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运营部制度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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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营部制度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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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营部制度11
生产运营部管理制度
线路开辟、延伸(缩短)、调整工作程序
一、根据大庆市城市公交现状,结合公交线路网、市民出行需求及客流调查结果,进行线路开辟、延伸(缩短)、调整的可行性分析。
二、组织线路实地考察,研究线路具体走向、站点定位、命名和站距测量,绘制线路图;拟投入该线路营运的公交车辆类型、数量;拟营运时间和发班频率;拟执行的票价。
三、方案上报公司进行初审。
四、初审通过后,对线路再进行细致考察,确定最终方案,准备审批材料,报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
五、联系设备资产部做好站牌的设置工作,车队配备车辆、司乘人员。
六、线路开辟、延伸(缩短)、调整后,跟踪路线运行情况,组织调查客流工作,及时作出调整。
调度办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公司管理工作,规范司乘、调度人员工作行为,保证运营线路的正常运行,依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调度办有调度指挥中心、下设场站、通勤车队、外派车队等四个重要职能分工,根据相关要求制定一下制度,以下制度适应于本办所有岗位人员及各运营线路的司乘人员。
调度岗位管理制度
一、公司所属线路营运调度指挥工作,调配各线路的运营车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调度任务,各营运线路的调度及运营工作。
二、特殊情况影响正常营运时,统一调整营运线路,合理安排营运调度,减少营运损失,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尽快回复营运正常秩序。
三、根据各线路实际情况配合运营办编制营运计划,对营运线路、车辆资源进行合理调配。
四、营运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研究工作,定期编写经营生产情况,记录发车及运行情况信息,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五、监督、检查线路营运秩序。
六、配合运营班对平日和节假日行车时刻表进行编排并落实监管。
七、根据运营车辆和人员出勤情况编排车次排版计划。
八、发出当班行车指令,按计划发车
九、监控车辆提前进站,准时发车,保证首、末班车正点发车。
十、监控车辆运行状况,及时采取调度措施,保证正常的行车间隔,如有缺班及时调配机动车辆,如遇特殊情况联系相关车队进行合理安排,避免影响运营秩序。
十一、道路车流量意外增大、受阻时,及时增发或减少车次。
十二、遇突发事件和恶劣天气,应启动应急调度预案,所有车队均配合调度指挥中心统一指挥。
十三、各调度员(调度中心、场站、外勤调度)均按照调度员职责完成日常调配及数据统计工作。
十四、工作岗位,不准空岗、串岗、和上下班迟到早退。
十五、调度员必须熟悉本班全部工作情况、车辆运行时间安排,灵活处理突发情况,合理调配车辆。
十六、调度人员负责确认当天营运车辆,司乘人员,数量是否符合当天需要营运车辆数目。
十七、调度员负责监督司乘人员早晚上下班签到,不准代签、漏签、补签等情况。
调度运营管理制度
一、运营车辆必须按运行时间表及排班表准时
到始发站报到,并按规定班次运营,不得无故缺班。
二、运营车辆标志牌(首、尾、腰三牌)与运营线路不符时,不准发车。
三、各运营线路必须设置机动车辆,以确保运行秩序正常,并要求上、下午机动车的上下班时间与首末班上下班时间一致,不得无故脱岗。
四、机动车辆及首班车辆人员在发车前提前10分钟向始发站调度报到,不得中途脱岗。
五、运营车辆前车发车后,后车必须提到站牌上客等待发车。
六、运营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间正点发车,不得晚点或提前。
七、运营车辆不得中途调头、合并车次和改线运行。
八、运营车辆不得在站点外停车上下客,有港湾的路段必须进港湾停车。
九、运营车辆不得在非本线路站牌停车上下客。
十、运营车辆中途发生故障及事故,需第一时间联系调度指挥中心或场站调度员,司乘人员要积极组织转乘,后车司乘人员不得拒载。
