘条)等加固。
袋装货物起脊部分应使用上封式绳网等进行加固。
32. 加固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加规第22条)
答:
①拉牵可采用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又字形或反又字形等方式。
②使用多股镀锌铁线、盘条加固时,需用绞棍绞紧,绞紧程度不能损伤铁线、盘条。
③使用钢丝绳加固时,应采用配套的钢丝绳夹。
使用紧线器作连接装置时,紧线器与钢丝绳的强度应匹配。
④使用挡木或钢挡加固时,其高度不宜过大,与车地板之间要有足够的联结强度。
⑤掩挡的有效高度应符合要求,掩挡与车地板的联结强度必须足以保证掩挡自身不发生移动或倾覆。
⑥使用腰箍下压式加固时,每道腰箍的预紧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⑦必要时,加固线与货物、车辆棱角接触处应采取防磨措施。
33.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分类、主要内容及审批管理权限是什么?
(加规第52条)
答: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分为装载加固定型方案(简称定型方案)、装载加固暂行方案(简称暂行方案)和装载加固试运方案(简称试运方案)。
装载加固方案应包括货物规格、准用货车、装载加固材料(装置)、装载方法、加固方法、其他要求等内容。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定型方案的补充、修改和试运方案的审批管理工作,铁路局货物装载加固主管部门负责暂行方案和比照方案的审批管理工作,铁路局应及时将批准的暂行方案和比照方案报部备案。
34. 何种情况下须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无装载加固方案的应如何办理?
(加规第53条)
答:
凡使用铁路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及敞、平车类专用货车装运的成件货物,有装载加固定型方案、装载加固暂行方案和装载加固试运方案的,一律严格按方案装车;无装载加固方案的,由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之前向装车站申报计划装载加固方案(简称计划方案,含方案比照申请)和相关资料,装车站按规定报批。
装车单位按批准的方案组织装车。
35. 什么情况下托运人可以申请比照装载加固方案?
(加规第54条)
答:
与装载加固定型方案和装载加固暂行方案中货物规格(包括单件重量、重心位置、外形尺寸、支重面长度和宽度等)相近,装载加固方法相同并且使用相同车辆装载的货物,托运人可向装车站申请比照该定型方案或暂行方案,经发送铁路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试运方案和超过有效期的暂行方案不得比照。
36. 托运人向装车站申报装载加固方案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加规第55条)
答:
托运人向装车站申报计划装载加固方案时,应详细提供货物的外形尺寸、单件重量、重心位置、支重面长度及宽度、货物运输安全的特殊要求等相关资料。
申报装载加固暂行方案时,还应同时提出装载加固计算说明书;申报试运方案时,还应同时提出由铁道部认定的方案论证、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
托运人应在计划方案上盖章或签字,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对货物的活动部位(部件)、货物的装载加固特殊要求以及涉及货物和运输安全方面的其他重要情况,托运人须提出书面说明。
37. 使用镀锌铁线加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加规附件五)
答:
①拉牵用镀锌铁线直径不得小于4mm,捆绑用镀锌铁线直径不得小于2.6mm。
②镀锌铁线不得用作腰箍下压式加固,一般不用作整体捆绑。
③绞紧时不得损伤镀锌铁线。
④禁止使用两股以上镀锌铁线一次性缠绕的操作方法。
⑤禁止使用受损、使用过的镀锌铁线。
38. 武汉局对棚车、保温车装运的成件包装货物有何装载要求?
(武汉局加规补充规定)
答:
棚车、保温车装运的成件包装货物,以均衡、对称、紧密、稳固、整齐装载、尽量布满车地板、不挤靠车门为原则进行装载,车容较满时,由两端向中部由高向低逐排递减1-2层装载,防止倒垛,车门处的装载应做到:
两侧货物与车门垂直堆码并距离车门100mm以上并堆码稳固,装载高度一般不超过1500mm,与两端货物高度平缓衔接,车容较满必须超过1500mm时,应确保堆码稳固,对无法保证货物装载稳定及包装强度不能保证高层自压装载稳固的货物,应采取制作防倒门架等措施,防止途中货物倒塌、挤压车门及超偏载等问题的发生。
39. 货车篷布苫盖有哪些基本要求?
