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栏目的填报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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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栏目的填报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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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栏目的填报doc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头栏目的填报
一、进(出)口口岸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二、备案号
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时应递交的海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如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加工贸易电子帐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实行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原产地证书编号、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编号等。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首位代码
备案审批文件
B
加工贸易手册(来料加工)
C
加工贸易手册(进料加工)
D
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
E
加工贸易电子帐册
Y
原产地证书
Z
征免税证明
三、进(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日期均为8位数字,如20110808
四、申报日期
五、经营单位
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应填报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海关注册编码的一般规则:
1、第1至4位表示企业所在地方行政区划代码。
2、第5位表示企业所在经济区域代码:
“1”:
经济特区(深圳特区可用“0”);
“9”:
其他地区。
3、第6位表示企业经济类型:
“2”:
中外合作企业;
“3”:
中外合资企业;
“4”:
外商独资企业。
4、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六、运输方式
报关单中的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代码
名称
1
监管仓库
2
水路运输
4
公路运输
5
航空运输
8
保税仓库
9
其他运输
七、运输工具名称
在纸质报关单上,“运输工具名称”与“航次号”合并填报在“运输工具名称”一个栏目。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及其航次号。
进口转关的水路运输:
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水路运输填报传播英文名称或船舶号码+“/”+航次号。
八、提运单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航空运输:
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九、收(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发货单位是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进口货物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应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为准填报;出口货物的生产或销售单位难以确定的,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为准填报。
一十、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的贸易方式专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
代码
简称
全称
0110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0214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
0245
来料料件内销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
0255
来料深加工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0258
来料余料结转
来料加工余料结转
0320
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0420
加工贸易设备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
0500
减免设备结转
用于监管年限内减免设备的结转
0615
进料对口
进料加工
0644
进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
0654
进料深加工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0657
进料余料结转
进料加工余料结转
1233
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300
修理货物
进出境修理物品
1500
租赁不满1年
租期不满1年的租赁贸易货物
1523
租赁贸易
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
2025
合资合作设备
合资合作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
2225
外资设备物品
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2600
暂时进出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
2700
展览品
进出境展览品
3100
无代价抵偿
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
3339
其他进出口免费
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货物
4500
直接退运
直接退运
4561
退运货物
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等原因退运进出境货物
十一、征免性质
征免性质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代码
简称
全称
101
一般征税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299
其他法定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401
科教用品
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
501
加工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502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料件寄出口成品
503
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789
鼓励项目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
799
自有资金
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加工买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其他法定”等;
加工贸易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的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十二、结汇方式
结汇方式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
代码
结汇方式名称
英文缩写
英文名称
1
信汇
M/T
MailTransfer
2
电汇
T/T
TelegraphicTransfer
3
票汇
D/D
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
4
付款交单
D/P
DocumentagainstPayment
5
承兑交单
D/A
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
6
信用证
L/C
LetterofCredit
十三、许可证号
许可证号是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编号。
进(出)口下表所列许可证管理商品,申报时应将相关证件编号(不包括证件代码)填报在报关单本栏目。
非许可证管理商品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代码
监管证件名称
1
进口许可证
2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3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4
出口许可证
G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
x
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
y
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注:
此代码表仅供参考,不用记忆,特别注意,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在此列。
十四、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是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的国家或地区,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或地区。