十一、司乘人员应配合场站调度及调度指挥中心询问,服从调度人员管理。
十二、运行车辆不得带客进入始发站。
十三、特殊天气公交车到站后,要求前车发车后且本车组处理完相关事宜后立即进站等候发车。
调度指挥中心管理制度
一、上班提前10分钟进入工作岗位,检查是否有程序更新文件。
如有,及时更新。
二、线路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是否有串班,替班等情况。
并作相应处理。
三、交班时,交班调度员必须准确详尽的告知接班调度员当天线路运行状况和注意事项,准确、完整的记录调度日志。
四、检查运营车辆车次完成情况,数据是否齐全、有效。
及时对缺失数据进行纠正。
确保日审核数据的准确性。
五、上午班调度员应对第二天司乘人员排班进行编排,并录入电脑系统。
下午班调度员在所有线路收车之后,进行审核,确保第二天车辆正常运行。
六、在所有线路收车之后,调出当日公里数报表,进行检查及修改,确保无误后存档并定期上传至指定工作群。
七、调度员负责实时监控各线路运营情况,对超速、晚点发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并统计上报。
八、调度员负责将线路调整信息、各线路运营台账及时更新并存档。
场站调度员管理制度
一、调度员根据始发站客流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场站调度员,管理线路运营车辆,维护乘车秩序,保持站场环境整洁。
二、调度员要认真核对当日运行班次,监控所辖线路车辆运行状况,严格执行营运计划,根据客流、天气、道路等情况配合调度指挥中心及时调整运行班次和车辆,保证运营生产规范有序。
三、需手工变动营运计划时,现场调度必须在变动条目上加以注明,及时记录在调度日志中并告知调度指挥中心。
四、遇恶劣天气或道路堵塞等突发情况时,场站调度需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进行汇报,结合现场情况及时采取应急预案。
五、对司乘人员每天对车辆的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六、调度员要认真填写调度日志和交接班记录。
七、始发站场内禁止非营运车辆进入或停放。
始发站场内必须划分停车区和停车线,确保运营车辆停放和乘客行走安全。
八、始发站场内禁止摆放各种经营摊位。
如要设置经营摊位必须在确保车辆、乘客安全通行的情况下,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方可。
九、场站调度员要坚守岗位,积极组织乘客排队乘车,指挥车辆按线停放,督导车辆提前进站,正点发车。
禁止非营运车辆及行人进入行车道,确保始发站站内安全畅通。
十、运营车辆必须服从场站调度员的指挥,进入始发站后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前车发出,后车必须提前进站。
十一、运营车辆在始发站发车时,不得带客进站发车,进站停靠距护栏不能超过30公分,不准开双门上客。
十二、运营车辆不准逆行进入始发站,不得挤占其它路线车的发车位置。
十三、运营车辆在始发站发车驶离本线路发车区域后,不得再次停车上下客。
十四、在始发站内,运营车辆不得将垃圾扫倒在场区地面,冬季不得在站场内刷车,修车后必须将场地清理干净。
调度指挥中心处罚制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接受培训一周,或者改变工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使用非公司车辆运营的或公车私用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1.行车中故意阻碍后方同行业车辆正常行驶,或强超强会的;
2.未经公司批准擅自调拨公司车辆的;
3.未经批准,擅自驶离GPS监控范围的,处罚外造成严重后果及影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不服从场站管理人员管理或不服从调度员或调度中心调配的;
2.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500元);
3.逆向行驶的;
4.未经指派,擅自驾驶单位车辆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5.不按交通信号或警察指挥行驶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500元);
6.收车后不按指定停靠,不第一时间回场站的,以及不按照原定返库路线行驶;
7.非司乘人员代替上岗的;
8.不应答调度及GPS监控中心询问或人为断电及有意损坏车载终端设备行为的。
