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相关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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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相关规范
设备相关规范
一、多层建筑
(一)建筑物中设置中庭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一二级2500平、三级5层1200平、四级2层600平、地下500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自然排烟面积为中庭地面面积的5%,不满足要设机械排烟)设置排烟设施。
(二)防火门
A、甲级防火门
1、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2、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3、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4、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6、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
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配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9、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B、乙级防火门
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4、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a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b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c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d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e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
5、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7、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
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配电所(不是配电间)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0、配电所(不是配电间)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C、丙级防火门
1、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D、卷帘门
1、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三)消火栓
A、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8.3.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B、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
干式消火栓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
2、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3、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4、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5、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
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6、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
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
7、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8、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四)自动灭火系统
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3、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5、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
6、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B、水幕系统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2、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C、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3、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4、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5、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
6、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D、水喷雾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E、气体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仓库;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仓库;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五)防烟
A、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B、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C、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
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置1个。
D、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六)排烟
A、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
2、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3、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
4、中庭;
5、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其它建筑中长度大于40.0m的疏散走道。
B、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按A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防烟A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C、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D、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应设机械排烟。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E、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F、排烟口
1、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4、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7、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0m。
(七)防火阀
A、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有关规定。
B、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C、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D、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E、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
2、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的有关规定。
(八)消防应急照明
A、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B、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C、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二、高层建筑中的特殊用房
(一)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3、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二)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三)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3、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3、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六)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七)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八)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2、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3、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三、带中庭的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一类1000平、二类1500平、地下500平、裙房2500平、商业厅展厅地上4000地下2000)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高层建筑
一类高层:
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医院;高级旅馆;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24米以上部分的任一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的商业楼、展览馆、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24米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的商住楼;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和书库;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教学楼和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馆等。
二类高层:
10至18层的住宅;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馆、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楼和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馆等。
(一)防火门
A、甲级防火门
1、防火分区之间应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3、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户门为甲级防火门。
5、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配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B、乙级防火门
1、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2、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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