运抵国(地区)是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的国家或地区,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或地区。
代码
中文名称
110
中国香港
116
日本
133
韩国
142
中国香港
143
台澎金马关税区
303
英国
304
德国
305
法国
344
俄罗斯联邦
502
美国
601
澳大利亚
十五、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最后一个中转港就是装货港,指运港不受中转影响。
在运输中转地换装运输工具但未安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货物,运输单证上的装货港可与“起运国(地区)”不一致。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142)。
十六、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我国关境内的消费、使用地区或最终运抵的地点。
境内货源地是指出口货物在我国关境内的生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包括供货地点)。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按“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填报,代码含义与经营单位代码前5位的含义相同。
十七、批准文号
进口货物报关单本栏目免于填报。
出口货物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编号,出口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贸易方式的货物,本栏目无须填报。
一份报关单允许填报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十八、成交方式
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以贸易术语(价格术语)进行约定。
代码
成交方式名称
1
CIF
2
CFR(C&F/CNF)
3
FOB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成交方式为CIF或其代码,出口成交方式为FOB或其代码。
十九、运费
进出口报关单所列的运费是指除货价以外,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含有前述运输费用,即进口成交价格为FOB、C&I或出口成交方式为CIF、CFR的,应在本栏填报运费。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运输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运输费用的,本栏目免于填报。
本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运费单价、运费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二十、保费
进出口报关单所列的保费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由被保险人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用。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保险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保险费用的,本栏目免于填报。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保险费的和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含有保险费的,即进口成交方式为FOB、CFR或出口成交方式为CIF、C&I的,应在本栏填报保费。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进口货物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的,按货价加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货价+运费)×3‰。
本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中,本栏目免于填报。
二十一、杂费
杂费是指成交价格以外,按照《关税条例》等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折扣费等费用。
本栏目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无杂费时,本栏免填。
二十二、合同协议号
二十三、件数
件数是指有外包装的单件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货物可以单独计数的一个包装称为一件。
报关单件数栏目不得为空,件数应大于或等于1。
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散装、裸装货物填报“1”。
二十四、包装种类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包装种类”栏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外表所呈现的状态,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等。
一般情况下,应以装箱单或提运单据所反应的货物处于运输状态时的最外层包装或称运输包装作为“包装种类”向海关申报,并相应计算件数。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如木箱、纸箱、铁通、散装、裸装、托盘、包、捆、袋等。
二十五、毛重
毛重是指商品重量加上商品的外包装物料的重量。
毛重的计量单位为千克,毛重应大于或等于1,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
二十六、净重
净重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部分商品的净重还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销售包装物料的重量(如罐头装食品等)。
净重的计量单位为千克,毛重应大于或等于1,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
二十七、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其组成规则是:
箱主代号(3位字母)+设备识别号“U”+顺序号(6位数字)+校验码(1位数字)。
进出口报关单所列的集装箱号是指装载进出口货物(包括拼箱货物)的集装箱的箱体信息,包括集装箱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集装箱的规格和自重。
纸质报关单填报时涉及多个集装箱的,第一个集装箱号填报在“集装箱号”栏中,其余的依次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非实际进出境货物采用集装箱运输的,本栏目免于填报。
填报格式为:
集装箱号+“/”+规格+“/”+自重。
例如:
TEXU3605231/20/2275。
二十八、随附单证
随附单证,是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除商业、货运单证及“许可证号”栏填报的进出口许可证以外的监管证件。
格式为:
监管证件代码+“:
”监管证件编号。
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一个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随附单证”栏,其余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代码
监管证件名称
1
进口许可证
2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3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4
出口许可证
7
自动进口许可证
A
入境货物通关单
B
出境货物通关单
O
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P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Y
原产地证明
v
自动进口许可证(加工贸易)
二十九、用途/生产厂家
用途是指进口货物在境内实际应用的范围。
生产厂家是指出口货物的中国境内生产企业的名称,该栏仅供必要时填报。
代码
名称
01
外贸自营内销
03
其他内销
04
企业自用
05
加工返销
外贸自营内销:
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子啊其经营范围内以正常方式成交的进口货物。
其他内销:
进料加工转内销部分、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三十、标记唛码及备注
纸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用于填报标记唛码、备注说明和集装箱号等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文字或数字。
1、标记唛码项
标记唛码是运输标志的俗称。
2、备注项
备注是指除按报关单固定栏目申报进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外,需要补充或特别说明的事项,包括关联备案号、关联报关单号,以及其他需要补充或特别说明的事项。
常见备注内容:
(1)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进口其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例如:
“委托××公司进口。
”
(2)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除第一个监管证件以外的其余监管证件和代码。
格式为:
监管证件的代码+“:
”+监管证件编号。
(3)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集装箱的,除第一个集装箱号以外的其余的集装箱号。
格式为:
集装箱号+“/”+规格+“/”+自重。
(4)关联备案号,即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事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有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包括:
1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填写其对应的备案号;