(篷布苫盖技术条件)
答:
①货物装载高度超过端侧墙1m以上或有押运人乘坐的敞车不得苫盖篷布。
②篷布、篷布绳网不得作为货物加固材料使用。
③需要加固的货物必须在苫盖篷布前捆绑加固完毕。
④货车绳拴上无残留的旧绳头、铁线等废弃物。
⑤货物装载高度低于车辆端侧墙时,可安置篷布支架,支架突出部位与篷布接触处应采取防磨措施。
⑥苫盖易于损坏篷布的货物时,在篷布与货物之间应采取防磨或防护措施。
40. 篷布苫盖前质量检查有什么要求?
(篷布苫盖技术条件)
答:
布体完整,无破损,眼圈完好,标记、号码完整清晰。
绳索齐全、完整、无接头、插接牢固,与篷布连接正确。
41. 苫盖篷布时,篷布与货车的捆绑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篷布苫盖技术条件)
答:
①篷布绳应拴结在货车绳拴上,不得捆绑在其他部位。
②货车两端篷布角绳沿货车端墙交叉后分别拴结在车辆端部的两绳拴上。
角绳经货车人力制动机闸台时,应从其上方通过;经闸杆、提钩杆时,应从其内侧穿过。
③货车两端篷布中间的二根端绳分别垂直向下拉紧拴结在车辆
42. 什么是门到门一口价?
答:
铁路门到门运输一口价(简称门到门一口价)是指货物从托运人指定上门取货地点装车开始、接运至发站、运输至到站、送达卸货至收货人指定到门收货地点止,全过程运输服务中发生的费用。
包括与国铁办理直通的合资、地方铁路的到收运费、发站装卸费等杂费和到站装卸费等杂费。
43. 哪些货物运输实行门到门一口价?
答:
⑴除国际联运过境运输、军运后付、米轨运输外,其他货物运输均实行门到门一口价。
⑵在路产专用线和开展专用线共用的地方企业专用线发到的非专用线产权单位的货物,在专用线核收的所有费用,纳入门到门一口价范围。
①路产专用线(含租用)发到的货物,在专用线核收的费用纳入门到门一口价范围。
②“专用线名称表”中标识为B类的地方企业专用线开展的共用货物运输,即托运人或收货人为共用单位时,其在专用线核收的费用纳入门到门一口价范围。
44. 门到门一口价费用核收有何规定?
答:
①门到门一口价费用整车货物在装车完毕、集装箱和零担在接收完毕,在确认门到门运输各环节客户选择服务内容和实际产生费用后,由发站货运部门使用货票向托运人一次收取,货票中列清各项费目和金额。
发、到站任何部门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②门到门一口价中,发站接取送达费、装卸费、装载加固材料使用服务费等杂费按实际发生额核收,到站装卸费和到站上门装卸费按到达局确定的实际执行费率和计费重量计算核收。
到站接取送达费的里程,托运人不能提供的,可先按起码里程核收,到站送货后再按实际里程补收差额。
③托运人和收货人因购销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载明时,可不收取到站杂费,在货票记事栏记载“托运人不支付到站杂费”。
④为保证门到门一口价计算核收的准确性,整车运输必须先装车后起货票,集装箱和零担货物在确认进站后起票,避免遗漏收费项目,造成漏收运输收入。
45. 据市场需求和运输组织方式的不同,铁路运输货物分为哪两大类?
答:
据市场需求和运输组织方式的不同,铁路运输货物分为大宗稳定物资和零散白货物资两大类。
大宗稳定物资指《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列举的煤、石油、焦炭、金矿、钢铁、非金、矿建、化肥、盐等品类货物。
磷矿石、水泥、木材、粮食等品类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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