私自卸载GPS车载终端设备或车载终端设备出现故障不与GPS监控中心联系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运营车辆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2.司乘人员在运营途中停车上卫生间;
3.司乘人员在车内吸烟的;
4.运营途中接打手机(含使用耳机)、查看手机信息、
等妨碍安全行驶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100元);
5.非站点(停靠站纵向前后各30米以外)违停上下客的(含在转盘路、十字路、丁字路等有碍安全路段上下客的);
6.司乘人员运营途中下车办事的;
7.私自更换驾驶人、乘务员的;
8.机动车辆和人员或当班司乘不到岗的;
9.运营车辆缺车次的,早1班及大小夜双倍处罚;
10.不应答调度及GPS监控中心询问的;
11.首末班不发车的,或车辆在始末站提前、延后,不按准点发车的;
12.运营车辆未经允许中途调头、合并车次的;
13.未经调度允许私自变更班次或线路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机动人员中途脱岗的;
2.运营车辆逆行进入始发站的;
3.运营车辆在中途站点有岗位且不进港湾停靠的;
4.车未停稳开门、车门未关好起步或开门行驶的;
5.违反车场、车库车辆安全停放规定的;
6.驾驶人始末站下车不熄火、不拔钥匙的;
7.不按规定要求开关车门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不开路牌的,或在始末站发车前不变更路牌运行方向
的;
2.运营车辆在始发站不按规定停放的;
3.运营车辆在始发站不按规定提前进站的;
4.运营车辆在始发站带客进站发车的;
5.上、下班未按规定进站签到的或提前、延后、代签、
漏签的;
6.未按规定调空线路上、下班的;
7.始发站未按规定站牌发车的;
8.司乘人员变更联系方式未及时告知调度中心的;
9.运营途中突发情况时司乘人员不接听调度中心或场站
调度电话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每±1分钟罚款50元(上限500元):
1.运营车辆在始发站内故意晚点或提前发车的;
2.运营车辆在运行途中区间运行晚点或提前的;
3.车辆低于最低运行时间到站的;
4.车辆低于区间运行时间到站的。
八、关于车辆车速的处罚标准
1.车辆在运营途中,车辆车速达60km/h的且超过30
秒,根据要求给予100元/次经济处罚;
2.车辆在运营途中,车辆车速达70km/h的,根据要求
给予200元/次经济处罚;
3.车辆在运营途中,车辆车速达80km/h的,根据要求
给予500元/次经济处罚,并处以停薪待岗处分;
4.车辆在运营途中,车辆车速长期压60km/h或以上高
速运行的,根据要求给予100元/次经济处罚;
5.车辆调空或外派时车辆车速达到上述标准均按照处
罚条例进行相应处罚,特殊情况除外。
通勤车队管理制度
一、通勤线路勘察、测定及时间、班次的安排均有调度指挥中心统一安排,相应准则遵照通勤车辆管理制度。
二、通勤车辆配有专职驾驶员,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均由调度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相应准则遵照通勤驾驶员管理制度。
三、通勤驾驶员的安全行车准则严格按照全体司乘人员的标准进行执行,另其他安全行车要求遵照通通勤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四、通勤驾驶员相应行为准则严格按照公司日常规范执行,具体处罚要求遵照通勤车处罚条例。
五、通勤车队的油耗要求参照相同车型进行制定(略高于线上车辆),严格控制油耗。
六、通勤车的台账及报表工作均由调度指挥中心安排专人负责。
外派车队管理制度
一、公司的外派任务统一安排至调度指挥中心,由调度指挥中心统一负责安排外派任务。
二、车辆外派的线路勘察、时间的安排均有调度指挥中心统一安排。
三、车辆外派配有专职驾驶员或原车组驾驶员,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均由调度指挥中心统一管理,外派时由相应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跟车检查。
四、外派驾驶员的安全行车准则严格按照全体司乘人员的标准进行执行。
五、外派驾驶员行为准则严格按照公司日常规范执行,具体处罚要求遵照调度指挥中心处罚条例。
六、外派任务完成后,驾驶员需到外派车队负责人处签署任务单,内容包括外派时间、外派地点、行驶里程、驾驶人信息等,并由外派车队负责人统一整理,定期上报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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