2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填写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5)关联报关单号,包括:
1加工贸易结转类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后办理出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在出口报关单中备注;
2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后办理出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在出口(转出)报关单中备注;
3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除另有规定外,应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后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在进口报关单中备注。
(6)加工贸易货物
1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经营企业凭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纸质或电子数据办理通关手续。
在填制报关单时,在备注项注明“活期”字样。
2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备注项中注明“半成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相关字样;加工贸易放弃货物通过销毁处理的,注明“销毁”字样;经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理的,注明“自行处理”字样,如放弃半成品并销毁处理,注明“半成品/销毁”。
3来料加工出口成品报关单,注明料件费与工缴费金额。
(7)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备注“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8)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体栏目的填报
一、项号
项号是指所申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及该项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一份报关单表体共有20栏,超过20项商品须分单填报。
一张纸质报关单表体分为5栏,每项商品占据表体的一栏。
纸质报关单中的一项商品分两行填报:
第一行填报该项商品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该项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备案项号、证免税证明备案项号或原产地证书上的对应商品项号。
二、商品编号
应填报10位海关商品编号。
应与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或征免税证明中备案的数据一致。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结转双方的商品编号的前4位必须一致。
三、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分两行填报。
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必要时加注原文。
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关时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申报目录》中关于规范申报商品品名、规格的要求填制报关单并依法办理通关手续。
四、数量及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
《统计商品目录》列明的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第一行;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第二行为空;第三行填报与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的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一致则为空。
必须与加工买备案登记中的一致。
按照货物净重填报。
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根据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法定计量单位是非重量的,其对应的法定数量填报“0.1”。
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据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申报数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五、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应当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地区)不详”(701)。
中性包装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确实不详的,应填报“国别(地区)不详”(701)。
六、单价、总价、币制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单价”栏目填报单位货值。
“币制”栏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
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币种按照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名的货币填报。
货币代码
货币符号
货币符号
110
HKD
港币
116
JPY
日本元
142
CNY
人民币
300
EUR
欧元
303
GBP
英镑
502
USD
美元
七、征免
征免是指海关按照《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同一份报关单上可以填报不同的征减免税方式。
全免指按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但消费税是否免征应按有关批文的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不能按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而应填报“全免”。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税率可适用的进口货物最终适用的税率汇总表
进口货物可选用的税率
税率适用的规定
同时适用最惠国税率、进口暂定税率
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同时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进口暂定税率
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同时适用国家优惠政策、进口暂定税率
按国家优惠政策进口暂定税率商品时,以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取低计征关税,但不得在暂定税率基础上在进行减免
适用普通税率进口货物,存在进口暂定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其他税率
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适用其他税率
同时适用ITA、其他税率
适用ITA其他税率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
适用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税率、保障措施税率、报复性关税税率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常见填报内容及对应关系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的大体内容见下表:
台账分类管理内容
禁止类商品
限制类商品
允许类商品
东部
中西部
东部
中西部
东部
中西部
AA类企业
不准开展加工贸易
空转
不转
A类企业
空转
B类企业
半实转
空转
C类企业
实转
D类企业
不准开展加工贸易
特殊监管区域企业
不准开展加工贸易
不转
注:
表中“不转”指不设台账,“空转”指设台账不付保证金,“实转”指设台账付保证金,“半实转”指设台账减半支付保证金。
各种监管形式下的保税物流货物的管理要点比较表:
监管场所、区域名称
保税类型
储存
期限
服务功能
审批
权限
入区(仓)退税
注册资本(不低于)
面积(不低于)
东部
中西部
保税
仓库
物流型
(储存进口货物)
1年+
1年+
储存
直属
海关
否
300万元人民币
公用/维修2000平方米,液体5000平方米
出口监管仓库
物流型
(储存出口货物,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半年+
半年+
储存/出口配送/国内结转
直属
海关
否(经批准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除外)
配送5000平方米,结转1000平方米
保税物流中心
物流型
(储存进出口货物)
2年+
1年
储存/全球采购配送/国内结转/转口/中转
(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者不得开展物流业务)
海关
总署
是,签发退税证明联:
已办结报关手续的货物;转关出口货物;自用国产设备
否,不签发退税证明联:
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自用进口设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的往来货物。
5000万元人民币
100000平方米
50000平方米
保税物流园区
物流型
(储存进出口货物)
无期限
储存/国际转口贸易/全球采购配送/中转/
展示
国务院
是,签发退税证明联:
供园区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转关出口货物;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
否,不签发退税证明联:
生活消费用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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